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为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对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进行解析,并探讨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
它是国家制定、经过正式程序公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定,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律规则一般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制定,其中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限制。
法律规则的特点是明确、具体。
它们对于特定行为给予明确的规定,使得人们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罪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则。
法律规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使得它们能够有效地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更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中蕴含的基本观念、原则和价值取向。
它们不同于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步骤。
法律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指导性,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法律原则常见的有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例如,在刑法中,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同的处罚;在民法中,自由原则保障了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同自由。
这些原则对于法律的解释、适用和补充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载体。
它们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体现和具体化。
法律概念通过对一些事物、制度或行为的描述和定义,满足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具体实施需求。
法律概念的运用在法律实践中非常常见。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盗窃”的法律定义就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界定了何为盗窃行为,并为判定是否构成盗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法律定义也是一个法律概念。
自考法理学论述题
一、试论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答:1、经世致用是法学的特质所在。
法学是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所有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都必然对社会性生活发生影响。
影响的方式可以粗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间接影响。
二是间接影响社会生活,或是以间接影响为主,同时也兼有直接影响,法学、经济学、政治学之类属于前者;文学、哲学、史学之类属于后者。
2、从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的经世致用的特质,在法学的对象、分科和方法的实在性上,清晰显现出来,首先,无论人们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多少不同的看法,法学主要是研究法和法的现象的,这一点无可置疑,其次,法学的分科设置大都也是实在的。
还有,法学的研究方法虽然是多层次多类别的,但在这些研究方法中,具有实在性的方法或以实在性为特征的方法,是主流的或多数的研究方法。
3、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看其经世致用的特质。
法学作经世致用的学问,也可以从它的产生和发展得以了解。
西方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主流现象都表明它是经世致用的学问,尽管学术分支和学术功能的分化愈演愈细,法学作为经世致用的学问,也还是依然如此。
二、试述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
答: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性法学和综合性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一、理论法学,这是从总的方面探求的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理论法学相对来说比较抽象,它是从法律实际生活和庆用性法学中概括出来的较为抽象的理论,同时又指导法律实际生活和应用法学的发展,是后两者的理论基础。
第二、应用法学,这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三、历史法学,这是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第四、综合法学,这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立法实践中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有点法律条文是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必须通过法律条文来表现。
即使法律条文表述了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也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1在制定法或实在法之外,有一种更根本的法。
这种法源于事物的本性,特别是人的本性,即人的理性。
2自然法是实在法的客观基础,又是衡量实在法是否合理的标准。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法律实践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法律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的价值准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和灵魂。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
2. 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
虽然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综合性、稳定性、明确性、一致性,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律原则进行解释和应用。
3. 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在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中,需要注重程序正义,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最终目标,在法律原则的应用和解释中,需要注重结果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对人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规则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对人的行为有普遍约束力。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具有明确性、普遍性、一致性等特点。
2. 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虽然法律规则具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和应用。
3. 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需要注重结果正义。
结果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最终目标,在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中,需要注重结果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021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简析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简而言之,就是明确的,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其格式一般为某预设行为将导致何种法律后果。
例如,刑法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就是一条法律规则。
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条并不能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严格的说,是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规则。
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区别:1. 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法律原则内容宽泛、抽象。
2. 法律规则只针对行为的共性;法律原则既针对共性,也注重个性。
最终得到了一个结论:原则之下才能容纳个性,实现最佳效果。
3. 法律规则适用范围较小于法律原则。
4. 使用方法上来看,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通俗理解就是原则彼此间不是相互排斥的。
5. 一般来看: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制定的依据和法律规则所维护的对象,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们做一道题目来体会一下: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较为抽象笼统;法律原则更为具体B.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时候,法律原则可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C.法律原则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D.法律规则适用面更广泛;法律原则适用面更狭窄答案:【B】解析:法律规则适用冲突时,适用的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完全地适用某一规则也就同时排除了相冲突规则对该案的效力。
而法律原则冲突时,并不是一种有效与无效的冲突,而是针对该案时最佳化最优化的竞争,是分量的竞争,针对一般案件,首先适用规则,规则穷尽后,才能适用原则。
故正确答案为B。
法理学知识
名词解释: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真理或原则,是其他法律要素的基础或本源。
法律效力:通常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从广义上说,是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法律强制力或法律约束力的统称。
在不同场合下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是法律效力范围,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也就是约束力的时空范围。
第二是效力等级,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的不同级别。
例如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或约束力。
例如法院判决书生效即指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或强制力。
第四是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指法律行为的约束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即:(一)对象效力(二)法的空间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构成):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以及构成法律规则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终止的一切主客观情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法律责任:是指有关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或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对相应的行为所承担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由于相关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责任主体具备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致使其法律责任可以依法被减轻或免除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的历史过程,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继受延续或借鉴。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理学期末必考问答题
1、法律体系:指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2、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叫部门法,是指在法律体系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以一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3、公法:是指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法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4、私法:指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5、社会法:指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社会监督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四、简答1、法律体系的特点答: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与区别.答:区别:1法律体系属于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而法学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2法律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的现行法律,而法学体系的范围则大得多,包括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它的研究范围.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答:1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崔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法系的概念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2法律体系指的是一国的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是一国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一国现行法的内部结构,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4、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A.依权利和权力,可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B.依领域,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2依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助性标准进行分类.法律调整的方法表现为自主性调节、强行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部门法之间是相互三、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3、法律规则: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4、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原理或者基本出发点.5、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定位而形成的术语.6、权利性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7、义务性规则:直接规定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的规则.它分为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两种.8、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9、准用性规则:是虽然么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的某一规定的规则.10、强行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不管人们意愿如何,强行性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11、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自己应该从事的合法的所有事务,允许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决定或双方协商解决的规则.四、简答题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性.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答:1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2从以上意义来讲,统治阶级意志、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三者含义是相当的.但三者又有区别.例如,国家意志可以指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的意志,又可以指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的意志.3这种意志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也不是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制度的存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立的,又由于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而这一社会的法,就其整体来说,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答:概念省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容易得多.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本质答: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其次,法是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最后,经济以外的因素是法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素.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2.西方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都对法的本质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试分析之.答: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源远流长,虽然其对法的本质又过一定变化,但基本的观点没有改变.他们认为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规律,源于人类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正义,即享受人作为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他们重视和强调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时代的不同法律都有着共同的根源和共同的价值目标,即人的本性和规律、理性、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2与自然法学相反,分析法学派,又称实证法学派把注意力从法的外围转向法律自身,把研究的重点集中于国家法的结构形式上,主张“价值无涉”、“恶法亦法”.他们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系统.法律规则或规范是中性的,一种纯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不能从政治或道德上对法律进行评价.实证法学从法的形式或逻辑入手,把法归结为命令和规则的体系,以此为基础提出法的概念,大体是与现实中的实在法律之情形相符的.并且,分析法学将法律与在社会生活中居于政治上优势地位的主权者联系起来,客观上表达了法体现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思.3社会法学派则致力于从社会生活中寻找法的本质,主张“活的法”或“行动中的法”以区别“书本上的法”.认为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包括规则的,还包括原则、政策等.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社会法学派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联系法的社会内容、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来认知并理解法律,把法律与利益和利益主体相联系,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1、权利与义务的特点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略权利的特点:1法定性:权利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权利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2求利性:权利的行使以追求和维护其中的利益为目的.3限度性:权利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超出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义务的特点:1法定性: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2强制性: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3从属性: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手段.2、权利与权力的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的主体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2.行为属性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行为;而权力行为则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行为.3.自由度不同:一方面,权利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而权力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一方面有些权利可以放弃,但是权力都不能放弃,否则为渎职.4.强制性不同:两者都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但权利的强制力却是间接的.五、论述题1、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答: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略一、在结构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在法律关系的同一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则是义务.此外,一致性也意味着权利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能超过界限.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性指引.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引申物.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六、案例分析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理论联系实际,请用权利的界限和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分析本案.答: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权利被侵犯了,而警察的权力过界了,构成了权力滥用.2、权利的界限理论表明:第一,立法时的界限,即哪些权利应当有,哪些权利不应当有.第二,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即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半夜自己家中看黄碟,并没有传播淫秽录像,因此没有违界限反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权利在自由度上是“法不禁止即可行”,则可知其在立法上享有这个权利.其次,他们在运行这个权利时,是在自己家中,且在半夜而3、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权利是“法无限制即可行”,而权力则不同,它是“法无规定即禁止”.本案中,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虽穿着警服,但没有警号和警衔,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进入张某家中搜查,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也是被禁止的.所以警察在行使警察权时明显过界,构成权力的滥用.且只有夫妻两人,可知在运用权利时也没有过界.因此,他们的权利是合法且应该被保护的.3、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权力滥用情况并不少见,国家应该加大对其的约束,避免警察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三、名词解释1、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5、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某种实际行动.6、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四、简答1、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法律关系的概念:略2其特征有:A. 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具有合法性;B. 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公民的行为能力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答: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即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五、论述题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所必备的条件.特别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权利能力.A.能够参加一定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即为权利能力.B.权利能力有多种:从权利能力主体看,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其他组织的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前者是指一般人和组织都具有权利能力,后者是指特定的人和组织才具有的权利能力.C.法律关系主体获得和丧失权利能力的时间不同.法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它们成立时,终于它们被撤销或解散时.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行为能力.A.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权利能力是确认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但并不是一切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都有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问题,但由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存在的,通常所说的行为能力指公民的行为能力.C.行为能力不是一切公民都具有的,公民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辨别力和控制力,才具有行为能力.D.各国立法通常把公民分为三种人: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在我国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何贯彻司法的法治原则答:司法的法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基本含义.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那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作为依据;以法律为难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具体措施.坚持事实求实,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而且也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各种规定;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在法的实施中,要坚持党的政策对司法工作的指导.2、简述司法独立原则.答:1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律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2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时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五、论述试论司法公正1999年北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答:1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前者主要是从法的本体出发,后者则主要体现在法的操作上.公正的司法是法的价值、作用、品格的体现和法的目的的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司法部门内部运作——体现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在针对具体案件时应依照法治原则,也包含着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司法机关本身的积极的反作用.2司法公正同时意味着司法权应独立行使,这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司法公正原则要求司法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规则与原则辨析
规则与原则辨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法律上的规则和原则是存在很大的区别和不同。
无论是在适用范围上、内容上、作用上、适用方式上都存在着差别。
虽然很多时候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有时不可避免,但只要法官秉承公平、正义、利益、人权、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各种价值因素来考虑一个事件,定能从维护和体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的结合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标签:规则;原则;区别如果不是从法律的角度而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理解原则,那么诚信,谦虚等等都是与其相关的一些词语。
原则是一种道德,是一种在“我们”集体里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道德。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等等都应该是我们社会主义中国所必须坚持的基本道德。
为什么要遵守原则呢?人们常常把它与做人的一些道理联系在一起。
例如:做人的原则。
而规则是由少数人制定约束多数人的方法。
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或者说人在什么条件下要遵守规则?答案很简单,如果遵守规则能够带来利益,那么人们一定会而且会督促和影响身边的人遵守规则。
规则可以是由书面形式规定的成文条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流传下来的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因为得到每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而从法律上赋予原则什么样的特殊含义呢?各家对法律原则的定义各不相同。
张文显的《法理学》是这样解释原则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可以是很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自然公正原则等等。
也可以很具体,例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审判者。
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规则所不能替代的,它的功能主要表现为:(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
对法律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例如,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
原则就是人们行为的基础性准则,是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规则。
法律硕士法理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6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律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B.法律原则在适用上容许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C.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2.《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属于以下哪种法律规则?( )A.确定性规则B.委任性规则C.准用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3.《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属于( )。
A.法律原则B.法律概念C.法律规则D.法律技术性规定4.《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告诉才处理。
这一规定所包含的规则属于( )。
A.委任性规则B.准用性规则C.强行性规则D.任意性规则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一规则属于( )。
A.委任性规则B.授权性规则C.非确定性规则D.准用性规则6.1979年的《刑法》第158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结构上看,这一法律规范缺少什么?( )A.假定B.处理C.制裁D.行为模式7.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此法律条文缺少( )。
A.假定B.处理C.法律后果D.行为模式8.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这一规定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
问题:请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问题】请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回复】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于:(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衡。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40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40(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B>(总题数:13,分数:26.00)1.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和联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原则表述比较笼统模糊,法律规则比较明确具体B.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法律规则一般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C.法律原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规则则不然√D.法律原则只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可以对法律规则的实践进行指导本题考点为法律原则及其与法律规则的联系和区别。
A、B、D三选项是比较好理解的,关键在C选项对有关“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的理解,简单说“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是指相互冲突的两个法律规则不可能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要么适用这个,要么适用那个。
法律原则却不同,同一部法律中可能存在两个完全对立的法律原则,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进行权衡运用,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并存。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程度有差别,越具体越不能协调并存。
2.下列各选项,属于法律概念中的关系概念的是A.不可抗力B.法律责任√C.原告D.违约本题考点为“关系”概念。
关系概念强调的是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涉及双方主体,不可抗力是对客观情况的描述,属于事实概念;原告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属于主体概念;违约是指一方的违反约定的行为,属于事实概念;法律责任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是对双方关系的一种表述,B 为正确选项。
3.下列各选项,不属于客体概念的是A.孳息B.法人√C.不当得利D.不动产本题考点为法律客体概念有关内容。
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或者说所处理的对象的概念,通常是物,孳息是所有权的对象,不当得利是返还义务的对象,不动产是产权的对象;与客体相对的是主体,即权利、义务的行使者或者承担者,法人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实施或者承担者,属于主体。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大学考试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学知识2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7、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7、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答:(1 )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从泸州遗赠案看法律规则与原则的适用
从泸州遗赠案看法律规则与原则的适用发布时间:2021-04-20T06:02:41.988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期作者:淡雅珊[导读] 泸州遗赠案一直是被誉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虽然发生时日已久,但该案由于争议较大,对该案的讨论至今仍在持续。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泸州遗赠案一直是被誉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虽然发生时日已久,但该案由于争议较大,对该案的讨论至今仍在持续。
两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一致判决,使得该案件中有关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对该案件本身入手,探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针对司法中如何适用法律原则提出具体的方案。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公序良俗;意思自治一、泸州遗赠案(一)案情回顾该案发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当事人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蒋伦芳一直未生育,夫妻二人共同抚养了一个领养的儿子。
1996年,本案的遗赠人黄永彬在没有与其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本案原告张学英相识并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1月,黄永彬因患癌症入住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其妻子即本案被告蒋伦芳一直对他进行护理、照顾直至黄去逝。
黄永彬于2001年4月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一套住房的售房款的一半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与其同居生活的张学英所有,并要求张学英保存和安葬其骨灰。
后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其妻子蒋伦芳与张学英发生讼争。
(二)本案法院判决及理由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将其所得财产赠给其“二奶”,即原告张学英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利益,该死者的遗赠行为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的诉讼请求。
而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结束后,张学英不服判决结果,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也认为死者的遗嘱内容违反了我国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因而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3.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4.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a.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b.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c.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5.★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档的效力;★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档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档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档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二法的特征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3、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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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规则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权利等。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者间即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两者间的联系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
二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表述。
三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映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
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
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何理解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形成及其地位
从个人角度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在中国当代史上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文化大革命前,该阶段为社会主义律体系自建门户及初步发展期;二是文化大革命到改革开放前,此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造受重大损失;三是改革开发后。
此阶段为社会主义快速发展期,也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关键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在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思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逐渐迈上了法治的轨道。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都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
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我个人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内在统一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
现了继续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将为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健康有序的法律环境下正常运行;二是为牢固巩固共党的执政地位和人们当家作主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我国始终高举社会主义大旗;三是为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维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确保国泰民安等。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如果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也只有60多年的时间。
这60多年里我们走过的立法路程,相当于西方国家200年甚至300年的努力。
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虽然不长,却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都离不开党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终结。
站在立法工作的新起点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
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