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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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

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第一篇: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第二篇: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第三篇:公司不开离职证明,单位不给开离职证明第四篇:单位不给开报考证明怎么办第五篇:学校不给开毕业证明更多相关范文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法律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

索赔的途径有三个:一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二是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三是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风险级别:风险规避措施:典型案例一:解除劳动关系不出具离职证明,法院判赔偿xx年4月16日,罗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

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时通过公司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开展业务。

罗某后经某传媒公司广州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xx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爱国者数码相机一并交回公司,并有某传媒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

但某传媒公司未向罗某出具离职证明。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摘要:文章对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油田企业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油田企业劳务纠纷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6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中国石化油田企业按总部要求,积极组织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但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生硬地搬用《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将会在工作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具体工作中,我们只能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油田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

本文就油田企业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具体对策,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油田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遇到的主要问题1.《合同法》在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

一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在2007年答复劳动部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时明确:国内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如果这一规定理解为劳务派遣岗位必须是同时具备这个要件的话,劳务派遣的工作将很难开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于这一条也没作具体解释,“替代性、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具体含意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劳务公司与劳务工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涉及劳务派遣的有关条款中,却强制性地规定劳务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看,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续签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明确。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劳动者如何维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性质:1. 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公平地表达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

3. 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4. 合法性。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的违法性1. 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2. 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权益,给劳动者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3. 破坏劳动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基石。

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劳动关系不确定,增加劳动争议,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4. 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如何维权1. 留存证据。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存合同文本、签订日期、双方签字等相关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2. 加强监督。

劳动者应当关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故意销毁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章特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事项清单

事项清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4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职业
介绍
职业
介绍
45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4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59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60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61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36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3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38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11

单位恶意降薪法律后果(3篇)

单位恶意降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恶意降薪作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典型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恶意降薪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参考。

一、单位恶意降薪的法律后果1. 违反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恶意降薪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恶意降薪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稳定。

同时,恶意降薪还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心理健康,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3. 影响劳动关系和谐恶意降薪容易导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引发罢工、集体诉讼等事件,破坏劳动关系和谐。

此外,恶意降薪还会影响企业声誉,降低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4. 招聘困难恶意降薪容易导致企业人才流失,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同时,恶意降薪也会使企业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进而影响企业竞争力。

5.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支付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包括工资降低期间的实际工资差额和应得工资差额。

(2)赔偿金: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工资差额的50%至100%。

(3)罚款: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二、应对策略1. 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掌握维权途径。

在遇到恶意降薪问题时,劳动者应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工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3.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劳动者需求,解决劳动争议,避免恶意降薪事件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退工单有什么用

退工单有什么用

退工单有什么用?案例:小陆被公司辞退,离开公司时要求出具“退工单”,但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任务为由拒绝交付。

失业后的小陆因为没有“退工单”,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领取。

无奈,小陆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辞退小陆,理应为小陆办理退工手续。

未及时为小陆办理退工手续,应当承担延迟退工的责任。

最终法院按同期失业救济金的标准裁决该公司向小陆支付延误退工的损失。

“退工单”究竟是什么?到底有啥用?《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什么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种证明也就是被大家俗称的“离职证明”,而在上海最具法律效应的离职证明就是“退工单”。

员工离职后,单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其法定义务。

哦,原来办理退工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那就跟劳动者没啥关系了咯?假如你这么想,就真的大错特错了!“退工单”的用处绝非文章开头的那个案例那么简单,它除了会影响你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还会影响你的社保的缴纳,新工作的入职,具体作用在于:▪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退工单”长什么样子?上海的“退工单”可是有标准文本的,全称叫“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由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的。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上的内容,也正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的。

最终还要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退工单”一式四联。

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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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23年完整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法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人权和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重要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以口头、书面、形式定,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存档。

第六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辞职或解雇等原因终止。

第二章工时第八条工时标准工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

第九条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进行加班费补偿。

第十条弹性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并经过双方同意,设立弹性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章休假第十一条年休假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二条带薪病假劳动者因病需要请假的,享受带薪病假。

第十三条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劳动者结婚、生育子女的,享受带薪婚假、产假或者陪产假。

第十四条丧假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或者配偶的去世,享受带薪丧假。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五条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保密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工资的保密,并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保密条款进行约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职业病防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侵害。

第二十条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对因工伤造成的劳动者伤残、死亡给予相应补偿。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正规范本(通用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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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本文对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进行全文解读,内容包括合同类型、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帮助读者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章合同类型第三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形式。

第四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定期限内结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未约定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继续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并不断开劳动合同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外,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但是合同解除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报酬支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劳动成果、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相关因素,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八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适用特殊行业的工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文版:官方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全文版:官方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

全文版:官方2021年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改变、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采用纸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存储等方式制作的。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办法、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条款。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订立书。

劳动合同订立书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办法、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条款。

第九条劳动合同订立书应当由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共同签订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解除。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请求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认为劳动条件有变更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

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

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王先生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企业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

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观点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先生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工作了半年多,企业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企业应当赔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企业答辩时提出:王先生进企业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先生签字。

王先生说要核对一下条款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

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后来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才向王先生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

但是直到王先生离职,企业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

其实并不是单位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单位,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有留存义务,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

企业若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盖章,并交给了王先生,即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开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一览表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一览表

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赔偿金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 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有下列之一的: 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 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 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 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 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合同无必备条款或未交付 合同文本给劳动者 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向劳 动者收取财务
赔偿责任
5
赔偿责任
6
赔偿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7
有以下之一:强迫劳动 的;违章或者强令冒险作 业的;侮辱、体罚、殴打 、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 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 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 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未按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 招用与其它单位尚未解除 或者终止合同的劳动者
8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 13 同,违反保密或者竞业限 制的 14 合同被确认无效 15 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 16 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 限合同
86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有过错的给对方造成损害 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超一个月 违反本法规定 法定其它赔偿 法定其它赔偿

劳动合同第89条

劳动合同第89条

劳动合同第89条劳动合同第89条: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3.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经济补偿1.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1.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条的解释1. 本条所称的“严重违反”、“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具体情形,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并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

2. 本条所称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

请注意,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89条

劳动合同法,89条

劳动合同法,89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相关法规: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法条内容: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The reality is this shore, the ideal is the other shore, separated by a turbulent river, and the action is a bridgeover the riv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辞职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失业保险金。

38条的事由有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

只要以这些理由辞职,且能证明存在这些事由,劳动者就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请求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和一般的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无法维持的情形时也可以要求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原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将终止。

那么,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呢?今天就来为遇到此类问题给大家进行相关的内容介绍。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

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23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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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完整版前言作为一个劳动者,了解和掌握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维护自身权益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和使用,本文将为您提供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完整版。

请注意,本文所提供的内容是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整理的,并在文末附上了参考资料,以便您进一步深入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平等就业、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休假等事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为获取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关于劳动条件的协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为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具劳动合同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应当包括事项:1.劳动报酬;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假;4.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5.劳动纪律和劳动争议处理方式;6.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束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履行。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上岗起生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秩序和人身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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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9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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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七章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但完整的劳
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
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
个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确
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

后劳动合同义务是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与原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关联性,后劳动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是以原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


于在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问题,即一方不得以
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

这样就可
能使履行了后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权益受损害。

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
同义务的履行,但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却忽视了后劳动合同义务
的履行,侵害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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