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是指在施工现场,为了保障工作环境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利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建筑材料废料。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围挡或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施工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
3. 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4. 严禁施工现场上吸烟,明火作业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5.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和安全通行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通行。
6. 施工机械设备和工程车辆应经过合格检测并符合安全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7.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并配备灭火器材。
8. 施工现场应管理好施工材料和设备,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9. 施工现场应设置噪音和粉尘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10. 施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礼貌待人,尊重他人权益,不得进行辱骂、恐吓或施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还需要根据具体施工项目、地区和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施工现场是一个涉及多种施工活动、多个施工队伍和多个工种的复杂环境。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系列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一、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进出管理规定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护鞋和工作服。
2.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并领取临时访客证。
3. 未经许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4. 临时工人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领取工作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规定1.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禁止通行、禁止吸烟、危险区域等。
2. 设立合理、安全的施工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3. 安装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逃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安装防护网、防护栏杆等,保证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1.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并备案登记。
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更改机械设备的参数和功能。
3. 禁止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4. 使用机械设备时,应设置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四、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对于危险作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进行专人监护和保护。
3.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必要时要进行体检和休息。
4.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防止引发火灾。
五、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管理规定1. 施工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和存放,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2. 严禁使用过期、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材料。
3. 使用液体材料时,必须设置防漏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六、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规定1.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秩序,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水。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1]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第九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住建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现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12月2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1-12-05【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施工现场是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区域,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施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场进出管理1.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时佩戴工作证,并通过门禁系统进入。
2. 所有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的通道和门岗进行检查和登记,并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
三、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1.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秩序,不得擅自闯入禁止区域,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施工现场的布置。
2.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标识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3. 施工现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巡查记录进行保存。
四、施工设备和工具管理1. 对于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统一编码并建立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使用部门和责任人。
2. 施工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3. 施工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五、施工材料管理1. 施工材料必须进行统一采购和储存,建立材料清单,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
2. 材料储存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合格并进行记录。
六、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 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眼镜等,不得擅自使用劣质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备。
2. 所有人员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培训,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应急通道,确保疏散时的畅通。
七、环境保护1. 施工现场必须贯彻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噪音、粉尘和排放物的产生,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
2. 施工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八、施工现场交接1. 施工现场交接必须由项目经理或主管进行,并编制交接记录,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2. 现场交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确保下一阶段的施工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直至停止施工。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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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高效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为了适应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经过全面调研和分析,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质量优先,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环保可持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4. 协调统一,保持施工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 项目总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措施得到充分执行。
2.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 工地进出口管理:a. 进出工地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通过工地门卫检查。
b. 严禁非施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施工现场。
c. 工地进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2. 安全管理:a.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如防护栏、安全网等。
b. 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全面执行。
c. 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认真排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3. 施工管理:a.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工序安排、人员配备、物资供应等。
b. 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c. 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4. 环境管理:a. 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b. 禁止在施工现场乱堆放垃圾或倾倒污水等行为。
c. 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五、施工现场安全。
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
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管理的统一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水电、通信电力、环保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营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公正管理,促进规范管理,推动工程质量的提升,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原则是依法治理,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精细施工,全过程管理,全员参与,追求卓越,贯穿安全,质量,效益,环保,创新五大核心价值。
第五条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术语,采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中定义,如无特殊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包括项目规划、招投标、选址审批、勘察设计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充分尊重科学规划,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规划设计应当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逐级审批,逐级报批,确保选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做好工程测量、环境评估等前期工作,确保水土流畅,合理设计,安全施工。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评审批,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进入工程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一)安全防护1、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1) 边长或直径为20~50cm的洞口,可用多层板或竹笆固定盖板防护。
(2)50~150cm的预留洞口,可在浇捣砼前用板内钢筋贯穿洞径,不剪断网筋,构成防护网,网格以15cm为宜。
(3)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两道,护杆高度分别为60cm和120c m,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2、楼梯口防护:(1)凡楼梯均必须设置设两道防护拦杆,其高度为60cm和120cm,防护栏杆上刷警示色油漆。
(2)拦杆的材料,必须使用钢管。
3、电梯口防护:(1)电梯口的防护应制作专门的防护门进行拦设,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防护门应固定住,并设置安全标志。
(2)当进入电梯井内施工时,电梯井门口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门或其他有效措施。
(3)电梯井内每隔两层张设一道安全网,或每层铺设竹笆,上面的杂物应及时清除。
4、深坑、过道防护:(1)深坑周边应设置两道防护拦杆,其高度为60cm和120cm。
行人坡道应用扶手及防滑措施,夜间出入口须有红灯示警。
(2)施工中建筑物底层的出入口,过道须搭设防护棚,棚宽应大于道口。
5、井架通道口及两侧边的安全防护:(1)井架通道口处须选用符合规定的脚手板或竹笆做通道,其宽度须大于洞口宽度。
脚手板应横铺。
(2)井架通道口的两侧边,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高度为40cm和100cm。
(3)井架口应设置安全门或防护门,安全门可用拉门,开启门或提升门。
6、阳台边的安全防护:(1)阳台边,施工中有外脚手架时,外脚手架应随建筑物的升高而升高,并高于作业面1.5m,内立杆与阳台边的间距不大于20cm,且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应绑扎在脚手架的立杆上。
(2)未安装阳台拦杆的侧边,施工中无外脚手架时,可在距楼面60cm和120cm高度用钢管各设一道防护栏杆,固定牢固。
7、屋面周边的安全防护:(1)无女儿墙平屋面周边,须设置两道安全防护栏杆,其高度为40cm和100cm立杆应固定牢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安全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全面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守“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做好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改变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文书资料、施工图纸等重要文件,防止丢失或泄露。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私用公款或徇私舞弊。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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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1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New vers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四)由我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
(五)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二、材料要求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省住建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按我厅重新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我厅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行无纸化申请审批,在实行无纸化申请前,申请材料要求如下:(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应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
(二)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提交给上述规定的核对单位。
(三)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认定新的资质标准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认可下列有关机构和企业颁发的证书。
(一)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1.住建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
2.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认可的企业颁发的岗位证书。
3.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岗位证书。
以上岗位证书除施工员、质量员和造价员有专业要求外,其他人员各专业通用。
(二)技术工人证书1.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业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范围按住建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
3.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等级证书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类企业资质。
4.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限本企业使用)。
四、信息公开许可机关应按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审批过程和审批结论信息在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供公众查询。
(一)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换证时,即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企业申请资质和换证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
(二)许可机关的审查意见和审批结论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
(三)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
五、资质换证(一)原我厅许可现已委托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换证,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企业同时具有设区市住建部门、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许可的资质,按许可程序可一次性提出全部资质的换证申请,也可分别向省、市提出申请。
(三)根据住建部《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的安排,20xx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办理的企业换证申请;20xx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我厅办理的企业换证申请。
20xx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换证工作,自20xx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六、证书变更、打印和信息维护(一)证书变更。
20xx年12月1日前,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资质内容外的证书信息)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20xx年12月1日起不再办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在本省区域内)、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证书信息维护和打印。
为效能监察、省的政府证照信息公开要求和企业管理需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审批终结后,再通过住建部新版打印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若证书信息打印错误与公开的审批信息不一致时,以审批信息为准。
七、加强批后监管(一)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在资质申请中或经许可机关核准后,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我厅对委托审批的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各地应将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情况,在次月15日前汇总报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我厅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并通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行为。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第一时间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众参与栏住建信箱上传,我厅将逐日汇总研究,予以明确答复,并通过网络向全省公开答复情况。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2.《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xx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xx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