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是人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一种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是重要的环节,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执行程序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主要是指行政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对当事人的财产、行为等作出的强制性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送达:行政法院对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必须进行送达,通知被告知晓判决或裁定结果。
2. 约定履行期限:行政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约定被告履行的期限。
3. 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告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行政法院将会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执行裁量权:行政法院作为执行程序的主体,依法行使其执行裁量权,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制定一定的执行程序。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行为依法实施,采取的强制性行政手段。
依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制止和排除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制止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排除。
2.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拘留。
指行政机关根据授权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
3.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行政机关有权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裁定的义务,或是维护国家利益及其他公共利益。
4. 暂停行为。
行政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暂停执行,以防损害当事人权益,有待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再行执行。
以上强制措施都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但对权利的限制和损害都必须在法律和正义的范围内进行。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措施,既是原告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是对行政机关监督运行和保障公民和组织权益的必要环节。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1)行政机关实施。
(2)授权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般规定
(1)报批
(2)表明身份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告知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③暂时性。
④强制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针对人身的强制,即短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如强制隔离、约束人身自由、留置盘问等。
(2)针对财产的强制,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等。
(3)针对场所的强制,包括查封场所、强制进入场所(如住宅)等。
(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的设定
创设
(1)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法规在下列情况下,可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其他法律保留事项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①该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职权的;
②该事项已制定法律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而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规定具体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查封和扣押。如法律已对某一事项作出了规定,但未创设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便不得创设。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
1.概念
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①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实施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或处理其他紧急情况。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全文及其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实施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产生。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这一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当事人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和必要性,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让当事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了解情况,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决策。
六、制作现场笔录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见证人等情况,并由实施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后续的审查和监督提供依据。
七、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现场笔录应当交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这一程序是为了确保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记录和事后争议的发生。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
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一)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不方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移动或者使用。
扣押财产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主要是限制其资金流动;包括银行存款和邮政汇款及有价证券。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在该条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主要内容有一下五个方面:第一,授权规则。
所谓授权规则,是指没有经过法律授权,法律以外的法规无行政强制设定权,不能自行创设行政强制职权和行政强制手段。
同样,经法律授权,法规拥有相应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在授权范围内创设行政强制职权、主体、手段等内容。
法律授权市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的必然结果。
《强制措施》课件
《强制措施》ppt课件汇报人:2023-12-14•强制措施概述•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目录•强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强制措施的案例分析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与性质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在调查、检查过程中,依法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性质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保障行政执法顺利进行。
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树立行政机关权威。
意义强制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具体适用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种类02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0102适用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法定程序。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临时性保障措施,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必须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证据条件必要性条件比例性条件必须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采取强制措施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
030201不得超范围、超期限适用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限制对于特定情况,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等,可以依法适用特殊的强制措施。
例外适用条件的限制和例外03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强制措施的定义和性质实施程序的目的和意义实施程序的基本原则实施程序概述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报批和批准程序监督和执行程序确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制定强制措施方案实施强制措施010203040506实施程序的步骤和流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充分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确保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01020304实施程序中的注意事项04强制措施的执行与监督执行方式执行机构执行方式的选择执行机构的职责执行方式与执行机构01020304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法院、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执行方式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监督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机构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强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制与监督机构执行不力、滥用职权、监督不到位问题加强执行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对策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和方案,加强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具体措施执行与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05强制措施的救济途径救济途径的定义救济途径是指当强制措施被采取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合法性原则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适当性原则,方式、手段要合理,就是比例原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本文将介绍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流程图。
第一阶段:责令改正阶段第一步: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后,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必须在法定程序和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二步: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或补偿的具体标准、责任和义务等。
第三步: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如违法行为人不服责令改正决定,应当在限期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阶段:查封、扣押阶段第一步:查封、扣押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现场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并告知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性质、数量、位置、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二步:财产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直至实现法律规定的处罚或补偿目的。
第三步:解除查封、扣押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再需要查封、扣押了,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将其返还给违法行为人或者处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阶段:拆除、停业整顿阶段第一步:责令拆除、停业整顿行政机关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拆除违法建筑、停业整顿违法经营活动等。
第二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或补偿违法行为人应当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罚或补偿。
第三步: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停业整顿如违法行为人不主动接受处罚或补偿,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停业整顿等强制性措施。
第四阶段:罚款阶段第一步:罚款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发出罚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第二步: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第三步: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强制划拨、扣押款项等。
结束语本文简单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不同情况下所涉及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略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合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暂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普通规定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 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 1-2)。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用。
第九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附件 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查封、扣押程序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普通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2013-1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导读:行政强制执行是通过强制手段来保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执法行为,其执行方式主要分为对财产、对人身、对行为三大类。
对财产的执行方式有强制划拨、扣缴、退还、拆除四种方式,对人身的执行方式有强制拘留、传唤、履行、遣送出境四种方式,对行为的强制方式没有具体的方式,基本为强制实施执行措施为主要方式。
一、行政强制的执行有哪些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
(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
(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即强制实施某种行为。
这种情况还较为少见。
二、行政强制执行原则1.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2.依法强制执行原刚:3.强制执行适当原则;4.目的实现原则。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2.告诫;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特别内容:1.行政机关申请;2.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3.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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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X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三节冻结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代履行
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
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
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强制措施的实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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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 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八)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 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