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本定稿版
央行发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构 信息管理 工作 , 确保 金融 业机构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促进 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 的互联互
“ 统一管理 , 分级维护, 实时公布 ” 的原则对金融机构信息进行管理 、
维 护 和公 布 , 清 了人 民银 行 、 融 厘 金
通, 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了 《 金融业机 构信 息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规
在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方面, 截至 2 0 年底 , 09 全国共有2 8 家农村信 05 7
用 社 、 3 家 农 村合 作 银 行 、 6 1 5 0 16 4
副行 长刘 士余m席 会议并讲话 。 刘
士余指 出, 农村支付服 务是农 村金
融 服 务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善 农 村 改
防范 系统性金 融风 险、保பைடு நூலகம்金融体 系稳健运行奠定 了基础 。
日前 , 为规 范 和 加 强 金 融 业 机 息 的管 理与 使 用 , 明确 人民银 行 按
程。 《 与 规定 》 配套, 民银行建 设 人 了“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 系统” 并 , 已正式上线运行。 下一步 , 民银行将 大力推 进 人 金融机构编码在金融机构的推广应
增 加有 效 途 径 。
2 1 第8期 l 0 年 0 F NA CI O M P E OF HUA AN I 、 I N AL C UT R N J
定 》) 。
机构 的责任与义务; 明确了金融业机 构信息编制规则和金融机构编码 制
定 的 方 法 与 步 骤 ; 定 了金 融 业 机 制
用, 加快 建立金 融机构统一身份标
识 , 高金融 体系信息 系统 的协 同 提 效率 和质量。
《 规定 》 规范 了金融 业机构 信
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金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金融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三条金融公司应坚持合法经营、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能划分第四条金融公司应设立完善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确保公司运营的高效性。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职能,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七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
第八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风险,确保公司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键业务流程和操作的监控,防止内部舞弊和操作失误。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管理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员工能力,制定员工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公平、公正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升公司的整体绩效。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薪酬与市场水平相当,并与个人绩效挂钩。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和财务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成本和费用的控制,优化财务结构,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健。
第六章信息科技管理第十七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信息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运营,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融信息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应坚持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兴司的原则,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财务部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编制、执行、监督和分析。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合规。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分析,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流动性强。
第八条公司应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风险管理部门是公司风险控制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方面,确保公司经营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合规、有效和安全。
第四章人力资源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整体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供培训机会和资源,促进员工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信息技术第十七条信息技术部门是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一、引言金融业机构是指在金融市场上开展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为了加强金融行业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金融业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以确保其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
本文档旨在规范金融业机构的信息管理行为,明确各类信息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提高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率。
二、信息分类与管理要求2.1 客户信息管理金融业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和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金融业机构应严格保密,确保不被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同时,金融业机构还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业务信息管理金融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评估和合规要求进行规范和记录。
对于重要业务信息和交易数据,金融业机构应进行备份和存档,并设立合适的权限控制机制,确保业务信息的安全和可靠性。
2.3 内部管理信息管理金融业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对于内部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分析,金融业机构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同时,金融业机构还应设立相应的审计机制,确保内部管理信息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信息管理责任3.1 机构负责人的责任金融业机构的负责人应对信息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包括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信息管理流程的监督和改进等方面。
负责人还应确保金融业机构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2 信息管理部门的责任金融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相关的工作,包括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解释、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和风险评估等方面。
信息管理部门还应定期对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3.3 员工的责任金融业机构的员工是信息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和参与者,应遵循信息管理制度和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安全。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17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金融领域规章制度范本
金融领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管理,规范金融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风险自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保持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金融监管第四条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第五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六条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
第七条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金融业务第八条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开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
第四章金融创新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三条金融创新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合规先行的原则,充分评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融资公司信息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为加强融资公司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公司业务信息、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融资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
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 设立信息安全主管一名,负责制定、审查和更新相关安全策略,并监督其执行。
2.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事宜,并向信息安全主管汇报。
三、安全策略1. 信息分类和保护等级融资公司应将其业务信息、客户信息和员工信息进行归类,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分配相应的保护等级。
2. 访问控制为避免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司应限制员工和第三方访问敏感信息。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密码强度要求:设置合理的密码复杂度,定期更换密码。
(2)身份验证:采用多种身份验证方式,如密码、指纹、人脸识别等。
(3)权限分配:根据员工职责分配访问权限,确保最小权限原则。
(4)访问记录:记录员工访问信息系统的行为,便于追溯和审计。
3. 网络安全融资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障网络安全,例如:(1)加密:对传输中的数据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2)防火墙:设置防火墙,防止恶意攻击和未经授权的访问。
(3)反病毒程序:定期更新反病毒软件,防止病毒感染。
(4)网络监控:实时监控网络流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 物理安全公司应在办公场所内设置监控摄像头、门禁系统和警报装置等防范物理攻击的设备,同时要保证机房、文件室等重要设施的安全。
5. 应急响应为应对各种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融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的处理流程、责任人及通知方式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职责1. 信息安全主管负责:(1)制定、审查和更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各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的执行。
(3)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和演练。
2. 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1)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事宜。
(2)协助信息安全主管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
(3)及时报告信息安全事件。
3. 员工负责:(1)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金融公司管理制度范本范文金融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和客户权益,提高公司整体风险抵御能力,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金融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公司管理体系的基础,是制约公司各层级和员工行为的规范,是实施公司战略和业务操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制度,任何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第二章公司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技术开发部、客户服务部等部门,部门负责人为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最高决策者,对于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负有最终决定权。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和公司战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对外汇报工作进展和业绩。
第三章公司经营规范第七条公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当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有效性。
第四章公司内部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员工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客户服务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第七章监管合作第十八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与监管机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金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
金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金融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管理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机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运营效率和内控能力。
第三条金融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执行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2. 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3. 提高资本管理和风险分散机制;4. 加强对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管理和调整。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明确风险职责,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框架,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1. 风险管理应从全局角度进行,确保风险的全面管理和控制;2. 风险管理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风险管理应以合规性为前提,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4. 风险管理应以透明度为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和准确;5. 风险管理应以持续性为目标,确保风险控制的稳定和持久。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制定并执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明确权责分配,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设立合理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明确职责和权利,建立高效的决策机制,保证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项业务的监督和管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薪酬和激励机制,合理设定薪酬结构和福利待遇,推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绩效和竞争力。
第三章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风险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2.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3. 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模型,进行科学的风险测算和评估;4. 加强对风险事件的监测和跟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5. 定期进行风险报告和风险情况通报,确保风险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范文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根据公司《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决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金融信息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理,提升公司的管理效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金融信息公司的全体员工、领导干部,包括公司实习生和短期工作人员。
第三条主要职责公司的各级领导干部负责确定本单位的经营方针、目标和策略,组织实施公司的决策和工作计划,并督促全体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制度和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员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程序招聘人员,并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人事评定,并依据绩效进行薪酬调整和奖励惩罚。
第五条保密制度公司有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全体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违反保密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究。
第六条安全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流程,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公司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各项项目进行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制定,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八条绩效评估公司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岗位要求,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薪酬调整和晋升。
第九条培训与发展公司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素质,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第十条违纪惩罚公司对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等,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情况来决定。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将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金融信息公司所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一条招聘流程1. 公司确定岗位需求和招聘计划;2. 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要求;3. 开展招聘工作,包括招聘公告发布、简历筛选、面试、考核等;4. 最终确定适合人选进行录用;5. 签订劳动合同。
金融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范本
金融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积极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组织结构、岗位职责、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金融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坚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第四条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职位。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协调机制,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金融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第八条金融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运用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公司应制定资金调度规则,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四章业务操作第九条金融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业务流程、操作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金融公司应加强客户服务管理,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客户隐私,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一条金融公司应加强信贷管理,建立完善的信贷审批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二条金融公司应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金融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确保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金融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福利和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金融管理制度文件
金融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制定本金融管理制度。
第二条金融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实施风险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保障业务运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确保业务合规和风险防范。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自评,不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声誉管理机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各类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得使用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客户,不得从事与金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变更、篡改、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金融管理制度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本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机构设置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设立各类机构,包括总行、分行、支行、营业部等。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风险管理部门等重要机构,实行分权负责、风险控制和内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内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确保业务运营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金融信息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管理、业务运营、财务核算、人力资源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
2. 诚信为本:坚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效率优先: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人本管理:关心员工成长,激发员工潜能。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办公用品采购等工作。
2. 业务部:负责金融信息产品研发、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
3.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申报等工作。
4. 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行政部:(1)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3)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分发、维护等工作。
2. 业务部:(1)负责金融信息产品研发,满足客户需求;(2)负责金融信息产品销售,拓展市场;(3)负责客户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3. 财务部:(1)负责公司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准确;(2)负责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3)负责税务申报,确保公司税务合规。
4. 技术部:(1)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保障系统稳定运行;(2)负责公司网络安全,防范网络风险;(3)负责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章业务运营管理第六条业务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2. 严谨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业务;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4.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效率。
第七条业务运营管理内容包括:1. 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开展前,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业务合同管理: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审查,确保合同合法合规;3. 业务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4. 业务档案管理: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架构第一节运行维护组织第六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在统一的领导下,分级管理和维护的模式。
作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支机构实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原则上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应逐步集中。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分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生产操作层面。
1、在管理层面,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考核。
加强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加强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和辖区内监管当局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事业部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银行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信息发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信息发布管理,保障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维护银行及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银行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指定的媒体和渠道,对外发布与银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信息发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二章信息发布原则与要求第四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在同等时间获得相同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合规性原则,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信息发布前,应当经过主办券商的审查,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与责任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发布流程,明确信息发布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发布渠道。
第九条银行应当指定信息发布责任人,负责信息发布的组织和实施。
信息发布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
第十条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审核通过的 information shall be disclosed to the public in a timely, accurate, complete and fair manner.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后,银行应当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跟踪,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和投资者疑问,确保信息发布的效果。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信息发布行为,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21年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I am only responsible for the excitement, and God has its own arrangemen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流通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拓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阶段,基层金融机构的管理问题随之而来。
以下是整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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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本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简要版本)本版本只适合快速查阅使用相关要求请按正式版本开展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各级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维护各自机构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应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金融机构编码,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积极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在各领域应用与共享金融机构编码。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十五条禁止私自公布、泄露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金融业机构信息。
第三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第十六条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的,应申请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
按要求填写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附2),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设法人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附3)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申请新增境内分支机构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写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附5),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信息发生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变更金融机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十大出资人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金融机构代码证原件或打印件(仅具有金融机构代码证的机构提供。
证券、保险、期货公司暂无金融机构代码证)。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监管当局核准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仅当全称、地址变更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仅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仅当前十大出资人信息变更时提供)。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变更除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信息以外机构信息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附9)。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停业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或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第五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撤销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境内分支机构信息撤销的,应于机构撤销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其上级机构向撤销机构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撤销的,由金融机构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撤销的,由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向原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信息撤销的,其上级机构应填写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附11),并提供监管当局批复文件。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追究其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提交新增、变更、撤销申请,并同步报送扫描件,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核实,金融机构自行查询核实结果打印通知书。
新增申请需按照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附: 1. 金融业机构信息2. 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3. 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4.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通知书5.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6. 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7.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8. 新增境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通知书9. 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10.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通知书11.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12.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通知书13.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附2新增法人金融机构或代报机构信息申请书申请机构名称:注意事项: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地址来源于金融许可证、相关批文或营业执照,证件中地址不一致时,以实际地址为准。
3.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3法人金融机构前十大出资人出资情况表金融机构名称(盖章):金融机构编码(新设不填):注意事项:“经济成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要求填报。
附5新增境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息申请书注意事项:1.按《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三章相关要求填写。
2.电话号码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附9金融业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书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机构的原金融机构编码:注意事项: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金融业机构信息撤销备案书申请机构名称:注意事项:1.当申请机构为法人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时,可不要求直属上级机构签字盖章。
2.经办人电话为办公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金融业机构信息编制规则一、金融业机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基础信息、金融机构地区信息、金融机构法人信息、金融机构编码变更信息(附1)。
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应坚持以实际情况为准、以有关部门颁发的重要证照为参考的原则。
三、金融机构基础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信息,包括十一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金融机构编码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各金融机构编制的唯一标识码。
(二)金融机构全称指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名称全称。
(三)金融机构分类编码指金融机构编码的第一位至第六位编码。
(四)金融机构级别指金融机构在其法人内部所处地位。
1.“0”代表总部,指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委员会等法人机构。
2.“1”代表代报机构,指境外金融机构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指定的,代表境外总公司履行中国境内义务和职权的机构。
3.“2”代表分支机构,指金融机构设立的、获得金融许可的非事业部分支机构。
4.“3”代表事业部,指金融机构设立的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体,在治理机制、经营决策、财务核算、业务反映、风险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具有一定独立性并持有监管当局颁发的金融许可的部门。
(五)直属上级机构编码指被赋码机构直属的上级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机构总部、代报机构的直属上级机构编码为十四个“9”。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监管当局的金融业机构信息不含此项。
(六)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指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
当地如无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为代管其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编码。
境外金融机构的直属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编码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编码。
(七)机构状态指金融机构即时经营状态。
1.“0”代表正常,指金融机构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1”代表清算,指金融机构处于停业清算状态。
3.“2”代表撤销,指金融机构已经撤销。
(八)机构成立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开立日期。
(九)机构撤销日期指金融机构实际撤销日期。
(十)机构电话号码指金融机构的办公电话。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金融机构实际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金融机构地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的详细地区信息,包括十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编码,采用《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两位拉丁字母代码。
(二)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六位数字代码。
(三)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地隶属的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名称和编码,指被赋码机构所在的县、县级市、区、旗名称,编码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五)是否直属省会、首府地区,指被赋码机构所在县、县级市、区、旗是否直属省会、自治区首府。
1.“0”代表否。
2.“1”代表是。
五、金融机构法人信息指被赋码机构所属法人的信息,包括十项内容。
部分内容解释如下:(一)法人或代报机构名称指被赋码机构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法人全称。
代报机构的此项信息填写其金融许可或相关文件认定的全称。
(二)法人所在地指金融机构法人注册地,境内法人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6位数字代码。
代报机构采用其境外法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二位拉丁字母代码。
(三)代报机构所在地指境外金融机构指定的境内代报机构所在地,采用《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县、县级市、区、旗的六位数字代码。
(四)金融机构分类指按《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为金融机构所赋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
(五)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
经济成分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划分。
仅境内法人机构反映出资人经济成分类别信息,并由法人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1.“0”代表国有相对控股。
2.“1”代表国有绝对控股。
3.“2”代表集体相对控股。
4.“3”代表集体绝对控股。
5.“4”代表私人相对控股。
6.“5”代表私人绝对控股。
7.“6”代表港澳台相对控股。
8.“7”代表港澳台绝对控股。
9.“8”代表外商相对控股。
10.“9”代表外商绝对控股。
(六)上市状况,指金融机构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