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
初级中学教育惩戒流程执行方针
初级中学教育惩戒流程执行方针1. 引言为了规范初级中学教育惩戒工作,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执行方针。
2. 惩戒原则1. 教育性原则:惩戒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2. 公平公正原则:惩戒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一视同仁,避免歧视和偏见。
3. 家校合作原则:惩戒工作应充分沟通家校合作,发挥家庭教育的辅助作用。
4. 尊重人格原则:在进行惩戒时,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避免使用侮辱性语言和行为。
3. 惩戒范围1.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旷课、抄袭、打架等。
2.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吸烟、酗酒、吸毒、盗窃等。
3.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如欺凌、骚扰、辱骂等。
4. 惩戒措施1. 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学生注意改正。
2. 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反思自己的错误,家长签名确认。
3. 值日处罚:安排学生值日,清理校园环境,培养责任意识。
4. 限制活动:限制学生参加某些课外活动,让其认识到错误的后果。
5. 家长沟通:与家长沟通,共同制定教育惩戒措施,加强家校合作。
6. 校内通报: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校内通报,警示其他学生。
7. 转介专业机构: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转介相关部门处理。
5. 惩戒流程1. 发现违规行为:教职工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了解情况。
2. 初步判断: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教职工应初步判断采取何种惩戒措施。
3. 执行惩戒:对当事人执行相应的惩戒措施,并做好记录。
4. 告知家长:及时通知家长,共同参与教育惩戒工作。
5. 跟进评估:对受惩戒学生进行跟进评估,确保惩戒效果。
6. 总结反馈:定期总结惩戒工作,向学校领导汇报,不断完善执行方针。
6. 附则本执行方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执行方针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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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首次明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5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也有类似表述。
而且, 有关的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规定。
例如,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和高检《规定》第2条都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公安司法机关都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未成年人不失时机地进行教育、挽救。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尊重其人格尊严, 保障其合法权益。
教育他们认清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及其严重性、危害性,唤醒他们的悔罪意识和忏悔心理, 教育他们认罪服法, 接受改造, 重新做人。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学校学生惩戒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惩戒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手段,引导学生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
2. 公正公平,宽严相济。
对学生的惩戒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等因素,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3. 尊重学生,关爱成长。
在实施惩戒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学生的成长,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三、惩戒对象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
2.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
3. 损害学校、师生利益的学生。
四、惩戒措施1. 警告: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态度恶劣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3. 留校察看: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休学: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给予休学处分。
5. 开除学籍: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触犯法律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惩戒程序1.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 审理决定:学校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审理,决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3. 公示通报:学校对学生的惩戒措施进行公示,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4. 实施惩戒: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惩戒措施,对学生进行惩戒。
5. 教育转化: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转化,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六、惩戒解除1. 警告:警告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2. 记过:记过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3. 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4. 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学生可申请复学。
5. 开除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教师惩罚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师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惩罚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对教师的惩罚应以教育为目的,以纠正错误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出发点。
2. 公正、公平、公开。
对教师的惩罚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惩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严肃、慎重、适度。
对教师的惩罚应严肃处理,慎重决策,适度执行,避免过度惩罚。
三、惩罚种类1. 警告:对教师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教师较重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在教师档案中予以记录。
3. 降级:对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降级处理。
4. 解除聘用合同:对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解除聘用合同。
四、惩罚条件1.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2)工作态度不端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3)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3)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级:(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较重的;(2)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影响的;(3)造成严重教育教学事故,情节严重的。
4.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解除聘用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3)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情节严重的。
五、惩罚程序1. 学校发现教师违规行为,应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 学校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召开教师大会,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
3. 学校根据教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决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解除聘用合同的惩罚。
4. 学校将惩罚决定通知教师,并要求教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学校节约奖惩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全校师生的节约意识,促进学校资源的合理利用,营造节约型校园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包括教师、学生及后勤工作人员。
三、奖惩原则1. 奖惩分明,公平公正;2. 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 鼓励节约,惩罚浪费;4. 立足实际,循序渐进。
四、奖惩内容(一)奖励1. 节约用电、用水、用纸等资源,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班级和个人;2. 在节约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节约资源作出贡献的班级和个人;3. 在校园内发现并举报浪费行为的师生;4.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节约宣传活动,对节约意识提升有显著作用的师生。
(二)惩罚1. 超过学校规定用电、用水、用纸等资源消耗标准的班级和个人;2. 故意浪费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师生;3. 在校园内发现并证实浪费行为的师生;4. 不履行节约义务,不积极参与节约活动的师生。
五、奖惩方式(一)奖励1. 精神奖励:对节约先进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2. 物质奖励:对节约先进的班级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3. 表彰奖励:在学校范围内对节约先进的班级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二)惩罚1. 精神惩罚:对浪费行为的师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校园内通报批评;2. 物质惩罚:对浪费严重的师生给予一定的罚款;3. 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浪费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实施与监督1. 学校成立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2. 各班级设立节约监督员,负责监督本班级的节约工作;3. 全校师生共同参与,互相监督,共同营造节约型校园。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学校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试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原则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以下统称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形势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无疑是当前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能否正确地理解、适用并不断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个雏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这“一规定、两通知”都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主要思想,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学校安保惩罚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外来人员以及与学校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惩罚原则1.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3. 预防为主,惩治结合。
四、惩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学校安保规定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严重违反学校安保规定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 留校察看:对严重违反学校安保规定,情节恶劣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开除学籍:对严重违反学校安保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学校安保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体惩罚措施1. 学生违反学校安保规定:(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校园、宿舍等场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破坏他人财物,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传播不良信息、组织非法活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教师违反学校安保规定:(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校园、宿舍等场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4)违反教学纪律,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外来人员违反学校安保规定:(1)未经允许进入校园、宿舍等场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在校园内进行非法活动,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申诉与复查1. 受到惩罚的师生员工、外来人员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安保部门提出申诉。
2. 学校安保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
3. 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提出复查申请。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对欺凌行为学生的处罚规定(二)
学校对欺凌行为学生的处罚规定(二)一、前言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处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1. 欺凌行为:指学生在校园内或者校园周边,以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抢夺财物等方式,对其他学生实施的身体、心理侵害行为。
2. 欺凌者:指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
3. 被欺凌者:指受到欺凌行为侵害的学生。
三、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对欺凌行为学生的处罚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2. 依法依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欺凌行为学生进行处罚。
3.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对欺凌行为学生的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4. 严肃处理:对欺凌行为学生要严肃处理,形成震慑,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初次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家长。
2. 严重警告:对再次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3. 记过:对多次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教育。
4. 留校察看: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欺凌行为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3个月。
5. 开除学籍:对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欺凌行为学生,依法开除学籍。
五、附加处罚1. 心理辅导:对欺凌行为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
2. 社会实践:安排欺凌行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同理心。
3. 志愿服务:要求欺凌行为学生在校内或社区开展志愿服务,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4. 家长教育:对欺凌行为学生的家长进行教育,引导家长正确教育孩子,共同预防欺凌行为。
六、处罚程序1. 发现欺凌行为后,班主任、辅导员等要及时介入,了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 对欺凌行为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是指,在管理和治理社会问题时,应该优先采取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而在必要时才采取处罚措施。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强调人本主义、法治主义和社会和谐的理念,以及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
在中国,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已经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措施,对拒绝接受教育、劝导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
在具体实践中,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学校管理中,教育部门会采取多种方式,如开展心理辅导、开展文化活动等,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在社区管理中,社区工作者也会采取多种方式,如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文艺活动等,帮助居民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是一种积极、人本、有效的管理方式,它不仅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还能够提高社会和谐度,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作业惩罚制度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1. 目的:为培养学生自觉完成作业的习惯,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作业惩罚制度。
2.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三、作业完成情况评价1. 作业完成情况分为:按时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
2. 作业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惩罚措施1. 对未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第一次:口头警告,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
(2)第二次:书面警告,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并在家长签名确认后上交。
(3)第三次:取消一周内参加课外活动的资格。
(4)第四次:取消一个月内参加课外活动的资格。
2. 对未完成作业的学生,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第一次:口头警告,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
(2)第二次:书面警告,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并在家长签名确认后上交。
(3)第三次:扣除一定分数,影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第四次:扣除一定分数,影响学生评优评先。
3. 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学生,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第一次:口头警告,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重做作业。
(2)第二次:书面警告,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重做作业,并在家长签名确认后上交。
(3)第三次:扣除一定分数,影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第四次:扣除一定分数,影响学生评优评先。
五、申诉与处理1. 学生对惩罚措施有异议,可在接到惩罚通知后的24小时内向班主任提出申诉。
2. 班主任应在接到申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学生。
3. 如学生不服班主任的处理结果,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24小时内向年级组长提出申诉。
4. 年级组长应在接到申诉后的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学生。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研究论文
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研究论文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研究论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社会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在不断的进行着变化,所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也逐渐扰乱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了诸多的纷争和不安,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而法律作为我们的信仰与精神支撑,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和谐,以及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的贡献不言而喻。
当然,法律的存在仅仅是为了释放正义,而正义的体现则需要一种恰当的惩罚方式,这里我们就提到了“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法律以教育为主的含义这里的主要是基于法律惩罚的持续性与效果性进行思考和研究。
尽管对于违法者来说,出于应有的责任感和认识上的不足,很难达到一定程度的自觉,但是,随着教育的逐步深入和规范化,对于犯罪行为的警惕和引导也会不断地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教育对于违法者调整和惩戒的作用。
二、惩罚为辅的理念教育的开展可以以一种类似附加刑的方式,以体现违法行为与正常生活方式的不同,从而对于未来行为的规范产生积极的作用。
不同于单纯的惩罚,教育和引导的手段能够更加深入人心,使其产生深远的正向改变。
同时,这种方式也逐渐增加了社会的共识意识,从而达到一种全民共同治安体系的建立,共同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努力。
三、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应该是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违法者。
这里就要说到一个重要的问题了,就是自觉行为和不自觉行为的区别。
对于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能力和素质附着程度的不同,教育的方式应该更加注重引导和培养,从而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正向行为体系。
同时,对于成年人而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才能保持一定的秩序与纪律,以及能够更好的维持社会的安定。
以上就是对于“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研究论文”的阐述与探究,总的来说,这种方式的提出并不是以惩罚为主导的思考,而是一种希望在法制之下,通过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教育引导,让违法行为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受到警惕和约束,从而更好的改善人们的正常社会问题。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案例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案例于某某抢劫案一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敦未成年被告人。
被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社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及现金人民币4875元。
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枪劫罪,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凉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
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于某某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
通过工作,法官与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于某某的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
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
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
大学期间,于某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数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童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正是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侧。
中学教育纪律处罚实施方案
中学教育纪律处罚实施方案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学生的纪律处罚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在阳光下接受教育。
2.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实施纪律处罚时,应注重教育引导学生,使学生认识到错误,自觉改正。
3. 因材施教原则:针对学生的个体差异,区别对待,采取适宜的纪律处罚方式。
4. 家校合作原则: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二、处罚方式1. 口头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由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教育。
2. 书面检讨:要求学生对违纪行为进行书面检讨,反思自己的错误,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确认。
3.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并通知家长。
4. 留校察看:对于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开除学籍的违纪行为,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间限制学生参加评优、评先等活动。
5. 开除学籍:对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触犯法律法规,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实施流程1. 发现违纪行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进行调查。
2. 认定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并由调查人员填写《中学纪律处罚认定表》。
3. 告知学生和家长:将违纪事实和拟给予的纪律处罚告知学生和家长,听取学生和家长的陈述和申辩。
4. 实施纪律处罚: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纪律处罚。
5. 跟踪教育:对受纪律处罚的学生进行跟踪教育,确保学生能够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
6. 纪律处罚结果记录:将纪律处罚结果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并对学生进行公示。
四、纪律处罚的监督与申诉1. 学校设立纪律处罚监督小组,对纪律处罚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
2. 学生对纪律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律处罚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研究论文
法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研究论文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形势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无疑是当前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能否正确地理解、适用并不断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个雏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这“一规定、两通知”都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主要思想,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重庆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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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专 稿
时不着检察制服 ,让未成年犯罪嫌疑
犯罪 嫌疑 人 和进行 帮 教 工作提 供 依
三 、认 真履 职一一 正确 避 用 简化 审,简化庭 审程序,缩短庭 审时 人消除紧张 隋绪 。为正确处理未成年 刑 事政 策 间,同时,对可适用缓刑的未成年被
人与成年被告人共同受审,成年被告 未成年人不被 刑事追究 。如渝 中区院 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通过分案起 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消极影响,也使 在办理 龚某诈骗 案中,虽然户 口材料 诉 ,对 未成年 被告人集 中进 行帮教 。 6 但 如一分院 、荣昌县 院,将 法庭教育与 法庭审理只面对未成年被告人,庭 审 和本人供述均 证实其年 满 1周岁,
点 工 作的 组 织领 导 。大 足 县 院对 该县 人专门办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 其中
未成年人抢劫 、 贩毒等多发性犯罪进 女同志2 名。 O 专人办理来成年人犯罪
行 调查 。涪 陵 区院对 该 地 区频 发 的强 案件, 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 迫 女 中学 生 卖淫 案 件进 行 了分 析 ,以 法律政策适用 上的统一,有利于维护
高度 童视 —— 精 心 虹 虮 办理来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 关制度, 疑人紧张恐惧的心理和抵触情绪 如 试 点 工 作 青少年维权检察 从程序上规范未成年人起诉案件的办 荣昌县 院没立了 “ 市院为了保证未成年 人 起诉方式 理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室” ,用于对未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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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制定了 Ⅸ 重 益 。 庆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起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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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进行讯问, 营造 了一种宽松、平 江津市院在讯问过程 是建立完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 和的讯问气氛。 改革的试点意见》 .明确 了改革的目 件的建档登记制度。 建立未成年人刑 中.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以交心谈心 标和原则,确定了专 人办案制度 法 事案件数据库,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形式进行讯 问 沙坪坝区院在讦 问 L
学校惩罚室处罚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罚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在处罚过程中,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手段,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2. 公正公平,宽严相济。
对学生的处罚应公正、公平,根据学生的错误性质、情节和认错态度,宽严相济,做到有理有据。
3. 依法依规,严肃认真。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严肃认真对待每一项处罚工作。
三、处罚范围1. 违反校规校纪,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2. 侮辱、殴打他人,损害他人身体和财产的行为。
3.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秩序的行为。
4. 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
5.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1. 警告: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学生写出检讨书。
2. 纪律处分: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 惩罚室教育:对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可安排进入惩罚室进行教育,时间为1-3天。
4. 家长约谈: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将通知家长到校进行约谈,共同教育学生。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后,班主任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情况报告学校。
2. 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情节和处罚原则,提出处罚意见。
3. 班主任将处罚意见告知学生,并要求学生写出检讨书。
4. 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决定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5. 学生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处罚执行1. 学生进入惩罚室期间,学校将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2. 惩罚室教育期间,学校将组织学生参加学习、劳动等活动,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3. 学生完成惩罚室教育后,学校将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离开惩罚室。
学校制度惩罚方案模板
学校制度惩罚方案模板一、前言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惩罚方案。
本方案旨在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二、惩罚原则1. 公平公正:惩罚过程中,要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学生一视同仁。
2. 教育为主:惩罚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引导学生自觉改正错误。
3. 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长密切沟通,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4. 分级处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处理,分别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惩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
2. 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错误,反思原因,并提出改正措施。
3. 记过: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4. 留校察看: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限制学生在校期间的自由活动。
5. 休学:对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休学处分,学生需在家休学一段时间。
6. 开除学籍: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惩罚程序1. 调查核实: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真相。
2. 告知学生:将调查结果告知学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3. 作出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学生的陈述申辩,作出相应的惩罚决定。
4. 执行惩罚:将惩罚决定通知学生和家长,并严格执行。
5. 跟踪教育:在对学生实施惩罚的同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
五、惩罚效果评估1. 学生改正错误的情况:观察学生在惩罚后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行动改正。
2. 学生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率:统计惩罚后,学生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率,评估惩罚效果。
3. 家长和社会的反馈:听取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惩罚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调整。
六、总结本惩罚方案旨在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的良好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学生训诫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提高学生素质,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训诫制度。
二、训诫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训诫工作应以教育学生为目的,注重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不良行为。
2. 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训诫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都受到公平对待。
3. 尊重学生,保护隐私。
训诫工作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隐私。
4. 疏导与惩戒相结合。
训诫工作应注重疏导教育,同时结合必要的惩戒措施,促使学生改正错误。
三、训诫对象1. 凡我校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发生违反学校纪律、校规校纪、社会公德的行为,均可成为训诫对象。
2. 对在考试中作弊、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四、训诫程序1. 调查核实。
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 审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班主任或相关部门提出训诫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3. 宣布训诫。
学校领导审批后,向学生宣布训诫决定,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执行训诫。
学生应自觉接受训诫,认真改正错误。
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训诫措施。
五、训诫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纪律处分:对违纪行为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
3. 家长约谈:对违纪行为严重者,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共同教育,进行家长约谈。
4. 心理辅导: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调整心态,改正错误。
5. 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品德。
六、附则1. 本训诫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训诫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学生训诫制度,我校旨在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我校的声誉和形象。
学校家规惩罚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加强学生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学生,各班级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方案。
二、惩罚原则1. 宽严相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2. 公正公平,对待学生一视同仁;3. 依法依规,不超越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4. 保护学生自尊,尊重学生人格。
三、惩罚方式1. 警告: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2. 纪律处分:根据错误程度,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3. 家长约谈:邀请家长参与学生教育,共同制定教育方案;4. 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5. 增加学习任务:适当增加学生的作业量,提高其自律意识;6. 休息日补课:在休息日安排学生补课,巩固所学知识;7. 暂停课外活动:暂停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如社团、竞赛等;8. 退学: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学生,学校有权劝其退学。
四、惩罚程序1. 调查核实:教师发现学生有违规行为,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2.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学生的责任;3. 班级处理: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4. 家长意见:将处理意见告知家长,听取家长意见;5. 学校审批: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确定最终处罚结果;6. 执行与监督:班主任负责执行处罚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汇报执行情况。
五、处罚期限1. 警告:3个月内;2. 纪律处分:1-6个月;3. 家长约谈:1次;4. 社会实践:1-2次;5. 增加学习任务:1-2周;6. 休息日补课:1-2周;7. 暂停课外活动:1-2周;8. 退学:不再恢复学籍。
六、附则1. 本细则由学校德育部门负责解释;2. 各班级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执行方案;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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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成为我国刑事犯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以下统称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种形势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领域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经过多年的总结和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无疑是当前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能否正确地理解、适用并不断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直接关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有效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并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充实、完善,最后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应该说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断摸索、总结而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说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个雏形。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这“一规定、两通知”都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主要思想,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巩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细则》的相继出台,进一步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具体化,为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1997年刑法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删除,代之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两条重要刑事原则,即“从宽处罚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体现了新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一致性。
1999年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纳入其中,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充入了新的功能,使之更全面、更完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并再次强调了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至此,从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来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的地位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了,关键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和完善。
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主要内容所谓“教育为主”,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达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
所谓“惩罚为辅”,不等于不惩罚,但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惩罚只是辅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的目的。
值得强调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里边还蕴涵着一个重要的立法思想,那就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首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发育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因受到外界的影响或受到不良的诱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的自然治愈论认为,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龄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决定了他们在躁动的青春期容易犯罪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个性的沉稳,许多原有的容易犯错的冲动会自然消失。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后都悔恨不已,都有强烈的痛改前非的决心。
从这一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很大的可塑造性,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
其次,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成为服务社会、建设国家的有用之才,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利于国家的富强和社会的安定。
同时,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正因为如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所以,在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这一本质性的内涵,不能只是为了教育而教育,为了惩罚而惩罚,而全然忽略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
总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一项比较灵活的法律原则,其所蕴涵的思想、内容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而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
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通过教育来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最核心的内容。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状况不容乐观。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司法工作体系。
同时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年刑事案件……。
然而,事隔十年后的今天,还有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还没有按此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单单是这一点,已经足以令人担忧。
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三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专门就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加上各级人民法院的相对重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上做得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要好一些。
实际上,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贯彻执行还不够坚决彻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整个审理过程中,都要共同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做到寓教于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规定了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设置席位等等。
这些规定都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突出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照顾,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所以说,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方面,还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的。
此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到执行机关执行刑罚,都要坚决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为指导。
这就要求各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还要注意解决一个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问题。
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这个问题显然还没有引起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文书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载入裁判文书当中。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罪名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但是,实践中,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以外的表现情况调查甚少,更没有专门制作相应的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
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就处于两难的境地,欲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写入裁判文书中,又苦于没有材料,仅凭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又缺乏客观真实性;要是不写,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
设想,如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外的表现情况等像调查犯罪证据一样来进行调查,并制作成书面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那么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由此可见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的精神,尽快建立起一套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司法工作体系,并尽可能进一步明确各司法机关的具体分工。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才能真正有效地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是相对全面的了。
也就是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是,仅仅有法律保障是不够的,如果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贯彻和执行,那么,“有法”也就相当于“无法”。
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抛开有关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否则,再怎么强调“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等于空谈就当前的状况而言,简单地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就是要依法办案。
四、完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明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虽然刑法规定的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从宽处罚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都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核心思想,但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却没有被刑法以法条的形式确认下来,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可以说,这也是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予以足够重视的客观原因之一。
为了进一步明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法律地位,笔者以为,国家立法机关应该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一个明确的表态,最好在下一次修改刑法时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纳入刑法条文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