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汇总
了解: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VS国际公法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异②渊源(国际公约)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4.WTO《建立WTO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外三个附件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MFN的例外:a)区域经济安排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边境贸易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a) 政府采购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无形性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③多样性④复杂性(法律、政策)6.服务的提供方式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产生:GATS 是 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第一讲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定位一:主流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单独的法律部门代表人物:杰塞弗斯泰纳强调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关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观点国际经济法不能做单独的法律部门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金泽良雄观点: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分析:国际经济法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管制、管理关系国际经济管制管理的协调关系第二讲国际货物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产生的背景●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内容第一:公约适用于.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的货物买卖.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货物买卖第二:公约不适用的事项. 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所有权问题. 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第三:我国对该公约的保留. 形式上. 适用范围上案例研讨甲国A公司于某年11月1日向乙国B公司发出供应一批货物的要约,要约内容明确,但未规定有效期。
要约发出后第三天,该货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30%。
A公司就不愿卖这批货,于是在11月4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B公司于11月6日收到。
但B公司已于11且月5日发出承诺,A公司于11月7日收到。
请分别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英美法的规定,说明A、B两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未成立?为什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1: 要约 . 定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第二:内容十分明确具体;第三: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公约》16条规定(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要约的终止2: 承诺 .定义--如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条件与要约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识表示。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整理
1. 国际贸易法:协定、组织、贸易条款、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 主权债务法:主权债务、外债危机、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限制。
3. 国际投资法: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法院)。
4. 知识产权法: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5.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汇管制、外汇市场、银行监管。
6. 海洋法: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洋组织(如国际海洋法法院)。
7. 环境法: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约束性框架、国际环境协定、环境监测和监管。
8. 国际私法:国际合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调解、涉外民事诉讼。
9. 国际人权法:基本人权、国际人权标准、国际人权机构(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10. 国际刑法:战争罪行、人道主义法、国际犯罪法庭、国际刑法框架、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经济法复习共18页文档
第一篇导论1、国际经济法的有关学说(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P1答:(1)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仅仅强调国际性,而非国内法)(2)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强调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性)地位: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法律包括:A:经济交易的私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B: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C:国际经济组织法(约束政府行为)2、国际经济法的体系P10答:(1)具有新兴性、综合性新兴性:经济关系的发展,传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内法均不能胜任调整,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出现。
综合性: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的规范。
(2)内容: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广义上还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细化还分为国际货物买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
国际经济法是仅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而杰赛普的“跨国法”涉及政治、军事和经济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P17答:(1)实质渊源:法的效力产生的根据形式渊源: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历史渊源: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具有创设的造法性条约)B: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
构成要素:物质因素(重复的类似行为);心理因素(人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种类: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调整私人经济交往效力强弱分类: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主要的/仍有法律约束力)C:联大规范性决议(建议性质决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应具有法律效力)D: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内外适用/发达国家;分流制:内外有别/发展中国家)E: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4、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P34答:(1)概念: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任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的因素,使得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方面。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裁决和国内涉外经济法。
条约、惯例和判决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与它们在国际公法和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不同,呈现出自身的特色。
一、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习惯(一)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国际经济条约数量众多,其中管制国际经济的多边条约主要包括:以WTO为协议的WTO法,覆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直接投资领域;以国际货币基金为核心的国际货币法,主要调整外汇管理行为;世界银行集团的章程性协议,主要涉及多边投资保险体制和解决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体制。
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联盟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
双边条约主要存在直接投资和国际税收的国际管制方面。
国际经济条约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
国际条约规定了国家之间在经济待遇、市场开放、保护国内市场、争端解决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机构和程序,始终构成国际经济法的主流渊源。
在国际公法中,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早在条约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是调整国家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
即使在条约大量出现后,习惯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它还会不断地生成法律。
在国际商法领域,商人惯例是最初的渊源,也始终是主要的渊源。
(二)国际经济习惯的边缘地位习惯国际法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背景,但在国际经济领域,习惯法十分缺乏。
国际经济习惯法仅在国有化、贸易和经济制裁领域存在,与国际条约的主导作用相比,处于明显的边缘地位。
二、国际裁决目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只有wto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两个司法化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它们都受理和处理了大量的国际争议。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了大量的报告,这些报告一般都获得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通过,可以视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判决。
三、国内涉外经济法国内涉外经济法主要指各国的关税法、贸易法、外汇管理法、外资管理法和外税法等,它们也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一、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和协调的机构,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在国际经济组织的知识点中,需要了解各组织的目标、职能以及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与制度。
二、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间涉及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规则、关税制度、非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贸易保护措施以及相关争端解决机制。
三、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投资保护等内容。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四、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主要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支付与结算等内容。
了解国际金融法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国际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功能、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则以及国际支付与结算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五、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跨境电子商务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与制度。
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了解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维权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七、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是指国际间涉及电信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了解国际电信与信息通信技术法律的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电信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以上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
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了解国际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1.广义说,(美)杰赛普: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国际法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
国际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关于国际经济的规范性决议)B。
国内法律规范(各国涉外经济立法) C。
其他辅助渊源(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3.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地位: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的体现,也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从事国际交往的基础。
内涵:1)各国对本国内部和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独立自主的权力.2)各国对境内自然资源享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外国投资活动享有监督或管理权力。
4)各国对境内外国资产有权征收或征用。
①发达国家: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②发展中国家:适当的补偿。
4.公平互利原则1)国家间的经济关系中,主要指:法律上一切平等,都有权参加国际经济问题决策,分享利益;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和义务。
2)私法主体间主要指:私法主体的经济活动应建立在自愿、平等、和谐的基础上。
5.国际贸易术语概念: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形成的习惯。
它以不同的交货地作为标准,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和风险的划分。
特点:1)任意性。
2)仅仅适用于有形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6.2010年文本对2000年文本的修改对D组贸易术语的增删。
DAP代替DAF、DES、DDU (Delieved At Place 需卸货)DAT代替DEQ (Delieved At Terminal 无需卸货)改变了分类标准,由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类变为以适用运输方式分类。
水上运输:FAS、FOB、CFR、CIF各种运输:EXW、FCA、CPT、CPT、CIP、DAP、DAT、DDP3)风险、费用转移的修改。
1990年、2000年:有关货物风险费用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精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归纳(分章节)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第一节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 r 货物贸易一一完备、传统贸易法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一一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一一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r直接投资一一国际投资法 投送、 间接投资一一国际货币金融法<税收一一税收管辖权、冲突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一一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B 、投资保险一一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一一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D 、税收征纳一一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E 、投资争端解决一一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 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自然人和法人: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自然人和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能力予以限制(1)我国对“外贸经营权”的扩大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9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自然人、法人、 国家、国际组2004年《对外贸易法》第8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J总结:1)主体范围扩大到自然人;2)权利的取得由审批制变为登记备案制;3)由于还存在登记备案制,因此仍然存在对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
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
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
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
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
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
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
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二、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
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
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
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
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重点整理在准备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复习时,学生需要系统地整理课程的重点内容,以便更好地复习和掌握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则的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因此在复习时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整理。
下面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国际上用于调整国家与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等。
第二部分: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内容1.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机构和功能:包括WTO的组成机构、主要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货物贸易法:主要涉及合同法、货物买卖法等相关内容。
3. 国际贸易支付和信用证:学习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则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投资的基本概念和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
2. 国际投资协定:学习国际投资协定的作用、内容和争端解决机制。
3. 知识产权保护:了解国际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部分:国际金融法的相关内容1. 国际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主要特点,以及常见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
2. 国际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则:熟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规则,包括跨境金融监管、反洗钱等内容。
以上就是国际经济法课程复习的重点内容整理,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提供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建议同学们结合案例和实际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并掌握应用技巧。
祝各位同学能够取得较好的复习效果,顺利通过考试!。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5.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特别关税减免制度的关税制度。
6.原产地规则:是指要求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受惠国产品,必须完全原产于受惠国或在受惠国国内经过实质性的加工或制作,并按规定的条件运往給惠国的规则。
7.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力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8.国际经济统制关系:国际经济统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关系。
9.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关系。
10.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是指在国际货物卖卖中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价格构成以及卖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风险界限、费用负担的国际贸易惯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了解: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1.;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组织及其交~;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 往的法律与制度。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2.同:国际性、互助性、基本原理VS①主体(国家、政治经济组织)国际公法异②渊源(国际公约)③调整对象(国际政治关系)④解决争议的方法(赔礼道歉战争)同:主体、国际性、基本原理VS国际私法①调整关系(民事流转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异②法律性质(冲突法,间接调整)③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接受仲裁不适用)3.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公平互利③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南南合作【发展中国家之间】、南北合作【发展中与发达】)4.WTO《建立WTO协定》《关贸总协定》GATTWTO的法律文体体系——“一个协议四个附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另外三个附件WTO的基本原则体系及例外①最惠国待遇原则(MFN: 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 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也给予对方。
1 / 18MFN的例外:a)区域经济安排b) 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c) 边境贸易②国民待遇原则(NT:National Treatment):即在其他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受的待遇。
NT的例外:a) 政府采购b)仅对某种农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5.国际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区别①无形性②主体的跨国流动性③多样性④复杂性(法律、政策)6.服务的提供方式①跨境服务②过境消费③商业存在④自然人流动7.《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产生、特点、宗旨、主要内容、影响全称: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产生:GATS 是1982年美国在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服务贸易纳入谈判议题。
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质的管辖范围。
宗旨: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主要内容:2 / 181) 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透明度;公平竞争即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
2) 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要求,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确定。
影响:a)服务贸易有了共同该遵守的国际规则;b)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c)促进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d)协调各成员方利益;8.提单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法律特征:1)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定舱单是海上运输合同。
2)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9.承运人的责任(1)一般义务:①提供适航船舶;②适当和谨慎(2)《汉堡规则》对于承运人责任的新发展:①责任期间:“钩至钩”→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②责任基础:合同责任→推定过错责任③免责事项:十项→三项(不可抗力、海上救助、货方责任)④赔偿责任限额:提高限额,改用特别提款权作为记账单位3 / 18.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10①标的→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②技术受让方取得技术知识的使用权③长期性和复杂性适用法律的特殊化④技术贸易的标的11.③know-how【没有~】①专利②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都没有取得专利12.跨国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巴赛尔体系1.巴赛尔委员会:1975年国际清算银行发起并成立的“巴赛尔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上协调跨国银行管制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目标是加强各国银行管理当局间的联系与接触;制定广泛的统一管理规则,改进跨国银行管理的统计标准。
2.巴赛尔协议:巴赛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巴赛尔协议”,主要包括:《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巴赛尔新资本协议》。
3.影响:巴赛尔协议对各国虽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确立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对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所广泛认同和接受,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国际惯例。
灵活掌握:主体: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际经济组织④国家.180公约的适用范围:.2Ⅰ概括式: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①买卖②货物(有形动产)③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eg:港澳台)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适用公约Ⅱ排除式:公约明确排除了货物:4 / 18供私人、家人或家庭适用的货物的销售【小额度】;①②经由拍卖的销售【与买卖自由相违背】;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拍卖财产】;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登记国、船旗国】;⑥电力的销售【垄断】不涉及的若干问题:【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公约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①合同对标的物所有权的影响;②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③公约的适用问题:我国对803.①对书面形式以外形式的保留;的保留【如果适用这条,就把②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时适用公约”主动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权利交出去了,合同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5 / 18要约撤销撤回【面对面、电话、传真等即时的不可撤销】5..要约未送达:可撤回A .要约已送达:①大陆法系→不可撤销B ②英法法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可撤销③公约折中→原则按英美,例外为大陆(有明确有效期的、以一定言辞表明不可撤销的、基于信任)6.迟到的承诺和实质性修改自身原因→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迟到的承诺其他原因→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表示拒绝英美法系:镜像原则大陆法系:不能实质性修改《公约》规定,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及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6 / 18要约的条件。
违约补救.7原则:①补救实际损失②补救财产损失③受害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补救的方式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对方根本违约;或者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合同方式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卖方交货不符合同,且构成根本违约重点:一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数额:等于损失额(包括利润)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损害赔偿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由其承担)8.风险转移1) 卖方安排运输,货交承运人时2) 在途货物,自合同成立时(不是提单交付时)3) 买方安排运输时,货交买方支配时4) 特定化(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5)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
这一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卖方无违约行为。
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由卖方转给买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
注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1)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约定的——交货时风险转移2) 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货物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7 / 18买方违约的时间就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3)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除非风险是违约方导致的【延迟交货遇上雨季】9.承保的损失实际全损全部损失损失推定全损:商业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船货面临共同危险、人为有意造成的合理损失和费用、各方分摊单独海损:非人为有意造成的、意外损失10.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除外责任㈠被保险人的故意㈡发货人的责任㈢货物的自身缺陷㈣包装不当㈤航行迟延or行市变化11.保险理赔1、代位求偿1) 存在责任第三人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可归责于第三人时,保险人在给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请求权2) 不得侵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3) 补偿原则,不能请求双份4)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5)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8 / 182、委付1) 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不得附带任何条件2) 委付标的是要求全损赔偿的条件,委付导致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3) 保险公司可接受也不接受,但一经接受,不得撤回12.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
特征:承保机构: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承保对象:海外投资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象。
承保范围: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承保任务: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象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13.居民身份认定住所【固定、永久】居所【经常居住地】居住时间14.法人居民身份认定①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董事会、股东会召开地)②总机构所在地(主营地)③法人注册成立地15.来源地认定9 / 18①营业所得来源地认定【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②劳务所得来源地认定【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③投资所得来源地认定【投资权利发生地/使用地原则】④财产收益来源地认定【不动产所在地】16.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前提:互相承认对方的税收管辖权①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②免税法③累进免税法④抵免法⑤扣除法和减税法税收饶让抵免不是方法→用以实施税收优惠的方法17.布雷顿森林体系创立:1944年,44个国家参加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被称为“布雷顿森林体制”,其后创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