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油气中心、评审中心:为贯彻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数据转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转换的基本规则本次数据转换立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遵循实事求是、简单可行、易于操作的原则,以2019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数据为基础,结合2020年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展转换工作,最终形成2020年度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
新分类标准下储量与资源量按包含关系管理,转换后的资源量是反映矿产资源“有多少”的总量数据,不扣除储量所对应的资源量部分。
新分类标准下的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标准转换基本对应关系》(附件1)转换形成。
(一)按照新老分类标准类型和定义,将老分类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66-1999))中的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证实储量和可信储量(图1)。
(二)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基础储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和控制资源量(图2)。
(三)将老分类标准中的各类资源量按照地质可靠程度转换为新分类标准的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推断资源量(图3)。
(四)老分类标准中预测的资源量(334?),因可靠程度低,达不到新分类标准中资源量的要求,纳入“潜在矿产资源”管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浙自然资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公司,各矿业权人,有关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一)评审备案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矿产外的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备案申请。
(二)评审备案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其它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权限一致,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统一评审备案程序和要求(一)统一网上申请。
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附件)通过网络报送,但涉密申请材料仍由各级自然资源业务受理窗口接收。
(二)及时受理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前期研究选题建议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前期研究选题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4.06•【文号】自然资办函〔2019〕536号•【施行日期】2019.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前期研究选题建议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536号各有关单位:《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背景下,即将编制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新时代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广泛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提高规划编制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着力解决制约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现就公开征集规划前期研究选题建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方向和重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目标、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要求、国内外资源形势的新变化、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新思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自然资源管理的新职责,提出规划前期研究选题建议。
选题建议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还可以是具体问题,选题方向可参考但不局限于附件1。
二、提交方式请填写《选题建议表》(见附件2),并于2019年5月1日前发送至**************,同时欢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积极提出选题建议。
对纳入规划专题研究的选题建议,其建议单位(或个人)将优先承担相关课题研究。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8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按照发证权限管理。
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厅备案;市、县局颁发采矿发许可证的由市局备案。
二、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业权人申请备案的文件。
(二)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必备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矿业权人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3、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4、报告编制单位初审意见;5、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6、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7、勘查许可证复印件;8、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9、矿产资源勘查、核实等合同(委托、协议)书;10、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三)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机关对矿业权人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下列要求的,出具备案文件(文本格式见附件1):(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合法;(二)评审程序规范;(三)相关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各市局要按备案权限督促矿业权人及时汇交地质资料。
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地质资料(1份)应向市局汇交,其他矿产的地质资料(1份)应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汇交。
五、各市局要建立完善备案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
六、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各市局应向省厅资源储量处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附件2),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3.11.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自然资源部公告
2023年第57号
关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加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强化信用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
2023年11月1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1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以年度为统计周期,统计范围包括勘查开采查明的、建设项目压覆的、关闭矿山残留的(含闭坑、政策性关闭和采矿权公示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
二、矿业权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相关数据表,将电子文本报送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其他矿产的,报送矿业权许可证范围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已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备案权限及时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其中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压覆审批的,由负责评审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压覆审批情况及时将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更新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
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和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受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在矿业权有效期内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评审备案权限和范围第五条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委托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或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以下四种情形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其中,情形(一)(二)(三)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由省级或市级评审备案;情形(四)由省级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第三章评审管理第七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函;(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初审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有野外工作的需要提交);(三)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矿业权权属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信息中心: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年度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现就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新老分类转换工作,将其生产勘探、采矿设计、生产运行、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类标准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矿山储量动态更新工作基础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勘探和各种工程地质调查,及时完成工程验收、取样及原始地质编录,定期进行综合地质编录;及时更新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和资源储量变动台帐,绘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全面准确地反映矿山资源储量情况。
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进程及时升级资源储量类型。
应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矿石质量、技术经济条件等变化,按规定调整工业指标,修订资源储量估算参数,估算资源储量的新增及动用情况,分析变动原因,落实具体变动地段和部位,编制年度矿山动用资源储量估算表和资源储量平衡表,确保动用的资源储量均已估算了证实或可信储量类型。
鼓励矿山企业通过三维矿山地质建模等方式,结合矿山日常生产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储量三维可视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管理,做到矿山资源储量的保有量、增减量、开采量、损失量等自动统计和及时更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一览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一览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0月22日发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以下为全文简略内容:第一章矿产资源储量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发现173种矿产,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
2019年我国天然气、页岩气、铅矿、锌矿、铝土矿、钼矿、银矿、菱镁矿、石墨等矿产资源储量增长比较明显。
一、查明矿产资源:截至2019年底,全国已发现并查明资源量的矿产162种,所统计汇总的215个亚矿种与2018年相比,资源储量有所增加的106种,有所减少的47种,没有变化的62种,分别占49%、22%和29%。
二、勘查新增矿产:2019年,石油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1.2亿吨,其中,新增探明技术可采储量1.6亿吨。
页岩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7644.2亿立方米,其中,新增探明技术可采储量1838.4亿立方米。
煤炭新增300.1亿吨,较上年明显下降。
主要金属矿产中锰矿、铜矿、铅矿、锌矿、钨矿、钼矿、银矿等新增明显,铁矿、镍矿、锡矿、金矿明显下降。
非金属矿产中磷矿、石墨明显增长。
表1 重要矿产勘查新增矿产资源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总体回升,其中油气矿产地质勘查投资增长,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投资下降。
油气勘探取得新突破,页岩气探明资源大幅增长。
锰矿、铅锌矿、石墨等矿产勘查取得新进展。
一、地质勘查投入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993.40亿元,较上年增长22.6%。
其中,油气地质勘查投资821.29亿元,增长29.0%;非油气地质勘查投资172.11亿元,下降0.9%。
2010—2019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变化趋势二、油气矿产勘查进展1.常规油气勘查2019年,鄂尔多斯盆地庆城油田和准噶尔盆地玛湖油田新增探明地质储量超过亿吨。
鄂尔多斯盆地靖边气田和苏里格气田,以及四川盆地安岳气田新增探明地质储量均超过千亿立方米。
2.非常规油气勘查表2 2019年主要矿种勘查资金投入和钻探工作量完成情况表三、非油气矿产勘查进展2019年,全国新发现矿产地79处,其中,大型23处,中型32处,小型24处。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
对逾期未完成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焦化、电解铝、玻璃、耐材企业,研究纳入惩罚性电价范围。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自然资源部近日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做了说明。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部起草了《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对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组织及审批权限、出让实施、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称,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征求意见稿,除本办法规定的3种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一是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二是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
国家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
三是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征求意见稿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是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是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是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自然资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支撑作用,服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大局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引导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采,助力增储上产,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现就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有效落实(一)进一步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一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推广规划实施典型经验,表扬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二)开展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年度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主要反映资源增储上产、总量调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情况,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建设情况,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引导矿业权投放情况。
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依托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简称“规划管理系统”)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工作。
(三)强化规划实施评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9•【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申请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
三、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凡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浙土资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近几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评审备案不及时,备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分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评审备案工作按采矿权发证管理权限分工:由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由省厅备案;由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由发证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要求1、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应符合浙土资发〔2006〕21号文第三条“申报资料”的要求,并提供评审意见书电子文件。
2、备案受理:受理人应检查备案资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全的,提出补件意见。
3、备案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检查。
(1)评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2)评审中聘请的专家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专家人数和评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3)报告编写人和审核人是否为浙土资办〔2006〕135号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专家人员。
4、备案通知书: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通知书》,加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发送到评审机构。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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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
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需要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企业和单位,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备案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评审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
受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1 -
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
不属于评审备案范围或权限的、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内容不全的,以及上次评审备案不予通过且未完成相应修改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审查,向申请人出具评审备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
申请人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或评审备案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现场调查,并形成现场调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重要依据。
五、以下情形评审备案不予通过:
(一)申请资料失实、弄虚作假;
(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
(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
(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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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源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
(六)补正修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或补正材料不合格;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建立专家库,健全工作规程和业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全国数据互通共享。
八、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评审备案权限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审备案信息(样式见附件3),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评审备案信息,暂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月。
九、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
- 3 -
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1:非油气矿产、样式2:油气矿产)
2.关于XXXX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告知书(样
式)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发布表模板
自然资源部 2020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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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1:非油气矿产)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申请事由
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 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矿业权人/建设单位 (公章)
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
机构代码
联系人 评审备案申请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编写单位名称
报告的主要编写人员
联系人 报告编写单位
联系电话
传 真 矿业权许可证号/证
明文件文号
矿业权有效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报告类型 查明主要矿种
勘查工作程度
资源储量规模
生产规模
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工业指标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 主要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共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伴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涉及
商业
秘密
情况
□ 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
□ 涉及商业秘密,拟申请评审备案后暂缓 月发布(暂缓期限填写1-12月)
承诺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下列资料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
改等虚假内容,如有作假,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矿业权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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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表(样式2:油气矿产)
储量报告 名称
矿业权人
(公章)
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
评审备案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名 称
主要编写人员 联系人 报告 编写单位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评审备案 目的
矿业权证 及证号
矿业权有效期限
矿种 石油□ 天然气□ 页岩气□ 煤层气□ 储量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特小型□
石油/凝析油 (万吨)
石油/凝析油 (万吨)
探明地质储量(新增+复
/核/结算+标
定,净增量)
天然气/溶解气/页
岩气/煤层气
(亿方) 探明技术可采储量(新增+复/核/结算+标定,净增量)
天然气/溶解气/页岩气/煤
层气 (亿方)
工业指标 情况
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
□ 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
□ 涉及商业秘密,拟申请评审备案后暂缓 月发布(暂缓期限填写1-12月) 承诺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资料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如有作假,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矿业权人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评审备案文号)关于XXXX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告知书(样式)
XX(评审备案申请人):
你单位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
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评审备案(因XXXX,不符合相关要求,不予评审备案)。
本告知书仅适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作其他用途。
附件:XXXX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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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发布表模板
序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矿业权人评审备案文号评审备案机关备注-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