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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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试行)》经2011年第5次市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违查违工作激励机制,全面提升控违查违工作实效,根据《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和《鄂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及各区、葛店开发区控违查违工作的奖惩。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责任主体是指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等。
第三条市级控违查违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
第二章奖项设置及奖励条件
第四条主城区范围内设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和三等奖4名,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和优胜社区奖各3名;对主城区范围外的各区、葛店开发区设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1名。
以上奖项因奖励对象本年度控违查违工作未达到获奖条件或达到获奖条件单位数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五条主城区范围内的控违查违工作达到以下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数,
下同);
(二)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率不低于96%;
(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拆除率100%。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
为第一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奖金为5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2万元。
对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为第二名的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二等奖,奖金为20万元;排名为第三至六名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三等奖,奖金为15万元。
第六条对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在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获奖条件的情况下,次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
名较上年度前移或后退的,次年度奖金按前款标准增发或减发20%。连续两年
获得控违查违工作一等奖的,次年度奖
金按前款标准增发20%。
第七条对主城区范围内控违查违工作突出、辖区内本年度新增违法建设及
时发现率和拆除率达100%的村、社区,分别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控违查违工作优胜社区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对主城区范围外的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开发区,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排名第一的,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
奖金为10万元;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颁发控违查违工作优秀领导奖,奖金为1
万元。
第三章考核标准及评奖程序
第九条控违查违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按《鄂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分值为所得分值加权后以百分制换算的分值。
第十条控违查违工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对照评奖条件进行审查,
提出获奖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的获奖单位由鄂州开发区、
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奖条件于次年元月10日
前提出,市城管部门于7日内复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控违查违工作优胜村奖和优胜社区奖申报时,应向市城管部门提供证明获奖单位符合评奖条件的日常督查、考核资料。
第十二条控违查违工作优胜区奖获奖单位,由市城管部门根据年度控违查违工作责任目标例常考核得分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市城管部门应将市政府审定的获奖单位、个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鄂州日报等大众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城管部门应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设立奖项为1名的,该奖项实行递补。市城管部门应于复查之日起5日内将复查结果及再次拟定的颁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市城投公司应自市政府最终审定的颁奖方案作出之日起10日内拨付控违查违工作奖励资金。控违查违工作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章惩处
第十五条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一)一月内出现1处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2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月内出现3处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分
管领导诫勉谈话。
一月内出现5处以上新增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停工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停职检查。
(四)年度例常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资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的处分。
第十六条在控违查违工作中,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鄂州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泽林镇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细则,切实加强对其所属村、社区和城管大队(直属中队)控违查违工作的管理。
主城区范围之外的乡镇、村、社区的控违查违工作奖惩,由各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