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的认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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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的认知分析
张宪
中山大学比较宗教研究所
[论文摘要] 本文尝试说明可以从认知角度对宗教信仰及其经验进行分析,以确认支持宗教信仰的
特殊经验与日常感觉经验一样具有同样的认知信息和水准。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交代问题的引
出;第二部分介绍认知分析的历史背景;第三部分简述认知分析的几种主要观点;第四部分就宗教
经验从认知角度展开初步的分析并给出判定的几个标准。最后的结语部分指出,宗教信仰是一种向
着终极实在开放的认知自由活动。
一.宗教解释——解释学抑或认知科学?
当我们说宗教经验是宗教信仰的基础时,实际上对宗教作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解释:信仰者通过宗教经验发现了自己的宗教信仰的直接或间接证明的要求。例如,基督徒相信,圣灵(Holy Spirit)赐予他(她)超自然的荣耀,使他(她)在皈依(上帝)之后,找到自己与世界相关联的新途径,由此他(她)便假定,自己对圣灵赐予超自然的荣耀的信仰被经验间接地证明了。这种宗教经验使信仰者对周遭世界及其事物有完全不同的认知反应,这反过来即成为信仰者假定圣灵存在的一个理由。另一方面,当信仰者自认为正在经验上帝的临在时,他(她)便认为他(她)的经验证明了,假定上帝就是他(她)所经验的东西是正当的。因此,在相信上帝向他(她)显现时,他(她)的经验直接证明了信仰上帝是合理的。1这里,宗教经验有别于日常经验的一个主要特点当然是它的神秘性。无疑,神秘经验普遍见之于人类的宗教活动中,特别在一神论宗教那里,它既是对上帝及其启示的神秘认知,又是把人引向上帝之路的津梁。不过,宗教经验的神秘性仅是表明宗教经验不同于日常经验的特殊性,并非说,宗教经验具有神秘性就成为不可解释的经验。神秘经验无疑也是经验,“神秘的”在人类语言使用中极富弹性。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神秘经验指的是,呈现在意识的“信息”被我们某种对终极实在的超感官知觉所获得。2
早在十九世纪下半页,美国心理学家、实用主义哲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1910)就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宗教经验的本质。他在《宗教经验之种种》(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 A Study in Human Nature, 1902)中,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宗教经验的神秘性作了较为详尽的科学分析。3不过,从认知的角度研究宗教并由此形成一种所谓“宗教的认知科学”,这是较为晚近得多的事情。
1详细的分析可见[美]迈尔威利•斯图沃特编《当代西方宗教哲学》,周伟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281-290。
2参见[英]约翰•希克《宗教之解释——人类对超越者的回应》,王志成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页192。3参见该书英文版第十六和十七讲演(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A Study of Human Nature, New American Library, 1958),页292-328。
不可否认,目前宗教研究基本上是在人文学科语境中的活动,它旨在说明性地评价而非解释性地切入宗教方面的认知问题。由人文学科带出的某种解释学的切入,着眼于(宗教)文本的阅读(广而言之“文化的阅读”),只是要求通过文献分析获得某种专门知识,当然其中主要的是历史的和哲学的知识。从社会科学方面看,对宗教的研究实际上是解释学的变种,因而是人文学科关注的回声。4这样的研究把关注点放在宗教活动的社会化过程(即组织形式和教化意义),换言之,它不太关心宗教经验的结构、宗教观念的习得和传达,而是关心宗教的社会功能。因此,大部分研究者特别有兴趣追问,宗教如何满足诸如个人的和社会的整合这样的心理学的和社会的需要。不幸,这样的切入已经设定某种确实是过分简单化的心灵理论,即把人的心灵简单看成为信息传达的导管以及只有为信息服务的功能,没有认真注意心灵本身如何构建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
有学者严肃地指出,用属于人文学科的解释学方法为宗教研究定位,大大缩窄了关于宗教的追问。而且,解释学通常是历史相对主义的。然而更为严重的是,解释学在宗教研究中不仅给予宗教文本以特权,而且在一般意义上也给了文本范畴以特权。5简言之,问题在于,宗教系统并不是文本。解释学方法必定被强求去固定那些并非文学的宗教系统(或任何符号-文化系统),例如各种活生生的宗教仪式、宗教实践以及几乎所有的偶像崇拜。坚持在文本线索中建构所有的文化现象,必然使研究者看不到这些文化现象的许多非语言学的特征。
这里,我并不反对把解释学方法用于所谓的“反思宗教”。我只是想强调说,我们不可以把一种宗教简单视为文本而对其加以类比。不错,研究者可以采用一种介于潜在的宗教系统结构和自然语言的语法之间的类比,二者并不矛盾。尽管文本总是在一些自然语言中出现,但是,自然语言和它们潜在的语法结构都不是文本。“自然语言”的概念既没有预设“识字”的概念,也没有预设“文本”的概念。事实上,大量的自然语言存在于说者-听者从未产生过一个文本的情况中!
采用解释学方法作为宗教研究的唯一途径会带来另一个负面后果,即强调对历史的自我感知,也就是说,把(研究者眼中的)“历史”当作基于文本的文本。把宗教仅视为历史的文本,不可避免会过高估价传统记录和文本记忆。由此,对世界上有些不属于此文本系统的民族和文化组织产生一种视而不见的傲慢态度。这直接表现在大大小小欧洲中心主义者、文化殖民主义者的著述中,因为他们认定“原始人”没有传统(换言之,他们没有文本)。也正是这个意义上的“传统”,本应由解释学继续追问却大部分被忽视。
尽管我们承认人文学科在(宗教)文本和(宗教)传统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却不同意说文本和传统囊括了所有宗教现象;也不同意说,文本和传统是宗教的最基本特征。当然,说宗教系统不能从理论上加以解释,这也是不对的。相反,我们拒绝这种见解,所有对宗教现象的解释,都可以由人文学科和解释学方法来“埋单”。6事实上,要提醒注意的是,宗教活动大量存在于现在的和过去的文化中,而解释学的切入恰好误解了有关宗教活动的根本特征。
认知科学作为解释学的补偿,给我们提供了另一条重新解释宗教现象的路径。所有宗教现象都具有这样一种最根本的和普通的特征,这些现象发生在一种象征的-文化的系统中,它本来就预先假定了一些超人类的代理者。这个关于宗教的实质性看法,大体上为我们提供了
4例如,宗教人类学、宗教历史学、宗教语言学、宗教社会学等。
5参见劳森和马考雷合写的论文“良知的危机、认同的困惑:由认知切入宗教现象的可能性”,载《美国宗教学会杂志》卷61(Crisis of Conscience, Riddle of Identity: Making Space for a Cognitive Approach Religious Phenomena,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LXI/2),页214。
6“埋单”是粤语方言,原意为付清帐单。现转意为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