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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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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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资〔2007〕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湖南省造价员资格管理机构的函》(湘建价函〔2005〕1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湖南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市、州所属单位的造价员考核管理。

第四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命题及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工程(含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房屋修缮等)、安装工程(含电气、给排水、暖通、机械设备安装等)两个专业。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造价员法律法规文件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
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省级管理机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省 级管理机构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 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 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 1 吋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 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 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条 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浙 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 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县级 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 省造价管理机构报名确认。 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一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 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
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 年举行。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 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 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 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 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四个科目。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资格考试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考试、认证、培训等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造价工程师资格施行全国统一考试,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经济类专业毕业、有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证书之一。

第七条申请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

第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对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工程师的有关培训管理工作,向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取得《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0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20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或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定期公布准予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并将相关信息报管理平台备案。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注册条件为:(一)取得职业资格;(二)受聘于一个造价咨询企业或者水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管理、咨询、造价管理、科研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四)受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五)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1年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1年的;(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9.10【实施日期】1999.09.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动态价差调整办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标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下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层次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暂行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洪减灾、农业灌溉、水电供应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则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全过程管理原则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

通过对各个阶段造价的有效控制,实现整个项目造价的最优。

(二)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相结合原则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造价进行控制,防止造价失控。

既要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功能要求,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超支。

(三)动态管理原则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工程造价会随着工程进展和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动。

因此,需要对造价进行动态监测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造价信息透明、准确。

二、水利工程造价的构成水利工程造价主要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等组成。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为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家具所需的费用。

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是指新建或扩建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保证初期正常生产必须购置的没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生产家具和备品备件等的购置费用。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水建设〔2023〕156号)

第二章计价依据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编制各阶段水利工程造价文件所依据的编制规定、定额、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和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进行动态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确保经济合理,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行业造价编制规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地方造价编制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行业定额。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制定补充定额,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推动水利工程造价数据采集、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发挥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加强基础资料收集,配合做好计价依据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编制能反映自身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企业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等。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

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须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建设〔2021〕33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部制定了《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水利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办法注册为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施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中价协[2006]0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价协[2006]013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六年六月五日抄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于XX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

该细则主要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资格要求、管理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1.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控制、成本计量与费用分析、项目投标报价等。

2.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组织工程结算、编制工程造价资料、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等。

二、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要求1.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其中高级造价工程师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造价工程师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造价工程师需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2.建设工程造价员还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高级造价工程师需取得注册造价师证书,中级造价工程师需取得注册助理造价师证书,初级造价工程师需取得注册助理造价工程师证书。

三、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标准1.建设工程造价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按照要求保守施工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严禁泄露、篡改或乱用工程造价数据。

3.建设工程造价员应确保工程造价计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不得故意夸大或减少造价。

4.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及时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行业竞争能力。

四、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益保障1.建设工程造价员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歧视和侵害。

2.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期间应受到相应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包括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3.建设工程造价员有权通过依法途径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监督1.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和监督由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包括对其资格审查、证书颁发和执业管理等。

2.建设工程造价员应遵守监督检查的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按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建管[1999]48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动态价差调整办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标准。

第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下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层次与职责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订水利行业工程造价工作中所涉及的计价依据管理、单位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国家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4、审批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5负责组织全国水利划等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6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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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
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九条造价员每3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30学时。

第十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
管理工作,造价员应将继续教育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第四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一条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业务工作:
(一)协助造价工程师编制及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
(二)协助造价工程师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经济纠纷鉴定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从业专用章。

第十二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十三条造价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须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办理从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每3年验证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具体组织对造价员从业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的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第六章造价员自律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造价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造价员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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