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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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第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
(2)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所学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必修、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或以上。
(5)从未转过专业。
第二条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条受理程序:
(1)4月上旬,各院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上报教务处。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审核程序。
各学院系应安排时间由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回答有关学生的咨询,并到教务处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3)5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各院系的教务员办公室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并送回所在院系教务员,逾期不再受理。
(4)5月20日前,各院系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
(5)5月底前,各院系遵照公布的“转入规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接受学生名单与审核结果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教务处。凡需要对学生进行面试的院系,应事先安排好面试的时间、地点。
(6)6月上旬,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初入选名单。
(7)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院系按照第一条要求对学生进行操行、学分绩点审核后,将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各院系教务员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准备工作。
(8)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各学院系对新转入的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9)各院系的转系、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第四条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第五条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原所学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九条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以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第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取得毕业资格,都符合学士学位条例规定者,可以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第二学位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三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2.8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修读第二专业。
在校三年级学生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3.0及以上者,可以在第五学期申请攻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送开设专业的院、系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各院系报送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未能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其辅修所取得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的学分。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和辅修专业资格等有关项目的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负责。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毕业时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发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双专业者,在取得第一专业的毕业资格,且第二专业也修完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才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审查情况由该专业的院、系报给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审批。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取得第一专业的学位资格,且修完双学位专业应修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并取得规定学分,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双学位。不符合学士学位条件,但符合第二专业毕业资格者,可申请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籍管理由开设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院、系负责。
双专业、双学位毕业生,可获得相应的毕业(学位)证书。
由于学科门类调整而引起学位类别改变的,按下列方法解决:学生原修读的双学位,由于修读的两个专业变为同一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只发给一个学位证书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学生原修读双专业,但达到双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时两个专业已改为不同学位的学科门类的,学生可申请双学位,经两个学科学位分委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可发给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选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按时缴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者,应以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情况属实经批准,允许其延迟两周交费。逾期不交者,作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修读辅修的学生,原则上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完,修读课程按学分交费。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按学分交费,在延长年限(原则上一年)修读的课程按第二个专业学费按学期或学年缴费。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学分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凡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者,若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经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征得开设专业所在院长、系主任和任课老师同意,允许免听相冲突的课程,但应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果主修专业课程与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由两个有关的院、系办公室协商安排,若安排确有困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推至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
若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有困难者,可申请放弃并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和开设辅修专业、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院长、系主任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应当于学生的毕业学期初,将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业情况报送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由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汇总报教务处。学生所在的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籍册。
第三十九条在第一专业或第一学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的课程内容相同时,在修读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时可申请免修。双专业、双学位申请免修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计划总学分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