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论WTO中保障措施在我国的适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施条例 》, 条例 》 全面地维护 了我 国的经济安全 , 有些方面却显得 不够细致 , 《 较 但 需要作 相应的补 充。
关键词 : 国际 贸易; 障措施 ; 保 程序 ; 适用 中图分 类号 :7 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7 8 7 ( 0 2)6 0 4 — 2 F 4 A 10 - 4 7 2 0 0 - 0 8 0
随着 中国成 为WT O的成员 方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保障 措 施 条例 》 干呼万唤 中露 出 了其真 面容 。这为 我国保护经 济 在 安全而适用保 障措施提 供 了法律依 据 。本 文以 《 保障措施 条 例》 为根据 . 力图X WT  ̄ O中保 障措施在 我 国的适用予 以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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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意外情况 和承担义务的结果 。《 保障措施条例 》 以
及 《 障措施协 定 》 保 均未 对此作 出规定 , 只有 G ' 9 4 1 A  ̄19 第 9 I 条中有此表述 。我们根据 前文关于G ' 94 1条与 《 A/ 9 第 9  ̄I 保障 措施协 定 》的法 律关 系 的分 析得 知 , 两者 不相 冲突 时同时适 用 .再 又根据近年 来 , O WT 专家组 和上拆 机构在两 个案例韩 国针对 特定奶 制品进 口的确定 保障措施 (以下简称 “ 国奶 韩 制品案 ”) 和阿根廷针 对鞋袜进 口的保障措施 ( 以下简称 “ 阿 根廷鞋袜案 ”) 中的判决 , A l 94 1 条中的 “ G T ̄ 9 第 9 1 意外情况 ”
律关系仍存在争议 。 是 . 照 《 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 的协 但 按 关
定》 2 第 条第2 的规定 : 各个协议 以及与其有关系 的法律 文 款 “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wto,成为其成员国之⼀。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我国的经济、⽂化及社会⽣活的⽅⽅⾯⾯。
这⼀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向,⽽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的模式,从⽽探讨我国⽬前对wto规则的适⽤情况,并提出⾃⼰⼀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研究⽣,研究⽅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给中国带来了巨⼤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必须要严格履⾏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wto后,既要严格履⾏wto条约下的义务,⼜要善于运⽤wto规则来保护⾃⼰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涉,并建⽴了⼀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在发⽣争议时提供⼀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由化的⼿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wto典型案例精析
WTO典型案例精析:美国对中国的钢铁关税案1. 案例背景1.1 美国对中国钢铁的贸易争端2018年,美国政府宣布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其中包括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25%的关税。
美国政府表示,此举是为了保护本国钢铁产业免受外来竞争的冲击,并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中国政府认为这是一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并提出了申诉。
1.2 WTO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一个由164个成员国组成的全球组织,旨在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WTO有一套涵盖各个方面的规则,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采取了违反WTO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行动,则可以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2. 案例过程2.1 中国的申诉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对中国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WTO规则,并于2018年向WTO提出了申诉。
中国主要指责美国以下两个方面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所有成员国应平等对待。
•美国以保护本国产业为目的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协定》(SGA)的规定。
2.2 WTO争端解决程序根据WTO争端解决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2.2.1 协商阶段在申诉提交后,双方成员将进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在60天内未能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成立一个争端解决小组。
2.2.2 争端解决小组阶段争端解决小组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调查和裁决。
他们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并就争端的合法性和WTO规则的适用性进行裁决。
2.2.3 上诉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对争端解决小组的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上诉至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由7名独立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和裁决上诉请求。
2.2.4 执行阶段如果最终裁决支持申诉方,并认定被告国违反了WTO规则,被告国应采取措施以遵守裁决。
从判例看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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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楚 敬 华 南师范 大学 国 际法庭 在 处理 国 际法 问题 关 的 WT O义 务的一致 性 时 , 必 们 只是 关心 该决 定本 身 …… 。对 有 时 ,往往 不 得不 参照 一 个或 多个 要 对 一个成 员 方 的 国内法进 行 详 我们 要 紧 的是 ,虽然 它是 国内决
比如 ,在 WT O争端解决 中已有专 了确 定 印度 是 否 已经 履行 了其 在 束 美 国 商业 部 ( D C , 且 美 US O ) 并
家组报 告把 国内法列 为解释 WT (R P O ( IS协定》 下 的义务 的 目的而 国 商业 部 ‘ 任何 时 候都 可完 全 T 在
国家 的国 内法 。这样 的 案件 绝不 细 的 审 查 。
定 的, 是该 决定 是否 符合 《 障 但 保
在美 国——石 油 管 材 日落 复
是 个别 的 。 常 设 国际法 院在 “ 波
的要求 。” 在 印度——专 利保护案 中, 该 措施协 定》
兰 上 西 里 西 亚 的 某 些 德 国 利 益 案 的推 理 实质 上依 赖 于常 设 国际
可提供 国家实践 的证据 。WT O争 国 内法 的有关 方面 进 行 审查 …… 非法 律文 书 。但 是 , 种主 张 , 这 与 端 解 决 也涉 及 国 内法 在 WT 裁 对确 定印度 是否 遵守其在 第 7 () 我们 审议 的 问题 是不 相 关 的。 问 O 08
决机 构中的适用 问题 。 w r 在 o争 () a条下 的义务 , 是至关重要 的。根 题 不是 S B是否 是美 国 国内法 律 P 端 解 决实践 中, 国内法 也起 到作 本 不 存在 这样 的专家 组 ,在没 有 制度 内的一项法律文 书 , 而是 S B P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及执行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摘要:从中国敲响复关之门到正式入世历经十五年(1986年~2001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
期间经历了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台湾问题,曲折艰辛的中美双边谈判、中欧双边谈判等很多挑战和挫折,中国也在不损害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的前提下不断做出让步,做出承诺。
终于在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第4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入世后,我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恪守WTO基本规则和协定,承担相应义务,切实履行着对外承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抓住了很多机遇,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关键字:承诺机遇挑战一、谈判过程困难重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然不愿意看到一个稳定的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中国,复关入世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一大步,美国自然不会轻易放过,蓄意制造事端,搅乱谈判,还频频提出对中国不公平的要求。
1989年中美关于中国复关的双边磋商中,美国代表团提出了针对中国复关的“五点立场”,包括经济改革问题,保障机制等,它的内容大大超出了原来仅仅关注的关税与非关税减让和透明度问题,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利益。
在审议中国经济体制的同时,工作组主席基拉德安排了十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十个主要发展中国家参加与中国代表团进行多变非正式磋商,这意味这中国复关进入实质性议程。
美国对此极力反对美国代表在大会上公开提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具体走向也不清楚,应继续对中国经济体制进行审议。
欧盟随即符附和。
当发展中国家对美国提出反对意见时,美国代表当即粗暴打断:“请住嘴,在这个问题上你没有资格发言。
”令在座各国代表错愕。
直到1994年12月20日,中国与美国,欧盟还是没有达成共识,这标志着中国8年来为复关所做出的努力,所受的挫折都没有得到回报,复关失败了。
1995年11月,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的复关谈判从此转入入世谈判1999年4月8日,中美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出现巨大差异,美国公布的《中美联合声明》出现了三个附件(即《关于农、工、服务行业市场开放承诺》、《关于农产品检疫标准的合作协议》、《关于入世贸议定书承诺》),中国发表的声明中却没有。
关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考
的权利 义 务 主 体 是 成 员 政 府 而 非 私 人 ( 自然 人 、 法人) 。在 WT O体 制下 ,私 人企 业 在 因别 国贸 易
壁 垒 或市 场准 人方 面 的限制 而 受 到 利益 损 害 时 只
【 简介 】付艳 ( 6 一) 作者 1 3 ,女 ,黑龙江省 北安市人 ,现任 黑河市 中级人 民法 院行政 庭庭长 ,现就读 于上海 华东 9
得 国 内法 的地 位 , 因此 不 能在 我 国 司法 中 直接 适 用 。
【 关键词 】W O规 则;法律适 用 T 【 中图分 类号】D2 . 【 90 0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9 33 ( 0 )0 — 07 0 0 — 06 2 2 5 05 — 3 0 0
◎ 付 艳
( 河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黑 龙 江 黑 河 140 ) 黑 630
【 要 】W O规 则并未规定 ,条 约缔 约方适 用其规 则的方 式。我 国宪法对 W O规 则如 何适 用也 未 摘 T T 作 出明确 的规 定。 由于 WT O规 则是调整政府 间经贸关 系的法律 体 系 ,其本 身不是 国内立 法,不能 自动取
政法学 院 ,为该校 20 级 在职攻读法 律硕士专业 ( 00 双证班 )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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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相互妥协 的产物 ,带有 很强 的政治性 和政 策性 , 是 一种 具有 特 殊性 质 的条 约 。
既使在一元论 国家,法 院对条约也可能拒绝直接 适用。现原许多奉行 “ 一元论 ”的国家也都改变
下 ,掌握 WT O规 则 及其 法 律 性 质 ,研 究 WT O规
原则 ,对成 员 国之 间法 律 协 同的要 求 较 低 。WT O 虽然 要求 成 员对 包 括货 物 贸 易 协定 、服 务 贸 易总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作者:佚名论文编号:lw201006030841432513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字数:5500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商法论文2010-6-3关键词: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中国论文职称论文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O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已经成为WTO 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O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和文化传统,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也频繁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依据和机制,以确保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介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与争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机制,并探讨其应用和不足之处。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为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国际社会建立了多个机构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致力于促进和监管国际贸易。
WTO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安排》(DSU)。
DSU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它包括三个阶段咨询、专家组和上诉。
在咨询阶段,当一国认为另一国的贸易政策违反了WTO规则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咨询请求,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在专家组阶段,当争端无法通过咨询解决时,双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裁决。
专家组由WTO成员国指定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案件并发表裁决报告。
当争端各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满意时,可以进入上诉阶段。
WTO 设有上诉机构,负责审查对专家组裁决的上诉。
上诉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区域和双边协议除了WTO之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区域和双边协议解决贸易纠纷。
这些协议可以包括贸易投诉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调解等程序。
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都包含了争端解决机制,以便纠正贸易争端和不公平行为。
国际仲裁和调解除了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协议外,国际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一种常用方式。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ICC)、伦敦国际仲裁院等都是国际贸易仲裁常用的机构。
仲裁和调解的优势在于相对较快的速度和较高的保密性,可以根据当事各方的需求灵活调整程序和程序。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
WTO规则的国内适用WTO规则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共识,旨在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这些规则在国内适用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国内市场、推动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WTO规则可以帮助国内保护市场。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竞争力存在差异。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国家可以利用WTO规则实施相应的贸易保护措施。
例如,国家可以对进口商品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在国内市场的流通,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另外,WTO规则也可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通过加入WTO,国家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市场准入和更有利的贸易条件,从而推动国内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此外,WTO规则对于鼓励外商投资和技术转让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WTO规则鼓励成员国创造投资友好的环境,提供公平和非歧视性的待遇,并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促进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
此外,WTO规则也对国内政策制定和起到了指导作用。
成为WTO成员国后,国家需要根据WTO规则调整现有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使其与WTO规则相一致。
这需要国内政府审视和优化自身的贸易政策和体制,加强内部监管和法制建设,并进一步促进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通过这一过程,国家可以借鉴WTO规则的最佳实践,优化国内贸易政策,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合作能力。
总之,WTO规则在国内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WTO规则,国家可以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并指导国内政策制定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国内适用WTO规则并非一劳永逸,国家需要根据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动,不断调整和完善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经济的发展。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台湾的适用
WT O成员 的背景 下 , 如何 在 WT O框架 下进 行制 度性
商业关系上 和 W O法规定 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充分 T 的 自主权 , 同样 可 以成 为 WT O正式成 员 。
、
W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在 台湾 适 用 性 之 理 论 O
分析 ( ) O相 关规 定对适 用性 的证 明 一 WT
1W O成员资格的开放性 .T G T 19 A r94第 2 . 4 1条规定 : 本 协定 的规定 适 用 “ 于缔约各方本土关税 区, 也适用于已按第 2 条接受 6 本协定的、 或者按照第 3 条或《 3 临时适用议定书》 适
把本协定的缔约方理解为指 : 那些依第 2 6条、 3 第 3 条或者按照《 临时适用议定书》 实施本协定 的政府。 ”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1. 条对加入 W O的 第 21 T
条件规定如下: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以 “ 及在 本协定 和多边 贸易协定 所规 定 的事务方 面 , 享有
磋 商, 达成 WT O项 下和解协议 , 最终构 建 区域性 贸易争端解 决机制 才是合 适 的发展 方 向。 并 关键 词 : o争端解 决机制 ; wr 台湾 ; 用; 适 两岸 ; 区域性 贸 易争端 解 决机 制
继 中国 2 0 0 1年 1 2月 1 1日正 式 成 为 WT O成 员
意不通过该报告。如果争端一方已通 知决定 上诉 , D B在上诉结束 前不再 审议通 过专家组报告 , S 通过 专家组报告之程序无损于成员对专家组报告表述其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2.2 WTO规则适用范围2.3 WTO规则遵守要求第三条:货物贸易合规3.1 货物贸易规则3.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3.3 贸易救济措施第四条:服务贸易合规4.1 服务贸易规则4.2 电信与知识产权保护4.3 金融服务贸易合规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5.1 知识产权规则5.2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保护5.3 侵权行为与救济措施第六条:争端解决机制6.1 争端解决规则6.2 WTO争端解决机构6.3 争端解决程序与方法第七条:贸易政策审查7.1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7.2 贸易政策报告7.3 政策评估与建议第八条:贸易便利化8.1 贸易便利化规则8.2 单一窗口制度8.3 海关程序与文件要求第九条:技术性贸易壁垒9.1 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9.2 合格评定程序9.3 互认与协调第十条:农业贸易规则10.1 农业贸易规则概述10.2 农业补贴与支持措施10.3 农业市场准入第十一条:环境与贸易11.1 环境与贸易规则11.2 环境贸易措施11.3 环境合规要求第十二条:劳工与贸易12.1 劳工与贸易规则12.2 劳工权益保护12.3 社会责任与合规第十三条:合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防范与控制13.3 风险应对策略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与后续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国际贸易合规2.1 WTO规则概述本合同所指的WTO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项贸易规则,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2.2 WTO规则适用范围双方应按照WTO规则,在其成员国之间开展贸易活动,遵守各项贸易规定,确保贸易行为的合规性。
论WTO《SPS协定》“适用地区”条款及我国的对策
作者: 师华
作者机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7期
主题词:�SPS协定》第六条;疫病非疫区;承认;对策
摘要: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第六条“适应地区条件”将地区划分为“疫病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由于该条在解释上留有一定的弹性并且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规范文件,致使适用时出现了许多问题。
该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护本国或地区内的人员或动植物免受其他地区病虫害之威胁,又要促进成员方国际贸易的发展。
要同时实现这两种目标,建立病虫害非疫区并赋予成员方根据其适当保护水平之需要确定合适的贸易地区之权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我国应以SPS委员会的各项相关制度为根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研究我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成员之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和适当保护水平,在此基础上完善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承认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
浅析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摘要]WTO规则体系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影响,但是,其规则的具体执行仍需依赖于各成员国的国内实施,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
本文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出发,重点探讨WTO协议在我国的立法适用方式及实际状况。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立法适用随着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协议在中国如何适用成为WTO研究以及立法实践中的值得关注的问题。
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已对与WTO规则直接相关的六部法律进行修改,在与WTO规则的法律衔接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存在很多问题,WTO规则的国内适用对我国立法机关提出了更为现实的要求。
研究WTO协议在我国如何适用,首先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源头出发,借鉴西方国家在国际法适用上的成熟做法,正确地去把握。
一、各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实践比较在理论上,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素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两种观点。
就两者的法律效力比较,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本质不应该有谁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彼此对立[1]。
就其制定主体两说,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就其调整范围来讲,两者分别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和国内社会关系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事务与国内事务交叉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调整对象已无法绝对分开。
再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原则和规则上是相通的,国际法的实施需要国内法做出具体规定,国内法一些规定的实施也需要国际法的配合。
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的,在此基础上我国国际法学者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认为二者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是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2]。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就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如何履行其依国际法承担义务的问题,本文重点探讨国际条约的适用。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_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
WTO规则下的FTA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签订的FTA为例□魏德才(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摘要:FTA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但WTO与FTA关系的法律问题仍没有解决。
依据WTO规则,我国进行了卓有成效的FTA实践。
本文以我国签订的FTA为例,研究了WTO规则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FTA不应该回避农业问题,FTA不应为其他WTO成员国增加贸易壁垒,FTA当事国之间可以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在遵守对等原则的前提下,在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可以做进一步的承诺。
关键词:FTA;WTO规则;GATT第24条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2-0100-04收稿日期:2008-12-12作者简介:魏德才(1980—),男,满族,山东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欧盟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欧盟法,环境法,海洋法等。
一、FTA的蓬勃发展与WTO的规制①(一)WTO全球贸易体系下的FTA经济全球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着,这要求世界各国能够以全球的视野来看待贸易问题,这也要求各国能够采取统一的多边谈判方式,所以各国竞相成为WTO或者其前身的成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多轮谈判。
在WTO的多边协议没有达成一致前,FTA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通常地理相邻的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在文化、经济等方面有着较多的共同要素,欧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外有些国家尽管地理上并不是邻国,但有着共同利益。
中国和智利在地理上相距较远,但智利和中国政府都认为建立FTA将为企业带来商机,为消费者带来实惠。
[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也是如此,FTA的签订受到了新西兰大多数媒体和企业的欢迎。
②中国与外国或者地区签订FTA直接原因可能与加入WTO的某些条款有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5年内其它缔约方可以不被视之为市场经济体,依据该规定,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部门可以继续进行替代国价格比较,从而认定倾销和倾销幅度;第16条则规定,中国自入世之日起12年内其它缔约方可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特别保障措施,为我国量身定做专门的条款;这些规定显然是不应该存在的,也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看WTO协议在我国的适用作者:姚志光时间:2007-11-22 9:51:00摘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基本理论问题,同时又是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经常要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
我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后,条约的义务如何转化为我国国内法上的义务,我国司法机关能否直接执行WTO的规定,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具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当前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一些理论与实践,就WTO协议如何融入我国法律体系发表见解。
关键词:一元论;二元论;WTO;间接适用一、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理论与实践(一)传统理论在理论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上流行的主要有两派:一派认为法律体系本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
它们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组成份。
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ISM)。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际法学者针对一元论和二元论各自片面强调的不足,提出了折衷的“自然调整论”。
该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
正如周鲠生所言:“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观点来看,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
”[1]以上是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大的理论方面而言的,具体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效力关系,则有以下三种理论: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这种学说盛行于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德国,其代表人物有椰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和温策尔等。
他们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能产生效力。
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此说甚至把国际法描述为国家的“对外公法”。
此学说的思想来源是黑格尔的绝对主权观念,强调无限的扩大主权,反映了当时德国国家主义的政治动向,企图通过国内法支配国际法,把德国意志强加给国际社会。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2
论WTO规则在中国的适用摘要WTO规则体系是一个内容庞杂的法律体系,是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国的内外经贸关系,甚至政治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在一定意义上,WTO规则在各成员方国内的适用问题最终体现了WTO制度的核心之所在。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成员国之一要履行WTO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实施WTO协议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WTO规则相对于一般国际条约所具有的特性,其次是论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三种主要方式,进而研究了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在一些主要成员国国内的适用实践,接着是对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习惯做法的阐述,最后研究了在我国应如何适用WTO规则。
关键词:WTO规则,国际条约,转化,并入,混合WTO是由许多多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一系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协议,也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和庞大的法律体系,给全体成员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WTO规则的具体实施主要依赖于各成员方的国内执行,因此,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规则适用的重心所在。
WTO规则在其成员国内的执行和实施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2001年11月,我国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员。
在给经济的繁荣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适用WTO规则,成为中国法律界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WTO规则是对《关贸总协定》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成为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规范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多边协定。
从国际条约的法律理论上分析,WTO规则无疑具有国际条约的基本特征。
首先,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
WTO协议的各缔约方除包括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权国家外,还包括大量的单独关税区。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姓名贾芳慧专业经济学号 XXXXXXXXXXXX指导老师论文成绩完成时间 2014年2月联系方式Contents摘要一、WTO与中国的历史(一)什么是WTO(二) WTO的发展(三)中国加入WTO的时间二、加入WTO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影响(一)中国加入WTO的宏观经济影响(二)自动化(三)服装和纺织品(四)银行(五)证券资产管理摘要在新世纪开端之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
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
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也将进入新的突破。
加入WTO给我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相关产业的冲击,非关税壁垒导致的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增加。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入世对我国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也在逐步显现。
中国所拥有的13亿人口的巨大市场,与其可能的民展潜力和蕴藏的无限商机,都必将让中国入世事件成为全球经济界瞩目的焦点。
毋庸置疑,这注定是一个伟大的时刻。
我们只有认清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的融入世界,才能真正的在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WTO 机遇挑战不足影响一、WTO与中国的历史(一)什么是WTO世界贸易组织,英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瓦莱蒙湖畔。
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59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与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我国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
责任编辑〇张振〇中国经贸导刊I胃易加入W T 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下 我国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应对建议□刘栩畅《政府采购协议》(全文简称GPA)是WTO框架下 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一项诸边协议,由WTO成 员通过谈判方式自愿加人。
目前,GPA有20个参与 方,共48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 承诺尽快提交GPA初步出价启动谈判,2007年正式 启动谈判并提交了初步出价,2019年10月提交了第7 份出价。
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 式主旨演讲中,将加快加人GPA进程作为我国扩大开 放的重大举措之一。
加人GPA既有利于我国企业进人 GPA参与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也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 效益、透明度等的提升。
在未来加人G PA的背景下,我 国面临着国内相关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的不少挑战,本文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为后续出价谈判以及加人 GPA后国内相关制度优化完善提供参考。
一、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的挑战GPA是各参与方开放本国(地区)政府采购市场 的协议,在具体规则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素,即政府采 购如何界定、采购行为如何规范和监督等,因此本部分 从政府采购实体、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救济等 方面,分析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政府采购实体方面,哪些实体纳入开放清单面临挑战政府采购实体界定谁的采购应该被纳人规则的范 围。
GPA文本(2012年版本,下同)定义的采购实体,包 括中央政府实体、次中央政府实体以及全部其他实体,且在被涵盖采购的界定中强调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此可看出,G PA的政府采 购实体明显范围大于我国《政府采购法》认定的范围,特别是其他实体方面。
首先,《政府采购法》的实体范围 中只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并没有包 括国有企业。
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及其适用考察——以WTO协定的实施为例
的立法 行为 。条 约 经议 会 许 可 总 统 批 准 后 , 生 国 或行政协定授权的行政协定。对于美 国来说,W O 发 ( T 际法上 的效力 。这 种 已发 生 国际 法上 效力 的条 约必 协定》 就属于行政协定。 须再经 议会命 令执 行 , 才被接 受 为意 大利 的 国 内法 , 意大 利 国 内法 , 然 在 实 际 上 , 者 的 内 容 是 同一 虽 两
[ 关键词] 国际条约 , 力问题 , 效 国内法院 , ' wr o协定 , 法律制度 [ 中图分 类号]90 ( 09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04 47(060 — 1 — 3 1 — 1 20)4 04 0 0 5 7
一
、
国际 条约在 国 内的效 力 问题
家机关 和个 人 知悉 条 约 , 而知 悉 条 约 显 然是 执行 条 约的前 提条 件 。所 以 当条 约 生 效 时 , 国 总统 就 予 美 以公告 , 并要 求按 约执行 。虽然 , 国宪 法 只规定 了 美
州的宪 法和 法律 与之 抵 触 。 同时 , 约 在 美 国 国 内 条
二、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 正如李 浩 培先 生 所 言 , 当事 国 国 内, 法 、 在 立 司
法、 行政 这 三个部 门都 有适 用条 约 的职 务 。 国际法 约 的国 内程序 , 仍然 有待各 国的 自由决 定 。l 的条 【有
国法律一般都承认 国际条 约在 国 内法 中的效力 , 同时还存在 着如 何在该 国 国内法中适用 国际条 但 约规 则的 问题 。对 此 , 虽然理论争议很 大, 但在 各国实践 中, 解决方法 大体相 同。我 国在 实践 中虽
然 已形成 了 自己的解决方法 , 但仍存在 宪法性规 范的缺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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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产物,其拥有135个成员,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的经济联合体,也是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贸易争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
中国经过多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加入wto,成为其成员国之一。
这意味着中国承诺接受wto的全部规则,并将这整套规则渗透至我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一深刻变化,不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而且要求中国的司法职能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实现。
本文详细介绍了wto 规则的特定及各国司法实践对其适用的模式,从而探讨我国目前对wto规则的适用情况,并提出自己一些观点。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作者简介:杨雯,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入世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机会,享受到了贸易伙伴的优惠政策,分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好处,但同时我国作为wto 成员国之一必须要严格履行其条约下的国际义务,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所以,我国加入wto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条约下的义务,又要善于运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在贸易竞争中不受损害。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wto规则是一套以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其功能在于确定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行业准则及活动规范,防范和组织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的正常交易的武断干涉,并建立了一套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监督各成员国有关贸易的法律或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为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环境。
wto通过谈判和争端处理,使各成员国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用自由化的手段降低了政府的贸易保护。
总的来说,wto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wto规则隶属于国际条约的一部分,则其对成员国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wto 规则中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带有一定的“司法机制”特点,能够保障wto规则的有效实施。
2.wto规则作为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成员国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目的在于约束和规范了成员国的政府行为,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国的政府对其跨国(境)贸易的行政干预,未直接确立国内的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权利主体是各成员国政府而非自然人或法人。
wto规则缺乏具体的行为准则,更多的是框架性的规范。
3.wto规则的结构比较松散,在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其共同的规则的同时,能够根据不同成员的实际情况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结构、价值取向的不同等,灵活变动其履行的义务,包括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设立一定的过渡性安排,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国的利益。
4.wto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功能国际组织,其本身是该贸易规则的最终裁判者,这种排他性使其独立于国内法院。
wto规则是国家之间政治谈判的产物,其自身也有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对国内法律对其规则的直接适用产生了一定的障碍。
二、当今各成员国适用wto规则的主要模式从当今各成员国的通常作法来看,wto规则在国内的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纳入适用,即直接适用。
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纳入该国的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承认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
采用这种适用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瑞士、荷兰、日本等。
2.转化适用,即间接适用。
采用这种方式适用的国家并不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通常是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将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化制定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
通过这样一种转化使wto 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利于运用,而不是由法院直接适用。
目前,大多数的成员国都采用这种适用模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3.混合适用。
即采取纳入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的混合模式。
美国主要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美国宪法在原则上肯定了国际条约的地位,即与联邦法律居于同等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际条约都能在美国国内的法律中得到直接适用。
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将国际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够在美国法律中直接适用,而非自动执行条约则需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才能在国内执行,这便是混合适用的典型体现。
综上所述,在比较过各国在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模式后,不难发现,各国的适用都不相同,没有哪种适用模式可以广泛采纳,但就起本质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些国际条约都能以种种形式得到遵守。
我国在选择适用国际条约的模式时,可以综合考量现有的适用模式,不排除借鉴其他国家好的做法,但主要应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我国过去在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上的传统做法,恰当地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wto规则的方式。
三、wto规则在中国国内的适用(一)我国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其他一些法律中还是有提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查看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对于如何适用国际条约其法条的表述几乎都采用这样的模式,可见我国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必须以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律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为前提条件的,即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此外,对于我国在国际条约中声明保留的条款一律不予适用。
可见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确立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
(二)wto规则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加入wto后我国面临对wto规则的适用问题,这对我国至少提出了以下一些要求:首先,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和国际事务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国家的行政手段要以维护公民权力为出发点;最后,wto的职能之一就是防范和阻止政府对企业正常交易的干预。
由于wto规则本身并不会对国内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所以wto规则并不适用于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本人认为wto规则在我国国内的适用应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
具体分析如下:1.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67段规定:“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 协定及其承诺……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我国的政府部门根据wto协定和入世时的承诺,对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做了相应的修改,并将与wto规则有冲突的政策法规清理出来,予以废止。
直至2005年底,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对外贸易法》等3000多部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原则等各个方面。
仅入世后的3年内,地方政府就清理出了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入世时的承诺分别进行了修改或废止。
与此同时,一些符合wto规则的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包括《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这些都是政府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的具体体现。
2.司法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
司法部门对wto规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对wto规则的选择性适用。
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此外,在一些特别法中,对于wto规则的适用也作出了一定的表述,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为我国实践中直接适用wto规则提供了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修订华沙公约的议定书》、《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等条约都能够在我国的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无须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转化适用,但是前提条件是条约的规定与国内的法律规定之间发生了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近些年来,也有不少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典型判例。
如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标书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等。
综上所述,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是以间接适用为主,直接适用为辅。
本人认为,选择这样的适用方式,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在《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中已明确表示我国“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即我国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
二是我国是刚加入wto的国家,在适用wto法律方面还是缺乏适用的实践经验,面临着众多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wto规则是政治性条约,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在不明其背景的条件下直接适用,可能出现许多“自缚手脚”的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1]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2]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24讲.[4]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附件.2001年11月10日.多哈.[5]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001年10月1日.[6]对外经济贸易部wto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