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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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休假待遇管理规定是什么?

员工工伤休假待遇管理规定是什么?

员工工伤休假待遇管理规定是什么?(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员工在工伤期间可跟正常的休假是不一样的,有些人所谓的员工工伤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的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非常不严谨的,这种所谓的休假是为了能够调养身体必须要有一定的医疗期。

当然医疗期也是因为工伤事故所以才导致的,员工个人就一定要了解一下员工工伤休假待遇管理规定是什么?一、员工工伤休假待遇管理规定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规定。

二、工伤职工能要求哪些赔偿?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事故管理及工伤报销规定

工伤事故管理及工伤报销规定

1.目的Purpose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明确工伤员工的费用报销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Scope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事故处理。

3.参考资料References《中华人民任命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4.术语及定义Terms & Definition本制度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及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的交通事故。

工伤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四类:✓轻微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死亡: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5.职责和权限Roles & Responsibilities5.1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并协助现场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取证,事故处置过程中听从人力资源部安全科安排。

5.2交通安全事故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科对口处理,保卫处协助安全科应急救援,处理善后事宜。

5.3 人力资源部安全科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同意服从调配,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向管理层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4人力资源部安全科负责公司所有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保存事故报告及调查的档案。

5.5人力资源部社保专员负责工伤员工伤残鉴定及工伤报销的申请审核。

6.管理程序Procedure6.1事故报告6.1.1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口头或书面形式上报上级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部安全科。

6.1.1.1轻伤及以下事故事故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小时内以最快方式逐级上报;并在24个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单》报人力资源部。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工伤事故处理一直都是个严肃的问题,为了保证事故发生时有法可依,企业制定相应的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必不可少。

店铺为你整理了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六、工伤事故分类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工伤事故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

工伤事故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

工伤事故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为职工创造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大幅度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事故1、工伤事故考核范围: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为井下生产单位、地面生产单位及后勤服务单位。

2、工伤事故考核工作组织机构:①工伤事故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成员:矿级领导、财务科、调度、安全科成员、相关科室。

②工伤事故考核机构:安全科3、职责分工:①安全矿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追究;②办公室负责工伤人员运送车辆的安排;③财务科科长负责安排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治疗;④安全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取证等具体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安全矿长、矿长审核,在安全科备案;4、工伤事故的鉴别和分类:①轻微伤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且未达到轻伤的安全事故。

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队自行组织员工外出检查,医疗费用由煤矿承担。

②轻伤是指员工负伤后向调度室报告,登记在案,由矿安排到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性质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③重伤是指员工负伤后,经伤残鉴定为1-5级的伤害,或总费用(包含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补偿费等)达到10万元以上。

5、事故汇报及申报程序:1)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①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安全科、值班领导汇报。

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

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1小时内未报的,超1小时罚款100元,超3小时不予接收)。

②发生事故的队组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③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职能部门汇报。

④安全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4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失,维护公司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依法依规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法定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将做好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工伤申报事宜,并积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程序第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如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事故发生证明: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资料。

2. 医疗证明:包括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调职证明、复工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如事故照片、报案材料等。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及时进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申报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并及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伤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

第三章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如需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应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 工伤保险申请书: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工伤情况。

2. 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医疗证明: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鉴定证明、残联评残证明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时进行,对符合工伤保险理赔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款项。

第十三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保险理赔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

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优秀7篇)工伤保险是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让职工遭受意外后能获得医疗以及生活上的补偿,以满职工工伤生活需求。

下面是牛牛范文为大伙儿带来的7篇人社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昆明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军队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

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四条市人事劳动局是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业务。

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范围和申报第五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一)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二)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五)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六)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七)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职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致残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八)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保医疗管理规定(3篇)

劳保医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劳保医疗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提供的医疗保障,包括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保健等方面。

第四条劳保医疗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职工劳保医疗的主体责任,包括:(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劳保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劳保医疗保险费;(二)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三)建立劳保医疗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四)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五)做好职工健康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六条劳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劳保医疗保险政策;(二)负责劳保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三)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保医疗保险情况进行监督;(四)受理职工的劳保医疗保险待遇申请,审核和支付待遇;(五)定期对劳保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劳保医疗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二)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进行监督;(三)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四)对违反劳保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劳保医疗保险基金第八条劳保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劳保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保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劳保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劳保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确保基金安全。

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发文字号】黑政发〔1986〕1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4【实施日期】1986.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黑政发〔1986〕12号1986年1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调查处理因工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规定也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一次重伤二人或死亡一至二人的重大伤亡事故,上述部门应立即分别逐级转报到省有关部门。

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省劳动部门应立即上报国家劳动人事部。

第五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当地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勘察后方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掌握事故情况,并建立完整事故档案。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七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对特大伤亡事故,省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应派人参加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应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标准规范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第三章职责第三条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部门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过程中已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综合部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第七条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贲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食物中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第四章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第十条定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工伤救援处置、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使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有一个规范的标准依照,保障员工的基本利益、控制工伤事故率,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对于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及职业病。

3.职责3.1EHS部负责人:1、2级事故的通告和协助调查以及3级事故的调查并定期向总部EHS部提交工伤事故报表,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事故分类参考《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3.2.各部门经理/主管:负责属下员工发生工伤时的应急处理、及时进行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以及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3.3.行政人事部:鉴别新员工身份材料的真实性,依法有效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时负责协助部门将伤员送医院治疗,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办理工伤认定,联系当地区、市社保等相关部门,办理本公司的工伤事故认定、鉴定及工伤报销。

3.4.发生事故部门的经理/主管、当事人必须配合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根据本程序的要求采取应急救援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上报事故,不得瞒报虚报,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所属公司办理部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3.5.员工:提供真实可靠的身份证明材料,严格遵守作业规程,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4.定义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4.患职业病的;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2.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4.2.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管理制度8篇员工工伤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规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篇一:广州市工伤事故处理试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广州地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一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工伤事故系指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重大伤亡、特别重大伤亡等四种事故。

第四条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处理,积极防患。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应尽快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属重伤以上事故,应即报主管部门以及市劳动局、市总工会,重大伤亡以上事故,还应即报告市检察院。

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应报区、县有关部门。

重伤事故现场未经主管局一级同意,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事故现场,未经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动。

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出标志和拍摄现场照片或绘制示意图,以备分析事故。

第六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调查组应由车间或施工队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员、车间安全员及工会劳保委员参加。

重伤、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企业单位领导人负责组织,企业安技、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还应有企业主管部门参加。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组应由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织,和企业的有关人员以及劳动、工会、检察部门派人参加。

属于急性职业病伤亡事故还应有卫生部门参加。

负有工伤事故责任的人员应当回避,但有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

调查组对重伤以上的事故,应根据《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内容要求,写出初步意见,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员工受伤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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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
各部门、各项目部:
根据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南通市《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适用对象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

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违反企业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伤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原因之外所发生的伤亡均不认定为或视为工伤。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生产小组与人事部、安全科,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五、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如下: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人事部是本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事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长:左建飞,副组长:房益新、吴金华,组员:赵兵、徐胡节、王新荣);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交给“安全生产小组”的正、副组长。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分别为:A: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B: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分别为:
A: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B: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不计基本工资,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不计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致伤的优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标准在21%-25%;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5000元,标准在16%-20%;
3)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标准在10%-15%;
4)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标准在5%-9%;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按照公司2009(2)号文件《关于现场考核管理的规定》相关内容处理。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安全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职工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后出院或受轻伤未住院。

在家休息,以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建议休息天数为准,计发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7)、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营养费等生活费补助标准为18元/天;经公司安排在医院陪护受伤者的人员(公司职工),伙食补助:白天6元/天·人,昼夜陪护10元/天·人,职工家属陪护10元/天·人;
职工住院期间视伤情状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须请护工但家属自己要护理,则补助家属陪护费25元/天·人。

十、其他情形:
1)因工受伤人员发生的其他连带费用,如:交通费、家属探视交通费、慰问费等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可酌情考虑,并上报董事长。

2)对家庭生活困难,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的职工因工受伤,经有关领导批示后,可酌情考虑,并上报董事长。

3)职工因工受伤县级以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休假证明建议休息天数为准,休养期满后,未打报告不来上班的,则停发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4)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将职工因工受伤系列资料收集归档。

十一、工伤争议:
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执行。

文汇重工有限公司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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