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
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
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
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
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现围绕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高检院相关业务规定,就有关问题分析建议如下: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两个证据规定”、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市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业务规定,已对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一)从自侦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201X年12月高检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前几年,我院已先行探索在传唤、拘留、逮捕、侦查终结等重要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按照高检院及市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配备,确保每一起案件、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实现“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按照“审录分离”原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技术部门统一制作,技术处组织专项培训,要求所有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及日常维护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诉讼阶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需查看相关资料时,基本能够达到随案、随机、随时调取的要求。
(二)从公诉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目前对三类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一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按照高检院《关于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严格防范安全事故的通知》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三是根据案情审查起诉期间认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检察职务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
为了规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1. 背景在刑诉法的规定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有类似的职责。
然而,由于讯问场所受限、人群复杂、证据难以保存等诸多问题,一些讯问环节存在误读、遗漏、捏造证据等不规范现象。
这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被讯问人权益受损、司法精神被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建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交流进行全程记录,并以此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公正性,提高讯问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2.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是:•规范讯问过程,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提高讯问效率;•记录讯问过程,减少证据捏造的可能,提高案件质量;•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保障法律权益。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和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保障讯问过程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3.1 设计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该在讯问室内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视频、音频的采集必须保证录制的清晰度和质量。
•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自动同步、存储、管理、检索和备份的功能。
•设备的使用应当记录操作者的姓名和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保存在检察机关案件档案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有安全、防篡改性能,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或者泄露。
3.2 操作要求•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以确保其熟练操作并能够保证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数据质量。
xx县检查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方案3
XX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方案XX公司制目录第一章系统描述 (4)1.1 前言 (4)1.2 系统建设目标及任务 (5)1.2.1 目标 (5)1.2.2 任务 (6)第二章系统设计 (8)2.1需求分析: (8)2.2设计目标: (8)2.3设计依据: (8)2.4总体设计原则 (9)2.4设计标准 (10)2.4.1系统构成 (11)2.4.2数据备份系统 (17)第三章项目产品说明 (18)3.1审讯室审讯系统 (18)3.3指挥中心设备 (22)第四章项目实施计划 (25)4.1 项目组织原则与合作建议 (25)4.2 项目组织 (25)4.3 实施步骤 (27)4.4 项目实施原则 (27)4.5 实施进度安排 (28)4.5.1 阶段一:产品的采购 (28)4.5.2阶段二:系统实施 (28)4.5.3 阶段三:系统调试: (29)4.5.4 阶段四:系统测试: (29)4.5.5 阶段五:项目资料文档整理: (29)5.5.6 阶段六:项目培训应用 (30)4.5.7 阶段七:项目的验收 (30)4.6 项目保证手段 (30)4.8 工程质量 (31)4.8.1 产品质量 (32)第五章系统培训 (33)5.1 培训内容与计划 (33)第六章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35)第七章工程案例 (34)第八章产品设备与价格清单……………………第一章系统描述1.1 前言检察院审讯监控因为其应用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安保监控有很大的不同。
传统的审讯监控系统主要采用模拟信号的传输和控制设备,普遍存在着数据保存不易、资料检索不便、双向互动远程控制功能不强等缺点,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实现审讯监控图像和声音信号的数字化保存和数字化传输已经成为可能,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强审讯过程的指挥功能,从而达到规范审讯过程,加快取证工作的目的。
根据高检提出的“科技强检”、“213”工程、“两房建设”等战略和目标。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1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关于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的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组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评测对象及测试项目:评测对象为用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试项目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中所规定的范围。
二、评测办法及要求:见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和附件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
三、评测申请方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站填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申请表》,打印申请表连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材料于2007年1月30日16时前送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四、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企业接到通知后,于2007年2月1日携带参评设备和附件一中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参加设备演示和业务符合性审查。
相关评测费用和交费方式另行通知。
联系人:董敏电话:************、133****1969传真:************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100040)。
附件: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办法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评测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附件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办法第一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为做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的评测工作,编制相关设备参考名录,制定本办法。
检察院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方案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计方案西安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2月21日1.案情分析室(指挥室)案情分析室(指挥室)的主要功能是供院领导及办案人员分析研究案情的场所,院领导及办案人员能同步清晰的听到看到讯问室内讯问的全过程,并且在讯问的过程中能随时将讯问动向等指令以文字或语音的方式发到讯问室讯问人员处。
根据指挥室的功能要求,设置一个电视墙,电视墙采用47寸液晶电视,在主画面两侧各有两台共四台24寸液晶电视,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心里测试室等房间画面分别在副监视器上显示,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音视频矩阵将要看的画面切换到主监视器上进行监看,同时配备音响系统,通过功放音箱把要监听的声音播放出来。
实现指挥功能可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网络对讯问室讯问人员的电脑上下达语音和文字讯问指令,讯问人员同时也可通过文字方式向院领导上传信息。
主画面同时具备录像资料回放显示的功能,使用电脑播放光盘内容,在主监视器上显示,供办案人员进行案情分析。
2.主控室主控室主要是实现音视频等信号的采集、压缩、录制、刻录、控制摄像头的动作等功能。
根据主控室的功能,设置一套三联平台操作台,美观大方并能把一些众多的线路设备都放进去。
三台液晶显示器分别放到每联操作台。
其中一联用于放置采集讯问室信号的设备,包括音视频采集模块,主机等设备。
第二联放置采集询问室信号的设备。
第三联放置备份主机,接待室、警务室等房间的信号也接入这台主机。
音视频分配器、画面叠加器等设备也都放入机柜内。
在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到位后,一次性调整好调音台,放入操作台内部。
主控室配备在线式UPS电源,提供办案区讯问主机、摄像头等所有电子设备的供电,确保在突然停电的情况下讯问过程不中断。
3.讯问室讯问室的作用是办案人员讯问嫌疑人的房间,房间要求墙壁都是软包,使用粗布类布料做软包的蒙布,能起到很好的吸音效果。
灯光使用白色日光灯,符合摄像机对色温的要求,图像上不会偏色。
主摄像点位于嫌疑人的正前方,在讯问人的后方,安装高度1.7米左右,防止安装过高看到的是嫌疑人的头顶。
项目要求一、设计依据
项目要求一、设计依据系统建设涉及的所有要求、施工、设备、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信息产业部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检察院的有关要求。
因此,整个系统建设遵循以下标准和规范:(一)政策性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二)技术性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793-2008《城市监控联网报警系统合格评定》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T14715-1993《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通用技术条件》《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系列标准》(GA/T669系列标准)《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GB/T16677-199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2000《邮电通信网光纤数据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二、招标项目清单(一)检委会系统(智慧公诉指挥中心)建设检委会会议系统建设应符合H.323、SIP、GB/T28181-2011体系标准要求,能够实现办案人员只须将拟上会的案件报告电子版上传到检委会数字化系统。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一、范围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一总体要求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
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
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
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
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2•【文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
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
第四条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浙江省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标准
浙江省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标准(试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6.4.目录一、总则 (2)二、相关依据 (2)三、讯问室 (3)四、控制中心 (5)五、传输线路 (6)六、控制软件 (7)七、网络传输 (9)一、总则制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标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通过对全省各级院讯问监控系统和讯问同步录像设施的改造,在全省检察机关实现讯问监控系统数字化和讯问同步录像全程化,保证讯问图像和声音的质量和数据格式的统一,并充分利用检察专线网,实现讯问数据的快速传输,满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远程侦查指挥及诉讼活动的需要,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相关依据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技(2003)56号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讯问监控系统和全程同步录像设施标准》的通知;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技(2003)201号关于切实保证院内讯问监控系统和看守所特审室建设质量的意见;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技(2004)132号全省检察机关讯问监控系统数字化改造现场会纪要;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反贪(2004)10号转发高检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浙江省察机关信息管理中心等“五室”建设标准;6、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保字(2005)2号检察机关涉密计算机网络建设规范;7、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8、GB/T501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9、GA/T70-1994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10、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11、GA/74-199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12、GB16796-1997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13、GB/T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14、GA/T367-2001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5、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6、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17、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18、GB4943-95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19、GBJ23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1、电气装置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22、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0.08•【文号】高检会[2012]7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高检会〔20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输等设备。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
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1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
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
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
检察院办案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方案
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计方案西安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2月21日1.案情分析室(指挥室)案情分析室(指挥室)的主要功能是供院领导及办案人员分析研究案情的场所,院领导及办案人员能同步清晰的听到看到讯问室内讯问的全过程,并且在讯问的过程中能随时将讯问动向等指令以文字或语音的方式发到讯问室讯问人员处。
根据指挥室的功能要求,设置一个电视墙,电视墙采用47寸液晶电视,在主画面两侧各有两台共四台24寸液晶电视,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心里测试室等房间画面分别在副监视器上显示,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音视频矩阵将要看的画面切换到主监视器上进行监看,同时配备音响系统,通过功放音箱把要监听的声音播放出来。
实现指挥功能可用笔记本电脑通过网络对讯问室讯问人员的电脑上下达语音和文字讯问指令,讯问人员同时也可通过文字方式向院领导上传信息。
主画面同时具备录像资料回放显示的功能,使用电脑播放光盘内容,在主监视器上显示,供办案人员进行案情分析。
2.主控室主控室主要是实现音视频等信号的采集、压缩、录制、刻录、控制摄像头的动作等功能。
根据主控室的功能,设置一套三联平台操作台,美观大方并能把一些众多的线路设备都放进去。
三台液晶显示器分别放到每联操作台。
其中一联用于放置采集讯问室信号的设备,包括音视频采集模块,主机等设备。
第二联放置采集询问室信号的设备。
第三联放置备份主机,接待室、警务室等房间的信号也接入这台主机。
音视频分配器、画面叠加器等设备也都放入机柜内。
在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到位后,一次性调整好调音台,放入操作台内部。
主控室配备在线式UPS电源,提供办案区讯问主机、摄像头等所有电子设备的供电,确保在突然停电的情况下讯问过程不中断。
3.讯问室讯问室的作用是办案人员讯问嫌疑人的房间,房间要求墙壁都是软包,使用粗布类布料做软包的蒙布,能起到很好的吸音效果。
灯光使用白色日光灯,符合摄像机对色温的要求,图像上不会偏色。
主摄像点位于嫌疑人的正前方,在讯问人的后方,安装高度1.7米左右,防止安装过高看到的是嫌疑人的头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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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一、范围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一)总体要求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
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
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
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
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四)控制部分要求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
网络条件下,系统还应当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具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有前端与控制端视(音)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具有文字传输功能,可以通过手写板实现前端与控制端利用文字信息进行沟通。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频、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放大处理,对每一路视频信号亮度、色度、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
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视(音)频交流等功能。
10.根据两级或两级以上,并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它功能配置应满足实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显示设备的分辨率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以实现必要时对声音进行编辑的要求。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任何计算机上实现资料的自动回放,并应具有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视频、音频通道处于记录的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要求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视频音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
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三、技术要求(一)系统构成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由模拟与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
系统设备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等辅助设备。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以及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磁带录音设备、磁带录像设备、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二)设备配置和相关技术参数1.前端设备:摄像机可根据种类选择三片式彩色CCD摄像机、单片式彩色CCD 摄像机,也可以是数字信号处理(DSP)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
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视频标准:CCIR PAL像素点:45万以上清晰度:>480线照度:2.0Lux(F1.4)同步:内同步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信噪比:>50dB自动电子快门补偿镜头接口:C/CS口输出阻抗:75欧姆工作温度:-5~+40℃解码器的要求:云台控制:变速、预置位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RS422/485接口或RS232/485接口拾音器的技术指标:采用电容式、驻极体式传声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并经前级放大后输出-10dB,20K欧姆标准的音频信号。
2.传输部分:前端设备到中心控制端设备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视频同轴电缆应符合BS3573标准并达到如下指标:特性阻抗:75±2欧姆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最小弯曲半径:最大60mm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费过墙/楼板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最大DC环路阻抗 110欧/KM最大衰减 2dB/100m 100MHz最小串音衰减 60dB/100mm最小弯曲半径最大100mm低烟、无卤、阻燃供电电缆技术指标:线径:2*1/1.75电阻率:7.5欧/Km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3.控制部分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集成控制系统可将视频矩阵切换卡、音频矩阵切换卡、通信控制卡、图像采集卡、声卡、网络通信卡等装入工控机内集成,由计算机控制实现分离式系统的控制功能;集成控制系统软件应能实现对所有图像、声音、报警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由于主控中心模块化视频切换矩阵输出路数较多,为了防止多路视频切换同一图像出现信号损失现象,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 PAL,0.5~2Vp-p音频标准: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输入、输出-10dB,22欧切换矩阵:全矩阵,开放式,不受硬件的限制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辅助功能人工选择摄像机、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并能控制电动光圈。
调音台应具备功能:16路输入通道和8路输出(单路输出而非混音后八分配输出)总线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根据实际需要通道也可选择8路输入通道和4路输出。
配有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具有LCD屏幕显示。
4.显示部分: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LCD)或等离子(PDP)大屏幕显示屏等。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5.记录部分:记录设备可使用原有的磁带录像机。
新建、改扩建录音录像系统时,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选择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和音视频数据备份系统。
录音设备可选择模拟录音设备和数字录音设备。
硬盘录像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16路(或根据实际需求选择4、8、路)同时记录240小时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幅/秒(PAL)以上,每幅画面占用25Kbit容量。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SVGA方式,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至少可选择超清晰、正常和长时间录像方式)。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屏。
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PAL清晰度:640*480像素以上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码流带宽不低于32K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 端子1Vp-p/75Ω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路双光盘同期刻录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声音回放效果要求声音回放效果要求不低于以下相关技术参数频响f1=31.5Hz,f2=63Hz,f3=10000Hz,f4=16000Hz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光盘盘片技术要求采用A++级光盘,保存寿命可达15年,保存安全级别为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