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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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一、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司法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二、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1. 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的提升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力度,完善了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这些举措显著提升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法院体系和检察院体系,形成了覆盖乡镇、县区、市和省级的全面法律服务体系。

还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提高了律师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活动。

3. 司法公信力的增强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逐步增强。

通过大力整顿司法秩序、打击司法等举措,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全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4. 法治意识的提升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还体现在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通过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全民更加重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和有效执法,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

3.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基础。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2年(精编)一、1. 理论法材料一: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江南博哥)会主义法治建设……党领导深化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依法纠正冤错案件,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材料二:当前,法治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原因在于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摘自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材料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执法司法权力专业性强、自由裁量度大、受干扰诱惑多,权力的多重属性表现得尤为明显。

摘自钟政声:《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规范用权》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解,谈谈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直接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达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范文]【谈现状】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党在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

【谈进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科学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一个坚持”,具有以下重大意义: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重构

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重构
官担 任审 判委员会 委员 的情 况 比较 少见 。尽 管大
部分 审判 委员 会 委 员都 曾长期 从 事 审 判业 务 , 在 各 自所熟 知 的审判 领 域 游 刃有 余 , 但 由于 他们 的 业务 分工 不 同 , 对 不 属 于 自己业 务 范 围 的其他 部
1 . 《 法 院组 织 法 》 并 未 对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准入条 件做 出相关 规定 。我 国各级 法 院审判委 员 会基本 上是 按 行政 职务 、 级 别 高低 来 确 定 的。实
践中, 基层 、 中级 人 民法 院审判 委员 会一般 是 由院
长、 副院 长和几个 主要 审判庭 庭长 组成 , 由普 通法


我 国 审判委 员会 制度存 在 的主 要问题
( 一) 立法 上存在 的缺 陷和 不足
1 . 审判 委员会 设立 及运 作 的组织 法上 的依 据
为《 法院组织法》 第l 0条 、 第2 3条。关 于审判委 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权在三大诉讼法 中只有《 刑事 诉讼法》 对其作了进一步 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1 8 0条规 定 , 合议庭 开庭 审理并 且评 议后 , 应 当 作 出判决 。对 于 疑难 、 复杂 、 重 大 的案 件 , 合 议 庭 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 , 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 交 审判 委员会 讨 论 决 定 。审 判 委员 会 的决 定 , 合 议庭应当执行。对于何 为“ 疑难、 复杂 、 重大的案 件” , 《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 刑诉 法解释》 ) 又有具体化 的规定 。而《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根本就未涉 及, 这就使得民事、 行政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在《 民事诉讼法》 、 《 行政诉讼法》 上处于无法可 依 的境地 , 并进 一步造 成 民事 、 行 政 案件进 入 审判 委员会 讨 论 的随意性 更大 。 2 . 如果说 审判 委员会依据 《 法院组织法》 取 得 民事 、 行 政案 件 的讨 论权 , 但讨 论后形 成 的案 件 处理决定效力形式如何 , 在《 法院组织法》 中也未 作规 定 。 3 .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改革 和 完 善人 民法 院 审判委员会制度 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规定 审判委 员会是 人 民法 院 的 最 高审 判 组 织 , 那 么其 讨 论 案 件 的程序 应 当 规 范 化 、 统一化 , 而《 法 院组 织 法 》 和三大诉讼法均未对其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进行 具体规 定 。这是 立法 上 的缺陷 。 4 . 审判 委员 会 委 员 的准 入条 件 、 任期 、 届数 、 组成人数等问题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旨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增强司法透明度,从而不断完善法治建设。

本文将对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总结,以期评估工作的成果、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未来的改革提供参考。

一、工作回顾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系列具体成果。

首先,在推进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加强了司法独立性的保护,坚决维护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此外,我们积极推动智能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在司法透明度方面,我们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并推动了庭审直播等公开审判方式的普及。

最后,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我们加强了法官队伍建设,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成果评估司法体制改革在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度和司法效率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公众对司法公正度的满意度得到了明显提升,相关指标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也得到了提高,整体审判效果更加客观、公正。

其次,在司法透明度方面,庭审直播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使公众对司法行为有了更多的了解途径,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最后,在司法效率方面,案件的审理速度得到了明显提升,特别是在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方面,大大减少了人工操作的繁琐程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问题分析尽管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虽然我们加强了司法独立性的保护,但仍存在一些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需要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其次,在司法透明度方面,信息公开的程度还有待提高,应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最后,在司法效率方面,虽然智能化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但还有一些地方的司法系统仍未全面跟上,需要统一推进。

四、对策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在司法公正方面,我们应加大对司法独立性的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一切干扰司法独立的行为,确保司法决策更加客观公正。

其次,在司法透明度方面,我们应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积极推进庭审直播的普及,并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提高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了解程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引言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决定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框架意见,以指导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工作。

本文档将提出一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改革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提出一些明确的改革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完善司法组织架构,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加强司法公正,建立健全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制;3.推动案件审理流程简化,提高案件审理效率;4.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三、改革内容和措施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改革内容和措施供参考:1.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权力独立,完善庭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3. 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电子诉讼制度,实现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电子签章等;•简化庭审程序,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推广网络庭审,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司法公正。

4. 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推动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探索多元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欢迎阅读!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1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上海法院的司改工作于2014年7月在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试点,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一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5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抓好思想发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更是破冰之举,困难多、风险大、关注度高。

鉴于上海法院是首批试点单位,无经验可循,同时还担负着为全国司改先行探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因此,我们把统一思想认识放在试点工作的首要位置。

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先后召开有关司改的动员会、答疑会、培训会70余次,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上海试点工作的重大责任,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好顶层设计,遵循“三个坚持”,明确目标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层设计十分重要,我们遵循“三个坚持”,着力在方案设计上狠下功夫。

行政判决的执行制度重构

行政判决的执行制度重构

行政判决的执行制度重构[摘要]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司法尊严带来严重冲击,“执行难”受到多方面原因影响,既有法律规定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体制上的原因,本文试从重构我国行政诉讼审判体制入手进行分析,借鉴法、德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院体系。

[关键词]执行难;行政法院;重构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机关对已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1]。

在我国,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一直是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一大症结,通常情况是,如果在行政相对人败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具有强制执行权,所以从原被告力量对比悬殊上来看,很少会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而在行政相对人胜诉的情况下,胜诉方必须通过法院来执行,当法院对行政机关执行时,吃闭门羹的现象是经常会出现的,不仅使执行庭的工作处于尴尬的局面,也对我国司法的权威性造成很大冲击。

一、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执行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院在起诉阶段就压抑了相对人的诉权。

目前对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的数量屈指可数,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不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矛盾很少,而是因为能够进入司法审判或执行程序的行政纠纷为数不多,其根源在于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法院担心对行政机关执行的交易成本过大而主动避免让行政纠纷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行政机关对判决的不作为。

对于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财产性义务,法院尚有《行政诉讼法》第三款的规定通知银行划拨,但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裁判,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法院在这一的判决执行上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造成了难以执行的局面。

第三,法院强制执行力缺乏法律依据。

执行难是我国一直存在的问题,其结果不但损害了司法的威严,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行政诉讼法》对判决执行上的规定过于简单,惩罚力度不足以敦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另外,法院的司法建议和追究相关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x】

【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x】

【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x】司法体制之时弊: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合一202X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当时就要求“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时至今日,此项改革“雷声大雨点稀”。

这就从侧面告诉我们,此项改革因切中要害而举步维艰。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基于此,笔者就司法与司法行政事务职权的分离阐述如下。

一、司法与司法行政职权之比较现代意义上“司法”的概念是与分权学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的革命中,作为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产物而由行政中分离出来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依法裁判纠纷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对行政等权力予以限制,以防其滥用。

就我国而言,“司法”之“司”乃“掌管”、“操纵”之意。

“司法”即执掌法律实施的专门活动。

“司法”一词,我国古代即已有之,专指掌管刑法或狱讼官吏的官名①。

作为与立法、行政相对应并成为一种专司国家审判职能意义上的司法概念,在我国始于近代清末的变法修律。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宪法将检察院与法院相提并论,视为同类机关。

党的“十五大”至“十八大”报告中,则明确将法院、检察院均作为司法机关。

故理论上有“司法两权理论”之说。

②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的深入,世界通行的司法与审判实为同义语伊达秋雄著:《刑事诉讼法讲义》,政文堂昭和四十三年十月十日刊行,第15页。

的观点也渐为人们所认可,这与“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司法权只是指审判权,不包括检察权” 肖扬:《当代中国司法制度》,《五个当代讲稿选编》,中央党校出版社202X年版,第180页。

是一致的。

本文所说的司法权,主要是就审判而言的。

司法行政事务,是指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主要包括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及编制、人员选拔及培训、财务经费、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科技管理、后勤服务、行政人员等的管理。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广泛而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为了不断提升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平性,许多国家都积极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并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介绍几个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包括强化法官独立性、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信息化建设等。

一、强化法官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机制,例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选拔等方式来选拔优秀的法官人选。

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稳定的薪酬待遇和职业保障,确保法官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办案。

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透明、公开和负责任。

同时,建立公正的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和修正司法错误,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到维护。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方面,可以引入电子文书和电子存档系统,实现电子化办案,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综合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提高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改革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一方面,可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司法改革成果的宣传,向公众展示司法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获得感。

五、改进司法服务机制改进司法服务机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了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可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贫困和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仍面临各种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挑战。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1.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点之一。

在中国,法官裁判独立性一直备受争议。

但是,最近几年,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已经被推出,且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成功,这些措施包括撤销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管理权,明确法院的独立职权,启动了法官职业化进程,建立了独立的法官任免机制。

例如,实行“一案双审”制度,公开了审判记录,对法官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等措施,都有利于加强司法独立。

2.改革刑事诉讼制度中国一直被认为是个司法体制落后的国家,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

但是,最近几年的改革是深入的,并且一些成果被证明是成功的,包括酝酿了二十多年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提高了公诉人的质量,促进了协调。

在实践中,有一些成功案例也证明了这些措施的作用。

3.强化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过去,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往往是不透明,人们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存在怀疑。

但是,近年来的改革,司法公信力已得到显著的加强。

比如: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传媒和民间组织的监督,及加强司法机关的传承和培训,自动网络平台审判等措施,公众都可以参与和监督司法过程,进一步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挑战1. 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司法制度的改革,必然带来一定的挑战。

改革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是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升级法庭设施的可靠性;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数量并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适应和满足新司法制度的要求。

这是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不仅要在执法上做出努力,也要在法律上做出调整,并且需要人们逐渐适应新的体制。

2. 法官的独立性问题虽然改革的努力,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法官的独立性,但是,这个问题本身仍然存在,法官的独立性仍逐渐得到增强,但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还是存在不同的压力和挑战,威胁到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

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

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1. 前言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选择,是重大战略任务和长期斗争任务。

2. 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信息化强劲发展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一个完善、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司法改革也是保证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3. 改革方向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改革审判制度,增强审判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加强审判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是关键,因此,审判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中央办公厅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意见》,提出“审前中调、裁前中调、审后中评”的审判质量反馈机制,倡导司法透明、公开和公正。

在此基础上,实现审判公开,公布判决文书,让法官在阳光下审判。

2. 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法治保障,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承担得起法律费用。

针对这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推行法律援助制度,让法律知识的保护不再是有钱人的专利,法律援助亦面向全社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 推进司法改革,构建多元化解决争议机制。

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是构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旨在增加解决争议的渠道和多元化选择,让各方面利益更好地得到维护。

因此,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处在于,要推进多元化司法制度改革,通过改进非诉权益的保护、增加部门协商解决机制、增加传统仲裁制度、推进互联网审判和调解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4. 成效与影响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和影响如下:1. 司法公正性得到加强,审判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通过完善审判制度、推进审判公开,法庭审判的“阳光化”程度得到提升,有效遏制了执法者的审判权侵权。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1.独立的司法体系: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权威司法"。

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政体制,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确保其独立、公正的执法能力。

2.司法公开透明: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在司法活动中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审判公正性和法律透明性:建立全面、系统、公正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法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责,坚持"执法必须公正、公正必须执法"的原则。

同时,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审核和审查,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法律的透明和公正。

4.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依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查处和赔偿工作,修订完善赔偿法律,确保冤假错案的依法赔偿。

加大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工作力度,提高司法错误率的查纠效果。

5.加强司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与经验,在推进司法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

加强对外司法援助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法律和人权事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6.加大反腐力度:继续深化司法体制,加大反腐败力度,依法惩治司法腐败。

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滥用和侵权。

建立健全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7.加大司法公正宣传力度:增加司法公正宣传力度,推动司法公正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普及。

在司法过程中主动公开司法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树立司法公信力。

总之,中国司法应立足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从国家层面上讲: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从法治层面上讲: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从群众角度来讲: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

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成就和意义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实现了对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的重构。

这些改革成果带来了深远的意义,为保障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1.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制度完成了从过去的“党委领导司法工作”到“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国”、从“官员主导司法活动”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一刀切”到“适用量刑”等一系列重要转变。

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司法独立,保证了审判权的公正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2.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

通过深化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推进法官队伍建设、建设法官队伍,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提升司法公正性,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司法服务。

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的满意度。

3. 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中,我国不断推进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建设。

加强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了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等。

这些改革举措提高了社会公众解决争端的能力和信心,有效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4. 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在十八大以来的改革中,我国加强了司法公开和透明度,推进了司法信息公开和法律文化建设等。

通过设立公众参与机制、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化等方式,提高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

5. 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智能化司法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十八大以来,我国积极推进智能化司法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这对于解决审判难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十八大以来改革重构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及完善
主 义理 论 研 究 。
11 4
关键词 : 行政审判制度 ; 行政诉讼 ; 司法改革 ; 行政 法院
中 图分 类 号 : F 4 D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4 (0 )3 0 _ 5 1 0 — 2 0 2 1 0 - 14 0 1 1
“ ” 判制度是司法公正、 善 审 司法 独 立 、 司法 权 威 是 “ 个 社会 觉得 法 院类 同于甚 至 还不 如 一 般机 关 ” 整 。 的保 障。司法 公正 是法 官 在审判 过程 和结 果 中坚持 公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收 稿 日期 :0 1 0 — 5 2 1- 2 1
基金项 目: 湖南省 “卜 一五” 教育科 学规划课题 ( 】 0 C Y 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 革课题 ( 8 ) x K 8D 05 ; 10 作者简介 : 李湘刚 (9 7 )湖南安化人 , 16 一 , 副教授 , 潭大学诉讼法学博 士生 , 湘 主要从事宪法学 与行政法学 、 诉讼 法学 、 马克思
2 1 年 3月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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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科 学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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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与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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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全面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针。

司法体制作为保证公正、公平司法的基础,其改革意义重大。

本文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解读,探讨其背景、目标和取得的成果。

一、背景当前,全球化、信息化发展迅猛,社会变革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

与此同时,中国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迫切需要升级。

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成为提升法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二、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旨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加强司法监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来处理,防止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和不公正判决的问题。

2. 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透明度和公开程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3. 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司法权力的行使合法、规范。

4. 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三、成果自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1. 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建立了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关,并加强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司法透明度显著提升。

通过加强对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有了更多的了解,有效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3. 司法监督机制更加健全。

建立了相应的司法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的问题。

4. 司法教育和培训有力推进。

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

四、展望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

未来的发展方向包括: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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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重构与司法体制改革关键词: 司法体制/行政审判/独立性/行政法院内容提要: 我国行政审判体制不仅缺乏独立性,也未顾及行政诉讼的专业性要求;建立行政法院,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既可弥补行政诉讼专业性的不足,也有利于提升行政审判机关的独立地位;这同时构成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机关整体实现独立的必要策略选择。

现行司法体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独立,但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审判领域,由于相关变量的制约,这种影响不尽相同。

为更深入、具体地认识不同司法领域对体制的实际要求和相关制约因素,需要对不同审判领域对司法体制的要求进行类型化的讨论。

这种类型化分析的具体结论,或许有助于我们在一般了解司法体制的基础上认识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摆脱在改革思路及方案设计上泛泛而谈的误区,从而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个适当而可能的突破口。

以下就行政审判对司法公正与独立的特殊要求出发,分析建构行政法院型的行政审判体制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以及关于行政法院的一些具体构想。

一、行政审判对司法体制的一般要求(一)司法独立是行政诉讼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以诉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它将行政争议蕴含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纳入和平的司法程序理性解决,化解和渲泄了公民等因行政权不法行使产生的怨恨和不满,有效维护、回复了正常的社会、法律秩序,既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手段,又是国家权力对其合法性的自我回复机制。

行政诉讼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发达程度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出于公正解决行政纠纷这一基本目的考虑,司法独立是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的基础是立法权和司法权尤其是后者对行政权的制约,权力分立或分工和司法独立构成其制度基石。

因为只有在立法和行政分离后,才可能以国家的立法来制约国家的行政,才可能由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来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

在专制集权统治下,不仅在观念上任何符合国家利益这一目的性的活动也必然符合法律,而且在实践中,专制统治者作为行政首脑在偏离法律时,以立法主体的身份随时可以为此而更改法律,使得不可能作为行政行为的行为倒作为立法行为而具有效力。

[1]司法机关的审查更是无从谈起。

就运行机制而言,司法独立状况制约着行政诉讼的运行,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从实证角度分析,各国行政诉讼的形成与发展,因所处历史背景及社会政治基础不同呈现不同的形态,早期深受“行政制度”的影响,晚近则为法治主义及人权保障左右。

[2]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或监督始终是其运行的基础,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消长对比直接制约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运行模式及价值取向。

(注: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可资说明。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3-556页。

)(二)司法体制类型的选择受到行政争议特殊性的影响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制度功能据以实现的基础条件。

假定这一宏观条件已经得到满足,在行政争议所涉具体问题的情境中,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表现为另外一种景象:犹如行政不能干预司法一样,司法也不能干预行政的自主性,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必须适度,这个“度”构成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另一重关系。

不同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该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实践,形成了行政审判体制的不同类型。

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行政争议所蕴含的问题有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且往往涉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其性质并非纯粹的法律争议;而行政审判就其运行机制而言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要影响行政的效率,并可能影响行政权运行的自主性。

实践中,这两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

如果法院不具备对行政争议专业性问题的审查能力,审查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会阻碍行政的效率与自主运行;即使法院具备对行政争议的审查能力,也往往需要注意所审查问题的性质与审查的强度,否则同样会对行政的运行有不利影响。

不过后一问题在前一问题解决后更多地表现为司法的自我克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加以保证,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等等。

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行政法院型与普通法院型,分别以法、德和英、美为代表。

(注:日本的行政审判体制较为例外。

在美国的强制性改造下,日本废除了战前的行政法院,同时设立了较多的行政委员会作为行政裁判机构,司法制度采取英美法系的单轨制;但同时又针对行政诉讼程序制定行政事件诉讼法,其行政审判可以说是揉和德制的行政法理与诉讼思想,而凭借英美的普通法院系统来进行的。

这是一种“新瓶装旧酒”式的改制。

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在法国,设立行政法院的特殊历史原因时过境迁,但行政法院却基于其崇高的历史声誉和行政审判的专业性继续存在;[3]行政审判的专业性与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也是德国行政法院设立的最初缘由,[4]其目的均在兼顾增进行政效率与解决行政合法性问题。

英美两国强调司法权不应割裂,不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争议,其司法审查依循着一条完全不同于法国、德国行政诉讼的道路发展,并形成了另外一种模式:在行政裁判机构基础上的普通法院型行政审判体制,行政裁判机构主要负责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技术性问题,普通法院主要负责合法性审查。

从功能比较的角度看,法德行政法院体制与英美普通法院体制并不代表他们有多大的实质区别,在行政裁判基础上的普通法院体制可能是行政法院的功能性替代物或对应物;二者的区别可能仅仅在于,各国根据本国现实的政制、法律、社会需要以及法律文化传统,以不同的手段和方式弥合了现存制度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与裂痕,即出于对解决行政争议客观要求的考虑,在本国既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国情的科学协调的行政争端解决体系。

从司法体制的角度分析,行政审判体制固然是一国司法体制的组成部分,但从行政争议的解决看,则又是行政救济或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正是后者所具有的特别意义使得不同国家的司法体制在原初状况的基础上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

无论法德的行政法院体制还是英美在行政裁判基础上的普通法院体制,都是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在各国既定历史条件下对司法体制发生影响的结果。

二、我国建立行政法院、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的必要性分析(一)建立行政法院是解决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专业性不足的要求我国目前是在普通法院内部设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体制。

从整体看,与英美国家体制仿佛,与日本最为类似,但没有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适用准司法程序做出行政决定或者裁决行政争议的程序,行政复议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行政性的层级监督,行政争议在形式上得不到较有效而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庭的设置上分析,似乎是借鉴法德的行政法院体制以专门法庭的组织形式解决行政争议,但由于没有特别规定行政法官的知识构成,且在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下不同专业审判庭法官之间的流动非常容易,专业性并不凸显,在制度上似乎也无意加以保障,不尽适应行政审判的专业性需要。

假定以上行政法院体制和在行政裁判基础上的普通法院体制穷尽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模式,改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功能可有以下选择:或者在坚持由普通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基础上,设立类似于英美的行政裁判机构或专门性法院作为初审机构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专业性问题、裁量权的运用及行政政策的统一,对其裁决不服可向普通法院行政庭上诉;或者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行政法院系统,并对其法官的知识构成提出特别要求,从而能够胜任行政争议专门性问题的解决。

选择前一方案,首先需要对行政复议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更多地设立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裁判机构,并进一步完善其人员组成与裁判程序;同时,在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当更多地注重权利保护,加强审判式听证程序在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应用,减轻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难度与压力。

这一方案除需要设置行政裁判机构、增加大量裁判人员而增加巨大成本外,可能导致的更严重的弊端是在行政权本来就相当强大的我国,行政部门的权力更加膨胀。

从长远看并结合历史经验分析,行政权过分强大并不是法治国家的福音,更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如果行政审判由另行设置的行政法院负责,在技术上可以突出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对行政法官提出明确的专业标准,更有效地实现对行政法官的选任和管理,以适应解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需要,这是设立行政法院的最大优点。

在法国,行政法院比较重视行政审判的专业性需要,对法官提出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的双重要求并通过一系列人事、组织方面的制度安排得以实现。

最高行政法院高级成员主要来自高级文官,极少数来自外界。

在判决做出方面,一个案件在经过几次调查研究后结合法律专家和行政专家的意见才做出判决,其质量往往有保证,且符合实际行政的需要。

[5]在德国,在行政法院的初创阶段,一些具有高级行政职务资格的公务员能够被任命为行政法官,尽管现在具有行政管理经验、从事过行政工作不再是被任命为行政法官的前提条件,但人们也一致认为,行政管理经验对于行政法官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在各级法院中很多在行政机关或部门中有长期工作经历的人被任命为法官。

另外年轻的行政法官在其3年试用期内均有在行政机关实习几个月的机会。

有些地方甚至规定,不经过一段这样的实习期,不可能被任命为终身法官。

[6]可见,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对法官的知识构成有重大影响。

在比较法的意义上,法国和德国行政法院法官的来源与英美普通法院法官的来源极为相似,且发挥了类似的制度功能。

英美国家普通法院法官来源于执业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律师,这保证了法官对法律的熟稔和对实务中的问题较深刻的理解,而且也使得法官与律师作为职业共同体对法律有共同的理解与体验。

法国和德国行政法院法官具有行政经验,了解行政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有助于其判决符合实际行政需要。

二者共同体现了对不同问题专业性的合理考虑和满足。

法德对行政审判的这种认识和制度安排在英美国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裁判机构的行政法官承担审查技术性问题,普通法院法官负责审查法律问题。

针对我国行政审判专业性的缺失,通过特别的行政法院体制实现对行政法官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行政经验的要求和培养,有利于造就高素质的行政审判人员,促进行政诉讼的发展。

行政法官除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具有从事司法职业的一般资格外,还应有一定的专门行政知识或实际行政经验。

应当在法官遴选、培训时着重突出后一要求。

这样的要求在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下也是迫切而合理的,问题是现行体制无法达成这样的目的。

(二)设立行政法院更是克服行政诉讼遭遇的体制障碍的需要独立而有权威的司法机关是行政诉讼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然而,我国因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一条件是不甚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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