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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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2.21•【字号】穗府[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穗府(1992)18号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供下肢残疾者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车和机动车(含发动机驱动和电动机驱动)。

非下肢残废者不得使用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经过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必须安在车辆靠背正后方。

第四条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人力车保持铃、闸、反射器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二十厘米;(二)机动车保持喇叭、闸、灯光齐全有效,车身长不超过二百厘米,宽不超过八十厘米,高不超过一百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七十立方厘米,电动机功率不超过二百瓦。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拼装残疾人机动车。

残疾人人力车需加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车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上肢功能正常、听视力良好,经区、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车并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行驶证后,方准驾驶。

夫妇双方均为下肢残疾者,符合领证条件的,一车可办理两个行驶证。

第七条残疾人专用车按非机动车年检时间,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年检。

第八条残疾人专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行驶证;(二)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驶;在行驶时应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进,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检查;(三)最高行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四)转弯时,机动车须打开转向灯,人力车须伸手示意;(五)不准两车并行,不准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六)严禁酒后驾车;(七)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八)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文档范本1.引言在广州市,户籍残疾人享有一系列的政策和福利待遇。

本文档详细说明了广州市户籍残疾人的权益和待遇范围,以供参考和了解。

2.定义2.1 户籍残疾人:指在广州市户籍内,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达到一定程度的人员。

2.2 广州市:指广东省广州市辖区范围。

3.残疾认定3.1 残疾认定程序:残疾人应向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残疾认定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残疾证书。

3.2 残疾等级划分:残疾人根据身体或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一至四级残疾。

4.教育优惠政策4.1 免费义务教育:户籍残疾人的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费、教材费等支出。

4.2 特殊教育支持:为户籍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康复训练等服务。

5.就业支持政策5.1 就业援助: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岗位适配等服务,协助户籍残疾人就业。

5.2 就业税收优惠:对雇佣户籍残疾人的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6.医疗保障政策6.1 医疗费用报销:户籍残疾人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不同残疾等级报销比例有所区别。

6.2 优先就诊服务:户籍残疾人在医疗机构享有优先就诊服务。

7.住房优惠政策7.1 住房改造补贴:提供住房改造补贴,改造房屋以适应残疾人的生活需求。

7.2 住房保障优先权:户籍残疾人在申请公共住房时,享有优先权。

8.交通出行优惠政策8.1 公共交通优惠:户籍残疾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相应的票价优惠。

8.2 交通工具适配: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户籍残疾人出行。

9.社会参与支持政策9.1 社会辅助服务:提供日常生活辅助、康复训练等服务,促进户籍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9.2 文体活动参与:提供残疾人文体活动的参与机会,鼓励户籍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10.法律名词及注释10.1 残疾证书: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个体残疾程度的证书。

10.2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指负责残疾人相关事务的部门。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对本市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下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加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为严格查处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非法上道路行驶及扰乱交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本市摩托车禁行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

各加油站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在本市非法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驾驶摩托车或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一)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并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车辆的情形。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不符合有关注册登记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二)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在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还。

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穗残联[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残联〔2012〕5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0月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操作性不强。

为了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专科门诊的资助对象确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纳入卫生部门《广州市精神疾病社区防治与康复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够提供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一年以上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服药记录的精神病患者。

二、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资助对象为:经精神科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的躁狂症和双相障碍的,经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危险等级在3级及以上的精神病人。

三、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符合条件的具有广州市户籍的0-6岁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残疾症状但因年龄原因未达到残疾评定条件的,经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评估,并出具评估证明认为有抢救性康复价值,纳入各类康复资助对象范围。

四、住院类康复资助审批和报销需要申请康复资助,同时符合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和残疾矫治手术资助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在进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前,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康复资助,并提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材料。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为规范《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使用行为,市残联草拟了《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1年12月19日至2011年12月28日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市民可登录市残联网站/阅读《暂行办法》全文,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市残联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维权处,邮编510630;电子邮箱:
*************;传真:38491519;联系人:陈英,联系电话:38491508)。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广州市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致力于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提供社会保障。

为确保广州户籍残疾人能够充分享受各项政策福利,特制定本文档,详细介绍广州户籍残疾人所能享受的各项政策。

二、残疾人认定1:申请条件:户籍在广州市的残疾人,需提供有效的联系明、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机构认定后方可享受政策福利。

2:认定类别: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和功能能力,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等不同类别。

三、教育优惠政策1:教育资源配给:广州市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残疾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并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和设施。

2:免费义务教育:广州户籍残疾人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并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服务。

3:高教育补贴:广州户籍残疾人子女在取得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后,享受一定的学费减免或生活补贴。

四、就业保障政策1:就业援助:广州市提供就业援助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安置等支持。

2:就业优惠: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优惠。

3:自主创业支持:广州市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和创业贷款等支持措施。

五、社会保障政策1:医疗保障:广州户籍残疾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医疗补贴和特殊病种报销。

2:生活补贴:广州户籍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和生活需要,享受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3:住房保障:广州市优先满足残疾人住房需求,提供无障碍住房改造、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持。

六、附件1:附件1:残疾人联系明材料清单2:附件2:残疾人享受政策申请表格3:附件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机构联系方式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残疾人权益保障机构:广州市残疾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2: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对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05•【字号】穗国税发[2007]29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7]290号2007年12月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7〕85号,穗财法〔2007〕89号文转发)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30号,穗国税发〔2007〕209号转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程序(一)资格的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点“享受税收优惠单位的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附件一)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附件二)。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广州市残疾人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事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安、交通、司法行政、人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维护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政策、规划、计划;(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推进社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六)联系、教育本地区的残疾人,依法扶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七)动员社会力量,扶持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卫生、教育、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编制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7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0年八月二日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和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统计等行政部门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接受年审。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开业、歇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员工,按市或县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取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按《就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穗交规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3号市客管处,各公交企业:为了提高公交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规定,市交委对原《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穗交〔2011〕105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目前《规范》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3月7日(联系人:周翌,联系方式:86010451)广州市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交服务管理水平,树立“友善待乘客,互敬待同行,车厢颂新风,公交为民众”的行业新风,创建文明公交行业,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市属编码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经营者、驾驶员及公共营运车辆(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除外)。

第三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公交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运驾驶员、站务员服务规范第四条驾驶员出车前的规范:(一)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确保车辆符合营运生产要求,发现影响正常营运的因素要及时排除,避免“病车”营运。

(二)领取行车记录表、无人售票专用报销凭证,开启羊城通车载收费机,准点出车。

第五条驾驶员交接班时的规范:(一)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做好乘务和车质车况的交接。

(二)交接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遇接班的驾驶员迟到时,交班的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或在中途站等候,应当继续营运至终点站,向站务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办好交接班手续后方可下班。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5.10.27•【字号】穗残联[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残联[2005]158号)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起,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四级贫困残疾人。

现将《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广州市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方案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实施范围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对改善一、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目前,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三、四级残疾人的家庭生活较为困难,为进一步扶助我市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市府办公厅政保[2005]251号文的批复精神,现提出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的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凡具有市辖十区、两个县级市户籍,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申请领取50元专项补助金。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核算范围。

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方案

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方案

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方案引言广州市是中国南部一座现代化大都市,拥有发达的公交和地铁系统。

为了方便市民出行,广州市推出了一系列公交地铁票价优惠方案。

本文将介绍这些优惠方案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

1. 学生优惠广州市为在校学生提供了公交和地铁票价优惠。

在购买公交卡或地铁卡时,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学生优惠卡。

持有学生优惠卡的学生可以在公交和地铁上享受相应打折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 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享受50%的票价优惠; - 大学生和研究生享受30%的票价优惠; - 职业院校学生享受40%的票价优惠。

学生优惠卡可以在学生购买时办理,有效期为一年。

学生需要提供有效的学生证明和身份证明才能办理此卡。

2. 老年人优惠广州市为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了公交和地铁票价优惠。

老年人可以前往户口所在地的镇、区政府或社区办理老年人优惠卡。

持有老年人优惠卡的老年人可以在公交和地铁上享受相应打折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50%的票价优惠。

老年人优惠卡办理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3. 公交地铁一卡通广州市推出了一卡通系统,实现公交和地铁的一卡通刷卡支付。

市民可以购买一卡通,将金额充值到卡上,然后在公交和地铁上刷卡支付车费。

一卡通不仅方便快捷,还可以享受一些额外的优惠,具体包括: - 公交地铁换乘优惠:在一小时内完成公交地铁换乘,只需支付一次车费; - 乘坐公交30分钟内可免费换乘其他公交线路。

市民可以在公交和地铁站点的售票窗口和自动售票机上购买一卡通,并进行充值,充值金额没有限制。

4. 残疾人优惠广州市为残疾人提供了公交和地铁票价优惠。

残疾人可以前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残疾人优惠卡。

持有残疾人优惠卡的残疾人可以在公交和地铁上享受相应打折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 - 残疾人享受50%的票价优惠。

办理残疾人优惠卡时需要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 月票和季票广州市还推出了月票和季票,方便经常使用公交和地铁的市民。

广州残疾人的一些相关优惠措施

广州残疾人的一些相关优惠措施
残疾人社会政策
主要政策目录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 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
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 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 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 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 的残疾人。
给予优待和抚恤。

残疾人的法定扶养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
康复医疗与训练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事业组织,应当创造条件,开 展康复训练活动。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
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基本权利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
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 侮辱、侵害残疾人。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
现。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实行特别保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 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 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 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 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 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 康复救助。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羊城通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分为《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是指《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中一类具有优惠功能的IC卡(以下简称优惠证或IC 卡);《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免费卡,《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半价优惠卡。

第三条优惠证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户籍、乘车证号、发卡日期等基本信息,并标注“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或“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

第四条使用对象(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

(二)《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三级和四级残疾人。

第五条申请与办理(一)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凭户口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份、1张红底小一寸相片(相片后写上姓名)到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申请、登记,街道(镇)残联审核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汇总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资料报市残联维权处审核;市残联审核批准后送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通公司)统一制卡。

(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的申办程序按照《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精神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从街道(镇)残联受理残疾人申请办证之日起到制好优惠证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四)新证制好后由市残联取回交由各区(县级市)、街(镇)残联登记后,由街(镇)残联通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领取。

(五)残疾人免缴首次办理优惠证的工本费。

第六条使用(一)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或替他人刷卡等行为。

(二)残疾人乘公交车、地铁时需主动出示优惠证刷卡乘车或进出站,并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备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1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1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3>1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高等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对残疾人员开办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卫生、治安费。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减免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减免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减免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减免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1〕10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残疾人机动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设置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车位。

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两轮摩托车停放服务的标准,实行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停车场临时停放的,保管时间在3小时以内免收保管费。

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住宅区(含商住楼)室内停车场、以及普通(含住宅区)露天停车场实行按月保管的,月保管费减半收取。

即: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0元/月,露天停车场为20元/月。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车辆停放保管站停放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行驶证。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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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羊城通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分为《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是指《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中一类具有优惠功能的IC 卡(以下简称优惠证或IC 卡);《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免费卡,《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半价优惠卡。

第三条优惠证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户籍、乘车证号、发卡日期等基本信息,并标注“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或“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

第四条使用对象(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

(二)《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三级和四级残疾人。

第五条申请与办理(一)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凭户口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 份、1 张红底小一寸相片(相片后写上姓名)到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申请、登记,街道(镇)残联审核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汇总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资料报市残联维权处审核;市残联审核批准后送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通公司)统一制卡。

(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的申办程序按照《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精神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从街道(镇)残联受理残疾人申请
办证之日起到制好优惠证的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四)新证制好后由市残联取回交由各区(县级市)、街(镇)残联登记后,由街(镇)残联通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领取。

(五)残疾人免缴首次办理优惠证的工本费。

第六条使用(一)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或替他人刷卡等行为。

(二)残疾人乘公交车、地铁时需主动出示优惠证刷卡乘车或进出站,并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备查。

(三)持优惠证的残疾人可乘坐广州市区内公共汽(电)车(不包括市区与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及从化市之间的公交线路)、地铁(含广佛线)。

(四)持优惠证的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户籍的残疾人,按照前三项规定乘车。

(五)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户籍的残疾人优惠乘坐本区域交通工具的优惠管理办法,由同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七条充值(一)《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无需充值即可乘坐公交和地铁。

(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需要在羊城通充值网点充值后,才能在公交地铁消费时享受半价优惠扣费。

第八条年审(一)优惠证以正面标注的“发卡日期”为年审的起始日期,一年审核一次,逾期不年审则优惠证自动失效。

(二)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优惠证的年审工作。

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残疾人持《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年审工作,由该区、县级市残联组织实施。

第九条注销持优惠证的残疾人户口注销时,街道(镇)残联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广州市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报区(县级市)残联及市残联,市残联通
报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据此在7 个工作日内注销该残疾人优惠证功能。

第十条遗失、坏卡的处理(一)因优惠证遗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残疾人,应及时到街道(镇)残联报失、登记,报失、登记的信息包括: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乘车证号等。

(二)街道(镇)残联将相关信息通过《广州市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报区(县级市)残联及市残联级权处;同时,街道(镇)残联需出具的遗失或损坏补办的证明,市残联将相关资料和证明送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根据提供的证明启动优惠证的注销或补办程序,但残疾人优惠证羊城通钱包余额不挂失不转换。

(三)优惠证遗失补办或损坏补办的制卡工本费由残疾人本人承担,申请时交由所属区(县级市)残联统一交给市残联,再交羊城通公司补办新证。

(四)从残联受理补办优惠证到新证办好的工作时间与首次申办的工作时
间相同。

第十一条首办与补办优惠证期间的乘车处理在首次申请办理与补办优惠证期间,残疾人凭市残联出具的有效凭证及《残疾人证》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

第十二条保护优惠证持证人要注意保护IC 卡,避免接触强磁、高温及腐蚀剂,不能弯折、划刻、污损、重压和浸泡,不能涂刮照片,不能在卡片上随意打孔、不能用力按压芯片、不能用重物撞击卡片等。

上述原因均可造成卡片不能正常使用,建议将卡片放在护具中。

第十三条乘坐地铁时的特殊情况处理残疾人刷卡无法正常进出站,可持优惠证到地铁票亭按地铁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如因优惠证故障引起的,则须缴纳该次车程费,并按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情况处理(一)因公
交车收费终端、地铁闸机原因造成优惠证异常扣费的,残疾人应尽快持优惠证到市残联进行登记,市残联将相关资料定期统一交羊城通公司,羊城通公司核实后将多扣车费通过自动充值机返还给持证人。

(二)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优惠证非残疾人本人持证使用的,客运单位应当拒绝提供该次优惠乘车服务,可以代管该优惠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客运单位在10 个工作日内统一将优惠证移交给市残联处理,市残联通知持证残疾人本人前去认领。

(四)残疾人将本人所持有的优惠证转借他人使用被发现的,属首次生发的,当事人经所属区(县级市)残联、街道(镇)残联批评教育并提交保证书后,其优惠证由市残联代领回发还本人;属第二次发生的,则停用三个月,其优惠证由市残联代管;属第三次发生的则取消其优惠证,一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办理。

代管卡处理流程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乘车优惠证被取消或被代管过程中,持证人暂停享受相应的乘车优惠,如乘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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