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x环保局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
![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c6dd5cc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9.png)
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原担任领班期间(兼管仓库工具),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司财物,对工具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正常的出入仓手续,造成绿篱剪和禾镰等一批工具遗失,已难以追回,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其已严重失职,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免去其领班职务,并给予一次改正机会,重新安排岗位工作。
在2003年8月16日办理工具交接手续时,未按要求当场办理书面移交记录和签名确认手续,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补签移交手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合理的情况下,其本人仍态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给予的改正机会,找借口推卸责任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范文预览:关于对XXX同志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决定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原担任领班期间(兼管仓库工具),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司财物,对工具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正常的出入仓手续,造成绿篱剪和禾镰等一批工具遗失,已难以追回,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其已严重失职,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免去其领班职务,并给予一次改正机会,重新安排岗位工作。
在2003年8月16日办理工具交接手续时,未按要求当场办理书面移交记录和签名确认手续,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补签移交手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合理的情况下,其本人仍态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给予的改正机会,找借口推卸责任,不想承担相应的责任,拒不签名确认已移交的工具,同时拒绝签名领取七月份工资,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在员工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主要表现从近几年来一些销售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跟踪、查处的有关违规违纪案件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情况来看,偷盗油品、虚报运杂费用为个人捞取好处主要表现如下:1. 偷盗油品行为由于受利益的驱使,部分加油站人员和油罐车司机利用一些地市公司数质量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和硬件设施监控还存在缺陷的漏洞,大肆偷盗加油站或终端客户的油品牟取个人利益。
鄂环办[2012]11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环办[2012]11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04aeeeb8f67c1cfad6b8f3.png)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2]1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着力解决环境执法偏软问题,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主题词:环保执法意见通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执法思路,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着力解决执法偏软问题,努力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运用综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问题(一)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
环境监察机构要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境监管。
环评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征求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意见。
(二)建立环保部门内部环境执法联动长效机制。
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排污企业实行环保上市核查、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资金支持和创先争优等环境执法“一票否决”。
(三)全面推行环保约谈、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流域、行业)限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差别化的环境监察制度。
对轻微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警示、通报等方式,责令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并按上限实施处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2989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4c.png)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东环〔2014〕242号)已到期失效,我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异常是指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三)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五)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六)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令限期改正或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的通知-黑环办〔2015〕96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的通知-黑环办〔2015〕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d70e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f4.png)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的通知黑环办〔2015〕96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卷,现将《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4日黑龙江省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要做到一卷一档,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装订存档。
一、正卷装订顺序(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审批材料及送达回证;(二)立案审批材料;(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出资人的),5.被处罚企业出具的被询问人委托证明材料,6.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7.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照片、影音资料、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其中,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处罚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被处罚对象,证据应收集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处罚告知审批材料及送达回证;(五)举行听证的,需听证笔录;(六)执行材料,包括:1.违法企业后督察情况照片,2.违法企业罚款缴纳票据,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附相关申请材料;(七)结案审批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
二、副卷装订顺序(确有必要的,可制作副卷)(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三)听证报告;(四)审查意见;(五)集体审议记录;(六)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7754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2f.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
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329178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10.png)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d832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2f.png)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4日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精神,推动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着力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着力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生态榆林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连带责任相结合。
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预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d42e3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5f.png)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苏环办[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苏环办〔2006〕22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我省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环保部门共同努力,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境执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在当前环境保护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一些地方对环境保护监管不力,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地方不执行环境标准,违法违规批准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有的地方对应该关闭的污染企业下不了决心,动不了手,甚至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还有的地方环境执法受到阻碍,使一些园区和企业环境监管处于失控状态。
对此,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明确要求:“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
李源潮书记强调“要严格执法,抓住损害环境的突出问题予以解决,抓住几个典型向社会交代。
”这些都对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也为环境执法搭建了更大更广的平台。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是环保部门将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的需要;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的需要;是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的需要;是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弘扬江苏环保精神的需要;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需要。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59f2448c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8c.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而被列入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
第二章黑名单列入标准第四条黑名单列入标准如下: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贪污、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的;4.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的;5. 故意拖欠企业债务,造成企业损失的;6. 其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第五条黑名单的制定、发布、变更和解禁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黑名单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提出列入黑名单的建议;2. 综合管理部门对建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调查;3. 审核通过后,报企业领导批准;4. 对批准列入黑名单的,由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黑名单的解禁:1.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企业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解禁;2. 解禁后,企业应当重新评估其合作资格。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八条企业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故意隐瞒、谎报、伪造黑名单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企业领导对黑名单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18e4d9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3e.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豫环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12〕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效能,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07〕160号)和《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豫环文〔2009〕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
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实施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制度建设。
包括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制度、辖区企业监管分类化制度、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环境执法工作。
包括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省环保厅安排部署的生态农村环境监察等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各类环境投诉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排污收费工作。
包括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基础保障。
包括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监察队伍培训、廉洁执法情况。
(五)奖惩情况。
包括综合性工作、重点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情况,以及受到市厅级以上通报批评、辖区企业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情况。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黑名单安全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9326465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0.png)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原因,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范围:(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单位;(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程序:(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情况,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对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式公布黑名单;(四)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以下措施:1.向社会公布;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3.限制或禁止参与政府投资的项目;4.限制或禁止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5.限制或禁止获得安全生产相关荣誉称号;6.限制或禁止享受安全生产优惠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一般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二)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两年;(三)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单位在期限内,应当积极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整改期满,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移出黑名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黑名单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d66b29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3b.png)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区域治污降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监督考核职责。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中、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市高新区等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
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甘肃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甘安委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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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安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甘安委发〔2013〕2号)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1月22日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省级监管与地方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四)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十)在生产安全领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徐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c7d20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b6.png)
徐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徐州市审计局,徐州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徐财建[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建〔2009〕1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7]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7]1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eeaf098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0.png)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6.13•【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废止4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3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或者修改。
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13日附件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环法〔1992〕57号)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1993〕324号)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环监〔1995〕38号)5.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82号)6.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154号)7.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8.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发〔2001〕4号)9.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7号)10.关于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360号)11.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15号)12.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环办〔2004〕36号)13.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1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06〕6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51号)16.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环办〔2008〕23号)1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18.关于铀矿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64号)19.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20.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148号)21.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22.关于印发《国家二恶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的函(环办函〔2010〕661号)23.关于发布《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69号)24.关于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增加事件预分级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207号)25.关于发布《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1号)26.关于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27.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文件环发〔2011〕30号)28.关于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函〔2011〕442号)29.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3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区域督查派出机构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1〕59号)31.关于变更废船进口许可证计量单位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0号)32.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号)33.关于印发核退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申请材料格式和内容的通知(环办〔2014〕10号)3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发〔2014〕32号)35.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50号)36.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37.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38.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39.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外商独资企业电子废物处置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497号)40.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41.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通知(环发〔2015〕107号)42.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43.《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号)44.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45.关于印发《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6〕469号)46.关于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固体废物界定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6〕1183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环评整顿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8〕325号)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国核安发﹝2006﹞20号)(1)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九项;(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项;(4)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研究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和第二项中的“(2)《研究堆最终退役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1〕37 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环发〔2021〕37 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375d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8a.png)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为切实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工作,有效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厅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2021年8月4日印发执行。
安徽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督办力度,有效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参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公开督促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商请有关部门对有关案件联合实施挂牌督办的,适用本办法。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造成重点流域、重点区域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
(四)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环境违法问题长期不解决、屡查屡犯的。
(六)严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连续30日累计超标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监测结果超标的。
(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
(九)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14941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4f.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环文〔2011〕18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1a670f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70.png)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海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区街道政府(管委、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海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海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和《烟台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烟政办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级“黑名单”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事故起数,但因事故(险情)致使企业周边其他人员500人以上紧急避险撤离或被烟台以上媒体曝光的较大社会影响安全生产责任事件的;3人以上在岗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三)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五)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六)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以及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八)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5ed633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ae.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4.17
•【字号】豫环文〔2015〕77号
•【施行日期】2015.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实施环
保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豫环文〔2015〕77号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省环保厅在三月份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督查中,发现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一是未完成除尘、脱硝设施提标改造;二是1、2号机组烟尘长期超标排放;三是叶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烟尘超标排放已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叶环连罚〔2015〕第2号、第3号),但企业未整改到位,也未缴纳罚款。
经研究,我厅决定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请你局采取措施,督促该企业做好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工作:一
是责令该企业依法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完成除尘、脱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二是落实叶县环保局行政处罚通知要求,依法交纳罚款。
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后,请你局认真核实整改情况,符合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应向我厅提交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我厅现场核查确认后,予以撤出环保“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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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环保局关于印发《xxx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住环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严厉惩戒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健全环境信用管理机制,我局制定了《xxx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同时,请各县(区)环保局(住环局)将管理办法印发辖区内各行业企业,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社会责任。
附件:xxx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xxx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5日
〔2013〕1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失信惩戒,是指环保部门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将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配合协同,对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评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采取综合惩戒性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xxx环保局环境违法黑名单的认定、公布、动态更新及解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x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
第二章失信认定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有下列环境行为之一的,纳入xxx 环保局环境违法黑名单:
(一)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二)无环保手续项目(工程)投入运行且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三)以私设暗管、稀释排放、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方
式偷排污染物的;
(四)以非法倾倒、填埋等方式将危险废物直接排入水体、土壤等环境的;
(五)环境违法行为被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以下行政处罚之一的:(1)年度累计罚款金额超过50万元的;(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3)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4)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其他许可证性质证件的;(5)被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6)被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六)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的;
(七)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八)违反突发环境事件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九)以暴力、危险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十一)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信息来源,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其他活动获取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信息为基础,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失信认定的依据。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工作,
负责对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查证及解除核查。
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进行初步认定,并将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进行认定。
第八条环境违法黑名单由市环保局进行认定,并提供给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同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对外公布。
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布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环境违法事实、认定及公布日期。
属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公布信息应当包括经营场所名称、地址、业主(实际经营者)、工商登记注册号(身份证号)、环境违法事实、认定及公布日期。
第九条市环保局在环境行政许可审批的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查证和处理。
各县(区)环保局应当及时查证并初步认定拟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并将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市环保局处理。
必要时,市环保局可进行进一步查证。
第十条xxx环保局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期限根据违法行为整改完成时限来确定,并定期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后,当事人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在整改完成后向市环保局提出解除申请。
第十二条市环保局收到当事人的解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市环保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属地县(区)环保局进行解除核查。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应将解除核查情况通过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经市环保局核查后解除环境违法黑名单,解除核查情况提供给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各有关部门,并及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发布解除信息:(一)达到整改要求;
(二)解除核查情况公示期间,未接到有效投诉举报;
第四章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对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市环保局在公布期间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挂牌督办,从严审查行政审批许可申请事项,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察频次,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二)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市环保局和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属地县(区)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三)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期间,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等支持补助;
(四)在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
称号;在其他评优评奖活动中,注明其被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五)建议财政、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能职责对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
(六)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发现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拟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初步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