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甫纳过小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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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纳过小妾吗?

丁启阵

我当然不希望杜甫纳过小妾。因为,即使是在封建时代,纳妾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作为多年来一直爱读、爱说杜甫及其诗歌的书生,我也希望杜甫是一个人品道德上没有瑕疵的完人。但是,当我听到有人义愤填膺地表示,要痛扁欲于学术会议上发表杜甫晚年纳过小妾的观点的同行时,我还是感到了惊诧。我惊诧于这义愤的粗暴鲁莽。至少应该先听听人家是怎么说的,有哪些论据嘛。听完之后,再做判断,再动手不迟。当然,学术探讨,言者无罪,以君子动口不动手为宜。很遗憾,我终于没能看到传说中的杜甫晚年纳过小妾的论文,不知道论者究竟提出了哪些论据。受其启发,我翻检了一遍杜甫诗集,看到三首有“婢”“女奴”词语的诗句:《水阁朝霁,奉简严云安》:“呼婢取酒壶,续儿诵文选。”《秋行官张望督促东渚耗稻向毕清晨遣女奴阿稽竖子阿段往问》:“清朝遣婢仆,寄语逾崇冈。”《避地》:“诗书遂墙壁,奴仆且旌旄。”前两首,一般编年诗集都编在夔州期间,《避地》是逸诗,真假有待甄别,系年不详。这里姑且假设,这首诗是杜甫所作,而且也作于夔州期间。

如果说,这些诗中的“婢”“女奴”就是小妾的话,势必令人感到困惑:夔州时期,杜甫已经是五十四五岁的人,进入了他生命的暮年阶段,而且患有严重的风痹、消渴症(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此之前,从未有过纳妾迹象的杜甫,怎会有如此巨变,以至于晚节不保呢?

事实上,杜甫作诗,如果是妾,他会直接用“妾”这个字,不会用“婢”

“女奴”等词语。例如,《得舍弟消息》:“汝书犹在壁,汝妾已辞房。”我认为,比较合理的解释应该是:杜甫在夔州,因为时任嘉州刺史的老朋友岑参和时任云安知府的严氏等人的关照,夔州都督柏茂琳让杜甫管理上百顷公田,杜甫自己又购置了数十亩住宅附地,因此需要不少劳动力。杜甫诗中,就出现了阿段、信行、阿稽等多位土著奴仆的名字。这些奴仆,都是柏茂琳拨给他的临时劳动力,而不是杜甫自家的奴仆。诗中的“婢”,“女奴”,可能就是女奴阿稽,是杜甫家的临时保姆,并非卖身婢仆。杜甫对这些奴仆,充满同情,多首诗歌中描写了他们入深山修理水道、砍伐木材等艰苦、危险的劳动情形。有时候,杜甫也让自己的儿子宗文,跟这些奴仆一样干粗活。可见,杜甫对待奴婢的情怀,一如陶明明的“彼亦人子也”,是平等尊重的。

其实,即使杜甫真的纳过妾,也不见得就是多大的罪恶。我认为,评价纳妾这种个人行为,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当时律法风俗是否许可;二是,对待姬妾是否合乎人道人性;三是,是否损害到他人的尊严利益。如果,这三方面都是没有问题的,就不能算是罪恶。比如说,苏东坡之于王朝云,归有光之于寒花,都能以礼相待,一往情深。对于他们,我们不但不能加以谴责,还应该予以肯定和赞扬。而像朱自清父亲那样,生于有识之士大力提倡生活新风尚的年代,还在为一己的欢愉纳妾,气死生母,支尽儿子薪水,就应该予以谴责。至于今天的一些政府官员,违反党纪国法,瞒着家人,盗窃纳税人的钱,大量纳妾(今曰包二奶、养情妇),就更是罪大恶极,理当严惩不贷。

根据杜甫诗中的描写,当时由于战乱频仍,民生凋敝,夔州地区大量女性成年之后,无法结婚,只能辛苦劳作,养活自己,孤独以终老。“夔州处女发半华,四十五十无夫家。更遭丧乱嫁不售,一生抱恨堪咨嗟”(《负薪行》)。这种情况下,倘若杜甫能在处理好家庭关系的前提下,根据自身财富能力,纳一两个妾,就不惟无罪,反而有功。因为,他为解决社会问题,尽了自己的一份力量。至少,这种做法可以减轻或免去一两个妇女及其家庭的饥寒苦况。

20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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