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源税(税法PPT课件2019)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冶区、直辖市范围内开 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 省、自洽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 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对其开采或生产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 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6-1】 某油田6月销售原油3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取得销售额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万元,已 知该原油的适用税率为6%。计算该油田6月应纳资源 税税额。 【解析】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作为计
税依据。 1.销售额的规定 2.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价外费用”参考增值税规定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 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 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原油按照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资源税,销售额 中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2 000×6%=120(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6-2】 某煤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Baidu Nhomakorabea某电
厂销售优质原煤3 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不含税价款36万元,支付从坑口到车站的运输费用2 万元,已知资源税税率为5%。计算该煤矿应缴纳的资 源税。 【解析】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①对于同一种应税产品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 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 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 资源税。 ②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 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 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纳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 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 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 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 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 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项目六
资源税
LOGO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
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 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 和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 然资源占用征税的范畴。
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 资源税税目进行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并在河北省 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二、税目和税率
税目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金属矿 5.非金属矿 6.海盐
征税对象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精矿、原矿、金锭 精矿、原矿、氯化钠初级产品
氯化钠初级产品
税率幅度 6%~10% 6%~10% 2%~10% 1%~9% 1%~12% 1%~5%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3)按组价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原油按照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资源税,销售额中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应纳税额=36×5%=1.8(万元)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规定
1.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 定执行。
五、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 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 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 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 算纳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予、以物 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 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一、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产品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 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 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 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出财政部、国务院总局另 有规定外,应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 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对其开采或生产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 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6-1】 某油田6月销售原油3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取得销售额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340万元,已 知该原油的适用税率为6%。计算该油田6月应纳资源 税税额。 【解析】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作为计
税依据。 1.销售额的规定 2.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的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价外费用”参考增值税规定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 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 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原油按照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资源税,销售额 中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2 000×6%=120(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6-2】 某煤矿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Baidu Nhomakorabea某电
厂销售优质原煤3 00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 不含税价款36万元,支付从坑口到车站的运输费用2 万元,已知资源税税率为5%。计算该煤矿应缴纳的资 源税。 【解析】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2.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①对于同一种应税产品 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 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 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 资源税。 ②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 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 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纳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 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 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 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 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 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项目六
资源税
LOGO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
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 其他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 和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 然资源占用征税的范畴。
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 资源税税目进行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并在河北省 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二、税目和税率
税目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金属矿 5.非金属矿 6.海盐
征税对象 原油 天然气 煤炭
精矿、原矿、金锭 精矿、原矿、氯化钠初级产品
氯化钠初级产品
税率幅度 6%~10% 6%~10% 2%~10% 1%~9% 1%~12% 1%~5%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3.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定。 (3)按组价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原油按照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资源税,销售额中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应纳税额=36×5%=1.8(万元)
项目六 资源税
1 任务一
资源税概述
2 任务二
学习资源税的基本规定
3 任务三 掌握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4 任务四 了解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减税、免税规定
1.对进口的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 定执行。
五、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 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 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 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 算纳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予、以物 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 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一、计税依据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产品以销售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 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 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 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出财政部、国务院总局另 有规定外,应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