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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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何理解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地位

从个人角度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当代史上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前,该阶段为社会主义律体系自建门户及初步发展期;二是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前,此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造受重大损失;三是改革开发后。此阶段为社会主义快速发展期,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关键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在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逐渐迈上了法治的轨道。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都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个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内在统一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

现了继续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将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下正常运行;二是为牢固巩固共党的执政地位和人们当家作主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我国始终高举社会主义大旗;三是为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维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国泰民安等。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如果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也只有60多年的时间。这60多年里我们走过的立法路程,相当于西方国家200年甚至300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虽然不长,却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终结。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

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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