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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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概念
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各国统计和各种经济贸易文献并无统一的、公认的。
确切的定义。下面介绍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的定义
统计学家从国民收人、国际收支平衡为出发点,将服务出口定义为将服务出售给其他国家的居民;服务进口则是本国居民从其他国家购买服务。“居
民”是指按所在国法律,基于居住期、居所、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在税收上视同法人的团体。各国按照自己的法律对“居民”有不同的定义。从统计的意义看,“居民”通常被定义为在某国生活3个月以上的人,也有的国家认为至少生活互年以上的人,才成为居民。“贸易”是销售具有价值的东西给居住在另一国家的人,“服务”是任何不直接生产制成品的经济活动。
另外,服务可定义为一系列产业、职业、行政机关的产出:空运业、银行业、保险业、旅馆业、餐饮业。理发业、教育、建筑设计与工程设计、研究、娱乐业、按摩院、旅游业与旅游代理、计算机软件业、信息业、通信业、医疗与护理、印刷、广告、租赁、汽车出租服务等。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这些行业部门的产出品向其他国家居民的销售。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以国境为界划分的,这对于统计专家在进行服务出口和进口的计算及分类是比较方便的。例如,在美国的某一美国本国的广告公司为法国生产企业提供广告设计服务,就是对法国出口美国的服务。不过经济生产国际化使这种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在贸易实践中,人们经常会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在法国的一家美国银行的某一美国雇员,他帮助在法国旅游的美国游客并为其服务,这就是对美国出口法国的服务。但是,统计学家很难用简单的方法将这种收人简单地归为法国的服务出口或美国的服务进口。因为,此时从美国银行在法国开设的银行而言,是美国对法国出口银行服务。但是,从法国的角度分析,在其境内的企业为外国居民的服务又称为其对外国的服务出口。从美国银行自身分析,它为在法国旅游的美国客人提供的服务收人只能作为企业本身的收人,并按企业性质和法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一部分收益能汇回美国,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汇回美国的部分才能称为美国对法国的服务出口。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看出服务贸易定义及统计的复杂性。
又例如,设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国旅游公司为在意大利的德国游客提供服务,从统计角度看是意大利对德国出口服务。但是,如果这家旅游公司在英国办理发票并在美国纽约拥有法律权力,那么由美国公司在意大利销售的服务也就成为美国和英国对意大利的服务出口。
从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出,统计学家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难免有一些“灰色区域”难以界定。例如,为什么人们习惯于把对设备或仪器的“修理”当做是“服务”,而将这些设备的“组装”视为“制造”。同时你又如何划分一个人到底是“居民”还是“临时访问(观光)者”。一块存有大量信息的磁盘是一件制成品还是服务产品,还是两者兼而有之?你又如何划分作为单个生产服务者的“居留期”,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司雇用的单个服分生产者的“居留期”。也许为了统计,一律定义或规定在另一国工厂或政府部门工作的人都称为该国的“居民”。
一般来说,政府为计算国民收人和国际收支而进行的国际贸易统计,目的在于回答关于国民经济运行及宏观经济政策管理第一系列问题。如政府急于知道和掌握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状况、商品和服务出口所创造的国内就业机会的大小等。政府也想了解本国的商品和服务消费多大程度是由外国所生产和提供的。政府也希望知道本国的外汇供给是由服务和商品出口来满足的,也希望知道本国外汇的减少是由商品和服务进口引起的。贸易统计的目的还在于揭示该国某一领域的竞争地位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数据以供与外国竞争对手进行比较。很明显,基于上述认识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是以国境为界进行划分的,凡是在一国境内发生的
服务活动称为国内服务贸易,而对居住或生活、工作在另一国家国境的人销售的服务被当作是国际服务贸易。
(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利用过境现象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人的活动,是一国与它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并符合于严格的服务定义的。直接的服务输出与输人。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人和输出,也包括在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
一般我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服务贸易”或“服务贸易”才是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本书的“服务贸易”及“国际服务贸易”均指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三〕世贸组织的定义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1994年4月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作了如下定义:服务贸易指:
①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
②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③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提供服务。
④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性定义,被各国普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