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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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强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转制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辽宁省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制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转制前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及转制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经营及实行承包、租赁、出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转制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二)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三)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市档案局是本市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转制企业的档案清理和移交工作是国有企业转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同步进行。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转制前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转制企业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
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
国有企业在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等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档案人员要做好本企业转制前及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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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保障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破产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整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该机构应当由有档案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
四、档案管理制度1.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保真性、标准化、规范化、时效性和便捷性。
2.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包括从档案的产生、移交、整理、利用、保管、鉴定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3.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包括按照档案的种类、用途、价值等进行分类管理。
5. 档案管理流程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流程包括:1. 档案拟定:记录破产企业相关的档案管理要求和流程,并确定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和机构。
2. 档案归档:将破产企业的档案进行归档,包括文件的整理、编目、装订等工作。
3. 档案保管:确保破产企业的档案安全存放,包括选取合适的档案室、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巡检。
4. 档案利用:根据需要,提供破产企业档案的查询、浏览、复制、借阅等服务。
5. 档案销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定期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销毁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销毁计划和程序。
6. 档案管理措施为保障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制定以下档案管理措施:1. 档案管理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严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查阅、复制档案。
2. 档案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档案室的防火安全。
3. 档案室应采取适当的环境条件,保证档案的存储环境稳定,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要求。
4. 档案管理人员应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档案被损坏、丢失或盗窃,如使用密封箱、设置防盗门等。
5.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破产管理人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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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破产案件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管理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材料、债权人会议材料、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拍卖资料、债务清偿方案、破产清算报告等。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破产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破产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三)对破产案件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编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四)对破产案件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定期对破产案件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六)协助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管部门等查询、调阅破产案件档案。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破产案件档案的收集应全面、准确、及时。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破产案件办理需要,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便于查阅;(二)编目规范,编号统一;(三)装订整齐,便于保管;(四)保密措施到位,防止泄露。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二)档案柜应配备锁具,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破产管理人批准,并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查阅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档案资料。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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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前言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涉及到破产清算、债权人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是维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介绍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为有关各方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档案保管责任的明确破产企业档案是指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全部文件、书证、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等文书资料和物品。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1.全面收集: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收集破产企业的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档案、债务合同文件、经济合同文件、企业注册登记文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2.安全保管:破产管理人应做好破产企业档案的保险、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准确无误,防止档案遭到非法操作、损毁、丢失等情况。
3.档案移交: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将破产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给有权机关或法院。
二、债权人权益的保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最需要维护的利益方。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也应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为重点,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公示通知: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有关债权人公示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展情况、债权债务及其清偿顺序等信息,让债权人了解有关情况。
2.债权受理:有关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报告债权,并要求确认债权金额,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受理并进行确认。
3.债权清偿:破产管理人应依法依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
三、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疏忽、违法等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损失赔偿:如果破产管理人因为违法、疏忽等原因造成债权人和破产企业损失的,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2. 执业违规处罚:如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执业违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业证、禁止执业等。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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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____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原则上无障碍公开。
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向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合理、准确、及时的获取渠道。
(二)保护个人隐私。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保护债务人及其它个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三)公正、公平、透明。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整理第四条档案分类破产企业档案应按照文件的性质、用途和保存期限进行分类,分为文件档案、台帐档案、会计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档案进行整理。
整理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对破产企业现存档案进行汇总和清点,制作明细目录;(二)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鉴定,摸清档案中的抵押物、质押物和保管人;(三)对破产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的档案进行梳理,必要时寻求专业机构协助。
第六条档案保管破产企业档案应有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水、防霉、防盗、防腐等要求。
保管期满后,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档案借阅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当事人、债权人、相关的政府机关、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申请借阅档案。
(一)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对档案资料保密;(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或破产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申请,并及时告知结果;(三)如借阅有损破产企业利益或涉及个人隐私,应当及时予以拒绝。
第三章档案处理与利用第八条档案处理破产企业档案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销毁、转移、捐赠等处理方式。
破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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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档案管理,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破产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破产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破产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破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破产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破产申请材料;(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相关文件;(三)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代表会议、债务人会议等会议记录及决议;(四)破产财产调查、审计、评估等报告;(五)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六)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债务人代表等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工作汇报;(七)破产重整、和解、破产财产追回等工作的相关文件;(八)其他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破产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七条破产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破产案件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二)按照破产案件的不同环节进行分类;(三)按照档案的来源、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四)对破产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等工作。
三、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破产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类别等进行分类保管;(二)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三)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破损、丢失、被盗等档案,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九条破产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类别等进行查阅;(二)查阅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三)查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四)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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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管理,保障破产企业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破产企业内部所有涉及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本部门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破产企业人员档案。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
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归档要求,及时归档。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保管规定,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前,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档案进行审查、鉴定。
2. 档案销毁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销毁程序,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监督与考核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2. 档案管理人员应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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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一、前言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在整个破产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保护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利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2023年制定了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以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流程, 提高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原则1. 法定原则: 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可操作性、可控性和可追溯性.2. 提交原则: 破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逐级提交档案, 督促全体利益相关方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材料.3. 分级负责原则: 指定专人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和评估.4. 保密原则: 破产企业的档案应按照相关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泄露相关档案信息.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流程1. 档案整理与归档破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的档案进行整理, 主要包括文件鉴定、归档分类、文件标识和编号等工作. 鉴定完成后, 应按文件的密级、范围、属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 并建立档案分类表和编号表.2. 档案的接收与交接破产企业的档案在变更管理责任人或交接他事时, 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档案的接收和交接流程. 包括交接人员的身份认证、档案移交清单的编制和签字确认等环节, 确保档案移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档案的存储与保管破产企业应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率, 采取适当的存储和保管措施, 依据文件的密级和保密要求,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并进行相关档案存储设备的配置, 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4. 档案查询与借阅破产企业按需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 但需要对外部人员提出的查询和借阅申请进行审批. 对内部人员需明确查询和借阅的目的, 并记录相关操作信息和时间, 确保档案查询和借阅行为的规范性和追溯性.5. 档案的销毁与清除破产企业在档案管理的不同阶段, 应对无效档案和文件进行定期销毁和清除. 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并编制销毁记录和销毁证明, 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证明性.四、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 定期对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并对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评估.2. 评估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 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提升档案管理水平.五、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职务追责等.六、总结2023年制定的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对于规范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流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理的档案管理流程不仅提高了破产企业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也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 则能够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规范的运行, 为实现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提供了保障.。
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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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护破产企业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破产的企业,包括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诚信、保密的原则,加强破产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依法纳入国家档案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五条破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移交、借阅和销毁等流程,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档案的整理和保管第八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整理,并编制档案清单和目录,明确档案的类别、数量和内容。
第九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等措施进行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备份,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传承。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制度,规定档案的查阅条件、程序和权限,保护档案的利用权和隐私权。
第四章档案利用和保密第十二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中的证据和调查,应当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的档案可以用于债务清偿、债权确认、资产处置等程序中的评估和决策,应当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进行保密处理,限制查阅和使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保护。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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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是指对破产企业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项管理活动的过程。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利用性,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目的、内容、组织和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全面介绍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一、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目的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的保全、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杜绝档案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性。
(二)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破产企业债权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破产企业的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促进破产企业的重组和整体转让。
对于有价值的破产企业档案,通过规范的管理和利用,可以为破产企业的重组和整体转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依据。
(四)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的信息服务。
通过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的整理和利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的信息查询和服务,促进社会公众对破产企业的监督和参与。
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破产企业档案的归档责任和管理权限。
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破产企业档案的归档责任和管理权限,确保档案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运作。
(二)破产企业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要求。
明确破产企业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要求,包括档案的范围、格式、归类方法和索引制度等,确保档案的有序、可查、可利用。
(三)破产企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要求。
明确破产企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要求,包括档案的存储条件、访问权限、利用方式等,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和可利用。
(四)破产企业档案的销毁和转移要求。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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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行为,保障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坚持依法、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主体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具体包括破产企业档案馆、破产企业档案室等。
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当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采取分类、集中、专门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照行政、业务、财务等不同分类,建立相应的档案目录和案卷目录。
第六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管理规程,明确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处置程序、流转过程等。
第七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并明确借阅的申请条件、程序,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的保管和防火、防水、防震等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查阅室,为有关方面提供便利的查阅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第十一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档案移交与接收计划,确保破产程序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前,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档案整理、编目、装裱等工作。
第十三条档案移交时,双方应当对档案进行清点、签字确认,并制作移交记录。
第十四条档案接收后,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入库手续,并建立档案索引和登记。
接收方应按照移交记录和索引进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与销毁第十五条破产企业档案的保存应当根据档案的重要性、特殊性、历史价值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同的保存期限和机构。
第十六条档案保存期满后,破产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的审查和销毁手续。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经过档案审核核准,由专人负责,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并制作销毁记录。
破产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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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破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企业。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企业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2. 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管理人应全面收集破产企业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档案: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文件;企业资质、许可证、批准文件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记录等。
(2)财务会计档案: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申报材料等;企业银行账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3)合同、协议档案:企业与各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4)劳动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5)生产经营档案:企业产品生产、销售、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相关文件。
2. 档案整理:管理人应根据档案内容,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2. 档案利用:管理人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检索等工作,为破产程序提供有效服务。
3. 档案保密:管理人应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六、档案移交与销毁1. 档案移交:破产程序结束后,管理人应将破产企业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给有权接收的单位。
2. 档案销毁:对于不具备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管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七、监督与处罚1. 管理人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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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第九条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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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破产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破产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破产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全面完整:确保破产人档案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反映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
(三)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不被非法复制、篡改、泄露。
(四)便于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破产案件办理、档案查询、统计等工作提供便利。
二、档案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破产人档案包括以下范围:(一)破产申请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二)破产受理材料:包括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公告等。
(三)破产财产调查材料: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四)债权人会议材料:包括债权人会议通知、决议、表决结果等。
(五)破产清算材料:包括清算组成立、接管、财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
(六)破产终结材料:包括破产清算终结裁定书、公告等。
第五条破产人档案按照以下分类:(一)按破产申请人分类:分为申请人破产档案、被申请人破产档案。
(二)按破产案件类型分类:分为普通破产案件档案、重整案件档案、和解案件档案。
(三)按档案内容分类:分为文字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一)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二)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形成破产案件档案。
(三)破产财产调查、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等环节产生的材料,由相应负责人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
(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三)对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确保档案整齐、美观。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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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破产管理机构和受理、审查、管理破产企业的相关部门,以便统一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应依法依规,遵循工作程序,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
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利用,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守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综合管理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实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各个层级的协作和配合机制,实现破产企业档案信息的有序流转与共享。
3.信息化管理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推动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档案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科学合理利用原则:破产企业档案应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推动档案信息的利用和共享,为破产管理机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安全保密原则: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破产企业档案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的任务与职责1.破产管理机构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整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存、保管和管理、档案信息的利用与服务等。
2.受理、审查、管理破产企业的相关部门应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逐级提交、审核、移交和利用,以保证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性和合理利用。
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档案工作,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流程1.档案的归档(1)破产管理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岗位,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归档工作。
(2)归档岗位人员按照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档案的归档流程,将破产企业的各类档案按照一定的顺序、规范分类归入档案库。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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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破产企业档案是指在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的企业档案。
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对于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本模版适用于各级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信用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
一、总则1.本模版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检索和销毁等环节。
2.管理原则:本模版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和效率的原则,确保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实效性。
二、档案收集管理1.收集范围:破产企业的全部档案应当纳入管理范围,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经营活动记录、财务会计资料、法律文书和合同文件等相关档案。
2.收集程序:破产企业档案的收集应当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进行。
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详细的收集计划,并征得法院的同意。
3.档案整理: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档案的种类和属性进行分类整理。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档案归档管理1.归档标识:每一份破产企业档案应当进行标识,包括档案编号、题名、归档日期和负责人等信息。
归档标识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
2.存储环境:归档档案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中,防尘、防潮、防火、防虫。
存放环境应当保持干燥、温度适宜,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3.借阅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阅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档案应当进行登记,明确借阅目的和借阅期限。
四、档案检索管理1.检索方式:破产企业档案的检索应当采取电子化和人工检索相结合的方式。
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档案检索规程,确保档案可快速准确地检索到。
2.检索权限:破产企业档案的检索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确定相应的权限,避免未经授权的人员查阅和使用档案。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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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第九条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单位解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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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解散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解散过程中,对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解散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二)安全保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防止泄密、遗失、损毁;(三)全面完整:确保档案资料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单位历史和现实情况;(四)便于利用:便于档案资料检索、查询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单位解散前,各部门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保其完整、准确、真实。
第六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包括:(一)单位文件、报告、总结、计划等文书档案;(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三)单位财务、人事、设备、基建、科研等业务档案;(四)单位荣誉、奖励、表彰等荣誉档案;(五)单位活动、会议、培训等声像档案;(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存放:按照档案类型、时间、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存放;(二)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资料受潮、霉变、虫蛀、鼠咬;(三)防火、防盗:加强防火、防盗设施建设,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四)保密措施:对涉密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九条档案资料借阅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填写借阅申请;(二)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按时归还,并保持档案资料完好。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范围。
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鉴定: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鉴定;(二)客观公正: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三)科学合理:根据档案资料的实际保存价值进行鉴定。
企业破产人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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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人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本破产人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破产案件中相关人员的档案信息能够完整、准确、安全地管理和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的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原则2.1 完整性原则:确保破产人档案信息的完整性,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薪酬信息、合同和协议等关键信息的全面记录。
2.2 准确性原则:准确记录破产人档案信息,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变更的记录。
2.3 保密性原则:保护破产人档案信息的机密性,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询和使用相关信息。
2.4 存储原则:采用适当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确保破产人档案信息的安全存储和备份。
2.5 使用原则:根据需要,授权指定人员合理使用破产人档案信息,确保信息的合法、规范和有效利用。
3. 档案管理流程3.1 档案采集:在企业破产案件发生时,及时采集相关人员的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薪酬信息等。
3.2 档案登记:对采集到的档案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档案编号和索引体系,便于管理和查找。
3.3 档案存储:将采集和登记的档案信息存储在安全可靠的介质中,建立合理的存储结构和容灾备份机制。
3.4 档案使用:根据相关人员的授权和需要,合理使用档案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5 档案归档:对已结案或不再需要使用的档案信息进行归档管理,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性。
4. 档案管理责任4.1 企业破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相关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采集、登记、存储和使用档案信息,确保相关工作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
4.3 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档案信息,严禁私自泄露、篡改或滥用档案信息。
4.4 档案管理员负责维护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5. 监督与评估5.1 企业破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5.2 相关人员应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积极参与档案管理的改进和优化。
单位解散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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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单位解散过程中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解散过程中所有档案的整理、保管、移交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解散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档案安全;(二)分类管理,便于查询利用;(三)明确责任,确保档案完整;(四)妥善保管,减少损失。
第二章档案整理与保管第四条单位解散前,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文件材料齐全,无破损、霉变等情况;(二)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三)文件材料名称、编号、页码等信息准确无误;(四)档案盒、文件夹等容器标识清晰。
第六条单位解散档案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二)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离岗或调动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三章档案移交第八条单位解散后,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将档案移交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档案移交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部门编制档案移交清册,明确移交档案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二)档案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移交时间、地点;(三)档案管理部门与接收单位或个人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签订档案移交协议;(四)档案管理部门对移交的档案进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条单位解散档案在移交后,根据档案管理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可进行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档案管理部门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档案管理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单,明确销毁档案的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三)档案管理部门与销毁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销毁时间、地点;(四)档案管理部门与销毁单位或个人办理档案销毁手续,签订档案销毁协议;(五)档案管理部门对销毁的档案进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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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8093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办法Provis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Archives of Bankrupt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一)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破产企业档案的保护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三)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与移交1、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2、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3、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本条第2项规定办理。
4、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保管。
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5、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6、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7、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帐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
(四)移交档案的范围;1、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2、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础、设备档案;3、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4、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帐簿类档案;5、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档案;6、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五)档案移交的管理与处罚1、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
2、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3、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4、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5、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分管理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六)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1企业破产申请报告;2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3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4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5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6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7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8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9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10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11破产终结裁定书;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13银行受偿财务清单;14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帐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15贷款呆帐稽核报告;16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17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资产负债表;18其他反映呆帐事实及有关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19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20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帐目;21破产预案材料;22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23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24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25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
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
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第七条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本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
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第九条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由该企业有控股权的中方管理或移交原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理移交同步进行。
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对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破产企业在档案移交前应当将借出的档案全部收回;对全部档案、档案目录、登记簿进行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并编制档案移交清单;编制企业历史沿革、档案全宗介绍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清理移交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单位对破产企业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下列档案应当列入移交范围:(一)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二)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三)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四)企业会计档案中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类档案;(五)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六)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第十三条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附录规定归档范围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
第十四条企业破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破产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应在企业预留金中划出一定经费用于破产企业档案的鉴定、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单位应当依照移交清单认真清点核对,办理交接手续;对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应当按独立的档案全宗管理;并做好接收的破产企业档案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处理档案材料,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人和档案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因玩忽职守或互相推诿造成档案流失、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其他企业破产的,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范围【3】(一)企业破产申请报告;(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三)企业破产工作组(办)审查批复函;(四)企业破产领导小组及当地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组(办)的批复函;(五)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递交的企业破产申请;(六)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公告;(七)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文件及名单;(八)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债权申报书及对债权人认定债权的通知;(九)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包括对破产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立项书、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清册,折价分配表,注销产权登记证明);(十)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十一)破产终结裁定书;(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税务部门注销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注销企业产权登记证明;(十三)银行受偿财务清单;(十四)已转让变现财产的抵押财产转让协议书,变现还贷入账证明,尚未转让变现财产的债权清单;(十五)贷款呆账稽核报告;(十六)借款(含信用、担保、抵押)合同、借据、抵押物清单及有关登记、公证文件;(十七)企业破产公告前一个月或前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十八)其他反映呆账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十九)清算组与接收单位的协议书;(二十)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处理工作中的所有支出明细账目;(二十一)破产预案材料;(二十二)申请企业破产及破产过程中重要会议原始记录;(二十三)对造成企业破产原因有关责任者的调查、追究、处理材料;(二十四)破产终结后遗留问题及善后处理材料;(二十五)企业破产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二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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