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案例】过劳死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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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雇主被判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案例分析

过劳死:雇主被判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案例分析

过劳死:雇主被判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案例分析过劳死是指因超负荷工作、长时间工作或不合理工作条件导致的工作死亡。

这是一种常见但令人深思的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一些国家,过劳死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做出了相关政策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雇主被判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案例,来探讨过劳死的问题。

案例背景:在某个国家,一名年轻的劳动者在某家著名互联网公司工作了三年,由于公司的超负荷工作和高度竞争的工作环境,他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并去世。

家属对公司提起了诉讼,指控公司对员工的过度压力和工时不合理安排导致了他的死亡。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和证据,判决该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给家属。

判决指出,该公司作为雇主,在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方面,未尽到应有的保护义务。

工作时间超长和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已经抵触了劳动法规定的工时标准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

案例分析和讨论:这个案例引起了公众对过劳死的关注。

过劳死是一种认知和管理的问题。

在当代社会,高度竞争的工作环境和追求极高的工作效率已经成为社会常态,这导致了许多员工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首先,雇主应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

员工的工作时间应该是合法的,并遵循劳动法规定的标准。

过长的工作时间不仅会让员工感到疲惫和厌倦,还可能对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其次,雇主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健康和安全是每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工作环境不良会增加员工患病和工作事故的风险。

雇主应该提供合理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和防护措施。

此外,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作负荷进行合理的控制。

员工面临的工作压力应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超负荷工作和高度竞争的工作环境。

过度的工作压力会导致员工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雇主应落实强制的健康检查制度。

这将有助于及早发现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工作压力和风险。

员工猝死法律分析案例(3篇)

员工猝死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4月,某市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员工张先生(化名)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认为,张先生的死亡与工作压力过大有关,遂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公司则认为,张先生猝死与其个人身体健康状况有关,与工作环境无关。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猝死是否与工作压力过大有关?2. 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的猝死是否与工作压力过大有关?1. 工作压力与猝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工作压力过大,可能导致劳动者身心疲惫,增加患病的风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工作压力与猝死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医学研究,工作压力确实与心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等有密切关系。

2. 本案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压力较大。

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先生在工作中曾出现过身体不适的情况,但公司并未给予足够关注。

根据这些证据,可以初步判断,张先生的工作压力过大可能与其猝死存在一定关联。

(二)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义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若法院认定公司未能尽到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导致张先生猝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义务,张先生的工作压力过大可能与其猝死存在一定关联。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先生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案例启示1. 用人单位应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工作,避免过度劳累。

过劳死案例法律分析(3篇)

过劳死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作压力逐渐增大,过劳死现象日益突出。

过劳死,顾名思义,是指因过度劳累而导致的死亡。

在我国,过劳死已经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过劳死案例为切入点,对过劳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公司员工李某因长时间加班,连续多日未休息,最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去世。

李某生前工作强度大,经常加班至深夜,且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和安全保障措施。

李某的家属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过劳死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过劳死的认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劳死,其死亡与工作时间过长有直接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李某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符合过劳死的认定条件。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公司明知李某工作时间过长,但未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也未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和安全保障措施。

中国劳动法案例:员工加班过劳死亡

中国劳动法案例:员工加班过劳死亡

中国劳动法案例:员工加班过劳死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快速发展,许多员工都被迫加班工作。

然而,这种长时间的工作压力和过度劳累对员工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劳动力密集型国家,加班过劳甚至导致了一些员工死的悲剧。

一则发生在上海的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年轻的IT工程师因长时间的加班和过劳而突然去世。

这名工程师工作于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这家公司以其激烈的竞争和高强度的工作环境而闻名。

根据公司的记录,这位年轻工程师在去世前的一个月,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且没有休息日。

他时常被要求加班,并且工作任务的压力非常大。

这种长时间的工作导致他身体透支,最终导致猝死。

这起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公司加班文化和员工权益的关注。

人们开始质疑为什么一些公司会鼓励或者默许员工长时间的加班工作,而不重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负荷。

同时,这也引发了对中国劳动法案例的探讨,特别是在加班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和执行。

根据中国法律,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部分应加班费报酬。

此外,法律还规定,员工每工作一小时,应有10分钟的休息时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忽视了这些规定,不仅要求员工长时间工作,而且还没有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

劳动者的死绝非孤例,有很多案例类似,正因为加班过劳造成了员工的健康损害。

这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警示,需要加强劳动法的宣传和执行。

领导和企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劳动法规定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首先,领导应该加强对企业和雇主的监管,确保他们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领导机关应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企业的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公司进行处罚。

此外,领导还应提高员工对劳动法规定的知晓率,加强培训和教育,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当享有的福利。

同时,企业也应该主动承担起责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加班应以合理和合法的方式进行,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华为员工“过劳死”案例介绍

华为员工“过劳死”案例介绍

华为员工“过劳死”案例介绍—胡新宇的悲剧2006年5月28日晚,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25岁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被诊断死亡。

多天的抢救仍无法挽回胡新宇的年轻生命,他的全身多个器官在过去的一个月中不断衰竭,直至最后一刻。

毕业于四川大学1997级无线电系二班的胡新宇,2002年考上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继续攻读硕士,2005年毕业以后直接到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

在4月底住进医院以前,他从事一个封闭研发的工作,经常在公司加班加点,打地铺过夜。

“公司十分痛心。

”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表示,虽然过度劳累与胡新宇死亡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确实也有相关性,公司高层已经高度重视对此事的处理,公司也重申了加班政策,晚上十点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不准在公司打地铺过夜。

胡新宇之殇“如果不是长期过度劳累,小胡不会变成这样。

”胡新宇的一个同学表示,长期超过身体负荷的工作削弱了他的免疫系统,让他的生命变得危险和脆弱。

胡新宇在华为日常的作息习惯是:晚上坐上公司近22点的班车,从坂田基地颠簸到关内的家中,到家时间已超过23点钟,然后早上7点起床去赶公司的班车上班。

今年4月初开始,胡新宇所在的接入网产品线(原为固网产品线)接入网硬件集成开发部进行一个封闭研发的项目,项目内容被严格保密。

这个项目开始后,胡新宇开始经常在公司过夜,甚至长时间在实验室的地上依靠一个睡垫打地铺,加班时间最长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

早上依旧早起,8点钟吃早饭,9点钟打卡上班。

在身体不适之前,胡新宇已经连续加班两个多星期。

“他身体非常好”一个胡新宇的同学回忆说:“2001年我们准备研究生考试的时候,约定2006年如果还在一个城市,就一起看世界杯。

他非常喜欢踢球,球技很好,身体也很好,我们读本科的时候,常常连续踢五六个小时的足球,晚上还要玩通宵。

这样的身体,在华为工作了短短的一年时间就垮掉,真的让人很难过。

”“想起他年轻的女朋友没有人疼爱,年迈的父母没有人去孝奉,再想起他曾经奔跑、微笑的样子,心里好像堵着一块石头。

因劳累引起的法律案件(3篇)

因劳累引起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工作强度和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劳累已成为许多劳动者面临的一大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围绕一起因劳累引起的法律案件展开,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3月,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

入职后,张三的工作强度逐渐加大,经常加班至深夜。

2019年5月,张三因劳累过度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被诊断为颈椎病。

经鉴定,张三的颈椎病与工作劳累有直接因果关系。

随后,张三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公司认为,张三的病情与工作劳累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支付赔偿。

张三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的颈椎病是否与工作劳累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环境。

本案中,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劳累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被诊断为颈椎病。

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张三的颈椎病与工作劳累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张三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因劳累过度导致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这是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典型表现。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

2.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公司未能为张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导致其因劳累过度而患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1-【案例】过劳死引发纠纷

31-【案例】过劳死引发纠纷

“过劳死”引发纠纷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案情:刘某系四川省巴中市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同村村民王某与佘某叫到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

同年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

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症状,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

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是在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

王某辩称,其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应认定是雇佣关系。

被告在雇用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评析: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劳死”案件。

过劳死,是医学上的一个新概念,是指由于劳动强度极度超过身体承受能力致使过度疲劳而形成的猝死,或者因过劳而导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

这种死亡通常发生在劳动环境中,或者在与劳动环境相关的场合。

造成过劳死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但是,过劳死行为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呢?过劳死案件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行为的直接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强迫他人过度劳动的人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过失,更没有这种故意,因此不能认为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但是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了,对于侵害他的人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造成过劳死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权,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过劳死的后果,就构成侵权行为。

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民事判决是否可以援引《宪法》的问题。

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的时候,多数学者认为,对于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援用宪法原则作出判决。

劳动法实用案例:劳累过度引发疾病身亡赔偿案

劳动法实用案例:劳累过度引发疾病身亡赔偿案

【案例分析】劳累过度引发疾病身亡赔偿案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2022年的劳动争议案件。

张某是某知名科技公司的一名软件工程师,自2018年起在该公司工作。

张某工作认真负责,技术能力突出,但长期过度劳累,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体健康状况逐渐恶化。

2022年初,张某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

然而,他并未充分休息,而是继续坚持工作。

2022年5月,张某在一次工作中突然昏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生诊断,张某的死因是过度劳累引发的心脏病发作。

【案例结果】在法庭上,双方就张某的死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认为,虽然张某的死亡与其自身健康状况有直接关系,但公司未能在其工作期间给予充分的休息和健康关注,使其长期处于过度劳累状态,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一次性补偿金等在内的各类费用共计80万元人民币。

此外,公司还需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和律师费用。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企业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员工身体健康受损或因工作原因死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死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健康状况,但公司未给予其充分的休息和关注,使张某长期处于过度劳累状态,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也提醒了广大企业要更加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完善劳动保护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或死亡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

本案中,公司未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家属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这也提醒了广大企业要按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保员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本案提醒了企业和员工要共同关注身体健康,完善劳动保护措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过劳死争议案家属要求获得过劳死赔偿

过劳死争议案家属要求获得过劳死赔偿

过劳死争议案家属要求获得过劳死赔偿过劳死是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家属要求获得过劳死赔偿的争议案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个争议案背后涉及到许多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对于家属要求获得过劳死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过劳死是指一个人由于长时间、过度的工作压力和劳累导致的死亡。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过劳死的发生是一种悲剧,对于遭受失去爱人之痛的家属来说,获得赔偿也是一种合理的要求。

家属从法律的层面上诉求赔偿也有其道理,毕竟雇主应该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负有责任,并且过劳死也与劳动法中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规定相悖。

然而,要判定一个人的死是否是过劳死却并非易事。

过劳死的诊断需要有权威的医生出具相关证明,这对于家属来说可能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在一些没有健全法律法规的国家。

同时,过劳死也存在多因素的影响,如心理健康状态、生活习惯等。

因此,在裁定赔偿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也是争议的一个焦点。

此外,过劳死赔偿的数额也是家属们极力争取的一点。

对于过劳死的赔偿,既要考虑到对家属的经济安抚,也要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

然而,赔偿数额的确定并不容易。

一方面,赔偿数额过高可能会加重雇主的负担,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另一方面,赔偿数额过低则无法真正满足家属的合理要求,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求一种平衡。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过劳死赔偿也涉及到社会责任的问题。

雇主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切实做好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员工的福利保障。

政府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过劳症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健康工作的意识,以预防过劳死的发生。

最后,过劳死赔偿争议案在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赔偿制度,家属可以相对简单地获得过劳死赔偿。

而在另外一些国家,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和困难。

一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

一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

一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标题: 一起引人深思的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调解案例分析引言: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劳动者因工致死的悲剧事件,这对双方当事人和社会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篇文章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和研究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公司,唐先生是该公司一名经验丰富的车间主任。

在唐先生领导的车间里,一名年轻的工人不幸因工伤而死亡,这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引起了巨大的震动。

这个悲剧引发了一起未解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家属坚称雇主应该对悲剧负全责。

分析:1. 事件经过分析在此部分,将详细描述工人因工致死的过程。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归属以及对司法程序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和法规,侧重讨论雇主的管理缺失是否导致了工人的死亡。

2. 劳动争议的发展面对工人家属的要求,公司首先采用了协商方式和劳动者家属进行谈判。

然而,在几轮谈判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劳动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司法援助。

文章将分析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并提供对劳动争议仲裁过程的全面描述。

3. 劳动争议调解过程此过程涉及各方就争议问题进行调解磋商的详细描述。

通过分析调解阶段中的谈判策略、法律要求和冲突管理技巧,读者将能够了解到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4. 调解结果及其影响在最终的调解结果中,劳动者家属和公司达成了某种妥协。

本文将讨论调解重要原则的适用性和效果,并分析其对公司、劳动者家属和社会的长期影响。

结论:通过对这起因工致死后劳动争议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争议调解在解决复杂问题上的价值。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妥协,并为类似事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参考。

此外,调解过程也向社会传递了一种和解的信号,提醒雇主加强安全管理,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尽管本文中未列出参考文献,但是在实际写作过程中,作者应当查阅和引用相关的法律文件、案例和研究成果,以保证论文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法律工作者死亡赔偿案例(3篇)

法律工作者死亡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律师,因加班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张律师的妻子和子女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死亡赔偿金。

然而,双方对于赔偿金的数额存在争议,因此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律师的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2. 如果属于因工死亡,律师事务所应支付多少死亡赔偿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律师的死亡是否属于因工死亡的问题,法院认为,张律师在工作中因加班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去世,属于因工死亡。

2.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费用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张律师妻子和子女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律师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因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张律师在工作中因加班劳累过度,突发心脏病去世,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

2. 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职工的月工资、家庭负担、生活费用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根据张律师的月工资、家庭负担、生活费用等因素,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3. 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权益。

然而,本案中,律师事务所未能为张律师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张律师的妻子和子女在张律师去世后,无法获得社会保险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支付死亡赔偿金,以弥补张律师妻子和子女的损失。

五、启示1.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权益。

劳动法实用案例:过劳死引发纠纷

劳动法实用案例:过劳死引发纠纷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刘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刘某的家人认为,由于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刘某只能继续加班以完成工作任务,这导致了他的过劳死。

公司则认为,刘某的死亡与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过劳死的定义。

过劳死是指由于过度劳累而导致的死亡。

在劳动法领域,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这些条件,导致劳动者过度劳累而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刘某经常加班,但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

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如果刘某在加班过程中死亡,那么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公司并没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保障刘某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公司应该对刘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导致刘某只能通过加班来完成任务。

此外,公司也没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导致刘某在工作中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刘某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律师需要引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加班费支付、过劳死等情况。

同时,律师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刘某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于过劳死等问题的关注。

过度劳动致死案例

过度劳动致死案例

过度劳动致死案例过度劳动致死案例案例:公司压榨员工致死,法律维权的艰辛之路时间:2008年4月15日至2010年6月30日第一章:事件起因2008年4月15日,张华(化名)顺利毕业后进入了一家知名IT 公司,就职于该公司的软件开发部门。

接下来的一年里,他为了享受更好的个人发展机会和薪酬待遇,努力工作、提升自己。

然而,公司不久后开始对他施加过度劳动压力,这成为了他生命最终的绊脚石。

第二章:过度劳动的日常从2009年初开始,张华的工作强度逐渐加大。

公司常规工作时间是每天早上9点到晚上6点,但他经常加班到深夜。

为了应对公司设置的艰巨目标,张华本已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可是,公司却不断增加工作量,并要求员工在限期前完成任务。

2010年3月,软件开发部门的经理调整了该部门的管理方式,按每人每天具体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量衡量员工的绩效,这进一步加剧了张华的工作压力。

除了每天没有明确的工作结束时间外,加班成为了常态,甚至周末和节假日也没有例外。

张华每天长时间坐在电脑前面工作,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三章:身心透支,悲剧发生2010年4月,张华在调整公司服务器的工作中,因长时间累计的劳动和持续缺乏休息进入了身心疲劳的状态。

他开始出现头晕、胸闷、呼吸困难等身体不适症状,却仍然坚持工作。

庞大的工作压力和加班导致了他的身体崩溃。

6月20日,张华突发心脏骤停,而当时仅是30岁的他最终因急性心衰竭离世。

根据尸检结果,张华的死亡直接与长时间的过度劳动有关,他的身体透支到了极限。

第四章:律师的维权行动张华的家属面对无法预料的情况和巨大的悲痛感陷入了迷茫。

他们费劲心思联系了律师李明(化名)寻求法律援助。

李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以支持此案的合理性。

案件出庭审理之前,李明先与这家IT公司进行了多轮谈判,试图解决该案件。

然而,公司的态度令人失望,他们否认对张华过度劳动的任何责任,并将其归咎于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其他原因。

李明清楚意识到这将是一场漫长而艰辛的法律斗争。

涉及过劳死法律的案例(3篇)

涉及过劳死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劳动者加班现象普遍。

然而,长时间加班、过度劳累导致劳动者“过劳死”的事件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市某公司员工张某因过劳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分析过劳死法律问题,探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用人单位责任的平衡。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2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自2010年入职该公司以来,张某一直担任销售岗位。

由于公司业绩压力大,张某经常加班至深夜。

2015年,张某因过度劳累,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的过劳死与公司长时间加班、高强度工作有关,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2. 如果属于工伤,公司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3. 如果不属于工伤,张某的家属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张某的过劳死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张某的死亡原因主要是心脏病,而非工作原因。

虽然张某在工作中长时间加班,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其过劳死与工作原因有关。

2. 由于张某的过劳死不属于工伤,公司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3. 张某的家属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某的过劳死不属于工伤,但公司存在加班管理制度不完善、未给予张某合理休息时间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过劳死法律问题过劳死是指劳动者因长时间加班、高强度工作导致的死亡。

我国法律对过劳死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工伤认定、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劳动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本案中,公司未给予张某合理休息时间,存在违法行为。

3. 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过劳死事件中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1)完善加班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有合理休息时间;(2)加强对劳动者的关爱,关注劳动者身心健康;(3)在劳动者发生过劳死事件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过劳死法律的案例(3篇)

涉及过劳死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科技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张某某自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一职,因其工作能力强、技术精湛,深得公司领导的赏识。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不断扩张,工作压力日益增大,张某某长时间加班,身心疲惫。

2013年,张某某在连续加班一个月后,因过度劳累导致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家人认为,张某某的死亡与公司过度加班有关,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死亡是否构成过劳死?2. 公司是否应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件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1)调查张某某的工作情况。

经调查,张某某自2010年进入该公司,工作期间一直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每月加班时间超过80小时。

(2)调查公司管理制度。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加班文化,员工加班普遍,且加班工资发放不规范。

(3)调查张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调查,张某某生前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2. 专家鉴定(1)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排除他杀。

(2)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的死亡不属于职业病。

(3)过劳死鉴定。

过劳死鉴定结果显示,张某某的死亡符合过劳死特征。

3. 庭审辩论(1)张某某的家人认为,张某某的死亡是由于公司过度加班导致的过劳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辩称,张某某的死亡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存在过度加班现象。

四、案件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张某某的死亡符合过劳死特征,但过劳死并非法律上的一个明确概念,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将其纳入工伤或劳动争议范畴。

2. 法院认为,公司存在加班文化,但无法证明张某某的死亡与公司加班有直接因果关系。

3.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件评析1. 过劳死案件的法律困境本案中,张某某的死亡符合过劳死特征,但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将过劳死纳入工伤或劳动争议范畴,导致张某某家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2. 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中,公司存在加班文化,长时间加班对员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过劳死法律案例(3篇)

过劳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公司项目经理。

自2010年起,张某某在该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工作期间,他负责公司多个项目的管理与推进。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项目繁多,张某某经常加班加点,长时间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

2015年5月,张某某因过度劳累,突发心源性猝死,留下了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

二、案件经过张某某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至深夜。

据同事反映,张某某平均每周加班时间超过60小时,甚至长达80小时。

此外,张某某在工作中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常常因为项目进度、质量等问题与上级和同事发生冲突。

2015年5月,张某某在连续加班一周后,突然出现剧烈胸痛、呼吸困难等症状。

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然而,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张某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经抢救无效,张某某不幸去世。

三、法律分析1. 过劳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加班,应当获得相应的加班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加班、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

过劳死是指劳动者因长时间过度劳累,导致身体机能衰竭而死亡。

在本案中,张某某因过度劳累导致心源性猝死,符合过劳死的认定标准。

2. 用人单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防止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受到伤害。

在本案中,张某某所在公司存在违法加班、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未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导致张某某因过度劳累而死亡。

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诉讼请求张某某的家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张某某因过劳死而导致的各项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张某某过劳死而给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

一起“过劳死”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一)

一起“过劳死”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一)

一起“过劳死”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一)新闻背景:2015年3月24日,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

张斌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张斌符合猝死。

张斌是清华计算机硕士,生前就职于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闻泰公司),负责一个项目的软件开发。

据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

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引言1998年华为公司的胡新宇、2011年普华永道美女硕士潘洁,到如今的张斌,一个个年轻而又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

这次的张斌之死再次使“过劳死”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上班族过度劳累的问题正日益严峻。

这其中IT行业更是屡屡被报道,成为过劳死的“重灾区”,据中国医师协会等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IT行业“过劳死”的年龄最低,平均年龄仅37.9岁。

而京沪等一线城市六成白领过劳,有76%的白领处于亚健康状态。

这些人群无疑是“过劳死”的潜在危险人群。

另,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已经达到了60万人,这一数字已经超过日本,中国已经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过劳死”,是一种职业性的突然死亡,指因工作过度致死;亦即指了的过程中过重的身心负荷、疲劳的不断累积,造成既有的高血压、心脏病或动脉硬化等疾病的恶化,进而破坏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和生命节奏,最终导致死亡“过劳死”一词源自日语,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是日本经济迅猛发展并迅速繁荣的重要时期,因市场激烈的竞争和淘汰所产生的压力,导致就业人群(劳动者)身心极度疲劳直至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过劳死”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工作压力引起的心脏病发作,或是因长期疲倦所导致的中风致死。

需要注意的是,“过劳死”并不是临床医学病名,也表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应当属于社会医学的范畴。

过劳导致劳动纠纷的案例研究

过劳导致劳动纠纷的案例研究

过劳导致劳动纠纷的案例研究在当代社会,劳动力的过劳现象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的工作环境中。

这种现象不仅给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还导致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研究来探讨过劳导致劳动纠纷的问题。

在某电子公司就职的张先生是一名年轻的软件工程师,他被分派到一个重要的项目组,并担任项目经理的角色。

为了完成项目,张先生不得不每天工作超过十个小时,有时候甚至还需要加班。

但是,他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或弹性工作时间的补偿。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先生开始感到身心疲惫,他的工作质量也开始下降。

在几个月后,张先生决定要求公司调整他的工作负荷,并提供合理的福利保障。

然而,他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主管的重视。

在和公司多次沟通后,张先生的努力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他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

随着情绪的紧张,张先生开始寻求法律援助。

他找到了一位劳动法律专业人士,向他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在与律师的协商后,他决定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先生的律师首先帮助他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包括他加班的记录、工作量以及与公司的通信记录。

律师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了一封书面申诉信,详细说明了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并要求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通过审查项目组的工作安排和加班记录,他们发现确实存在过度加班的情况,并且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

基于这些发现,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进行了批评,并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

除了向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张先生的律师还建议他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司的过失,并呼吁法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终,法院做出了支持张先生的判决,公司被要求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

这个案例反映了过劳导致劳动纠纷的普遍性,并提醒了我们劳动者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并主动维护。

同时,这也强调了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工作,确保员工的身心健康。

新劳动法实用案例:劳累过度引发疾病身亡赔偿案

新劳动法实用案例:劳累过度引发疾病身亡赔偿案

新劳动法实用案例:劳累过度引发疾病身亡赔偿案
孙某系龙潭镇村民,2000年6月到四川某制衣厂工作。

同年11月,孙某干完活睡觉后,次日早上6时,当王某叫孙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

遂向公安局报了案。

经查,孙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征象,公安局遂认定:孙某系病死。

孙某之母怀疑孙某是被王某谋害,认为王某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

于2001年11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生命赔偿金"、抚慰金、差旅费、赡养、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诉讼中王某辩称与孙某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孙某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被告王某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认为应是雇佣关系。

被告王某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每天超过12小时,致使孙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王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之死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0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他人共同经营制衣加工厂,孙某受雇在该厂工作,工作期间病死,属过度劳累死亡;但根据实际情况王应当适当赔偿。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因劳累引起的法律案件(3篇)

因劳累引起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男,35岁,某制造企业生产线工人。

自2010年起,甲在该企业工作,主要负责组装和检测产品。

由于企业生产任务繁重,甲长期加班,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且每周工作超过6天。

经过多年的高强度工作,甲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2015年,甲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职业病——尘肺病。

由于病情严重,甲无法继续工作,被迫离职。

离职后,甲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甲将企业告上法庭。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甲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企业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2)要求企业支付因尘肺病导致的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3)要求企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对甲的病情负责;(2)甲的病情是否属于职业病,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经审理,法院认为:(1)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66小时。

本案中,企业安排甲每周工作超过6天,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2)甲的病情属于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案中,甲在制造企业工作多年,长期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被诊断为尘肺病,符合职业病的定义。

2. 赔偿金额(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2)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按照甲的伤残等级和赔偿年限计算;(3)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企业因过劳导致员工患病,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法律适用准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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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引发纠纷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案情:
刘某系四川省巴中市某镇村民,2000年6月被同村村民王某与佘某叫到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

同年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

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症状,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

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于是在2001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

王某辩称,其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应认定是雇佣关系。

被告在雇用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评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劳死”案件。

过劳死,是医学上的一个新概念,是指由于劳动强度极度超过身体承受能力致使过度疲劳而形成的猝死,或者因过劳而导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

这种死亡通常发生在劳动环境中,或者在与劳动环境相关的场合。

造成过劳死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但是,过劳死行为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呢?过劳死案件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行为的直接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强迫他人过度劳动的人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过失,更没有这种故意,因此不能认为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但是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了,对于侵害他的人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造成过劳死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权,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过劳死的后果,就构成侵权行为。

当然,这里还存在一个民事判决是否可以援引《宪法》的问题。

在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的时候,多数学者认为,对于宪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援用宪法原则作出判决。

笔者也认为,对于某些民事权利既然宪法都作了规定,尽管民法里没有相关内容,法院也没有理由不能援引。

侵害休息权造成过劳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是不相同的,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行为人的身份具有特定性,即行为人应当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具有支配权的人,即企业或者单位的管理者,包括雇主。

第二,行为人强迫劳动者进行极度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劳动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或者法规。

第三,造成劳动者死亡的后果,且该死亡后果与强迫过度劳动有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在劳动中猝死,或者是导致劳动者罹患其他疾病而引起死亡。

第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制劳动者进行超强度劳动的故意,但是对于劳动者死亡的后果没有预见,因而只具有过失。

如果对劳动者的死亡有预见而仍然为之,则为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休息权造成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应当由造成过劳死的单位或者雇主承担。

如果是单位或者雇主的责任造成的,应当按照法人侵权或者雇主侵权责任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有直接责任人,且该责任人有过错的,法人或者雇主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其追偿。

如果是个人雇主,造成雇工过劳死,则雇主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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