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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03•【字号】浙教办法〔2019〕63号•【施行日期】201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浙教办法〔2019〕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文件精神,根据全省强化基层公权力监督、社会共建清廉浙江大促进推进会部署要求,聚焦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监督执纪中的薄弱环节,省教育厅梳理编制了《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小微权力清单和办学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

《两张清单》已经省教育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为新时代管党治党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推进“清廉浙江”建设作出明确要求和具体部署。

省教育厅先后出台“清廉教育”“清廉学校”建设实施意见,为教育系统推进清廉建设提供具体指导。

编制施行《两张清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是以基层公权力监督为着力点,把权力切实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具体举措,是加强我省“清廉教育”和“清廉学校”建设,推进全省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

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迅速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准确把握印发清单的实质要求,从严抓好贯彻落实清单所列内容依据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梳理汇总,重点关注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过程中,易发多发违规操作或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事项,所列事项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清单内的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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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01 期 )
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 从 2013 年起可在我省报名 参加高考。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录取与我省户 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条件, 由各市、 县(市、 区)根据 本地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 产业结构布局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根据外来 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 合法稳定 住所、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 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 在动态测算教 育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 因地制宜研究制订。 各市、 县( 市、 区)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实施 方案, 应于 2013 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 公布, 并提前 10 日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省教育 厅要尽快研究制订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导意见, 加强政策指导, 加大 统筹力度。 四、 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 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 科学预测其 发展变化趋势。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 上, 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出发, 及时研究出 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条件和办法, 并加强政策 宣传,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结合常住人口、 教育 资源情况以及发展趋势, 调整完善中小学布局, 有 效配置教育资源, 满足合理的教育需求, 确保教育 科学和谐发展。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合力 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 完善转学、 学籍等管理规定, 规范招生秩序, 切实 防止和制止中考、 高考移民现象发生; 发展改革部 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 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 登记, 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 准确提供进城务工人 员及随迁子女信息; 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进 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 各有关部 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08]17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8〕1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隐患的排查工作是做好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校园内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隐患逐项进行全面排查;对学校周边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
公共安全、自然地理环境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的同时,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地教育部门、各校对校内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可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校园建筑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124号)的基础上结合进行,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排查工作要主动邀请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到学校检查指导。

根据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各级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学校的排。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浙教电传〔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浙教电传〔2008〕180号各市教育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43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决定对全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11月5日至11月14日。

二、督查内容:各地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部署、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督查形式: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排查记录,实地察看安全隐患点。

四、工作要求:省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5个督查小组(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

要求每个督查组至少检查2-3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检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须实地察看2个以上安全隐患点。

督查结束后,各组需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联合办公室,由联合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联合办公室联系方法:省教育厅计财处陈于杰,88008906、88008910。

附件:分组名单及联系电话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附件分组名单及联系电话第一组:杭州、湖州、嘉兴带队领导:省教育厅张绪培副厅长成员:省教育厅马骏(138****2552)省建设厅姚光恒(139****7779)省安监局李克(139****4776)第二组:绍兴、台州带队领导:省教育厅褚子育副厅长成员:省教育厅陈于杰(137****8982)省建设厅邵建伟(136****2948)省安监局毛树怀(136****3203)第三组: 金华、衢州带队领导: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局叶军献副局长成员:省建设厅章钟(136****8566)省教育厅楼文嵘(138****1106)省安监局张生华(138****8127)第四组:温州、丽水带队领导:省安监局吴更安副局长、成员:省安监局徐翼麟(139****0168)省教育厅王伟年(131****9158)省建设厅骊其根(136****7733)第五组:宁波、舟山带队领导: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冯永寿副总队长成员:省公安厅施金福(139****2133)省教育厅沈桂祥(135****8001)省建设厅郭文兴(139****2386)省安监局张新淮(139****0127)。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浙教办函〔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系统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17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13〕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6〕14号)等的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校园安全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安全大检查的重点领域1.学校选址安全检查。

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土、水利等部门支持,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摸清校园周边可能影响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安全隐患。

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切实作出安全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校园消防安全检查。

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要求开展日巡查、月检查。

要重点检查食堂燃料的储存、使用是否安全,油烟机是否及时清理,学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室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燃气灶具,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使用铁栅栏将宿舍大门上锁,配电房是否堆放杂物。

学校要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特别提醒学生及家长安全使用燃气淋浴器。

3.校车安全检查。

各地、各校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着力提升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要重点检查校车状况是否良好,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行驶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取得校车许可。

排查校园周边是否存在“黑车”接送学生,是否有车辆超员接送学生,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 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整合多方力量,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突出学校安全教育。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在内容、课时、师资、考核等方面的落实,做到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实训、进头脑。

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探索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素养评估,把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

完善“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浙政办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全省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尊重差异的原则,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特互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青少年基础教育入学率达到95%,其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9%、95%和90%。

二、拓展服务对象,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一)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规范残疾儿童入学评估,科学制定教育安置方案,确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教基厅[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8日教基厅[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今年是全国禁毒严打专项工作整治年。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指示精神,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现就中小学进一步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大中小学生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的通知》(禁毒通字 [1997]3号)的要求,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把对中小学生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

二、要继续认真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今年“国际禁毒日”前后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禁毒知识一堂课”活动的通知》(教基厅 [2000]8号)的要求。

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一课时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毒品预防的专题教育。

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结合有关学科的教学进行,也可以采取观看禁毒展览、禁毒影视片等形式进行。

三、要充分利用“国际禁毒日”等教育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公安部禁毒局联合编制了《中小学生禁毒教育挂图》,今年六·二六“国际禁毒日”期间将赠送给全国中小学校。

请各地利用这个机会,组织好中小学做好今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四、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吸毒的控防工作。

鉴于一些毒品泛滥的严重地区出现极少数学生吸毒的现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对学生吸毒情况的监控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在校学生吸毒现象,要及时与学生家长和戒毒部门联系,做好吸毒学生的治疗工作。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浙教办基〔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8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

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等违规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等违规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等违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浙教办函〔2020〕161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等违规行为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要求,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深入开展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完善事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查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等违规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务(一)抓好组织实施。

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夯实属地管理责任。

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加强系统内部协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抽调学科教研员、学科老师、学籍管理员等组成培训课程审查专家组,家校联合,共同做好超标超前培训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备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备案要求,强化备案管理。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四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见附件),组织专家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计划开设班次、计划开展培训内容等备案材料开展审查,及时面向社会公布备案审查结果。

(三)开展抽查治理。

各地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行为纳入“双随机”抽查项目,重点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寒暑假期间的跨学期、跨年段的文化学科超前培训行为。

要组织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对培训内容是否超标超前进行认定,对培训对象是否匹配培训层次进行核实,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浙教电传〔2014〕138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省级试点项目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138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3〕22号),我省已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精神,更好地开展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我省拟设立省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试点项目,现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实验目标我省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的目标是,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促进政府和教育部门改进教育质量管理,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提高教育质量评价科学化水平,形成科学、规范长效的教育质量管理机制。

二、实验任务(一)改进区域性学校评价制度,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和教育质量形成过程,建立科学的区域教育质量管理机制,督促学校规范实施课程与教育教学行为,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二)推进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并探索制订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内容、方法与实施程序,逐步提高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招生中的影响和作用;(三)科学运用省级教育质量监测结果,针对课程实施、学校均衡发展、学生学业负担状况等教育教学重点问题进行深度调查,并基于实证情况改进教育教学及管理;(四)推广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评价,探索体现课程性质的过程性评价,提高学科考试的命题技术,提高教师运用评价改进教与学的能力;(五)探索建立以校为本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机制,运用基于学习过程的真实性评价促进改进教育教学,开展校本研修。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浙教基〔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通知浙教基〔2017〕9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更好贯彻《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4〕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通知》(教基〔2017〕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6〕3号),深化立德树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园落细落小落实,引领和规范学生思想品德与言行举止,根据教育部2015年修订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

同时,就执行好《守则》和《规范》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深理解,准确把握《守则》与《规范》的关系。

新版《守则》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立德树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做出的重大部署落细落小落实,是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

《规范》源于《守则》,是对《守则》的细化,但不是《守则》的全面翻版。

《规范》对每个学段学生的行为要求各有侧重,更加关注学段的衔接和行为习惯养成的连续性;《规范》突出学生行为养成可感可知可践行的生活情境,更加重“日常”、重“细节”、重“行为”;《规范》不苛求押韵对仗,不要求学生背诵,但必须逐条践行,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营造氛围,联动推进,全面落实《守则》与《规范》的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守则》与《规范》传达到每一所学校;要联合新闻媒体对《规范》进行广泛宣传,组织专家、师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进行讨论和响应,形成氛围,并以此为契机,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学生行为养成教育问题。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今年4月15日将迎来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根据《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主题深入开展学校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各高校要精心组织策划系列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师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感受10年来国家安全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积极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关心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成为师生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二、积极组织师生参与重点宣传活动。

各地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千万高校学生同上一堂国家安全教育课”、高校国家安全视频公开课、主题作品征集与线上展示、国家安全知识答题等重点宣传活动,及时收看国家安全系列公开课。

要组织开展“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青年说”主题宣讲、高校总体国家安全安全观教育教学风采展示等活动,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三、持续拓展安全教育资源。

各地各高校要立足常态化开展国家安全教育,积极拓展有关教育资源。

加强国家安全法治教育,围绕宪法和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反恐怖主义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丰富法治教育资源。

拓展课程教育资源,针对学段、地域特点加强地方特色课、网络公开课建设。

选取安全教育基础好的学校,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安全教育基地,鼓励师生参与国家安全教育实践活动。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通用6篇)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通用6篇)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通用6篇)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通用6篇)经历了充满意义的活动后,想必大家都有了很深的感触吧,这时候,最关键的活动总结怎么能落下。

那么好的活动总结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总结篇1为积极贯彻实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普法育人工作开展,积极打造平安、文明校园,根据浙教电传xxxx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规定通知》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我区中小学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国家宪法日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现将活动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序,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开展区教育局领导高度重视宪法日宣传工作。

在接到上级活动通知后,我区第一时间转发了浙教电传《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规定通知》,同时要求辖区中小学结合自己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开展活动。

各校全面开展了“五个一”活动。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落实xx区中小学历来重视对师生法制精神的培养,在宪法宣传日的活动中,全区各校有重点地开展了“五个一”系列活动,具体活动内容有:1、进行一次宪法学习活动。

全区42所学校的校长主持并带领教职工进行宪法知识的学习,让教职员工从根本了解宪法的意义,宪法的修改方式,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内涵等内容。

个别学校的校长还为学生专门上了一节宪法课。

如重兆中学费佩明校长利用国旗下讲话,选取宪法章节中与广大师生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有关内容进行发言,是全体师生对宪法有关知识有了深一层次的了解。

2、举行特别升旗仪式。

各学校利用升旗仪式的国旗下讲话,对全校师生进行宪法的相关知识宣讲,使学生了解了宪法中关于国旗、国歌、国徽以及首都的规定;宪法的历史意义,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等。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校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体育【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校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3号),教育部先后发布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印发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办法》,要求从2014年起,全国教育系统全面实施学校体育“两个标准”和“三个办法”,强化学校体育课和课外锻炼,推进体育课程改革,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校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5〕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15年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2015年,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规定的测试对象、项目指标、评分标准,开展覆盖本校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评定和上报工作。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大中小学校要在2015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登录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完成“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2015年的数据上报、逐级审核等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有效。

各地各校要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系统账户和密码,认真负责做好数据上报、审核等工作。

如有密码遗失,或系统操作等技术问题,请及时与教育部技术服务人员联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浙教办函〔2018〕259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25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52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二期)部署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18〕33号)要求,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精神,我厅近期对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进行了升级。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各项学籍业务时间根据整体安排,学籍系统计划开放时间为2018年9月3日,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各项学籍业务的在线办理时间适当推迟,具体安排见《2018—2019学年学籍系统招生转学业务办理时间表》(见附件1)。

2018—2019学年秋季学期升级时间为2019年2月2日,学年升级时间为2019年8月1日。

各地各校应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做好对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确保各项学籍业务顺利开展。

二、梳理并调整学籍系统功能根据学籍系统二期改造安排,学生学籍注册、关键数据变更、问题数据处理等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先完成数据核验,再正式发起申请,原“出国”“回国”两项业务分别调整为“出境”“入境”。

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取消毕业后跨省就学(跨省招生)业务,转入学校根据年级对等原则办理跨省转学。

为更好服务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对学籍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仅保留基础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校内学籍管理、转学管理、招生管理、毕(结)业管理、查询导出、数据统计、信息打印、用户管理、安全中心等学籍管理核心功能。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浙教办函〔2018〕314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31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8〕72号),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确保中小学校广大师生的健康安全提出四方面要求。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迅速传达贯彻。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各地要将新国标要求迅速传达到基层学校,切实做好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健康安全。

二、严格执行标准。

按教育部通知要求,2018年11月1日以后交付使用的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必须执行新国标。

各地要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学校作为采购者、监督者、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新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按教育部要求,加强工作统筹和落实,在近期就新国标的实施开展督促检查,并及时做好典型挖掘和总结推广工作。

请各设区市于12月15日前把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联系人:陈超,电话:0571—88008880(兼传真)。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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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5月19日16时左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驴溪河发生一起群体溺水事件。

6名小学女生在结伴游泳时发生险情,中学男生杨彬在救起1人后不幸遇难,其余学生中有4人溺水身亡,1人失踪。

这是一起惨痛的学生群体性溺水死亡事故。

为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溺水事故,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以上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到学校。

所有学校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全面落实《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

各地各校要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课后一分钟”安全教育、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校通”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给家长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民工子女学生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求教育家长特别注意“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四、加强预防溺水事故的宣传。

各地教育部门要联系当地的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预防学生溺水的良好氛围。

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溪坑、池塘、江边和水坝附近区域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段和时段安排安全巡视员和义务监督管理员等,确保学生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地各校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在每年发生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中,溺水是造成广大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之一。

随着夏季的来临,中小学生发生溺水事故又进入了高发期,近期已陆续发生多起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溺水身亡的事故,有的是学生在上学途中到池塘边捉鱼虾时失足溺水,有的是在双休日学生到桥上玩时不慎掉入水中溺死,有的是学生在放学路上到池塘游泳时溺水。

这些溺水事故的发生,给死亡学生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各地要切实提高加强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工作重心切实转移到预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学生深入开展一次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要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家长、社区(村)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小学生校外游泳安全工作。

要通过印发《告家长书》、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使家长在中小学生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等脱离学校和老师监管的时段,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对孩子进行教育与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社区(村)在江(河)边、湖边、水塘边等设立安全警示牌,在事故多发地设立义务监督管理员,确保学生安全。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特点,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切实降低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率。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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