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考试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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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考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
A、不需要全部履行,但要按顺序履行B、不但要全部履行,而且应当按顺序履行C、需要全部履行,但不用按顺序履行D、既不要全部履行,也不要按顺序履行正确答案:B2、下面不属于人力资源市场构成要素()A、劳动者B、家庭成员C、用人单位D、中介机构正确答案:B3、以下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吴桥某杂技团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B、西部某偏远企业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C、海政歌舞团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D、北京市体操队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正确答案:B4、矿山开采和作业场所的事故,属于()。
A、重大劳动卫生事故B、重大劳动争议C、劳动关系冲突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正确答案:D5、谈判技巧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也是一种辅助性的使用方法,从实践情况看,下列哪项不属于谈判辅助技巧()。
A、分工协作B、穷追猛打C、重点突破D、以诚取信正确答案:B6、一般情况下人的职业理想实现的条件不包括()A、后天努力程度B、社会需要C、行贿领导D、个人内在条件正确答案:C7、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以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的制度称为()A、劳动合同制度B、集体合同制度C、厂务公开制度D、集体协商制度正确答案:D8、处理集体动争议一般要坚持三方协商的原则,即由员工、雇主和()三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提出调解方案?A、企业人力资源部门B、政府劳动行政部门C、职代会D、工会正确答案:B9、我国的集体谈判种类()。
A、全国性组织之间的谈判B、各行业组织的谈判C、地方工会与雇主组织的谈判D、三方协商谈判正确答案:D10、下列劳动保障法律规范中,效力层级最低的是()A、宪法中的有关规定B、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C、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正确答案:C11、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A、暂时空缺,下任再选B、由其他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C、由原来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选D、由用人单位视情节决定正确答案:C1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A、用人单位单位领导B、用人单位劳动者C、单位领导单位员工D、单位领导劳动者正确答案:B13、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是对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中的()A、思想要求B、心理要求C、行为要求D、语言要求正确答案:C14、()是以劳动合同的附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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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活中我们知道,⼀般从事商业活动的都是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的。
如果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侵犯商业秘密⾏为的若⼲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性,能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保密协议,建⽴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下列⼿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的⼀般常识或者⾏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需付出⼀定的代价⽽容易获得。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1862ad7ff46527d3240ce09c.png)
《 劳动合 同法》 第 2 4条规 定 ,竞业 限制 人员 限 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员 ,但对 “ 其他 负有保 密义 务 的人员 ” 的含义 或
范围未做任何解释 ,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 中可能 以存 在商 业 秘密为由与普通劳 动者签订竞业 限制协议 ,损害普通劳 动者的 自主择业权 。劳 动者 是否 属于 用人 单位 “ 其他 负
工 ;该协议执行到李开复与微软签署的竞业限制协 议期 满
为止 。 …从李开复案件可 以看 出,竞 业限制协议 旨在通 过
・
收 稿 日期 :2 0 09—1 2 0— 5 科研项 目:甘肃政法学 院 2 0 0 9年科研资助重 点项 目 “ 劳动合 同法律问题研究 ” ( 目编号 :G F0 9 Z L 3 的 项 Z 2 0 X D W0 ) 阶 段 成果
作者简介 :田春苗 (9 6一 ) 17 ,女 ,甘肃兰州人 ,甘 肃政法学 院讲 师 ,研究方 向 :经济法学
有保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 、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
无 效 ,这样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补偿 金 的规定 。二是 《 动合 同法》 规定经 济补偿金 的具 体 劳 数 额和支付方式 ,需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这显然对处于弱 势 的劳动者不利 ,《 劳动合同法》 至少应 明确规定 经济 补 偿金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可能获得 的收入 ,同时参考其 他 国家的做 法 ,将经济补偿金确定为劳动者年 工资 收入 的
括 ,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 ,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
、
竞 业 限制 的法 律 内涵 及 其 作 用
论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论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551fb5a770bf78a64295413.png)
企业与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海事大学 吕鑫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手段来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然而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有欠缺,救济手段并不丰富,也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商业秘密保护中乱象丛生,因为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引发的争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此,加强法律保护力度,构建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有关内容的深入研究,对我国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建议伴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人才的竞争也愈演愈烈。
商业秘密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发展,它是企业存续的重要命脉,如果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不慎泄露,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破坏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许多企业和管理者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首先,秘密作为一个常见的概念,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各处,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交流中经常会涉及到这个词。
但是,究竟什么叫秘密,秘密的定义又是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科学界定。
如果单纯按照字面上的意思来看,“秘”是不公开,不清楚的事情;“密”是隐藏、躲避的意思。
将“秘密”两个字连在一起,就会变成一个同义的合成词。
一般看来,那些属于秘密的信息,基本上都包含隐秘性、价值型和实用性三个基本的特征。
(1)隐秘性。
商业秘密可以说是秘密的一种具体化形式,它必然具有不被大多数人知悉的特性,这种信息都是不能公开的,其他人也不能从各种渠道去获取。
(2)价值性。
这些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价值性。
商业秘密中包含了许多无形的价值,这些价值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资产,为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96cef64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78.png)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用人单位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合规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和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描述某知名科技公司招聘了小李作为技术工程师,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小李不能擅自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一段时间后,该公司竞争对手意外地获得了该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和新产品设计图。
调查发现,这是由小李泄露的。
案例分析1. 泄露原因小李泄露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
首先,可能是小李对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标准了解不足,导致没有意识到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
其次,他可能被竞争对手给予了利益或胁迫,从而无意中或故意地泄露了商业秘密。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用人单位泄露了商业秘密,将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3. 保护员工权益虽然小李泄露了商业秘密,但也应该充分保护他的权益。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内部调查,以确保证据充足,并遵守合法程序。
其次,用人单位应向小李解释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并告知他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小李,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政策和标准。
其次,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对重要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和管理,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传播。
最后,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和监督,避免泄漏事件的发生。
结论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仅有损公司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惩处和保护员工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8f708c0d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f.png)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在现代社会中,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劳动合同中特别涉及到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保密法规要求保密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以及员工的个人隐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应该遵循以下法规要求: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
雇主和员工应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期限和范围,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要求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雇员需遵守的保密义务。
该法规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如加密、访问限制等。
3. 行业相关法规:不同行业可能存在特定的保密要求,如医药行业的药品研发资料保护等。
劳动合同中需要结合行业实际需求,遵守相关行业法规。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都应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员工的创作作品,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方。
一般情况下,雇主会要求员工将工作中创作的作品的知识产权转让给雇主。
2. 《专利法》:对于员工提出的发明创造,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方,并约定合理的奖励制度。
同时,雇主也有义务保护员工的发明创造,防止他人侵犯。
3. 《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益是保证公司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环。
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员工对公司商标的保护义务,避免商标泄露或滥用。
三、注意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要求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具体: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合同应包括具体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保密义务等细节。
2. 合理合法: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约定应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623a4db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55.png)
经验总结
可口可乐公司的保密措施表明,对于 涉及大量配方和生产工艺信息的制造 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 体系至关重要。要明确保密责任和义 务,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沟通 和协作,共同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案例三:某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案例
背景介绍
安全措施概述
某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其生 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技术信息和业务 数据。为了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该 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
法律纠纷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 企业面临法律纠纷,给企 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保护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不够强,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
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事件频发。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 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但相关 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存在一些漏
加强对移动设备的管理,防止商业 秘密信息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签订保密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01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约束员工
的行为。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02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和责任。
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03
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泄露
对策
建立严格的保密协议和制度,对核心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保 密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05
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实践
背景介绍
华为公司是中国著名的科技企业,其业务涉及电信、智能手机等领域,为了保护其核心技 术和业务信息,华为采取了一系列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a91bf67a98271fe910ef9af.png)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摘要:在经济领域中,无论是国内经济交往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频繁发生。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据新华网8月11日电,日前,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一百多年前的司法判例中就出现过,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
我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930dcdd949649b6648d74794.png)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关系整个经济竞争秩序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它所包含的矛盾突出地反映着劳动合同的特性,因此,深刻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竞业限制制度有利于繁荣劳动力市场,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分析,深刻剖析当前竞业限制制度中的缺陷,试图将其完善。
关键词:内涵;作用;缺陷;完善一、竞业限制的内涵及其作用1、竞业限制的内涵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tocompete”。
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
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主要规定了其任职期间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特定主体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都有别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理性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尚属原则概括,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2、竞业限制的作用时任微软公司副总裁的李开复博士跳槽到google任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而引发的诉讼,引起了一场对”竞业限制”的热议。
微软公司认为李开复违背了曾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将google公司及李开复一并告上法庭。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开复可以继续为google工作,条件是工作范围将受到限制,且李开复不能从微软招募员工,该协议执行到李开复与微软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期满为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faf6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15.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29•【文号】劳社部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我们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普及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本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定好宣传工作方案,在劳动保障系统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中广泛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本法,为法律规定的落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全面介绍本法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哪些修改完善,阐释为什么要作出这些修改完善,宣传作出这些修改完善的重要意义。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b97d6165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18.png)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2969ee12ba1aa8114431d9de.png)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1 商业秘密概述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
新颖性,即创新性。
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职业选择权的冲突与协调
![,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职业选择权的冲突与协调](https://img.taocdn.com/s3/m/af526afd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c4.png)
,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职业选择权的冲突与协调一、企业享有商业秘密权? 国家科委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一、企业享有商业秘密权?国家科委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因此,科技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技术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这一规定赋予企业享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权。
?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及经其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2?价值性,商业秘密对工商业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从而成为贸易活动的重要对象,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4?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条件是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而企业对其所拥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否享有商业秘密权主要看其在多大程度上为公众所知悉;它对权利人及其竞争者的价值; 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这里?“合理',是针对可以预料的窃密手段而言,并不强调'万无一失',因为非常的窃密手段超出人们的预料能力或防范能力之外,根本无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员工签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员工签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54790068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dd.png)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一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保密协议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签订,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的法律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条款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也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是保密协议的重要内容,旨在防止员工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等。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b760f3f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ca.png)
一、引言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其保护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合同成立对对方有重大不利。
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1. 保密信息范围:明确界定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
2. 保密义务:规定保密义务人不得泄露、使用、复制、转让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保密期限:约定保密期限,通常为劳动合同期限、项目合作期限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四、总结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等。
在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
![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638a0a3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e1.png)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各级各类商业秘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商业秘密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有关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客户的商业秘密、人事薪酬信息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保密岗位保密岗位是指从事的工作涉及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公司的资金、财产和员工起重大作用或影响的岗位。
公司根据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的性质及其影响,对各保密岗位进行分类,各类保密岗位具有不同的保密要求。
保密岗位的分类及各项要求,由公司法务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保密范围公司保密范围如下:(1)与本公司发生营销关系的客户名单;(2)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情报资料、计划或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书;(3)公司在营销活动中所积累的特有的营销方式和手段;(4)公司包装设计和各类应用程序(包括软件开发应用、数据信息等);(5)公司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6)公司的各种会议、决议和内部重大事务的记录等;(7)公司带密级的各类文件(包括工艺技术文件、人事档案、工资状况等);(8)公司重要场所如质量检测区域、产品生产区域、产品研发区域等。
(9)其他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保密规则与保密管理第五条密级确定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公司产品研发方案、产品推广方案、客户资料、采购资料、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图纸、员工薪资、财务数据等为绝密级;(2)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等为机密级;(3)公司现行或规划构思中的管理制度、管理文件、员工人事资料等为秘密级。
第六条保密规则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遵循以下规则:(1) 本公司各类人员都负有不泄露或为私利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的义务,并承担维护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责任;(2)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或经营活动中,凡知悉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负保护责任,并承担实施保密措施的义务;(3)本公司各类人员在公司的任职工作或经营过程中,可能获得或了解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均应具有保密责任,并承担不泄露、不打听、不谈论的义务;(4)上述规定的保密范围的相关资料有密级资料外出时,要妥善保管。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a0d3eef8c75fbfc77db2b8.png)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引言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然而,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关规定大都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极不统一,有进一步改革、完善之必要。
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出发,指出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商业秘密属性不明、权利主体及侵权主体范围过窄、侵权方式过于原则、缺乏商业秘密保护限制性规定等诸多问题,并提出明确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完善相关主体规定、引入限制性规定及法定赔偿的立法构想。
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①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
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至高点。
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
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现象愈演愈烈,商业秘密经常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经营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
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经营者开发商业秘密的热情,也破坏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愈来愈高,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对商业秘密给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我国自90年代以来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但总的来说,现行规定内容分散、系统性不强、保护程度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目录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3)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一)商业秘密性质不明确 (3)(二)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 (4)(三)侵权方式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受限 (4)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构想 (5)(一)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5)(二)引入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规定 (6)(三)完善程序法规定 (7)(四)改革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模式 (7)注释: (9)参考文献: (10)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建国以后直到1991年基本上为空白。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a29d5c8a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70.png)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哪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久)商业秘密保护比较有效的手段有哪些?您好: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槐缺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一) 劳动法保护用“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
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
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
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依据如下: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桐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铅轮辩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bad1d2458fb770bf78a55e6.png)
2010年和谐劳动关系主题征文《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一)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确保经济平稳发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用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合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诸如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局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等问题。
它同时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比如:新规定了行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放宽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助于用工稳定,能确保企业生产顺利进行,对我区经济平稳发展起到基础作用。
(二)提高单位用工成本,促使企业审慎用工由于受到整个市场就业和劳动用工条件的影响,当前的企业用工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讲存在的问题较多,部分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劳动用工方面的主动权。
很多企业并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而存在没有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的情况。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多种违约情况,大大提高了企业违约成本,企业对用工将会越来越谨慎。
二、《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了解不全。
一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广大劳动者都对该法寄予厚望,但有许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知道甚少。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但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工作环境的限制,加上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农民工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维权的能力还很弱。
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a56793d716fc700aba68fc36.png)
劳动合同法实施有什么样的意义1、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解除的法律责任,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在根本上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有动力更好地工作,社会才能保持稳定,经济也才能健康平稳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通过规范双方的行为,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不仅明确保护劳动者,也同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为了让用人单位充分行使经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达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终极目标。
2、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低成本的优势。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在劳动力成本提高压力之下,企业应该着力提高效率、产品的创新性及服务质量,以此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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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保护完善
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正如同商标、专利一样,作为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商业秘密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更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毫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
正因如此,现实生活中,握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无不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相关竞争性企业则试图通过“挖墙脚”、“工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就成为企业、政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也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从我国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来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3条、第24条、第90条上。
其中,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与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该法在沿袭《劳动法》第22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对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竞业限制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另外,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不仅要按照约定向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说,这是《劳动合
同法》的一大进步,对劳动者违约明确课以赔偿责任极大地增强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
但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仍有如下不足:
一、对于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停留在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上,而没有对某些特殊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作出强制性要求。
事实上,依据法理,即便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没有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已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仍然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未规定双方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及是否需支付对价。
理论上讲,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至解密时止,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也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
但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保密费”,现行规定并未作出规定,而留由当事人约定。
三、未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
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从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但却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且在劳动者违反该项约定时也无法向其主张违约金,只有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但由于损失赔偿性质为恢复性赔偿,并未使劳动者承担因违约而带来的惩罚性后果。
四、未对某些特定人员在职时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容易出现这些人员同时在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却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并不被禁止。
但这种情况下,两家用人单位的利益却都将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