四川电业局《关于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具体细则》

合集下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从2013年8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含国家电网供区和地方电网供区)各类用电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我省将根据国家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在5年左右调整到位。

除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已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外,其余过渡措施,将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结合国家安排的销售电价调整时机,制定具体方案,分步实施。

三、有关要求(一)省电力公司及各地方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立即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要根据国家提出的销售电价结构调整目标和过渡措施,测算分析对各类用户的影响,为逐步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做好准备。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略)2013年6月14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8]20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发[2008]20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10月23日川价发〔2008〕200号)各市、州物价局:现将《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施行。

施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成本队)。

附件:四川省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发电企业提供发电成本基础上,核定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是指是指水力、火力等发电生产经营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发电企业正常发电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历史定价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以及其它成本事项,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电企业售电价格的基本依据。

历史定价成本是指依据监审年度的经营者成本核定的定价成本。

成本合理预期是指在监审期后可以预知的可能增加的合理成本。

其他成本事项是指在监审期后可能发生的会影响成本变化的事项。

第六条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具体原则是:(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发电企业售电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26•【字号】川价工[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措施的补充通知(川价工[2001]39号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物价局于2000年10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

现结合我局川价字工(2000)34号、川价字工(2000)137号、川价工(2001)9号文件,对贯彻川价字工(2000)190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耗能生产用电1、文件中所列高耗能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指:直接用于生产高耗能产品(包括:铁合金、电石、黄磷、烧碱、纯碱、电解铝、电炉钢)的用电,不包括辅助生产用电和其它用电。

2、对高耗能产品的用电,其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的基础上分别加上国家计委对四川电网电价2000年新调增的部分,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加1.3分、200千伏加0.3分,作为基准电价计收,基本电费按国家规定每月每千伏安14元或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21元计收。

3、继续执行丰枯、峰谷浮动电价(以每千瓦时0.28元加新增标准为基准电价),高峰时段用电电价上浮60%,丰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

4、按国家规定继续执行力率调整电费。

5、继续执行征收三峡、调解电量均摊加价。

原电建基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继续收取。

6、对容量在315KVA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场、商厦等99年3月以后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执行高耗能生产用电的优惠电价。

四川电业局《关于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具体细则》

四川电业局《关于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具体细则》

四川电业局《关于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具体细则》关于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具体细则(参考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国网公司制订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方便开展本次分类规范清理工作,制订了具体细则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文件的主要精神按照国家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应范围,只要涉及:一是与居民生活用电有关,将现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和居委会的部分照明由一般工商变为居民生活用电;二是与农业生产有关,将现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由一般工商变为农业生产用电;三是将电子计算中心(云计算)用电由一般工商业变为大工业用电。

2.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照5年调整到位,关于过渡期的措施,发改委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分布调整措施。

二.本次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主要范围本次开展工作只是完成国家文件中的第一个内容,对销售电价分类使用范围进行规范,而具体分类结构的调整按照以后的统一安排进行,具体:1,规范的内容一是扩大了居民用电范围,将居民家庭及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宗教场所,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生活用电纳入居民电价范围。

二是调整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同时对农,林,牧,渔用电进行了规范定义(农业灌溉用电本次不调整为农业生产)。

三是电子计算中心(云计算)用电由一般工商变为大工业用电。

2,规范内容中应注意的地方一是对居民用电,实施中主要把握服务居民,满足基本需要和非专营的原则,反社会专业单位以经营方式提供的服务,均不属于居民用电范围,二是调整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农产品初加工界定要注重向农民(农民合作组织)收益倾斜,对经营企业内部存在的初加工生产环节,一般不单独认定是农业生产。

3,本次主要开展的工作一是按照规范分类要求,逐户进行清理,具体按照省公司下发的表格填写,和通知的时间办理。

二是请各单位分管领导亲自抓,电价专责牵头,其它专业配合,三是清理完成后,由省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再确定修改方式,四是请各单位做好由此带来的有关指标的测算分析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川价工[2002]21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川价工[2002]21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川价工[2002]215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地电局):
今年7月,我局发出《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后,各地物价部门和用户反映CNG加气站应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的电价。

经研究,现对CNG加气站用电执行电价补充通知如下:对CNG加气站的脱硫、脱水、加压等生产过程用电,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其它用电按商业电价执行。

——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川价工[2002]148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为了规范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中规定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局,对商业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1、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园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2、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3、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4、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5、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三、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四、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五、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六、对上述用户中凡涉及商业用电和其他性质用电混合使用电度计量装置的,应逐步分别安装电度计量装置,实行分表计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川发改价格〔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和《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以下简称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取消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地方电网仅保留现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并通过优先收购供区内并网直调水电予以保障。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地方电网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结算电量纳入四川电网优先购电保障范围。

二、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形成机制另行明确。

三、2022年1月31日前,地方电网企业应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具体办法规定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

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

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

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为了规范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中规定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局,对商业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1、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园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2、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3、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4、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5、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三、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四、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五、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1 / 1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字工[2000]19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190号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为充分利用我省的电能优势和解决电力的相对富裕,扩大电力市场,使我省的企业和居民用上便宜的电价,带动四川的经济发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大开发,经省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年初采取若干电价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的高耗能产品用电,继续按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优惠电价。

2023年四川电费收费标准(一档二档三档)

2023年四川电费收费标准(一档二档三档)

2023年四川电费收费标准(一档二档三档)2023年四川电费收费标准(一档二档三档)四川电费收费标准第一档,月用电量在180千瓦时及以下,每度电0.5224元(不满1千伏)。

第二档,月用电量在180至280千瓦时,每度电0.6224元(不满1千伏)。

第三档,月用电量在280千瓦时及以上,每度电0.8224元(不满1千伏)。

公用电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呢?居民用电:居民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45元/度;工商业用电:工商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6元/度;、大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按照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4元/度。

广州出租屋电费收费标准1、居民用电:(1)基本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7元/度;(2)月最低收费:每月最低收费为2.5元/度;(3)高峰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1.2元/度;(4)低谷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5元/度。

2、商业用电:(1)基本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1.2元/度;(2)月最低收费:每月最低收费为3.5元/度;(3)高峰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2.2元/度;(4)低谷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8元/度。

电表怎么看度数呢?找到自己家的电表后可以查看电表上的读数,读数一般是从左往右看。

按动电表下方的白色按钮,当前页为当前总电量。

每按一次按键来到下一屏,再按一次之后页面上显示的是当前日期时间,再按一次之后当前页面显示的是上两个月的用电数量等。

电表怎么算电费在算电费时,需要将上个月电表显示的度数减去这个月的度数,再将得出的度数乘以一度电的单价,得出的数就是这个月的电费。

比如上个月电表显示的是1000度,而这个月显示的是1300度,就说明这个月用了300度的电,假如一度电是5毛的话,就用300乘0.5,就是150元。

四川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

四川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

四川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四川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四川阶梯电费)阶梯电费是指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将电费分为不同的阶梯进行收费的一种电费计价方式。

根据四川省政府的计划,2023年起,将执行新的阶梯电价收费标准。

本文将为您介绍四川阶梯电费收费标准2023的相关信息。

四川电费收费标准2023多少钱一度电首先,四川阶梯电费收费标准2023将按照用户用电量的不同划分为4个阶梯,包括基础阶梯、第一阶梯、第二阶梯和尖峰阶梯。

其中,基础阶梯为120度电,电费价格为0.45元/度;第一阶梯为120-240度电,电费价格为0.48元/度;第二阶梯为240-360度电,电费价格为0.5元/度;尖峰阶梯为360度电以上,电费价格为0.55元/度。

这样的阶梯电费收费模式相比之前的收费标准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反映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

其次,四川阶梯电费收费标准2023的实施将鼓励用户节约用电。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基础阶梯的电费价格略有下调,而尖峰阶梯的电费价格略有上涨。

这意味着,对于高耗能用户,其用电费用将会更高,因此鼓励用户在用电时更为节约和合理,进而对环境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

最后,四川阶梯电费收费标准2023的实施将促进电能效益的提升。

由于新的电费收费标准更加合理,符合实际用电情况,因此具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对于电能的节约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将起到推动作用。

同时,电力企业也将逐步改善电网设施,提高供电质量和效率,共同推动电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

现在的电费是怎么算出来的简单来说电费是按月结算。

每个客户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日期来抄表算费。

比如说张三家例日为10号,那么1月份电费就是1.10号抄到的电表示数减去12.10号的电表示数,乘以单价,就可得出1月电费。

算费是离不开价格的,那什么是电价?电价有哪些种类呢?按照用电类别划分为:居民生活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农业电价、趸售电价。

哪个电器耗电量大1、电器耗电量大小一般顺序为:电磁炉、电暖气、台式电脑、电视机;2、电磁炉一般功率在2000瓦左右,不一定都是设置在高功率工作,共功率工作半个小时耗电量为一度;3、电暖气一般功率在800到2000瓦之间,功率可调;4、台式电脑的功耗一般在300瓦左右,平均工作3到4个小时耗电量为一度;5、电视机要看机型和屏幕大小,传统的29寸电视机功耗一般在120瓦左右,平均工作8个小时左右耗电量为一度;6、功率越大耗电量就越大,但有些电器是间歇性工作的,有些电器功率大小是可调的,所以耗电量有所不同。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变压器(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一)合表居民0.52240.51240.5124(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月用电60千瓦时以内0.47240.46240.4624月用电61至100千瓦时0.55240.54240.5424月用电101至150千瓦时0.58240.57240.5724月用电151千瓦时以上0.63240.62240.6224二、非居民照明0.78780.77280.7578三、商业0.86380.84880.8338四、非工业、普通工业0.69280.67780.6628其中:中、小化肥0.45580.44580.4358五、大工业0.56080.54580.53080.51582718其中: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0.51280.49780.48780.47782114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0.52080.50580.49080.47582718其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0.50180.48680.47180.45682718电解铝0.50980.49480.47980.46482718其中:10万吨以上电解铝0.49080.47580.46080.44582718电石、黄磷0.51080.49580.48080.46582718中、小化肥0.35580.34080.33080.32082114六、农业生产0.50640.49640.4864七、贫困县农业排灌0.19140.18140.1714注:1、本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本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和农村居民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火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发[200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火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发[2005]6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火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火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发[2005]6号)各有关发电公司,省电力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发电用煤价格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4]2786号),保障电厂发电用煤,缓解电力供应紧张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一、调整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火电厂的上网电价根据2004年7月20日以来电煤价格上涨情况,按照电厂消化13元/吨涨价因素的原则,考虑电厂与煤矿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将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火电厂(含上大网的地方小火电厂)全年上网电量(包括超核价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35分(含税、下同)。

对火电厂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增支因素,采取加价一年的办法予以弥补,在以上调整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64分,执行一年,一年期满后停止执行。

以上提高的电价标准,不参加上网电价峰谷浮动。

二、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根据火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用电、农业生产(含农排)用电、趸售用电不作调整,其余用电每千瓦时提高1.59分,对火电厂加价一年使电网增支因素,在以上调整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3分,执行一年,一年期满后停止执行。

三、以上调整电价均从2005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二:成都市代购代销火电厂上网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编号电厂名称上网电价(平段不含税价)1出江0.2662关口0.3043张家山0.28564崇州火电厂0.30565南星0.3186三瓦窑0.3187草坝0.3068彭西0.30569新源0.30610代池0.29411东河0.29312江油电厂0.205 附件三: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电力销售价格表单位:元/千瓦时项目平水期丰水期枯水期基本电价最大需量(元/千瓦/月)最大容量(元/千伏安/月)平峰谷平峰谷平峰谷居民生活1kv以下0.46570.46570.22950.46570.46570.15100.46570.46570.2295 1-10kv 0.45570.45570.22450.45570.45570.15100.45570.45570.224535-110kv以下0.45570.45570.22450.45570.45570.15100.45570.45570.2245非居民照明1kv以下0.74991.16980.33000.67991.05780.30200.88991.39370.3860 1-10kv 0.73491.14580.32400.66641.03620.29660.87191.36490.378835-110kv以下0.71991.12180.31800.65291.01460.29120.85391.33610.3716商业用电1kv以下0.82591.29140.36040.74831.16730.32940.98111.53960.4225 1-10kv 0.81091.26740.35440.73481.14570.32400.96311.51080.415335-110kv以下0.79591.24340.34840.72131.12410.31860.94511.48200.4081非工业、普通工业1kv以下0.65491.01780.29200.59440.92100.26780.77591.21130.3404 1-10kv 0.63990.99380.28600.58090.89940.26240.75791.18250.333235-110kv以下0.62490.96980.28000.56740.87780.25700.73991.15370.3260中、小化肥1kv以下0.43470.66550.20390.39620.60390.18860.51160.78850.23471-10kv0.42470.64950.19990.38720.58950.18500.49960.76930.229935-110kv以下0.41470.63350.19590.37820.57510.18140.48760.75010.2251 大工业1-10kv0.52290.80660.23920.47560.73090.22030.61750.95790.2770271835-110kv以下0.50790.78260.23320.46210.70930.21490.59950.92910.2698110kv0.49290.75860.22720.44860.68770.20950.58150.90030.2626220kv及以上0.47790.73460.22120.43510.66610.20410.56350.87150.2554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1-10kv0.47490.72980.22000.43240.66180.20300.55990.86570.2540211435-110kv以下0.45990.70580.21400.41890.64020.19760.54190.83690.2468110kv0.44990.68980.21000.40990.62580.19400.52990.81770.2420220kv及以上0.43990.67380.20600.40090.61140.19040.51790.79850.2372氯碱、电炉钢、电炉铁合金1-10kv0.48290.74260.22320.43960.67330.20590.56950.88110.2578271835-110kv以下0.46790.71860.21720.42610.65170.20050.55150.85230.2506110kv0.45290.69460.21130.41260.63010.19510.53350.82350.2434220kv及以上0.43790.67060.20520.39910.60850.18970.51550.79470.2362电解铝0.47190.72500.21880.42970.65750.20190.55630.86000.2526271835-110kv以下0.45690.70100.21280.41620.63590.19650.53830.83120.2454110kv 0.44190.67700.20680.40270.61430.19110.52030.80240.2382220kv及以上0.42690.65300.20080.38920.59270.18570.50230.77360.2310电石、黄磷1-10kv0.47290.72660.21920.43060.65890.20230.55750.86190.2530271835-110kv以下0.45790.70260.21320.41710.63730.19690.53950.83310.2458110kv 0.44290.67860.20720.40360.61570.19150.52150.80430.2386220kv及以上0.42790.65460.20120.39010.59410.18610.50350.77550.2314中、小化肥1-10kv0.33470.50550.16390.30620.45990.15620.39160.59650.1867211435-110kv以下0.31970.48150.15790.29270.43830.14720.37360.56770.1795110kv 0.30970.46550.15390.28370.42390.14360.36160.54850.1747220kv及以上0.29970.44950.14990.27470.40950.14000.34960.52930.1699农业生产0.494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 1-10kv0.484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35-110kv以下0.474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0.0397贫困县农业排灌1kv以下0.1670 1-10kv0.1570 35-110kv以下0.1470 说明:有化工部许可证的氮、磷、钾及复合肥按表列价格降低2分/千瓦时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川价工[2003]5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川价工[2003]5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川价工[2003]55号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当前我省电力市场供需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政策作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从2003年起,取消用户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用户全年用电量均按对应的电价执行。

同是停止执行全省均摊独立电厂超基数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19元的结算价,各电厂上网电量中,国家计委核定上网电价的电量(扣除竞价电量)均按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

由此,2002年3月16日起电煤指导价上浮5元/吨增大的支出(2003年1--4月临时上浮的煤价除外),由各火电厂自行消化。

二、停止执行低谷时段用电增加电价下浮幅度的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局川价工[2001]39号文件规定的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65%的规定,恢复按我局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3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高耗工业企业,一律按国家计委核定的目录电价执行。

四、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优惠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地方电网供区优惠电价的调整,由各市、州物价局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相应安排。

——结束——。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价字工[2000]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价字工[2000]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价字工[2000]137号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各市、地、州物价局:为切实加强电力价格的管理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基础上,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对目前电价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全省优惠电价中原确定免征价外各种基金的问题。

除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和调峰加价,其他基金和附加均要免征。

其中电力建设基金从2000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恢复征收。

二、对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下调每千瓦时3分的问题。

对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在分类综合电价的基础上,其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分;趸售用户售电量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在趸售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上,下调每瓦时3分,均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对高耗能生产用电,在今年5月20日新的电价出台时,一律以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的目录价格表按照用电电压等级相应调增,即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基础上加上本次电价调整时新增的部分作为基准电价,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含110千伏)加1.3分,220千伏及以上加0.3分,并执行调整后的基本电价。

四、对实行农村综合电价的农村用户,在今年5月20日新的电价出台时,按照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相对应的不同电用类别,以调整的标准为基础,可考虑12%线损相应调整,由各地市州物价局具体安排。

但在之前,已经发文进行了安排的(即没有考虑线损),不再变动。

四川峰谷电收费标准

四川峰谷电收费标准

四川峰谷电收费标准一、划分用电峰平谷时段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在执行范围方面,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

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夏季为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为15:00—17:00;冬季为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为19:00—21:00。

执行范围为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川工业用电峰谷时间段及电价?一、划分用电峰平谷时段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在执行范围方面,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

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夏季为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为15:00—17:00;冬季为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时段为19:00—21:00。

执行范围为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川省分时电价峰谷价差多少?四川分时电价差额还是挺大的,值得错峰用电。

每日的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10
•【字号】川价工[2003]44号
•【施行日期】200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全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的通知(川价工[2003]44号二00三年二月十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四川省电信公司系全省性主导电信企业,承担着电信普遍服务任务和为党政军机关非赢利通信服务职能,成都作为西南地区惟一的通信枢纽,还承担了跨省区的通信交换传输任务。

根据四川省电信公司的业务职能和用电性质,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对四川省电信公司用电执行电价重新明确如下:
一、电信公司各类用电按以下规定执行:
1、管理机关办公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2、机房空调用电,长途和市话的汇接、网络监控设备用电,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3、对外营业用电和第二款所列之外的设备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二、为便于上述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电信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按照用电分类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实现分表计度。

三、以上规定从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我局川价工(2002)14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
定执行。

西南省电价

西南省电价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各类用电价格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执行;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一、云南点网直供以及全资、控股、代管的县级供电公司供电范围内的大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纳入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丰枯、峰谷时段的划分及浮动比例按云发改价格[2004]588号文件执行。

二、考虑各供电地区计量条件的差异,对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同时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电价标准按我委云发改价格[2006]778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先执行丰枯电价(丰、枯电价详见附件)。

三、以上政策自2007年5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其他州、市独立电网以及元江、水富、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具体细则(参考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要求,国网公司制订了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方便开展本次分类规范清理工作,制订了具体细则供大家参考。

一.国家文件的主要精神按照国家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应范围,只要涉及:一是与居民生活用电有关,将现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和居委会的部分照明由一般工商变为居民生活用电;二是与农业生产有关,将现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由一般工商变为农业生产用电;三是将电子计算中心(云计算)用电由一般工商业变为大工业用电。

2.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按照5年调整到位,关于过渡期的措施,发改委提出了6个方面的具体分布调整措施。

二.本次销售电价分类规范的主要范围本次开展工作只是完成国家文件中的第一个内容,对销售电价分类使用范围进行规范,而具体分类结构的调整按照以后的统一安排进行,具体:1,规范的内容一是扩大了居民用电范围,将居民家庭及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宗教场所,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生活用电纳入居民电价范围。

二是调整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同时对农,林,牧,渔用电进行了规范定义(农业灌溉用电本次不调整为农业生产)。

三是电子计算中心(云计算)用电由一般工商变为大工业用电。

2,规范内容中应注意的地方一是对居民用电,实施中主要把握服务居民,满足基本需要和非专营的原则,反社会专业单位以经营方式提供的服务,均不属于居民用电范围,二是调整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农产品初加工界定要注重向农民(农民合作组织)收益倾斜,对经营企业内部存在的初加工生产环节,一般不单独认定是农业生产。

3,本次主要开展的工作一是按照规范分类要求,逐户进行清理,具体按照省公司下发的表格填写,和通知的时间办理。

二是请各单位分管领导亲自抓,电价专责牵头,其它专业配合,三是清理完成后,由省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再确定修改方式,四是请各单位做好由此带来的有关指标的测算分析工作。

三.销售电价分类具体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城乡居民住宅用电主要是指家庭住宅或集体宿舍内的生活照明和家用电器用电,利用居民,职工住宅开办会所,商店,餐饮,美容美发,网吧,办公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不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按其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商业用地性质的土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等不执行居民电价。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附属设施原则上应当是分盈利性质,公益性,满足居民基本需求的设施,不包括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性场所,收费车库,专营单位(如供水,供热,供气)位于小区内的用电设施,集中供暖或制冷设施等,为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另有规定的(如地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用电,太阳能热水器用电,集中供暖的小区二次加压设施用电等),可以执行居民电价。

开放式小区道路照明属市政管理的不执行居民电价。

3,学校教学学生和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用地啊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格的学校,是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不含党校,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学校兼经营性培训的,应当分别计价。

各类学校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每三年履行资质认定程序。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主要包括食堂,澡堂,宿舍等生活设施用电,非生活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各类社会福利场所应当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每三年履行资质认定程序。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主要宗教人员食堂,澡堂,宿舍等生活设施用电,对外经营性场所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

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用电;附属的非经营公益性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务室,健身室等用电;附属的福利院,敬老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膳宿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电;附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电,不包括街道办事处用电。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享受居民用电价格优惠,应到供电部门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社区服务设施应提供规划,土地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文件,并经现场用电核查,确认其实际使用性质与项目文件是否一致。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监狱监房中食堂,澡堂,狱舍等生活用电设施用电。

监狱狱警的集体生活用电按照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执行。

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中,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取水,抽水,输水等生产用电,不包括办公,生活等用电。

供水工程同时用于商业,灌溉用水的,应按照供水比例确定相应的用电量。

比例难以确定的,不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1,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用电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A门类中的0111、0112、0113、0119、0121、0122、0123、0131、0132、0133、0134、0141、0142、0143、0149、0151、0152、0153、0154、0159、0161、0162、0163、0169、0170、0190分类下的经济活动用电。

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

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A门类中的0211、0212、0220、0230分类下的经济活动用电,不包含木材和竹材采用,林产品采集等类别。

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A门类中的0311、0312、0313、0314、0319、0321、0322、0323、0329分类下的经济活动用电。

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其它畜牧业。

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

不包括专门提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A门类中的0411、0412、0421、0422分类下的经济活动。

以上所述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电的界定原则,主要按种植,养殖的“第一环节”用电,其后续运输,宰杀,加工,储运,经销等的用电均不属于农业生产用电范围,通俗的讲就是种植的作物离开土地之后,养殖的水产品离开水之后,木材,竹材砍伐之后,饲养的禽,畜离开饲养圈之后。

2,农业灌溉用电:是指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A门类中的0512分类下的经济活动。

3,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包括:粮食初加工:小麦,稻谷的净化,晒干用电;玉米的筛选,脱皮,净化,晒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用电;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清理去杂,晾晒用电。

蔬菜初加工: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水果初加工: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的分类用电。

油料植物初加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清理用电。

糖料植物初加工: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

茶叶初加工:茶叶采摘用电。

药用植物初加工: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用电。

纤维植物初加工:棉花去籽,麻类沤软用电。

天然橡胶初加工: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

烟草初加工:烟草的初烤用电。

大批包装: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界定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时,主要把握三项原则:一是不属于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二是属于初次交易环节前;三是向农民和农业合作组织倾斜,工厂化生产企业内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不单独区分并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点解,电化,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生产用电。

大工业用电仅限于生产用电,附属办公照明等用电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铁路,航运,电车生产用电主要是指运输设备的运行,维护用电。

南水北调管道加压站生产用电等以电为动力进行的管道运输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

电子计算中心只要是指提供计算服务的独立单位IT设备用电负荷在总用电负荷所占比重超过50%的数据中心,计算机中心等对外。

2,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生产用电。

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氨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素的矿物质。

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

3,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包括:谷物磨制:稻子,谷子,小麦,高粱等谷物的去壳,碾磨及精加工用电。

饲料加工:农场,农户饲养牲畜,家禽的饲料生产加工用电,包括宠物食品和动物源性饲料的生产用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