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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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

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

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些关于如何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的建议:1. 建立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建立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提供项目信息、投资机构信息、融资需求信息等,促进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接。

平台可以提供在线咨询、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帮助投融资双方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条件。

2.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领域的投资力度。

同时,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导向的项目进行资金扶持,鼓励更多资本进入相关领域。

3.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企业应加强自身融资能力的建设,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

这可以通过完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式实现。

同时,企业还应该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如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众筹融资等,以满足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4. 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模式和产品,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这包括开发适应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等领域的信贷产品,提供股权投资、债券发行、基金管理等多元化金融服务。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与政府、企业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推动投融资对接机制的完善。

5. 加强投融资风险防控: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的同时,必须加强风险防控。

这包括加强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规范融资方的财务和信用管理,防范虚假项目、欺诈行为等风险。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强对投融资活动的监管和评估,确保投融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需要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发展、加强风险防控等措施,可以促进投融资双方的有效对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是一种政府推动投资和贷款领域合作的政策措施。

它的目的是通过促进投资和贷款之间的合作,加强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联动,推动经济发展。

在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中,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开展合作。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投贷对接平台、设立投融资基金、推出贷款优惠政策等。

通过这些措施,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贷款资金,而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投资项目获取更多的利润。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实施可以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它能够加强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的协作,提高企业融资的便利性和效率。

其次,它能够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最后,它还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不过,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导致合作难度加大。

其次,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可能与实体经济不一致,需要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来解决。

最后,合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营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资源投入。

总的来说,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是一种推动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合作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

在实施过程中,政府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以克服潜在的困难和挑战。

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3篇)

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3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工程行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这一问题,投贷联动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以期为工程企业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途径。

二、投贷联动概述投贷联动是指投资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共同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模式。

投资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银行等金融机构则通过提供贷款,为企业提供短期或长期资金支持。

投贷联动具有以下特点:1. 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机构和企业共同承担融资风险,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

2. 投资与融资相结合:投资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实现投资收益,同时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 风险共担:投资机构和企业共同承担融资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4. 提高融资效率:投资机构对企业有深入了解,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

三、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设计1. 合作模式(1)投资机构与银行共同设立基金:投资机构与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用于投资工程企业。

(2)投资机构与银行联合授信:投资机构与银行共同为工程企业提供授信,实现投贷联动。

(3)投资机构担任融资顾问:投资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完成融资。

2. 投资对象(1)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对象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2)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投资对象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望在未来实现快速增长。

(3)技术创新型企业:投资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助于推动工程行业的技术进步。

3. 投资方式(1)股权投资: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投资工程企业,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债权投资:投资机构以债权形式投资工程企业,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夹层投资: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进行投资,降低融资风险。

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

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

工程行业投贷联动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工程行业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金融机构在向工程行业提供融资时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对于工程行业来说,如何实现投资与融资联动,推动工程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贷联动方案的意义1.促进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投贷联动能够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工程行业,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工程行业的发展。

2.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投贷联动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工程项目的融资需求,同时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3.推动工程技术创新:通过投贷联动,更多的资金可以注入工程行业,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工程行业的竞争力。

4.增强市场活力:投贷联动将有助于促进市场的活跃度,扩大工程行业的市场规模,增加企业盈利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发展。

三、投贷联动方案的具体内容1.建立投贷联动的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贷联动机构,或者是由工程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联合成立的投贷联动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投贷联动的工作,推动资金流向工程行业。

2.建立投贷联动专项基金: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工程行业的投贷联动专项基金,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参与,或者吸引社会资本加入,为工程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3.创新融资产品: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工程行业的特点,创新融资产品,例如工程款融资、工程保险贷款等,满足工程项目的不同融资需求,并加强对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提高融资的可持续性。

4.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金融机构与工程行业可以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承担工程项目的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压力,增加对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

5.加强信息沟通和对接:建立投贷联动的信息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和工程行业的信息共享,提高对工程项目的了解和支持度,推动更多的优质工程项目获得融资支持。

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

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

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不断推进改革,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为了促进
投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快资金流通速度,推动经济增长,我国提出了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

二、试点范围。

投贷联动试点将在若干地区和行业进行,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三、试点内容。

1. 建立投贷联动机制。

金融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加大对重
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的有效对接。

2. 创新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将根据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提高
融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3. 强化风险管控。

金融机构在推进投贷联动的过程中,要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做好风险评估和预
警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4. 支持实体经济。

投贷联动试点将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包括制造业、科技创新、农业等领域,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四、试点效果评估。

在试点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资金流动情况、实体经济发展情况、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等,及时总结经验,优化政策措施。

五、总结。

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加快资金流通速度,提高实体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同时,也将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发展机遇,推动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试点效果,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一、背景分析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创新和就业的主要源泉。

然而,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难以获得的问题,这限制了它们的发展和竞争力。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许多国家都提出了“投贷联动”的政策,通过银行与投资机构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和机会。

本文将探讨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合作方案,旨在提供一种更有效的方式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二、合作方案1.建立跨部门的合作机制为了推动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需要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合作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银行、投资机构、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协会等各方的代表。

这些代表将共同制定中小企业的评估标准、融资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他们还应该定期开展座谈会、研讨会和培训活动,以便分享经验和解决问题。

2.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较高的融资风险,这使得许多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它们提供贷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这意味着银行和投资机构将共同承担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如果中小企业出现贷款违约情况,银行和投资机构将分享损失。

这种机制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同时增加银行和投资机构的兴趣。

3.提供定制化的融资服务4.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信息不对称是中小企业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

银行和投资机构应该与中小企业协会和政府部门等合作,共享中小企业的信息、需求和问题。

他们还应该通过定期的会议和研讨会,促进中小企业与银行和投资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5.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创业中小企业是创新和创业的主要推动力量,所以我们需要提供更多支持。

银行和投资机构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创业项目。

同时,他们还可以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三、实施措施为了有效实施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一个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推进机构,负责制定和推动实施方案。

投贷联动模式在中小企业实践中的困境与对策

 投贷联动模式在中小企业实践中的困境与对策

经济管理投贷联动模式在中小企业实践中的困境与对策董淑兰1 范佳欢2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具有“轻资产,高投入,高风险”等特征的科创型中小企业更是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尴尬局面。

投贷联动作为金融服务创新产品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新模式,但在应用中难免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

本文分析了投贷联动模式在我国中小企业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促使风险预测、识别、隔离无障碍;推动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政策出台;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完善退出渠道、条件;培养复合型人才等对策。

关键词:投贷联动;融资难;科创型中小企业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8-0033-02在国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上市的大背景下,一大批符合条件的科创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然而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一直是阻碍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绊脚石,因此,科技部、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创中小企业开展联动投贷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中小企业融资金额。

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采用“债权+股权”新模式既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的融资额,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能增加商业银行的投资收入,实现企业与银行的双赢。

James O.Fiet and Donald R.Fraser(1994)、Gabriela Prelipcean and MirceaBoscoianu(2014)、Ramona Rupeika-Apoga and Alessandro Danovi(2015)等人提出了创新金融工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性,认为“股权+债权”模式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发展,使用多元化风险投资组合可以控制企业风险,同时可以增加银行收益。

周驷华和倪涛(2015)、杨再平和白瑞明(2015)、肖兰华和徐信艳(2017)等人吸取了美国硅谷银行和英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贷联动业务的成功经验,认为投贷联动业务能改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分析了其在我国实行的障碍,提出了要建立投贷分离、“防火墙”等制度来降低投贷风险。

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与建议仇小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级地方政府对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思路不断涌现,目前已经形成了重庆、上海等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参考价值的投融资平台搭建模式,其他城市如广州、杭州也各有特色。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当前投融资平台遍地开花,债务规模急剧扩张,而投融资平台自身未建立起足够偿债的收益能力,相关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由此也带来潜在的偿债风险以及政府信用问题。

因此,研究政府投融资平台所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对于助推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武汉市为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呈飞跃性增长态势。

2009年全市新开工项目2117个,增长31.7%,404个市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1137.5亿元,增长45%。

这其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

目前,武汉市已建立起16个市级投融资平台,同时还积极推进区级投融资平台建设,已有12个区建成投融资平台,并开始实质性运作,基本形成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与专业投融资平台、市级投融资平台与区级投融资平台相结合的较为齐全的投融资平台体系。

但与全国各主要城市一样,武汉市投融资平台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较为严重的问题:1、偿债风险较大。

2007年,市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79.11%,在全国城投公司中居于首位,债务融资能力严重透支。

其他封闭项目融资平台财务结构急剧恶化,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

同年,武汉地铁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为87.9%,武汉地产集团为80.19%,武汉市经发投为77.4%,武汉经开投78.6%。

过高的负债率加上公益性投资性质,使商业银行“望而却步”,导致各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下降,新的项目建设资本金难以保证。

同时,巨额债务带来贷款偿还压力的加大,2008年达到49.56亿元,2009年为100亿元左右。

2、债务风险已经威胁到政府信用。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30•【字号】武政〔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意见武政〔2016〕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精神,为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武汉科教人才优势,更好地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现就支持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和投贷联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支持投贷联动试点银行探索开展“股权+债权”的综合融资服务,推动金融业有效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我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1.鼓励创新。

支持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探索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的业务模式,完善产品服务、风险防控、收益分配等工作机制,为科创企业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和更为优质的服务。

2.引导投向。

支持试点银行通过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加强与投资子公司的联动与配合,将信贷资源优先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园区和创新型企业倾斜。

3.分担风险。

建立投贷联动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缓释试点银行向科创企业联动投放信贷的风险。

试点银行应当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强化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防范、化解、处置水平,有效控制不良贷款。

4.鼓励参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鄂政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预算、决算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充分发挥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部分地方和部门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等行为仍时有发生,政府隐性债务呈现扩大趋势,债务风险不断积聚,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点。

各地各部门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以实际行动和成效践行“四个意识”。

二、全面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一)严格执行限额管理政策。

省本级和市州县的政府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各级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的限额。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限额的地方,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统筹相关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筹集,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

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

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

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建立由于其重要性,应富于战略意义并具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个超过1200字的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建立的示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推动金融体系和加强金融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建立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地引导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领域倾斜,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案。

首先,目标应当明确:建立一个协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之间关系的机制,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推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实施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包括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科研机构等。

各相关方需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

二、简化融资程序和降低融资门槛。

为了提高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需要简化各类金融产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减少繁琐的材料准备和审核环节。

同时,还需要降低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

三、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监测机制。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准确、全面的信用信息。

同时,还需要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四、推动金融创新和产品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推动金融创新,开发符合实体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

此外,还应该鼓励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合作,共同开展研发和生产,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奖惩机制。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

同时,还需要建立奖惩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同时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投贷联动实施方案

投贷联动实施方案

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投贷联动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的一种新趋势。

投贷联动是指投资和贷款之间的互动,通过投资和贷款的结合,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当前金融市场上,投贷联动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投贷联动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实现投资和贷款之间的有效对接,推动资金的流动和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通过投贷联动,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投贷联动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贷联动机制,包括建立投贷联动的平台和渠道,明确投资和贷款的政策和标准,制定投贷联动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确保投贷联动的有效实施。

2. 加强风险管理。

其次,需要加强对投贷联动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加强对投资和贷款项目的风险管控,防范和化解投贷联动中的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

3. 优化金融产品。

再次,需要优化金融产品,根据投贷联动的实际需求,开发和推出适合投贷联动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和贷款需求,提高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4. 加强监管和服务。

最后,需要加强对投贷联动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贷联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提高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投贷联动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四、推进措施。

1. 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投贷联动的政策引导,出台支持投贷联动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投贷联动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2. 加强金融机构合作。

金融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联合投贷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投贷联动的实施,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和效率。

3. 加强信息共享。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提高对投贷联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能力。

4. 加强宣传推广。

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宣传推广,提高投贷联动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贷款人参与投贷联动。

贷投联动推进措施

贷投联动推进措施

贷投联动推进措施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以贷投联动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以贷投联动是指通过贷款和投资的结合,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进以贷投联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政策可以包括降低贷款利率、提供贷款担保、设立专项基金等,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领域。

加强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以贷投联动提供了新的机遇。

金融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便捷的贷款和投资服务,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促进资金的流动和配置效率的提高。

第三,加强风险管理。

以贷投联动涉及到资金的流动和投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的合理性。

第四,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加强合作与协同。

以贷投联动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以贷投联动的发展。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融资平台、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促进各方的合作与协同效应。

第六,加强人才培养。

以贷投联动需要具备金融和实体经济知识的专业人才。

金融机构和高校应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既懂金融又懂实体经济的复合型人才,为以贷投联动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以贷投联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推进以贷投联动,我们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加强合作与协同以及加强人才培养。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以贷投联动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投贷联动试点业务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

投贷联动试点业务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

投贷联动试点业务进展情况、问题及建议一、样本选取本次调查采取全面与抽样相结合的方式。

银行方面,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西安五大试点地区及科创企业聚集度较高的深圳共6市范围内,对10家试点银行的28家总部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被调查试点机构)进行全面调查。

企业方面,选取北京、上海、天津、武汉、西安、深圳、青岛的141家科创企业(以下简称样本企业)进行抽样调查。

其中,中、小、微型企业分别有43、73、15家;核心技术依靠自主研发、合作开发、购买引进和模仿的企业分别有113、17、14、3家;已在主板上市、港交所上市、创业板上市、新三板上市、以及处于上市筹备期和暂无上市计划的企业分别有6、1、6、31、48、49家。

二、投贷联动业务开展情况(一)各试点银行积极出台实施方案,但业务开展缓慢,规模偏小。

一是推广积极性较高。

10家试点银行中,除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浦发硅谷银行暂未针对《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投贷联动具体实施方案外,其他银行均已出台并上报,其中西安银行实施方案已获批复,处于落实阶段。

二是试点业务开展进程较慢。

尽管《指导意见》已出台近4个月,但除国家开发银行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已获得股权投资牌照,通过其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外,其余试点银行均未在《指导意见》的试点框架下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三是广义投贷联动业务增长较快但规模仍偏小。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7月末,被调查试点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共计292家,同比增长101.4%,其中已上市科技企业数量43家,同比增长超3倍,但在其支持的科技型企业中的占比仅为3.3%;投贷联动业务规模合计232.79亿元,同比增长 1.4倍,但占其科技型企业信贷余额的比重仅为13.7%。

(二)样本企业对投贷联动业务的认知度及参与度总体偏低。

样本企业中,已经开展投贷联动相关业务的仅18家,占比12.8%;有一定了解的70家,占比49.6%;完全不了解的53家,占比37.6%。

投贷联动开展情况汇报

投贷联动开展情况汇报

投贷联动开展情况汇报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与投资机构之间进行合作,通过资金、信息和风险的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行自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推进投贷联动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我行加强了与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通过与各类投资机构的沟通交流,我们加深了对市场的了解,同时也为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我们还不断优化合作模式,探索更加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我行加大了对投贷联动业务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我们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投贷联动业务的优势和特点,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其中。

同时,我们还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开展相关活动和宣讲会,向客户介绍投贷联动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风险提示,提升了客户对该业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此外,我行还加强了对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管控。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了对投贷联动业务的资金使用和流向的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隐患,保障了业务的稳健运行。

最后,我行还不断完善投贷联动业务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我们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不断优化产品设计,推出更加灵活多样的投贷联动产品,满足了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客户服务团队的建设和培训,提升了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总的来说,我行在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竞争压力下,还有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防范,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投贷联动业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期待在未来能够与更多的投资机构展开合作,共同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鄂政办函[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撬动作用,推动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十一五”期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全省基本形成了多元化投资参与,多类型经营形式并存,覆盖工业、农业、科技、文化和商贸等多个领域中小企业,省、市、县(市)三级联动互补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但是,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性、经营性的双重性矛盾依然存在,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瓶颈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受保企业占全省中小企业的比重仍然偏低,应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政府于2012年1月17日建立了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号)精神,现就“十二五”时期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有关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存在的困难和建议首先,尽管投贷联动试点有望解决传统融资难的问题,但实际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控制的考虑,银行往往更加倾向于与大企业合作,而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关注较少。

这是因为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信息披露不完善,信用记录不明确等原因使得银行对其风险的把控难度较大。

因此,中小微企业在投贷联动试点中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

其次,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存在着资金流向不畅的问题。

由于银行、企业和政府之间缺乏资金共享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资金流向不畅,限制了投贷联动试点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使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第三,投贷联动试点合作机制中存在着政策法规缺失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仍然以传统融资模式为主导,对于投贷联动试点的支持力度较小。

因此,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试点的政策支持,为银行和企业之间搭建起良好的合作框架,提供更多的政策红利。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建设工作。

政府可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息披露的支持,鼓励企业主动向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增强信用记录的透明度。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评级结果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建立起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机制。

通过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金融机构更加了解企业的情况,提高对企业风险的把控能力。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设立中长期信贷专项基金,对于一些长期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给予更多的贷款支持。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政策的支持。

政府应当明确支持和推动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政策红利。

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保护企业的权益。

最后,加强信息共享和资金流向畅通。

建立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投贷联动在优化科创企业金融供给中的作用、困难与建议

投贷联动在优化科创企业金融供给中的作用、困难与建议

投贷联动在优化科创企业金融供给中的作用、困难与建议作者:温博来源:《武汉金融》 2018年第6期摘要:投贷联动是我国现阶段为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推动的一项重大举措,意在对科创企业的金融供给进行优化调整,从而增加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

这一创新融资模式,既有效契合了处于成长周期前端的科创企业的资金需求,又较好地满足了金融机构匹配信贷风险与收益的现实要求,显示出巨大的成长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但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还是面临投资与贷款难以同步、损失弥补难以落实、配套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这对投贷联动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对投贷联动在优化科创企业金融供给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投贷联动模式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并针对性提出了创新业务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构建系统完备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体系等建议。

关键词:投贷联动;科创企业;金融供给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18)06-0031-0005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是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而优化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供给,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此,原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在201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投贷联动模式优化金融供给,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这是我国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但由于投贷联动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较多的障碍和困难,因此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找到优化改进的措施和路径。

一、投贷联动的政策背景与试点情况(一)投贷联动政策出台的宏观背景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科创企业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

科创企业的快速成长,离不开持续的资金注入。

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和建议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与建议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肩负着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任,需要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地方事业、企业。

为了实现发展目标,各级政府在自身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举债等方式有偿筹集建设资金,使得地方财力增强,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的投入,为促进资源配置、调节经济结构做出了巨大贡献,实现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政府融资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通过信用方式筹集和使用资金,采取直接或间接方式投入经济建设的一种活动。

地方政府搭建融资平台,为加大建设投入和加速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然而,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中还有多种不规范问题,潜伏着较大的风险。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1、融资渠道单一。

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地方发债、发券的功能受到抑制,致使许多县级平台公司的融资来源中,银行贷款占90%以上。

这种单一、狭隘的结构不恰当地把过多的财政性风险转嫁给了银行,也扭曲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

2、资金使用效率低。

在具体的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往往代替企业成为主要的决策者,使得政府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造成有些项目经济效益较低,增大了融资管理风险。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抗风险能力不强。

由于地方政府建立融资平台多是依靠土地出让、股权配置来注入资本,缺乏现金资本,往往只是在资产和一些财务指标达到要求时就可以搭建融资平台,而缺乏必要的现金考核机制,导致其现金保障能力不足。

一旦融资平台出现经营风险,实物资产难以及时变现,导致现金流量出现短缺问题,进而造成支付困难的被动局面。

二、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对策与建议1、拓宽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分散风险。

要发挥市场在基础设施融资方面的作用,降低投融资风险,尝试运用市场化水平高的公司债、股权融资、产权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

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

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与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搭建起投贷联动的政策框架,并明确首批5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银行,标志着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启动。

投贷联动作为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在创业投资机构VC/PE对创业企业评估、股权投资之后,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实现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之间的共赢,投贷联动模式也被称为经济动力孵化器,是激励企业创新、鼓励全民创业、保持综合国力领先的源泉。

湖北如何利用此次武汉东湖高新区和汉口银行作为试点区域和试点银行的大好机遇,关系到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为长江经济带的脊梁”战略的实现。

一、湖北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优势与劣势湖北省开展投贷联动有其优势和劣势。

优势在于:(1)国家的政策支持。

继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试点获批后,2016年4月,湖北省再次获批“武汉内陆自贸区”,并且中央对此自贸区的定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基地”,这是这次获批的七个自贸区唯一这样定义的省份,表明中央对湖北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信心。

同时,武汉东湖高新区和汉口银行获批投贷联动改革的试点区域和试点银行。

(2)省政府对创新驱动战略的大力支持。

省政府在2008年设立了省级创投引导基金,目前规模已经达到6.7亿,与境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了17支子基金,总规模达到37.64亿元,实现财政资金近9倍的杠杆放大,2015年省政府又出资400亿人民币向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资本募集1600亿元,设立规模为2000亿元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同时省政府将用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的省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设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力争到2020年使基金的总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企业生产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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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2016年4月21日,中国银监会与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搭建起投贷联动的政策框架,并明确首批5个试点地区和10家试点银行,标志着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启动。

投贷联动作为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在创业投资机构VC/PE对创业企业评估、股权投资之后,以债权形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实现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企业之间的共赢,投贷联动模式也被称为经济动力孵化器,是激励企业创新、鼓励全民创业、保持综合国力领先的源泉。

湖北如何利用此次武汉东湖高新区和汉口银行作为试点区域和试点银行的大好机遇,关系到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关系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为长江经济带的脊梁”战略的实现。

一、湖北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优势与劣势湖北省开展投贷联动有其优势和劣势。

优势在于:(1)国家的政策支持。

继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试点获批后,2016年4月,湖北省再次获批“武汉内陆自贸区”,并且中央对此自贸区的定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基地”,这是这次获批的七个自贸区唯一这样定义的省份,表明中央对湖北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信心。

同时,武汉东湖高新区和汉口银行获批投贷联动改革的试点区域和试点银行。

(2)省政府对创新驱动战略的大力支持。

省政府在2008年设立了省级创投引导基金,目前规模已经达到6.7亿,与境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了17支子基金,总规模达到37.64亿元,实现财政资金近9倍的杠杆放大,2015年省政府又出资400亿人民币向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资本募集1600亿元,设立规模为2000亿元的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同时省政府将用于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竞争性领域的省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设立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力争到2020年使基金的总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企业生产一线。

同时,全省市州设立政府创投引导基金热情高涨,目前省创投引导基金已联合荆州、荆门、鄂州、黄冈等10市共设立省市联动创投引导基金总规模59.8亿元。

全省创投引导基金总规模达到170亿元,构建了涵盖全省创投引导基金的运行体系。

劣势在于:(1)创业氛围不强,创投机构不多。

(2)湖北虽然是科教大省,但留不住优秀人才,人才流失严重。

二、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面临的障碍1.政策层面存在诸多限制虽然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层面国家推动投贷联动的思路已经基本明确,银投协助共赢契合监管部门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投贷联动融资的政策导向,但在国家政策层面尚且存在诸多限制。

第一,业务拓展受监管制约。

行动在思想之后,投贷联动尚未在商业银行相关法律得以明确,而且受制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借道创投机构或绕道表外业务开展股权投资,在不触及监管政策与法律制约的前提下投贷联动业务的灵活拓展空间有限。

第二,交互涉及的法律不完备。

“债权+股权”的交互融合中,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除了借贷、担保、股权投资、金融居间服务等基本法律关系外还有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估值调整协议、财务顾问收费、理财投资等一系列法律限制,因为针对投贷联动的法律完备性并不充分,很难无分歧地平衡相关利益主体关系。

2.业务模式潜藏隐性风险不同的风险偏好对应不同的投融资期限以及预期收益。

创投机构注重科创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投资期限长、预期收益高,而商业银行关注科创企业的当期偿还能力,贷款期限短、预期收益低,整体面临风险与收益错配问题。

第一,在商业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下,对于同一企业两者承担相似的坏账风险,因为信贷业务风险往往当期就会显现,而超额的股权增值收益需延期才能获得,在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并未单列的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当期需要承担着隐性信贷风险压力。

第二,投贷联动模式整合的除了商业银行、创投机构以外还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多方资源,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居间服务商,从中获得的除利息收入还有部分权溢价收益、金融顾问收益等,在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服务价格的政策性规定的前提下,由于对此合作模式缺少法定依据,商业银行还隐性承担着必要的政策风险。

3.平台联动合作机制不畅供给侧改革将促发频繁的企业重组变阵与强烈的产业链条延伸,渠道和网络成为关键制约因素,而隐藏其中的便是最具活力的平台。

投贷联动的本质经济规律与经济潜力就是整合内外部资金、客户、服务、人才等多方资源,构建共享、开放的合作平台,而目前远未形成。

这是因为,第一,退出机制不完善。

无论投贷联动业务采用何种模式提供金融产品或市场服务都由科创型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产生,其本身并不具独立性;合作双方虽金融功能互补,但股权投资退出方式依赖于企业的成长壮大和公开交易市场的繁荣,在投资期限有限的情况下,提前退出将丧失良好的投资增值机遇。

第二,核心整合力有限。

投贷联动的创新生态系统以金融核心能力为牵引将客户集合于虚拟平台之上,整合资源解决多层次需求,但现实中商业银行、创投机构、政务平台、社会中介等平台不关联,功能不可替代,相应的信息收集、资金储备、风险评级、信用评价、对接处理等机制并未具体落实到日常合作中。

4.创投机构的引进机制不畅阻碍湖北创投机构引进的障碍主要有:(1)银行融资渠道不畅。

许多创投机构的行业品牌、净资产、偿还能力都得到了商业银行的认可,但《贷款通则》第二十条“(企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股权)投资”的规定,封堵了创投机构向银行融资的通道。

(2)外资创投面临结汇机制滞后的问题。

2009年,湖北高新技术投资公司与日本大和投资发起成立了中部地区第一支中外合作制基金——高和创投。

在投资运作中,日资无法在基金层面结汇,必须投入实体企业后在企业层面结汇。

这种操作方式,对于被投企业而言相当烦琐,难以接受,很多投资机会因而流失,也给引入外资设立了较高的门槛,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给外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设置了很大的障碍。

(3)国有资本进入创投的渠道也并不通畅。

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共同出台了的国有股划转规定,给国有创投机构进行募资及投资造成了巨大打击,因为所投企业上市后增量发行的10%将由国有股东(包括创投机构)划转至社保基金,投资成本面临“血本无归”,更谈不上投资收益。

三、湖北省建设投贷联动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湖北省实际,提出以下发展投贷联动的对策。

1.引进省外境外有实力的创投机构,发展本地创投机构,形成全省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第一,借“武汉内陆自贸区”的东风,放宽融资途径限制,取消国有股转持规定,降低创投机构税负,只要是便利创投的措施,我们都可先行先试;第二,借鉴美国州政府给予天使投资税收优惠的做法,允许天使投资机构和个人向符合条件早期项目的投资抵免其应纳税所得额;第三,采用名单制动态管理,根据资金实力、经营业绩、管理层从业经验等维度制定评价标准,筛选一批优质的股权投资机构;第四,营造宽容失败的社会环境,引导由普遍关注成功者和成功投资向鼓励宽容失败的创业精神转变。

2.做好投贷联动探索的体制机制设计一是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机制建设,完善投贷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

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如由政府出资设立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专业担保公司和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同时,应明确追偿机制。

补偿后,财政资金享有与贷款资金同等的向企业追偿的权利,财政部门可以委托银行代为追偿,或者指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代表财政部门与银行共同追偿,追偿所得按照风险补偿的比例返还财政补偿资金专户。

二是加快发展区域股权市场,利用好基金类金融工具。

如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引导市场化基金公司发展股权投资,明确政府类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业务占比底线;同时要抓紧培育科技企业融资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优化区域金融环境。

三是探索建立优质科创企业项目储备库。

由科技部门牵头,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筛选出一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科创企业,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供目标客户参考。

3.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贷联动的风险防控投贷联动的目标客户主要是高成长性的科创企业,满足其不同成长阶段的资金需求,并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投贷联动并未改变银行贷款的债权投资本质属性和银行稳健经营的要求。

因此,在适度提高投贷联动科技信贷不良容忍度的同时,要引导商业银行建立适用于股权投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一是投资杠杆要适度。

对项目中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占比要有下限约束,避免以投贷联动之名,由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二是做好风险隔离。

股权投资和信贷应有严格的风险隔离,原则上应实行投资与贷款在组织机构和资金的分离,按照股权投资、银行信贷不同的特点和流程,实行独立审批、单列单管、单独核算。

必须尊重、维护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具体业务的自主决策权利,实现投与贷的实质分离,防止风险传染蔓延。

三是在项目选择上要注意风险分散。

投贷联动项目不宜集中在某个地区或行业,对于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应设定可控的风险限额。

4.选择合适的投贷联动运作模式投贷联动的几种运作模式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其中,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模式受监管政策影响最大,适用于试点区域和试点银行,但不适用于大部分商业银行。

因此,湖北省可在试点区域和试点银行开展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模式;银行集团内部联动模式适合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不适合中小型商业银行;在湖北省非试点区域和非试点银行,湖北可借鉴江苏银行模式和英国“中小企业成长基金”模式,通过政府母基金运作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贷联动。

此外,作为一种投贷联动的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投贷联动的模式,湖北也可创新采用。

5.商业银行深化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更为顺畅的信息共享、决策协同机制建议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共享、决策协同机制:一是建立重要决策会议列席制度,对于关系企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决策会议,风投机构、商业银行分别代表重要股权方与债权方列席,并对企业未来发展提出专业化建议;二是建立企业发展重大事项联席通报制度,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的范围、信息通报共享的频次与方式,形成商业银行、风投机构对股权债权安全的监控合力,确保相关资金的合理使用;三是建立企业风险事件的协同应对机制,针对初步出现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要联合磋商解决方案,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区别对待,对于发展前景好、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双方可继续维持或增加扶持力度,同时风投机构对银行的新增贷款给予担保,消除商业银行的后顾之忧,阻断股权、债权风险的相互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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