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管理办法.doc
四川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违规线索,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政执法活动关系自身权益,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违法违规,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一)存在不履行、越权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法定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等行政执法不严格、不公正问题的;(二)存在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暴力执法、“一刀切”执法等行政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亮证执法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畅通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地址等。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在社区、园区等场所和新闻媒体、新兴媒体等平台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接收点,方便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实名或者匿名提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实名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等真实信息。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记录投诉举报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接收人、接收时间和反映问题等内容。
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办法
投诉举报处理管理办法
1.分局对各类投诉的回复实行“一口对外”政策。
对各类投诉不能瞒报、拒报。
2.在分局范围内实行“首问负责制”,若客户来人或电话咨询到分局职工处,应热情接待,对客户咨询的问题能准确答复的,当时予以答复。
对客户咨询内容无法准确回答的,应礼貌地将客户介绍到有关人员或负责人处;若客户是电话咨询,当时无法准确答复的,请客户留下电话号码,并当即联系有关负责人协助解决问题。
不允许发生客户再次拨打电话催问的现象。
3.营业值班主任接到投诉后,应积极处理,需要核实的,通知各班、站长当日与客户联系、处理并于二日内向值班主任反馈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完毕后,由值班主任规范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4.凡客户咨询和投诉的问题,应及时答复,落实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解决彻底,未及时解决按未完成工作任务考核。
超出责任人职权范围的问题,逐级向上级汇报。
对客户不得推委、扯皮,无故导致事态扩大的,对责任人加倍扣罚。
5.对客户咨询和投诉,因答复、处理不及时、不正确,造成客户投诉、重复投诉或越级投诉的,按供电部《行风服务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网站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特制定本《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本网站的用户。
二、投诉举报源1.网站内投诉举报(1)通过本网站提供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2)通过网站内其他页面(如反馈页面)提供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2.合作机构投诉举报合作机构可通过已建立的联系方式(如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或本网站提供的合作机构专用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3.其他投诉举报未采用以上两种方式投诉举报的,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三、投诉举报渠道本网站设置以下投诉举报渠道:1.网站内点击“联系我们”进入反馈页面,在“反馈类型”中选择“投诉举报”。
2.通过本网站提供的投诉举报邮箱进行投诉举报:(1)邮件投诉举报:*****************(2)电子邮件标题格式:投诉举报+所属板块+诉求问题(如:投诉举报+商城+售后服务)3.本网站设有人工客服热线,接受投诉举报电话:010-xxxx-xxxx。
4.合作机构通过本网站提供的合作机构专用投诉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内容1.投诉举报人需陈述投诉举报的事实,提供投诉举报的相关证据材料。
2.投诉举报内容需涉及本网站违法违规行为。
3.投诉举报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网站相关规定。
4.投诉举报内容中不得包含对他人人身攻击、侮辱、中伤等言论。
五、处理流程1.接收投诉举报后,本网站会验证投诉举报背景。
2.确认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后,将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处理。
3.本网站承诺在接收投诉举报后的48小时内进行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4.如涉及调查需要延长处理时间,本网站将在延期前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5.本网站已对接受的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保护和保密,同时也要求投诉举报人在举报时自觉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六、保密措施1.本网站已为投诉举报开设正规渠道,对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以下称“**”)投诉举报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心负责**集团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诉举报查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负责人的投诉举报的查处由其上级领导和**集团相关部门负责.第三章投诉举报第五条投诉举报的内容:(一)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铺张浪费,腐化堕落、伤风败俗、违背企业文化,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三)员工受到不公正待遇,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五)泄露**集团商业和技术秘密的行为;(六)部门或员工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七)其他损害**集团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集团鼓励干部、员工和业务相关方实名投诉举报。
如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集团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举报人按集团有关制度给予奖励。
第七条严禁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一)投诉举报以报复、中伤、诬陷干部员工为主要目的;(二)夸大、捏造或歪曲事实,经调查基本事实不成立的;(三)大量发送电子信息等不恰当方式进行无实质内容投诉举报的;(四)其他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第四章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处理第八条投诉举报的受理:经办人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交**审计监察领导审核决定是否立项调查处理。
第九条投诉举报的处理(一)一般事件(1000元以下、影响较小、性质不严重),经**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批准,可由审计监察专员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报备。
审计**审计监察中心认为有必要的,交集团审计监察本部直接处理;(二)重大事件(1000元以上、影响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由**审计监察中心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董事长汇报;(三)涉及总经理以下干部的查处由**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批准执行,总经理(含)以上干部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四)违法犯罪事件,经核实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恶意投诉举报事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调查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监察中心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申诉与复议投诉举报处理后,如对调解、仲裁、处理的结果不满意,可进行申诉,申请**审计监察中心复议。
XXX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XXXXX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调动和保护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投诉必须坚持从严治企的原则,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行为,及时教育有违规违纪思想苗头的人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举报、投诉公司所有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四条公司外部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员,有权举报、投诉公司所有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被举报、投诉人利用职权对举报、投诉人进行错误处理,或采取其他手段实施报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纪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举报、投诉违规违纪事项,依纪依规由有关纪检、审计部门查处的工作。
第二章举报、投诉的主要事项及渠道第七条举报、投诉的主要事项(一)违反公司人力资源引进方面各项制度,面试、评审、选拔、录用程序不公正,私自安排亲友到公司工作的;(二)录用在公司及下属单位违纪、被除名、开除、留职察看、待岗的领导干部或员工,造成恶劣影响的;(三)领导干部安排爱人、子女在其所辖单位或所属部门工作,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四)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制度,不按程序进行招标,以权谋私的;(五)违反公司资金管理、审批、核准、报销、支付等制度的;(六)违反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收取下属单位、合作单位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的;(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利用公款旅游、非公务宴请或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参与黄、赌、毒的;(九)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十一)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举报管理制度(地区版)
举报管理制度(地区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举报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举报渠道和方式第五条举报渠道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选择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选择匿名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处理第八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受理、登记、交办、转办、督办、反馈等工作机制。
第九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信息的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结果的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举报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地区举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以上就是举报管理制度(地区版)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点关注的细节:举报受理和处理举报受理和处理是举报管理制度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举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以下是关于举报受理和处理的详细补充和说明:一、举报受理1.受理主体:本地区举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举报的受理工作,下设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日常的举报受理工作。
2.受理范围:受理机构应当对所有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与举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投诉、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条投诉、举报的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并尊重其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第五条投诉是指基于法律、法规、政策,由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有关方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措施,查明事实。
第八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依法惩处。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涉及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情况复杂,需协调其他部门处理的投诉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主动承担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处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举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保密,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对恶意举报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在提供举报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不得捏造事实、故意诽谤。
第四章其他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有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doc
“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工商消字〔2014〕91号):(一)创新完善12315体系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保持原有12315体系工作体制机制连续性的基础上,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理顺体制、创新机制、优化布局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具有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市场违法行为举报、解答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咨询、接受对工商执法人员监督、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监督经营者自律等多种功能的12315体系,充分发挥12315体系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中的综合作用。
二、承办机构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四、申请条件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无六、服务流程1.受理消费者投诉,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调查或检测鉴定;3.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出具调解协议书。
七、服务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束调查调解。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电话:(芜湖县市监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芜湖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网址:无消费警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一、背景学生是学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的出现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能够引导学生正确表达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完善的投诉管理机制,学校能够积极解决学生的问题,提高学生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三、适用范围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包括在校生和校外生。
不论是涉及学术问题、个人权益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学生都可以根据此管理办法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投诉途径学校应当设立多种投诉途径,方便学生进行投诉。
可以设立投诉邮箱、电话投诉渠道、书面投诉以及面对面的投诉机制。
同时,学校应当明确投诉的受理流程和时限。
五、保护学生隐私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应当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权益,避免学生因为举报投诉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学校须确保投诉信息的机密性,并合理使用投诉信息。
六、投诉受理与调查一旦收到学生的投诉,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展开调查。
投诉受理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的举报都得到公正的处理。
七、投诉反馈与处理学校接到学生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反馈处理进度和结果。
学生需要知道他们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以及学校如何处理他们的投诉。
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投诉情况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教育宣传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对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的宣传,让学生了解他们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通过教育宣传,学生将更加清楚地知道如何正确地表达问题,以及如何利用学校提供的投诉渠道。
九、建立沟通渠道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和学校之间的良好互动平台,为学生提供和学校沟通的渠道。
这样,学生将更加愿意和学校进行交流,减少投诉的发生。
学校可以通过开展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学生建立沟通机制。
十、培养学生责任感通过学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的实施,学校也需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员工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员工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加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渎职、失职行为;(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谋求个人利益;(三)收受贿赂或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四)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五)上级滥用职权,处理事件不公;(六)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部门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审计监察部依据本制度受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接收、调查核实、结果反馈。
举报电话:xxxxxxxx举报电子邮箱:xxxxxxx通信地址:xxxxxxx第三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员工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也可以当面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时应当表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要求实名举报。
凡实名举报的,审计监察部必须受理核实,同时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非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将视情况选择是否受理调查。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第八条登记1、审计监察部监察人员负责记录所有举报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
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
2、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审计监察部进行初步审查,需要调查的提出具体意见,由审计监察部经理向总裁请示。
3、非实名举报,经初步审查认为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审计监察部经理签字后存档。
第九条受理1、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审计监察部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可以直接向审计监察部提出询问。
员工投诉、申诉及举报管理办法
员工投诉、申诉及举报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合规官员1、董事会指定集团审计法务部总经理为公司的合规官员,负责处理投诉、申诉及举报事宜。
2、任何牵涉到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助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行政官或者其他高层的投诉、申诉及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立即上报公司合规官员,合规官员应立即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投诉、申诉及举报的范围所有员工都有权利对自己受到的侵害和不公正待遇向公司有关制度所规定的受理部门投诉、申诉;所有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自己有理由认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它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投诉、申诉及举报的方式投诉、申诉及举报可采取面谈、信函(署名或不署名)、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投诉、申诉及举报人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
五、投诉、申诉及举报的受理1、对于员工的投诉、申诉及举报,受理部门应准确、完整记录,及时上报,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受理部门对投诉、申诉及举报人的信息应保密,任何人不得对投诉、申诉及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任何投诉、申诉及举报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结果均需以书面资料存档报集团公司合规官员处备案。
六、相关责任1、投诉、申诉及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
经查如有捏造事实,公司可对其从重处罚,严重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受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负全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严重情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被调查人员应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如果被调查人员有出具伪证或有隐瞒、泄密等行为,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严重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任何人不得对员工合法诉求给予打击报复。
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严重情形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理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处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条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应坚持合法、合理和分级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工作的指导和稽查,有条件的地区应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工作,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合理安排受理人员工作时间,保障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投诉举报事项的依法处理。
第五条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中心设在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其职责是负责受理、交办、督办卫生监督投诉举报事项,管理全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
“96301”是全省统一的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管理,保证“96301”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泄露投诉举报信息,不得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投诉举报范围包括:涉嫌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职业卫生、放射防护、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消毒产品安全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一)不能准确提供被投诉举报人名称、地址及主要事实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三)其他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四)被投诉举报的健康相关产品已无法检测鉴定的;(五)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堵塞漏洞,规范运行,提高全员防控经营管理风险的意识,健全公司反舞弊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员工及相关方依法有序对公司内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舞弊和有损公司利益、形象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促进公司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一、举报投诉方式1。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邮件、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和投诉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利益、形象的行为。
2. 举报投诉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以便于调查核实取证。
二、举报投诉处理公司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舞弊举报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的举报投诉及调查处理。
1. 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调查处理;2。
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3. 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4。
经过初步核实,确有线索和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举报投诉保护与奖励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司内部的违规、舞弊和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的员工、部门受公司保护.1. 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部门、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转办案件,检举材料要隐名转摘抄件。
2.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投诉部门、被举报投诉人。
3. 接受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或向举报投诉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投诉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 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投诉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投诉人的任何信息。
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和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6。
对侵害举报投诉人及其亲属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机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以实事求是、公正公平、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举报投诉事项得到合理解决。
第四条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被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投诉的受理第五条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窗口,确保举报投诉事项能够及时受理。
第六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明确显示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提供便利的举报投诉受理通道。
第七条举报人和投诉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举报投诉受理窗口提出举报投诉。
第八条举报人和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详细、准确的举报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据,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第九条举报人和投诉人提出的举报投诉应当涉及违法、不正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且未得到合理解决。
第十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在受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投诉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能够进入下一步处理。
第三章举报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举报投诉受理窗口应当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据等材料,移交给相应的处理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对收到的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以公正、依法的原则进行调查核实,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投诉事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判定举报投诉事项属实与否,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人。
第十七条处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
XX县城建监察大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XX县城建监察大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城建监察大队和群众的关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队综合办公室负责全队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由大队综合办公室或城建监察中队受理。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城建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大队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二)群众通过县委书记热线、县长热线及上级的公开信箱投诉反映的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三)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转办的举报和投诉;(四)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大队的通讯地址、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序:(一)对所有举报和投诉均要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二)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中,凡涉及本大队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由综合办公室受理。
(四)综合办公室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凡涉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交给大队办理。
大队必须依法办理,并把办理情况上报县住建局纪委监察部门。
(五)城建监察中队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城建监察中队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城建监察大队报告。
(六)上述要转送或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综合办公室自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七)对涉及本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在队依照有关规定报局纪委监察部门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应立案处理。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篇一」一、目的为规范员工内部监督,建立通畅的公司员工投诉渠道,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员工合理、有效的利用内部投诉的工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直辖地区公司(山东XX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
三、投诉和举报(一)投诉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工作中,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的:1.未按公司规定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滥收费用;侵犯员工经济利益的行为;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侵犯员工名誉以及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3.搞不利于团队的分裂行为,煽动、劝诱、胁迫其他员工的行为;4.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的行为;5.在工作中歧视、骚扰、虐待、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6.滥用职权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7.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咨询不予以积极答复的行为(公司保密信息除外);8.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举报举报,是指员工对以下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名誉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1.非正当渠道获取或传递保密文档,私自将公司保密文档或信息授予未经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的;2.盗用他人电脑密码,窥查或泄露、盗卖公司资讯,或利用公司资讯谋利、危害公司利益的;3.盗用、冒用公司印鉴的;4.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或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的;5.徇私舞弊、虚报业绩、弄虚造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7.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8.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在外进与公司无关的商业活动的;9.通过网络、媒体及其他方式对外发对公司不利的言论或行为,损害公司声誉的;10.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的;11.因工作失误、违反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12.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世联天条或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侵犯公司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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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满足消费者及客户需求,强化监管机制效果,规范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开展,按照省、市局工作要求,结合县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举报投诉工作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理相结合;服务跟踪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客服部门做好投诉电话标识和补货电话4008991111的发放、宣传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专卖、客服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变化,注重加强对“三员”的教育,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投诉。
二、受理渠道、范围
第五条受理渠道:市局企业管理科投诉管理员派发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派单。
第六条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卷烟消费者、卷烟零售户、工业企业、行业员工等对专卖管理、卷烟营销、物流服
务等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建议、服务求助等事项。
三、职能
第七条督察考评办为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督察考评员转派市局派单,监督举报投诉处理,控制处理时限,对处理结果进行回访、审核,向责任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监督验证整改结果,向企管科汇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审核,批示处理意见,向责任人派单,审核责任人处理意见,向督察考评员提交《整改报告》,对投诉责任人进行考评。
第九条责任人详细了解举报投诉内容,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填写处理意见,将派单提交部门负责人。
四、时限
第十条咨询类、求助类、告知类等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责任部门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投诉:卷烟货源供应、卷烟损坏、送货不到位、工作质量、服务态度、金额差错等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相关责任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案件线索举报:举报无证运输、制售假烟、非法经营真烟、违法收购烟叶等,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相关责任部门按案件线索调查程序的具体时间要求进行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建议类事项:接市局投诉管理员派单,相关责任部门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反馈。
五、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责任部门接到举报投诉派单后,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推诿、弄虚作假、敷衍塞责,认真核实举报投诉内容,对派单中填写内容负责。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督察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位责任人扣10至15分,后果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产生投诉的责任人,每一起投诉减6分,同一投诉二次派单再减8分。
第十六条督察办根据投诉派单及处理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每季度向企管科上报《客户及消费者期望分析报告》。
六、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举报投诉工作参与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投诉人资料信息。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举报投诉管理办法》(荔烟专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