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法教学内容
深圳市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布日期】1998.04.15•【字号】•【施行日期】199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深圳市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1998年4月15日)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1998]29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属于深圳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征后返”的操作方式;属于中央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和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应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高新技术项目要独立核算。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财政、税务、工商、贸发、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的市级新产品和被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应独立核算,并报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三、第三条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限须在十年及十年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是指该企业在认定前未享受过深圳经济特区关于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一般生产性企业已享受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年度开始再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如经复查不合格而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实际达不到经营期限而中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第四条所指的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是指企业自行生产的出口产品,并以企业实际已出口的产品产值占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作为具体考核标准。
在全年出口产品销售比例没有实现之前,企业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全年出口产品达到规定比例,由税务部门经汇算后清退多缴税款。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成为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规范高新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新区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高新区,指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区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的经济性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成为大规模、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区,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机制试验区,国内、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区及高新技术人才的培训教育区。
第四条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高新区服务机构,施行对高新区的管理。
第六条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由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高新区领导协调组织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建设高新区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审查高新区发展规划、项目、土地、资金和管理制度;(三)协调解决高新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具体管理高新区各项相关行政事务。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8年修订)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2007年10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8年10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修订)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出让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让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以下统称为招拍挂出让用地。
第四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拍挂出让用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依据,并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招拍挂出让用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土地、发改、规划、工业、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首长组成,由主管土地的副市长任组长。
招拍挂出让用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审议出让方案;(二)招拍挂出让用地中止或者终止;(三)招拍挂委员会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四)招拍挂委员会主任认为必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事项;(五)招拍挂委员会决议报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1998.04.15•【字号】深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5日深科〔1998〕3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3年)的有关规定,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过去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认定标准及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九五”发展计划,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认定和考核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产品”系指市科技局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一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三种。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证明书;(三)经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检报告等;(五)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六)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一)市科技局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分批审理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申报企业将第四条所要求的材料于上述月份的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二)市科技局对各企业上报材料按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给予答复,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三)考察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四)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五)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匾;(六)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24•【字号】深办[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2001年12月24日深办〔2001〕48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体制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体制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的精神,加快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建设步伐,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功能合理、产业衔接,梯次开发、分片管理,多方参与、利益共享,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各区、镇、各片区的积极性,形成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合力。
(二)按照精简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设置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产业带的建设管理,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三)按照高效原则,明确市、区、镇以及各片区的关系,建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快捷高效的沟通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二、机构设置(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带包括:市高新区片区、前海片区、留仙洞片区、大学城片区、石岩片区、光明南片区、观澜-龙华-坂雪岗片区、宝龙-碧岭片区、龙岗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片区、葵涌-大鹏片区、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二)市委、市政府成立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简称市产业带领导小组,下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产业带办公室,下同)。
市产业带办公室与市高新办合署办公。
(三)市高新办负责管理高新区片区、前海片区、留仙洞片区;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管理龙岗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片区;大学城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大学城片区。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公布日期】2003.09.03•【字号】深计[2003]736号•【施行日期】200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3日深计[2003]736号)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规范和管理我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深圳市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各司其职,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执行、资金、监督、检查和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考察、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法人进行奖惩,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考察和评审,办理政府投资拨付手续,对政府投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编制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组织第四条市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发布具体的项目指南,受理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修改版]
第一篇: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根据市政府授权我委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查工作为切实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各管理局应提前介入,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阶段,主动做好服务,对更新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告知申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为用地审批打好基础。
其目的是强调提前介入,后期少反复,保证效率和公平。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的审查内容1、规划情况。
主要核查更新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等。
不符合规划计划、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主体调整范围。
2、用地现状情况。
一是核地类情况,按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核查更新项目中建设用地、农用地(含耕地、林地等)、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情况,对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核告知申报主体需完善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是核空地情况,核查更新项目中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总面积是否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10%及是否超过3000平方米。
超过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3、土地权属情况。
主要是对更新项目中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征转地情况,明确国有土地(已出让和未出让)、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原特区内农村用地红线)、征地返还用地、旧屋村用地和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用地等情况,并将需要进一步进行确权的情况告知申报主体。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市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带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作为市招拍挂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参与审议市产业带范围内招拍挂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宜:(一)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深圳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6.1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6月19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在九十年代主要指微电子、计算机及软件、通信、信息技术、新型材料、机电一体化、激光与光电、生物工程、新能源与节能新技术;可靠性高、能产生高效益、使特区产品大批进入国际市场的先进技术,以及应用这些技术建立起来的产业;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第二条所规定的技术领域,并达到若干标准的产品,这些标准是:(一)符合下列三项中之一项者1、首次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即在国际上或国内首次把某一最新的科学发现、理论、定律等应用于生产的新产品。
2、首次应用最新的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即在国内首次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采用国际上近十年内应用的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功能、劳动生产效率、成本等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3、国内首次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的生物品种,并使产品质量、功能或劳动生产效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二)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技术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
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专业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政府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推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可持续发展,规高新区管理,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在湾设立的园区和市政府划定的其他经济性区域。
高新区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高新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应当是:建设成为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基地、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基地。
高新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五条高新区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前款对自己最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高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章鼓励与保障第一节人才引进第八条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办理《人才工作证》或者有关户籍手续。
拥有《人才工作证》的人员可以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市户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留学人员受聘在高新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聘用单位指标的限制。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专业执业资格,其所在国与我国有互认协议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5•【字号】深府[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29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
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
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2004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规划许可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审定不同意的,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土地部门拟订报批方案,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依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部门组织实施,核发土地成交确认书。
规划部门凭土地成交确认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深发改[2005]1350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2005〕1350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3]7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持创新、突出重点、发展产业、积极资助”的原则,支持高技术产业关键领域项目建设,优先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属于年度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二)项目申报企业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三)项目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已落实的项目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四)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1—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六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五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2—(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二)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文号: 深高新办规[2007]2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07年2月12日01号许可事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一、行政许可内容(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房产管理机构;(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3.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深府办[2005]129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10月9日深府办[2005]129号)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的入区管理,引导优势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科学配置高新技术产业带工业项目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各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南山、宝安、龙岗三区范围内规划的区域,包括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片区、大学城片区、石岩片区、光明片区、观澜—龙华—坂雪岗片区、宝龙—碧岭片区、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片区、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市产业带范围内企业(或项目)的入区审核和后续监管,适用本指导意见。
市政府设立市产业带领导机构和市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市产业带的相关事务。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片区项目入区资格审核和后续监管。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科[2002]14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2.09.09
【实施日期】2002.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42号2002年9月9日)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ppt课件
提高违规成本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规成本,降低违规风险
。
06
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
成功案例剖析及启示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概况,包括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技 术创新能力等方面。
认定过程及关键环节
详细阐述该企业从申请到成功认定的全过程,以及在整个过程中所遇 到的关键环节和难点。
提交相关材料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区科技部门,由科技部门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步审查。
03
专家评审
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技术领域、知识产
权、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
申请流程简介
认定机构审核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 导小组办公室。
专家观点和经验分享
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看法和建议:邀请相 关领域的专家分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看法和 建议,包括政策解读、申请流程、评审标准等方 面。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可借鉴的经验:汇总专家在分 享中提到的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做 法,包括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完善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合理规划研发投入等。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2年(正 常折旧年限为10年)。
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直接补助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 根据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 差异。
贴息贷款
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 贴息支持,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
资本金注入
成功因素分析
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多个方面分析该企业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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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项目用地资格审查
与监管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
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市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带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作为市招拍挂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参与审议市产业带范围内招拍挂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宜:
(一)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
(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片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的要求,每年就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开展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第六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市产业带范围内拟出让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第七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带相关规定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制订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书面送市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制定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时,应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
(二)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资格审查是指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是否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出具审查意见。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申请表通过网址: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市产业带拟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发布后,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接收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材料欠缺情况及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片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明确材料提交截止日期;申请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投标或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结束审查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和投标或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招拍挂确定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别报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报送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
第十七条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受让人项目的日常服务协调,列为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片区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服务协调。
第十八条片区管理机构对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转让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变卖市产业带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次受让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次受让人取得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
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整体转让。
第二十条受让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
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