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式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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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式发票专用章使用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现行使用的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进出明确规定,并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2月1日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发票专用章,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我部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对我公司对外经济业务接收的发票上印章类型做出如下要求:

1.发票专用章式样:

①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②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

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③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

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

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2.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3.发票专用章的使用:

凡是需要取得发票的经济业务,销货方发票盖章处必须加盖标准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等其他章,如已经取得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公章”等其他章的发票,一律到销货方进行更换发票。否则,涉及经济业务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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