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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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

各部门、各项目部:

根据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南通市《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职工因工受伤处理的管理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适用对象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一、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违反企业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原因导致的伤亡,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原因之外所发生的伤亡均不认定为或视为工伤。

三、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四、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生产小组与人事部、安全科,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五、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如下: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人事部是本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人事部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长:左建飞,副组长:房益新、吴金华,组员:赵兵、徐胡节、王新荣);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董事长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交给“安全生产小组”的正、副组长。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分别为:A: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B: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并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分别为:

A:轻伤(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B: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不计基本工资,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不计基本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工致伤的优先予以处理。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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