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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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一、引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金融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率也在逐渐上升。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类纠纷,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

二、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合同条款的清晰明确是预防纠纷的关键。

建议在制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同时,对于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应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确保各方对合同条款有明确的认识和理解。

三、加强风险评估与管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信用状况较差或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应谨慎考虑是否发放贷款。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四、完善法律制度建设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行为。

同时,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五、强化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和执行力度的作用。

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强制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决。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

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加高效、便捷地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还可以考虑采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些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效率较高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同时,还应加强对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优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以减少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金融借款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金融借款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这些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难点和风险,给法院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从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对策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金融借款案件的特点金融借款案件是指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的纠纷,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纠纷。

与其他合同纠纷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金额大、期限长: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金额通常较大,甚至可以达到数百万元以上,期限也比较长,往往需要数年或更长时间才能还清本息。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或拖欠款项,就会对借贷双方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2. 审理程序繁琐、时间长:金融借款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借贷合同的签订、资金使用、担保方式等,需要对各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权利义务的分析评估。

审理程序比较繁琐,审理时间也相对较长。

3. 法律规定复杂、技术含量高:金融借款案件的合同纠纷通常需要参照多个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担保法》、《金融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这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对于法官和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智能化自动化的金融交易模式也增加了对法律审判技术的要求。

4. 风险把控难度大:由于金融借款案件金额庞大、期限长,在实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宏观经济数据、行业风险等多个方面因素,并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判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把控难度。

二、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的难点1. 债务人经济状况不清: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在金融借款案件中非常重要,但债务人往往会隐瞒或者虚报经济状况,从而使借款人难以弄清债务人的真实状况,而影响法院判决。

解决这个难点的方法可以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审核,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进行信用评估,以判断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2. 证据收集和论证的难度:金融借款案件的证据较为复杂,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签署、资金的使用、约定的担保方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而且往往需要通过会计、审计等专业证人证明,对于法院和当事人的证据收集和论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发布时间:2023-03-10T08:42:23.542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0月20期作者:梁杰飞[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进而导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越来越严重。

梁杰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远 51151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得到明显提升,进而导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出现在人们面前,这些矛盾越来越严重。

金融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关节点,其发展是否稳定,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

基于此,本文将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应对对策前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关系到我国财政调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

在全球金融风暴过后,世界各地都在谋求经济的发展与稳定,面对着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信贷额度的大幅增加,如何在法律上维护金融市场的平稳、有序地发展,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风暴,成为当今世界上最需要关注的问题。

所以,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进行分析十分必要。

一、金融借款合同的简述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银行为放款主体的借贷合同,由银行以放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由借款人偿还借款并偿付利率。

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有偿性、要式性和诺成性为特征的借贷契约。

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是一种以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基础的借贷契约。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企业自身的信誉度相对较低部分公司为了获得贷款,编造虚假的借款资料,骗取贷款,有些会注册新公司,还有的甚至用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联合担保,以此掩盖自己的公司存在诉讼案件、失信情况等问题,事实上,这类公司并没有还清自己的债务,征信存在一定的问题。

另外,有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支付期限,致使银行不得不起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3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金融借款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在金融借款过程中,合同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通过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现状、原因、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的规范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现状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近年来,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纠纷案件数量更是呈爆发式增长。

这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 案件类型多样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类型丰富,包括逾期还款、利率纠纷、担保纠纷、抵押权纠纷等。

其中,逾期还款纠纷案件数量最多,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3. 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存在不均衡现象,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较多,而内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

同时,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使得部分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2.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对借款人信息的掌握程度较高,而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信息了解不足,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这使得金融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容易产生欺诈、恶意拖欠等行为。

3. 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部分借款人信用意识淡薄,不重视合同条款,甚至故意违约。

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追讨欠款时面临较大困难。

4. 担保体系不健全我国金融借款担保体系尚不健全,担保物评估、抵押权实现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这使得担保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实际作用有限。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借款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降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

人民法院报——浙江安吉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纠纷的调研报告受宏观市场环境和自身产业结构的影响,浙江省安吉县经济运行延续趋势性下降势头,涉及小微企业的金融借款纠纷急剧攀升,安吉县人民法院对今年1至11月审理和执行的金融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成因,提出预防、规范建议,促进“引金融之水,浇实业之田”。

一、金融借款纠纷基本特点1.金融债务处于高发期。

一些中小企业盲目扩张生产能力,遭遇国家银根紧缩及市场不景气,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大幅增长,企业倒闭破产持续不断。

今年前11个月,该院共受理473件,同比上升52.7%;标的8.55亿元,上升2.14倍;其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6件,占6.7%,标的2.31亿元;执行收案338件,同比上升64%;执结280件,执结率82.8%;到位标的2.8亿元,上升41%。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件,审结4件,2件为商业银行申请启动。

2.合同风险防范控制不严。

一是多保反成空保。

为降低借贷资金风险,商业银行要求借款企业既提供三四家公司担保,又安排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以及配偶担保,个案被告人数平均“一拖六”,多则十三四人。

二是风险意识不强。

银行对担保企业和个人资产实力和诚信指数缺乏认真核查,在同一借款人未清偿前一笔贷款的情况下,时隔不久又发放大额贷款。

三是合同订立不严谨。

登记的房产、土地与实物不相对应;办理商品房抵押不规范,对附属车库、储藏室不作登记,影响抵押资产评估拍卖等。

3.银行抵押资产处置困难。

抵押物设置不够规范。

抵押物存在特殊性,如一幢大楼登记多本房产证,甚至出现一层一证现象,而且抵押给不同的金融机构,导致商业银行抵押权难以及时实现。

抵押房产拍卖常遭流拍。

由于偏远县市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加上尚未与银行建立“房产司法拍卖按揭贷款机制”,造成抵押财产处置落空。

腾空抵押物遭遇障碍。

债务人在抵押的厂房上设定长期租赁,以租金抵债形式占据抵押物,造成带租拍卖,影响变现价值。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

2023至2023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

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

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

2023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

2023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

2023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

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只有一部分的债权得已实现。

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

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

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

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

具体有: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与应对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金融市场也在飞速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这也导致了很多的冲突出现,严重地影响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

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充分重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

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存在的审理问题,其次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问题前言: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压力不断增加,加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薄弱,导致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有些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在处理的时候存在着许多制约法院工作的效率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充分明确当前存在的审理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纠纷案件的处理效果,从而进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一)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问题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合同应以付款地作为履行地,二是将接受汇款地确定为履行地,三是如果在贷出阶段出现了借贷双方的争议,则以借款地作为其履行地,如果还款阶段出现了争议,则以贷款地作为其履行地。

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应当将履行合同义务的场所作为当事人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一种双向契约,贷款方与借款方都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各自对借款和还款负有责任,应该说,贷款方与借款方的所在地都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1]。

然而,借款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因此,仅凭双方均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将借款合同按照贷出和还款阶段来决定其履行地,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由首先将借款划出,首先完成贷款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不管是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还是在还款的过程中,都应当将贷款方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除非各方另行有约,并双方同意。

(二)合同效力性问题目前,有不少企业通过投资进行联合经营,这些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收取高利息的短期投入,通常要比银行的利率高出一倍多,并且要从生产运营中获得收益,但是不参与公司的经营,也没有什么风险。

金融业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金融业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金融业对金融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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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民事纠纷案件之一、这些案件涉及到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纠纷内容复杂多样。

因此,对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对于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研方法1.网络调研: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判例和学术论文等资料,对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梳理;2.实地调研:参观法院庭审现场,观察案件审理的流程和过程。

三、调研结果1.案件性质和纠纷内容: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在金融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中发生纠纷。

纠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计算、违约金、担保责任等。

2.审理程序和原则: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一般民事案件相同,均遵循书面起诉、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程序。

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依法公正平等的原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裁判文书特点: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具有以下特点:(1)权威性:司法机关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争议的判决有强制执行力;(2)针对性:裁判文书中会针对具体案情进行事实、证据的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3)公正性: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断,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证据难以确定:纠纷一方通常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2)效力执行困难:一些被告方拒不履行判决结果,执行效果不佳;(3)法律适用不一致:法院对于同类纠纷案件的判决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五、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证据保全: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和保存,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完善协商解决机制:建立金融纠纷调解机构,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3.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加强金融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4.健全执行机制:加强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力度,防止被告方拒不履行判决;5.规范司法实践:制定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法律条款,提高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研究报告作者:周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目前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工作中金融借款合同①纠纷多发,调查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有五个特点:案发数量多,涉案人员反复出现,缺席审理和判决成为常态,担保人抗辩案件少、抗辩事由集中,文书送达很困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多发,主要由于作为出借人的银行,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和监管义务,贷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该报告从保障担保人的权益角度切入,站在担保人自身、银行和法院三者的视角进行理性分析,深入剖析保障担保人权益的方法和注意点。

此外,法院应认清自身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定位,及时作出公正裁判。

关键词:金融借款;重复担保;审查程序;利益权衡一、审判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样态通过查阅案卷、旁听庭审以及与案件承办法官交流,笔者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呈现以下样态:(1)案发数量多。

在协助登记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发率相当高——平均三个案件中大概就有一个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案涉人员在不同的案件里重复出现。

查阅案卷发现,在标有不同案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卷宗内,同一个人出现的次数会很多——在这个案子中可能是借款人,在另一个案子中就是担保人。

(3)“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

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只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暂无偿还能力,以致被诉至法院。

这种情形下,借款人或担保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

(4)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抗辩事由集中。

与担保人多数不到庭相关的是,担保人抗辩案件较少。

而且,即便担保人提出抗辩,抗辩事由也大多集中在担保人欺诈担保、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责任免除、主体资格等方面。

(5)文书送达很困难。

相当一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实现预期目的。

私力救济的无效,除了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逃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的不断改进,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促进区域经济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笔者对山东日照东港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文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全面地梳理和比对,查摆问题,并提出了司法应对措施。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分析第一,“集中性”问题凸显。

东港法院2011、2012、2013年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20件、1706件、220件,2012年较2011年同类案件数,相差达八倍之多。

区别于一般商事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批次性、集中性特征明显。

自案件进入诉讼领域开始,分别呈现出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执行的特点。

这种特点一方面源自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考量,另一方面也与金融机构内部资产整合密切相关。

第二,“送达难”沉疴待治。

相当数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系因私力救济不能。

私力救济不能中除却因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于借款人躲债、讨债等导致债权不能实现。

相应的进入诉讼领域后产生送达难问题。

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借款人下落不明导致的送达不能;无法确定借款人下落,但能够电话联系到借款人情形下送达不能;当事人人数众多,部分送达不能导致的重复送达等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

第三,判决依旧是案件主要结案方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成为常态。

相当数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争议或争议较小,仅仅因为暂无偿还能力,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多数不到庭参加诉讼。

另外部分案件借款人主观不履行亦导致部分缺席审理。

缺席审理背后一方面折射出借款人和保证人诚信缺失导致金融机构拒绝调解,另一方面因金融机构提起诉讼或基于时效考量,或者为了完善坏呆账核销手续,甚至为了推卸业务风险的责任追究,因此金融机构通常更注重判决形式而无调解意愿。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

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调研报告范文一、调研背景。

咱都知道银行贷款在现代经济生活里就像血液一样重要。

可有时候呢,这供血的和用血的就闹起了别扭,贷款纠纷就冒出来了,然后就闹到法院打官司去了。

咱这次调研就是想搞清楚这银行贷款纠纷诉讼案件到底是咋回事儿。

二、调研目的。

咱就是想弄明白这些案件为啥会发生,有啥特点,打官司的时候有啥困难和问题,这样就能给银行和借款人都提点有用的建议,让这种不愉快的事儿能少发生点儿。

三、调研方法。

1. 案例收集。

咱就像寻宝似的,在法院的档案库里找了好多银行贷款纠纷的诉讼案例,这些案例就像一个个故事,每个都有自己的曲折情节。

2. 访谈。

跟法官聊,法官就像这些故事的裁判,啥都清楚。

还跟银行的信贷员和一些有过贷款纠纷经历的借款人聊。

信贷员能说出银行这边的苦水,借款人也能讲讲自己的难处。

四、调研结果。

# (一)案件发生的原因。

1. 借款人方面。

信用意识淡薄。

有些借款人就跟小孩似的,借了钱觉得好像不用还一样。

他们在贷款的时候就没想着自己能不能按时还上,只想着先把钱拿到手再说。

比如说,有个小商贩为了扩大生意贷款,结果生意赔了,他就耍赖不想还贷款了,觉得银行那么大,不差他这点儿钱。

经营不善。

这是好多企业借款人还不上贷款的原因。

企业经营就像开船在大海上,风浪一大就容易翻船。

有个小工厂本来想贷款更新设备提高产量,结果设备买了,市场突然不行了,产品卖不出去,就没钱还贷款了。

恶意骗贷。

这就是最可恶的一种了。

有些骗子就专门盯着银行的贷款,伪造各种文件,假装自己有很厉害的项目或者企业。

有个案例就是一个人伪造了土地使用证去贷款,贷了款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2. 银行方面。

审查不严。

银行有时候就像个粗心的大管家。

信贷员在审查贷款申请的时候可能就没仔细看那些文件的真假,或者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得太乐观了。

比如说,给一个刚成立的小公司贷款,就因为这个公司的老板能说会道,说自己有很多潜在客户,银行就轻易地贷给他一大笔钱,结果这小公司根本没那个能力还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和建议对策近日,丰县法院对2010年以来审理的10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纠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案件特点个人借贷案件比例高。

2010年以来,该院个人借贷案件占金融类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3%。

涉案被告人借款多用于购房、购车和做生意。

转贷的现象增多。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及时诉诸法律,而是通过转贷的方式缓解,以致丧失收贷良机。

不但损害了自身合法利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借款人主动违约现象多。

很多借款人为个体户,诚信度不高,主动违约现象多,宁可违约也不愿还款,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拒不承担义务。

部分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不少担保人认为自己没有用银行的款,不应由其还钱。

缺席判决案件多。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被告虽知必然承担法律责任,也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使缺席判决案件增多。

2009年缺席判决案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85%。

二、主要原因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直接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履行能力的弱化导致借款人还款不能,金融机构为追回大量贷款,多数选择向法院起诉,导致该类案件增多。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借款人逾期还款,仅承担部分罚息。

某些借款人在一家银行贷款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银行贷款,从而出现同一借款人在多家银行欠款的现象。

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严、催收监管不力。

许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身份、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等未尽全面审慎的核查义务;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能力等审查不严,部分担保人和财产均下落不明或对多家金融机构负债,致使金融机构无法从担保人处得到清偿。

三、对策建议要强化信贷风险防范意识。

各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能力,对可能存在还贷风险的应要求其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其他有较高价值的抵押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一直是社会上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当出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纠纷的产生。

为了避免和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注意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双方必须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或者违法情况,可能会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2. 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在借款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保存相关的借款凭证、对账单、交易记录等重要证据和资料。

这些资料在纠纷发生时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甄别和核实,帮助解决纠纷。

3.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在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律师能够为您提供具体的法律分析、建议和指导,帮助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4. 尝试调解和协商解决在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和协商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问题,避免产生过多的法律诉讼费用和资源浪费。

5. 尊重法律程序和决定如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双方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法院的规定和决定,保持理性和冷静,尊重法律程序和裁决结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并不罕见,但是只要双方保持理性和冷静地处理问题,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相信一定能够妥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愿以上建议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顺利!第二篇示例: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也逐渐增多。

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行为的重要凭证,一旦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将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

为了避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我们需要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慎重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问题的一些建议:一、签订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双方应当明确借款的具体用途,以避免后期因为借款用途不清晰而引发纠纷。

金融借款审理调研报告

金融借款审理调研报告

金融借款审理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审理调研报告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不断壮大。

金融借款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等。

然而,由于金融借款的特殊性,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金融借款审理成为重要环节。

本调研报告旨在了解金融借款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现状分析目前,金融借款审理主要由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法律部门共同负责。

审理程序包括收集借款人的信用背景信息、审核资金用途、评估担保措施等。

审理时间通常较长,需要几周甚至数月。

审理结果分为通过和拒绝两种,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借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金融借款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理时间长,导致借款人长时间等待,影响了借款的及时性。

其次,审理过程复杂,需要借款人提供大量材料,不少人对其感到繁琐。

此外,金融借款利率高、还款方式不灵活等也成为借款人关注的焦点。

三、问题解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使用科技手段简化审理流程。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自动化收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审理效率。

可以开发在线申请系统,借款人可通过手机或电脑提交申请,大大缩短审理时间。

2. 优化利率和还款方式。

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合理设定利率,并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以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

同时,加强对借款人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借款人的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违约风险。

3. 增加金融教育宣传。

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普及,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金融借款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和费用。

四、结论金融借款审理是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利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审理过程存在时间长、过程繁琐、利率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借助科技手段简化审理流程,优化利率和还款方式,加强金融教育宣传。

相信在这些改进措施的推动下,金融借款审理将更加高效、便捷,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调研工作】山东日照中院关于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加强金融案件审判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调研工作】山东日照中院关于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加强金融案件审判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调研工作】山东日照中院关于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加强金融案件审判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核心提示:为更好地做好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稳定,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市金融机构及企业面临的金融借款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对面临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和减少金融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涉诉金融纠纷调研基本情况2015年1至9月,日照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2864件,审结2153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和21.56%(见图一)。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储蓄合同等纠纷,尤其是金融借款和小额借款纠纷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商事案件收案中占比超过50%(见图二)。

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收案数量明显增加。

1至9月,全市法院新收金融纠纷案件2430件,同比增加29.53%,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收案同比增加34.32%。

日照中院1至9月新收金融纠纷案件同比更是增加了189.64%,增幅较大。

2.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而相对应的风险防控措施较少。

3.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

以金融纠纷案件为例,诉讼主体不再局限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行)、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非传统金融借款主体如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涉诉案件逐渐增多。

4.涉诉资金的流向比较集中。

借贷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主要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国际期货贸易、房地产等领域,而这些领域市场波动较大,一旦出现经营风险,企业将会严重亏损,贷款偿还难度大,涉诉案件较多。

5.金融机构涉诉范围广。

通过走访调研发现,目前全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大量不良贷款,且已进入诉讼程序,个别金融机构涉诉案件甚至已超过100件,贷款清收难度较大,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较大。

二、目前金融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1借款与担保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广泛存在的资本运营活动。

借款合同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和财产流转增值,实现资本市场繁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担保制度则是融资活动得以高效、便捷、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信贷政策趋于宽松,融资市场异常活跃,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大量存在。

从今年情况看,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约占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

正确处理这些案件,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教育其合理消费等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

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

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一)政策原因。

一方面,2019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

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xx年以后,形成诉讼的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数量增长率剧增,涉同类案件批量上升,案件类型有所增加,虽然案件标的不大,但是否存在利息超过24%,是否真实存在借贷和担保,是否存在借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合谋等疑难复杂点的案件逐渐增多。

部分案件法律文书送达难、调解难、执行难。

为了妥善化解矛盾,我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坚决贯彻调判结合的原则,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方法,但调撤率不仅很难取得明显提升,甚至呈下降趋势。

上半年年来该类案件的调撤率为58.46%,相比其他类型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偏低。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发原因简析(一)政策原因。

一方面,xx年以来,为提高消费水平,拉动经济发展,国家的金融政策趋于宽松和灵活。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对融资的需求日益旺盛,特别是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鼓励自主创业,许多融资担保借贷等资质的中小微型企业、农户经济公司大力发展,在其缺乏经营资金的情况下,各种资本的互动耦合,促使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自然应运而生。

(二)金融机构原因。

相当部分金融机构基于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对借款人经济状况考察力度不够,对资金流向是否用于何婷约定所在监管不到位,发现风险借贷处理不及时,最终形成诉讼;不注重金融借款合同签订及相关手续的制作细节,瑕疵明显,埋下隐患。

(三)债务人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准低下,相当部分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没有如期归还的打算;还有的借款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归还债务而干脆一走了之;同时部分案件的借款人纯粹因为追债方的追债方式不妥就一气之下赌气不还债,导致利息的增加。

(一)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呈总体上升甚至爆发态势,但是案件的基本标的额缺只有几千元不等。

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借款合同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文书,其内容关系到资金的安全,以及借款方和放款方的相互权益。

但是,由于文书的复杂性,市场上往往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给借款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本文将对金融借款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引导合同制定者更加合理化地制定文书,以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格式过于简单针对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协议书格式,有时显得过于简单,只是罗列了各方的基本信息、货款期次、罚息的算法等方面。

但在具体操作中,贷款事项较为复杂,涉及多方,且难以穷尽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应对措施。

因此,这些“简约款”显然是不能达到写实、生动、具体而严密的文书形式,因此难以包括对一些风险、未知情况的措施。

建议在制定协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到少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并为其作出相应的安排。

二、保障起见过度弥漫金融借款合同很多时候会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议定一堆“绝对保证”条款,这些条款虽然为投资人提供了足够的保障,但其中存在问题也不可忽视。

因为极端的保障性条款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借款人的经营决策自由度,并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降低而产生风险。

因此,当借款合同中的“绝对保证”条款对于放贷人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时,就可能会对企业和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在合同条款中,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和涉及到的所有方面给出精细而中肯的条款,使之既对投资方安全有保障,又不扼制借款方的发展空间。

三、合同解释负面作用太大金融借款合同的语言往往涉及到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专业术语,很多时候很难让借款人们完全熟悉和理解,因此不少有专业背景的借款人也往往对可行性分析以及合同评估面临困难。

因此,在合同中要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双方都能够很好地理解。

同时,为了避免合同解释的负面作用,应该确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时刻保持通证以及具体明了的基调。

四、合同还款条款缺乏透明度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支付还款方案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而这种支付方案可能会根据借款金额、利率以及资金流量等其它方面的情况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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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三)三、典型案例案例一金融机构主张对罚息计收复利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基本案情:2014年6月20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A银行为B公司提供借款14 000万元,用于采购水泥。

借款期限12个月,同时借款合同对利息、罚息和复利均进行了专门约定,其中罚息和复利条款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就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

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合同签订当日,A银行即向B公司发放了全部借款。

经审理查明,B公司自2014年9月21日开始欠息。

现A银行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立即偿还A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并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期限内欠付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外产生的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对罚息可计收复利,A银行要求B公司支付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为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息,不应包括罚息(即逾期利息),故法院对A银行要求对罚息亦计收复利的诉请未予支持。

■分析建议: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版本关于罚息和复利一般约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或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因此,多数金融机构在诉讼中依据上述约定主张对贷款利息和罚息均计收复利。

法院认为,对罚息能否计收复利首先要以借款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特别是在借款合同已明确区分利息、罚息用语时,如果仍仅表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那该种约定不能理解为当事人已达成对罚息计收复利的意思表示。

并且,在约定明确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罚息的结息方式,如果合同未约定罚息的结息方式,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的诉请仍难以得到支持。

案例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本案情:2006年6月14日,贷款人A银行与借款人B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为B公司提供长期贷款,贷款金额为2.87亿元,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9年,自2006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

贷款用途为用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项目。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B公司提供包括厂房土地和厂区内设备作为抵押物,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以其在A银行开立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质押给A银行。

此后B公司与A银行就相关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包括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但未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依据借款合同,A银行向B公司发放了贷款2.87亿元,B公司依约偿还了部分本息,但自2012年起发生欠息,至A银行起诉时尚有本金500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复利、罚息尚未偿还。

2015年2月,A银行就本案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偿还欠付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并要求就抵押物及质押账户内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经审理,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即时偿还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并准许A银行以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因质押账户内的应收账款未办理登记故对A银行要求以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未予支持。

该判决现已生效。

■ 分析建议: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约定以项目收款专用账户进行质押,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上述约定形成于2006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此未做具体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颁布并施行,该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但A银行对此未予重视,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始终未办理相应出质登记,致使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其要求质押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建议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另,本案借款合同系长期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长达9年,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物包括了部分动产,且合同期内A银行对相应抵押物的实际状况未进行有效监督。

据B公司自称,部分动产已经灭失或者改变性状,给案件处理亦造成一定影响。

建议金融机构对于长期借款合同慎重考虑动产担保,即便有必要采用动产担保,亦应对相应动产实际状况及时进行监督。

案例三银行在无过错情形下依据不真实的债权签订的保理合同的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2013年9月,C煤碳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保理服务合同》及《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约定C 煤碳公司以转让未到期债权为担保方式向A银行申请保理融资借款,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

2013年9月16日、11月7日、12月24日,A银行先后通过C煤碳公司向B燃料公司出具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载明不同的总发票数和总金额。

B燃料公司在上述三份《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均表示B燃料公司确认C煤碳公司已经按照《煤炭供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本表所列发票所对应的全部义务,B燃料公司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承诺于特定日期前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应的全部款项。

自2013年9月16日,A银行向C煤碳公司分三笔放款1.4亿元,期限届满后,C煤碳公司仅偿还部分利息,其余本息均未能如期偿还。

2014年3月18日,B燃料公司(甲方)和A银行(乙方)签订了《备忘录》,载明:“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情况及其所确认的债权基本情况(略)。

二、甲方对上述债权的形成以及应对承担的付款义务没有异议,甲方应当在2014年5月9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备忘录》第一条中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亿零壹佰肆拾叁万壹仟元整(小写:101 431 000元)”,上述贷款本息中,本金部分由甲方直接承担付款义务,利息和罚息部分由包头市津粤煤炭有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若在本条约定的付款日(即2014年5月9日)C煤炭公司不能支付利息和罚息,则甲方同意其在付款日(即2014年5月9日)直接向乙方支付。

2014年5月,A银行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B燃料公司诉至法院,C煤碳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交《煤炭供需合同》的原件,且根据B燃料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该合同系C煤碳公司伪造,故法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虽然A银行与B 燃料公司签订了《备忘录》,但该《备忘录》的内容仅是对A 银行受让C煤碳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再次确认并对B燃料公司还款期限和金额作出安排。

A银行以并非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向B燃料公司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A银行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4月1日, A银行以《保理合同》及相关框架协议和《备忘录》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届满,而C煤碳公司、B燃料公司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C煤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亿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判令B燃料公司按照《备忘录》的约定与C煤碳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融资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还款义务。

■ 分析建议:法院最终认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有违诚信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实际借款人为C煤碳公司,但每笔融资款均是以A银行通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向B燃料公司确认受让债权的真实性为前提。

B燃料公司除一再确认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外,还反复承诺不可撤销地向A银行如期支付对应款项。

特别是在A银行到期无法收回融资款时,B燃料公司自行与A银行签订《备忘录》,再次明确承诺承担本金部分付款义务。

整体而言,B燃料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应对由此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B燃料公司认为《备忘录》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因其未在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故仍应履行其在《备忘录》中所承诺的民事义务。

鉴于本案中的实际借款人为C煤碳公司,故应由C煤碳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B燃料公司则应在其《备忘录》明确承诺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必须诚实守信,唯此才能充分保障交易安全,进而保障自身权益。

与之相对,由于一方的不诚信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亦无论其主观过错大小,均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商事审判侧重保护当事人的缔约机会公平,意思自治,本案遵循“承诺即应履行,过错即应担责”的处理原则,判令B燃料公司在其承诺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还款责任,体现了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案例四保理合同中银行是否有权对买方和卖方同时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A银行与B公司签订《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国内保理(有追索权)业务;由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B公司(销货方)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向C公司(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告知C公司将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银行,并指示C公司向A银行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并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A银行的指定账户或“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

如果B公司或C公司出现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A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有追索权)项下融资款项及时足额收回的情形,则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立即回购A银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之后A银行与D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之后,B公司提出申请,将其对C公司(购货方)享有的应收账款98 823 759.54元转让给A银行;申请融资金额合计78 123 047.38元。

A银行向B公司支付了融资款78 123 047.38元。

B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追索权)》,C公司予以回执确认并承诺向A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最迟应于2014年12月9日支付货款。

但C公司未在最迟付款日履行付款责任,A银行分别向B公司、D公司、C公司发送了律师函,主张权利。

现A银行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C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8 823 759.54元;2、判令B公司在融资金额78 123 047.38元及逾期罚息范围内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3、判令D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如C 公司未向A银行履行第一项义务,由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在B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或D公司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A 银行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回给B公司,在该被转回的应收账款范围内,免除C公司的相应付款义务。

经法庭释明,A银行首先要求C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98 823 759.54元。

C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A银行要求B公司就上述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 分析建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A银行是否有权对B 公司和C公司同时主张权利,即向C公司继续主张应收账款的同时,要求B公司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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