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解读20171025 - 副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6.生产日期(包装/灌装日期) 和保质期 日期标示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 大包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的
保质期由企业依据杀菌方式、包装容器性能,通过定期保藏试验确定
酒精度在10%vol 以上的酒类、食醋、食用盐、味精、固态食糖可免除标 “保质期”。 7.产品标准号 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
LOGO 1
背景和意义
新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意义:
一是引导、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向消费者承诺。
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扩大宣传。
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四是食品监管的需要,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LOGO 2
背景和意义
新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我国目前食品标签管控状况
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GB 7718
GB 29924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GB 28050
GB 13432
各产品标准
LOGO
背景与意义
新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第 11 页
01
02 03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 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 用食品标签》
LOGO 1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背景和意义
新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目录
背景和意义
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2
LOGO 1
背景和意义
新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
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条):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内容。
04
一、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718-1987 GB 7718-1994 GB 7718-2004
二、标准框架
1、范围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 包装食品标签。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 、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直接提供 给消费者 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 者
与GB 7718的不同
两者都要执行,GB 771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除了相关规定,在第四章中对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7718等 食品相关标识规定的责任处罚做出了规定。 两者规范的主体不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范的主体是“预包 装食品”的标签,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体是所有食品的标签 ,非“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也须遵守此规定。 规定中第七条必须标识产地(标注到地市级)的规定在通则中未明确。
规定中强调必须标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而通则中规定要标识 “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第(四)对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 装字样”的规定通则中未明确; 规定第十三条除了按产品标准规定应标注“质量等级”外,增加了“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 明”规定。 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QS的标注和混装非食用物警示标注的内容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
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 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
二、标准框架
4、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贮存条件、食品生 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标示内容(辐照、转基因、营养 标签、质量等级)
,通则中未明确。
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四种应当标注中文说明的情形,通则中只对“辐照 食品”和“转基因食品”有相应规定,而对“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 体易造成危害的”和“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 其他中文说明的”两种情形未明确说明。 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罗列了七种不得标注、四种严禁标注的内容,通 则中在“4 基本要求”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未一一明确。 规定第二十六至三十九条是罚则,通则中没有罚则。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而 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 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二、标准框架
2、术语和定义(7个)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在一定
2.配料表
引导词:配料或配料表。(原料) 单一原料的产品仍须标“配料表” 如:单一原料的果酱(不加任何添加剂)、水果干制品、食用 菌(木耳、蘑菇)、100%果蔬汁等等; 各配料递减排列,不能加“等”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 料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复合配料,加括号标明原始配料;当有国标、行标时,加入 量<25%,不需标示; 挥发性配料不需标示、加工助剂不需标示 如:饼干(水) 可食用的包装物,标明原始配料 如:胶囊、糖果糯米纸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 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标准框架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
写正确,易于辨认。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
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 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视频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
述。
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二、标准框架
3、基本要求(11条)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 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 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 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LOGO 1
背景和意义
新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一百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售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
1.1、产品名称为繁体字或外文(不符合GB7718-2011中3.8条) 1.2产品名称未在醒目位置清晰标示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不符合
GB7718-2011中4.1.2.1条)
1.3、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 介绍食品;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符合GB77182011中3.4和3.5条); 1.4、名称和净含量不在同一展示版面(不符合GB7718-2011中 4.1.5.5条);
固液两相,且固相为主时,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同一预包装内含独立相同预包装,应标示数量 eg 净含量:400g(4*100g;或内装4块)
5.制造者(经销者/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加工 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 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进口: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名)和在中国依法注册 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一般必须标注项
1.食品名称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 名称;


选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无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 混淆的名称; 误导时(创新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商标 名称等),邻近部位标示真实属性名称;


不得利用色差字号迷惑消费者。
如:“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
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
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
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8.质量等级 如在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有质量等级规定的,就应 该标示质量等来自百度文库。
如:酿造酱油、茶叶、芝麻油等等
9.产地
10.贮存条件 11.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辐照配料 12.转基因食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8-09-01公布, (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123号令修订。 适用范围:国内生产(含包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 和管理。 标注内容: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 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标准、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 、许可证编号及QS、警示说明等。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得分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 内含多个独立包装、清晰醒目、中文、字体高度。 法律责任
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通用名称。
复合配料(≤25%)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带入原则且 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则不需要标示 类别归属名称 植物油、香辛料、淀粉、胶姆糖基础剂、果脯蜜饯、食用香 精香料
3.配料定量标示
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几种特别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 (成分),或配料(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 配料的添加量,这就是配料的定量标示。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饮料酒(酒精度≥10%)、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味精免除保质期 。 4.4 推荐标示内容: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
5、其他 6、附录(3个)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食品添加剂标示形式、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 标示形式(净含量和规格、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 ,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巧克力饼干
4.净含量、规格和固形物含量 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版面上
规定了计量单位(g、kg;mL/ml、L/l)和字符最小高度 冷冻水产品、畜禽肉制品须标示加水冷冻前的“净含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