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气瓶生产、使用、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液化或可溶解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监察、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等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六条气瓶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工艺流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做好产品信息记录和管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用合格的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养护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完善管理程序,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气瓶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气瓶损坏、泄漏等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气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篇)
2024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和车辆的安全,提高车用气瓶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车辆上搭载的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使用、检验、鉴定、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车用气瓶的分类与标志第四条根据使用气体的不同,车用气瓶分为液化石油气瓶、压缩天然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
第五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志,标志内容包括: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容积、最高工作压力、最低壁厚等信息。
第六条车用气瓶应当明显标识气瓶的工作压力和容积,以及气瓶的使用限制和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车用气瓶的制造和生产第七条车用气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造和生产,制造商应当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
第八条车用气瓶的制造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车用气瓶的制造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车用气瓶的销售和使用第十条销售车用气瓶应当出具发票,并提供气瓶的相关信息和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寿命和最大使用压力。
第十二条车用气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第十三条车用气瓶的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应当由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车用气瓶的检验和鉴定结果应当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章车用气瓶的检测和维修第十六条车用气瓶在运行中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测,确保其运行状态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车用气瓶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的维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操作人员和维修日期等。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31•【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充装、使用等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要求。
2.规定了气瓶的分类、标记和标注,以及气瓶附件的要求和使用。
3.规定了气瓶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的要求,以及气瓶出厂的检验和试验。
4.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气瓶定期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5.规定了气瓶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的要求,以及气瓶使用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总的来说,该规程是针对气瓶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的规定,旨在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气瓶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气瓶管理的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气瓶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3职责3.1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全公司所用气瓶安全工作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3.2各分厂(公司)设备副厂长(主管副经理)对在本厂(公司)范围内所用气瓶的安全使用及管理负全责。
3.3机动部3.3.1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3.2对山焦气瓶充装站和山焦气瓶检验站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3.3.3.负责所持有的气体充装许可证范围的各种气瓶购置计划的批准。
3.3.4组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4安全监督管理部3.4.1负责全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4.2负责全公司呼吸器用氧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
3.5各分厂(公司)机动科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全面管理工作。
3.6各厂(公司)安环科负责本厂(公司)所用气瓶的运输(内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焦化二厂安环科负责全公司空气呼吸器用空气瓶的管理工作。
3.7供应公司3.7.1按照公司气瓶充装站的计划,负责购置合格气瓶。
并保证气瓶的制造单位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发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
3.7.2为公司提供瓶装气体时,应选择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购买,并保证气瓶是在检验有效期的合格气瓶。
3.8公司气瓶充装站3.8.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充装及充装后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最新(3篇)
第1篇一、前言为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5月26日发布了最新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二、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气瓶:1. 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2.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三、安全监察职责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四、气瓶设计与制造1.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鉴定。
2. 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检验检测手段,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3. 气瓶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气瓶质量。
4. 气瓶制造企业应当对气瓶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气瓶充装1. 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充装条件、技术力量和检验检测手段,并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证。
2. 气瓶充装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3. 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对充装后的气瓶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六、气瓶定期检验1.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定期检验制度,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2. 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每3年检验1次,液化石油气瓶每2年检验1次,高压气瓶每1年检验1次。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摘要:气瓶是一种重要的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汽车等领域。
然而,由于气瓶内部气体压力较高,一旦出现泄漏或爆炸等安全事故,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监察规程,并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
本文将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以共同促进气瓶行业的发展与安全。
一、引言气瓶作为储存和运输压缩气体的重要设备,其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各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纷纷制定并实施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保障气瓶安全、提高气瓶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内容及相关举措,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及重要意义气瓶作为一种重要的容器,用于储存和运输各种压缩气体。
然而,由于气瓶内部气体压力较高,一旦出现泄漏、爆炸等事故,将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各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不断加强对气瓶的监察和管理,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包括了各个方面的要求,如气瓶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检验等环节,以及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内容。
通过对气瓶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的监察和管理,可以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气瓶制造与贮存要求:规定了气瓶的制造工艺、材料要求、质量控制和贮存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气瓶的结构强度和密封性能,在贮存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损坏。
2. 气瓶运输与使用规定:规定了气瓶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气瓶使用的限制条件、装卸操作的安全措施等,以确保气瓶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不受损坏、泄漏。
3. 气瓶检验与定期维护:规定了气瓶的定期检验和维护要求,包括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检验方法和周期、检验记录和报告等,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随着市场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及个体户纷纷从事气瓶制造和使用的业务,使市场上气瓶种类和数量急速增长,同时也增加了由气瓶安全使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大众、特别是运输行业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在严格实施中国有关气瓶安全法规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检验体系,以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二、目的本规程旨在加强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规范,确保气瓶制造、使用、检验等活动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气瓶发生意外,维护社会安全三、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瓶制造、使用、检验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四、定义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是指气瓶制造、使用、检验等活动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气瓶:指由气体或混合气体充入的容器,其安全充装压力在温度为20℃时不低于0.21MPa,最大充装压力不超过25MPa的容器,称为气瓶。
3、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单位:指获得气瓶安全技术检查资质的单位,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气瓶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
五、技术监察范围1、技术监察内容:a)气瓶制造单位、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建立完善的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制度,按照有关标准,确保气瓶制造质量,使用安全;b)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落实完善的气瓶检验技术程序,实施准确的气瓶检验工作,及时发现气瓶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2、技术监察项目:a)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对气瓶外观、内容、安全阀、连接器等基本检查,以及气瓶失效、损坏等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
b)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对气瓶内容压力、失效、损坏等安全隐患进行检验。
六、技术监察流程1、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监察组,组长由主管单位负责人任命,组员由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监察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监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局令[2003]第46号)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二)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三)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
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十三条 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 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察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1.2 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1.3 气瓶的检验、检测和监察。
二、监察内容。
2.1 对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2 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2.3 对气瓶的检验、检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合格。
三、监察程序。
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3.2 由专业人员进行监察,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3.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监察要求。
4.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察,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2 对监察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3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监察责任。
5.1 气瓶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自我监察,确保产品质量;5.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5.3 监察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监察管理,做好监察工作。
六、监察效果。
6.1 通过监察,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提高了气瓶的安全使用水平;6.3 监察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参考。
七、监察总结。
7.1 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气瓶安全的重视;7.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八、监察改进。
8.1 监察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监察方法,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8.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8.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提高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是中国境内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法规标准。
该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于2014年开
始实施。
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气瓶在充装、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发生事故。
规程对气瓶的制造、检验、检测、标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气瓶材质、结构、设计、制造工艺、检验方法、检测要求等内容。
规程要求生产、使用和监察气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并且要定期进行气瓶的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中国气瓶行业的重要法规标准,对于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监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该规程,可以有效地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预防气瓶事故的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新版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消费(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平安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视管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施行平安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受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依法进展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展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当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催促、支持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进步特种设备平安性能和管理程度,增强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才能,对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024年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2024年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是一种用于储存压缩气体的容器,常用于工业、医疗和家庭等领域。
由于气瓶内部储存的气体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十分重要。
一般来说,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气瓶的设计、制造和标识要求。
根据气瓶的用途和气体种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设计、制造和标识标准,确保气瓶的结构强度、防爆性能和气密性。
2. 气瓶的检验和维护要求。
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检查其外观、内部结构和安全装置,确保气瓶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同时,制定相关维护要求,包括清洁、防锈和保养等。
3. 气瓶的运输和存储要求。
规定气瓶的运输和存储条件,包括包装、运输工具、储存场所的选择和管理等。
确保气瓶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不受损,防止发生意外。
4. 气瓶的销售、使用和报废要求。
对销售商和用户提出要求,确保气瓶的购买和使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同时,规定气瓶的报废处理方式,以防止废气瓶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5. 气瓶安全监督和执法措施。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气瓶的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
加强对气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确保气瓶安全。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是一般性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具体的法规要求可能与此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针对特定国家或地
区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建议您查询相关法规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 ℃)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 ·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解读201*年4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国家省局总局第46号令),自201*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气瓶安全管理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所调整更替的范围次要包括哪些气瓶?《规定》所调整的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小捷尔公称工作顾虑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气量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小于沸点值为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阻力承受压力的消防队员用气瓶)。
《规定》对上述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考虑到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专门从事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气瓶以上者气瓶不适用于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的安全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国际法、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气瓶安全部门及检验机构有哪些职责?一是水表行政许可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稽查条例》,《规定》确立了以下气瓶行政许可。
1、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
《规定》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包括工业用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的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专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2、气瓶秤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
《规定》第十六条订明,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规定》第三十五条新规定,承担气瓶国家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定期检验质检总局核准,方可进行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3、气瓶充装许可。
考虑到气瓶充装不当所事故的事故已经占气瓶造成总数的大多数,《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级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营业执照》,液化气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另外,《规定》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市值班人员地级以上(含市地级)消防器材安全监督管理政府部门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夺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是执法检查权。
《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行政区域质监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各各级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气瓶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验抽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去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三是事故处理权。
气瓶频发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安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为此,《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气瓶频发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监管机构应当监管者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火灾事故事故调查处理。
四是强制检验权。
《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分别绒兰对气瓶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新研制的气瓶必须经全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工业用制造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气瓶必须经安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或进行定期检验。
三、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质量义务?气瓶的生产是指气瓶设计、制造两个环节。
气瓶的生产与气瓶的安全质量密不可分,因此,《规定》对气瓶的生产单位规定区县了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在设计环节,《规定》主要明确了气瓶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的规定。
为此,《规定》第五条规定,气瓶生产单位采用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同时,为规范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教育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设计鉴定需提交的气瓶设计文件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七条和第七条还分别对气瓶设计文件提出了基本的安全要求。
在制造环节,《规定》主要用途明确了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在气瓶设计鉴定合格的基础上,通过相应气瓶试验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规定。
为此,《规定》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需要有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交通部质检总局授权,方能从事制造;《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气瓶正式投产前在,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气瓶的制造过程,检验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逐只监督应当,方可出厂。
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气瓶的明显位注明制造单位代号和气瓶出厂代号,并出具产品质量出示合格确凿、批量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四、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近年来,我国气瓶发生事故的情况显示,确保气瓶安全不仅要抓好气瓶生产环节保证的安全管理,更要抓好气瓶气瓶和使用环节的安全。
为此,《规定》除了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市级市属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外,还在中对气瓶的充装单位规定了以下安全义务:一是,为了明确气瓶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体,便于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充装单位向气体消费者提供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是,为了容许使用在用气瓶安全使用,条例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分管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是,为了避免气瓶的错装、混装和超装,直接激起安全事故,燃气全面落实气瓶的充装安全性,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四是,为了提高充装作业人员安全素质,要求充装单位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是,为了宣传气瓶医学知识公共安全知识,提高气瓶使用者气瓶安全素养,要求充装单位向烟花爆竹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是,为了提高在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率,确保气瓶定期检验,要求充装单位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销毁;七是,为了顺利进行气瓶教育工作事故调查补救工作,要求充装单位应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另外,为了提高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软件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无证照建档登记,并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所的标志、气瓶编号热交换器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并鼓励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条码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同时,为了保障气瓶的定点充装,《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管理监察非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消防产品气瓶。
通过规定气瓶充装单位的以上义务,具有诸多功用。
一是不利于气瓶的固定充装,避免气瓶的非常大流转;二是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提高气瓶的定期检验率;三是有利于气瓶的建档、以及对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
通过这样做法,建立气瓶充装单位具备气瓶、气体消费者租赁业务气瓶车主使用,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安全负总责的气瓶安全管理新机制。
五、《规定》对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哪些?检验检测是气瓶安全监督监察的基础和支撑。
为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的积极作用,保证检验检测活动的客观、公正,《规定》对检验测试机构提出测试表明严格、具体的要求,并从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严格规范检验检测活动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从事《规定》规定的气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工作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气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数字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为此,《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都作出第十五条了相应规定。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并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鉴定检测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公报主动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人员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市场导向,为企业直接提供服务,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军事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并特种设备接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为此,《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都对以上内容作了相应规定。
六、《规定》对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管理要求?气瓶安全不仅与气瓶生产和充装过程的密切相关,还与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有关。
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都会引发气瓶事故。
比如,气瓶运输投资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配戴气瓶瓶帽和防震圈;气瓶储存时,可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混合压力容器储放;不法经营者销售未作破坏性的报废气瓶,导致涌入报废气瓶重新流入使用;气瓶使用者不按安全管理要求使用气瓶或违法改装气瓶等等。
因此,《规定》主要对工业用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提出了一些行为规定。
比如,《规定》第四十三条新规定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五条规定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必需有专用第五十五仓库存放气瓶。
第四十六条明定规定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制造企业的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的一些行为要求。
七、《规定》有关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气瓶安全高速运转监察机制的协调运转,必须以严格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为依托。
《规定》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一是,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规定》第五十二条明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条例监察条例》的规定成功进行处罚。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规定》规定的气瓶行政许可和气瓶安全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条例监察条例》的规定成功进行处罚。
二是,突出气瓶充装和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责任,促使气瓶充装和销售责任意识单位增强气瓶安全危机意识。
《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和销售第六十六单位对其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确保检验检测独立性机构的自主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规定》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直至划归其检验检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