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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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授权发行的,具有金融支付职能的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集中管理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财政票据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财政专户,对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财政票据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发行第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依法授权银行发行财政票据。

第九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包括国库券、国家债券、财政储蓄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第十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发行和兑付。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经费同级管理、收支平衡、资金专款专用、明细账户核算、责任追究等原则。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的使用应当遵循节约用款、规范管理、统一安排、科学规划等原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强化财政专户的核算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检举制度,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保障财政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止财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票据的种类和使用(一)票据的种类国库券、债券、优先股、预算户帐户结余证券等财政性票据,以及即期支票、转账支付凭证、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等非财政性票据。

(二)财政票据的用途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按照财政法、财政部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国家债务、地方政府举债、政府公共预算、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及国有资产等领域,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领域。

三、票据的编制与管理(一)票据的编制票据的编制实行准确、严格、规范的原则,按照财政部门、财政局或者其他授权机构的授权、批准或者登记程序进行编制。

(二)票据的管理票据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各类票据管理规定执行,保障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防止票据遗失、滞销、伪造、盗用等问题发生。

票据管理应当实现程序、权限双控,对于票据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交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

(三)票据的分发和归集票据分发和归集应当实现程序、权限双控,并且要采用有关科技手段进行加密和安全处理。

财政局、财政科技中心应当实现对票据流向的精确追踪,对于无合法票据来源的票据,应当予以查封或者销毁。

(四)票据的保全措施财政票据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密封、盖章、装订、二次签名、经办人姓名、身份信息的登记等方法,为提高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防止票据被伪造盗用。

四、票据的销毁和回收(一)票据的销毁财政票据实行限期、分阶段销毁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组织销毁工作。

(二)票据的回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向财政局、财政科技中心、邮政储蓄机构等发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兑付,对于到期未兑付的票据应当进行注销,其余未到期票据应当进行回收。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理。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执行财政收支职责的一种重要工具。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防止财政风险,我国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对我国财政票据管理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等。

1. 财政票据的定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指财政部门用于收集、堆积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书面凭证,包括国债、国库券、地方政府债券、优惠券等。

2.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形式财政票据分为长期票据和短期票据两种形式。

长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筹集财政资金和推动经济发展。

短期票据主要包括国库券和优惠券,用于满足政府日常资金需求。

3.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预算和资金计划范围内,经过审批程序,发行财政票据。

同时,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票据发行和管理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的正常发行和使用。

4.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将财政票据的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的范围,确保财政票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规定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1. 财政票据的发行和清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发行计划,确保财政票据的合理供应。

同时,在财政票据市场上进行清分,剔除假票和过期票,保证财政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财政票据的使用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严禁将财政票据用于其他用途。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进行财政收支活动的一种特殊凭证。

为了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国家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根据财政活动的不同需求,财政票据分为三类:支出凭证、收入凭证和结算凭证。

1. 支出凭证支出凭证是财政部门确认并规范支出活动的手段,主要包括发票、支出凭证和支付通知书等形式。

财政部门在进行支出活动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填制相应凭证,以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2. 收入凭证收入凭证是财政部门确认和记录收入活动的凭证形式。

具体包括收据、收入凭证和收款通知书等。

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资源时,需依照相关规定填制收入凭证,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 结算凭证结算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进行资金结算和清算的凭证形式,主要包括清算凭证、结算单据和结算通知书等。

通过结算凭证,财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核对和调整资金账目,保障财政活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三、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为了确保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财政票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原则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信息化原则逐步推进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和质量。

4. 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流程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四、财政票据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管理财政票据,应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规范标准制定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标准,明确各类财政票据的填制要求和使用规则,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强化培训教育通过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对财政票据管理的认识和理解,确保财政票据的正确使用和规范管理。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票据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指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记载权益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凭证、税款收入凭证、财政存款凭证等。

第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存储、注销、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发行与使用第五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经过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进行发行。

第六条接受单位应当对发行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开户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票据上规定的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存储与注销第九条接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政票据的存放位置和条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受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存储数量和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完成使用目的的,接受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其注销,并做好相关注销记录。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注销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接受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受单位,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财政票据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废止。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引言概述: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资金管理和付款结算的一种特殊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针对财政票据的规范管理和运作制定的,旨在确保财政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财政资金安全。

本文将以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为基础,围绕财政票据的定义、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通过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财政票据的管理流程和原则。

正文内容:一、财政票据的定义1.财政票据的概念和特点2.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3.财政票据的发行与流通目标二、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1.财政票据的发行主体和权限2.财政票据的发行程序和条件3.财政票据的面值、期限和利率确定4.财政票据管理的内部机制和流程5.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三、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1.财政票据的支付和接受2.财政票据的持有和贴现3.财政票据的转让和兑付4.财政票据的挂失和补发5.财政票据的核销程序和要求四、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1.财政票据监督的依据和目标2.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3.财政票据流转环节的督导和审计4.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5.财政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五、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后果和责任2.财政票据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3.财政票据管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变革5.财政票据管理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财政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了解到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特点,掌握了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的流程和原则,探讨了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财政票据,加强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维护公共财政秩序的稳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将为财政部门提供更加规范的操作指导,为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范围3. 定义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4.2 票据的储存4.3 票据的使用4.4 票据的核销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7. 附则1. 引言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财政票据的管理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票据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3. 定义3.1 财政票据: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用于各种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凭证。

3.2 票据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财政票据,并用于办理财政性收支活动的单位。

4. 财政票据的管理4.1 票据的购买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售。

4.2 票据的储存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票据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等条件。

4.3 票据的使用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的用途和规定使用票据,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销毁财政票据。

4.4 票据的核销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核销情况。

5. 财政票据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票据的规范使用。

票据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 财政票据的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附件:1. 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2. 财政票据核销报告表说明:1. 附件1为财政票据购买申请表,用于票据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引言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为了向社会筹集资金或者支付支出而发行的一种凭证,具有重要的财务和经济作用。

为了保障财政票据的安全和规范管理,财政部门颁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二、财政票据的概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财政部门为了借款、筹集资金和支付支出等目的,以书面形式发行的记载国家或其他单位对财政部门承担一定义务的凭证。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票据融资和预算资金支付凭证等。

三、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1. 发行程序根据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发行财政票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要经过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发行信息。

其次,进行发行计划和定价方案的制定。

最后,通过公开招标、协商发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财政票据。

2. 发行对象财政票据的发行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者等。

根据办法规定,发行对象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发行对象要根据规定进行票据的认购和购买,并负有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3. 财政票据的登记和交易财政票据发行后,需要进行登记和交易。

发行对象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交易。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财政票据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流通,提高财政票据的交易便利性和市场流动性。

四、财政票据的风险防范1. 发行风险财政票据的发行面临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需求不足、利率风险等。

财政部门在发行时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发行计划和定价方案,确保财政票据的市场认可和投资者的利益。

2. 流通风险财政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假冒伪造、盗窃丢失等。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的防伪措施,提升票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3. 偿还风险财政票据到期后需要按时偿还本息,偿还风险是指财政部门在票据到期后无法按时足额偿还的风险。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发行、使用、流转和清理工作,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1. 支出凭证2. 收入凭证3. 放款凭证4. 借款凭证5. 存款凭证三、财政票据的管理1. 票据的发行和领用资金会计依据财政预算和资金安排发行票据,同时对票据进行编号,确保唯一性。

领用人员凭借票据领用批文和个人联系明,原则上一人一本,同时签署领用单。

2. 票据的使用和填制票据的填制应明确、准确,内容应符合实际,严禁造假。

票据应在规定的字段内填写完整信息,包括金额、日期、单位名称等。

在填写票据时,应使用不可擦除的墨水,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可辨识性。

3. 票据的流转和存放票据流转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票据的转交必须有相应的转交单据,明确接收人的身份和职责。

票据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存放在指定的票据柜或保险箱中,确保安全性。

4. 票据的核对和审核财政票据应定期进行核对和审核,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核对和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核对和审核的结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票据的清理和销毁财政票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进行清理,及时将不再需要的票据销毁。

票据销毁应有相关的销毁记录和证明,并由相关人员共同监督和确认销毁的完整性。

四、财政票据的责任和监督1. 相关责任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票据管理办法,明确票据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相关单位负责票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落实票据管理的责任。

领用人员负责妥善保管所领用的票据,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2. 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存在的票据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以上是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内容,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和安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1号)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进行其他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河南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式样和印制技术规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和印制价格以及防伪用品生产企业和价格,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县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等。

各省辖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不含作废空白财政票据的销毁)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票据由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使用和管理。

凡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六条财政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医疗票据、统一收款收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使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行为,维护财务秩序,保证财政活动的正常开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

二、财政票据的种类及管理1. 财政收入票据财政收入票据包括:税票、收据、支票、转账凭证、划拨凭证等。

财政收入票据发票人应当加盖印章,并按照票证编号、日期、金额、用途等内容填写。

财政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登记,统一管理。

收入票据一般不准转借他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借的,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签署《财政收入票据转借申请书》。

2. 财政支出票据财政支出票据包括:支票、汇票、记账凭证等。

财政支出票据的领用、使用和销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登记,统一管理。

财政支出票据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使用,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保障票据的安全。

3. 财政保函、财政担保函财政保函、财政担保函不属于财政票据范畴,各级财政部门仅管理财政保证金的存取和返还。

三、财政票据的用途和流程1. 财政收入票据的用途和流程财政收入票据主要用于缴纳税款、各种行政性收费和有关款项进账时的凭证。

使用财政收入票据的流程为:领用→开具→登记→上缴→销毁。

2. 财政支出票据的用途和流程财政支出票据主要用于支付公共财政支出、个人工资福利、采购商品和服务等支出。

使用财政支出票据的流程为:领用→用途审查→开具→登记→支付→销毁。

3. 财政保函、财政担保函的用途和流程财政保函、财政担保函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改制、市场化改革、改性等方面。

使用财政保函、财政担保函的流程为:存入保证金→办理保函、担保函业务→退还保证金。

四、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1. 财政票据的保管财政票据应当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登记、存放和监管,避免票据的遗失、损坏、伪造等情况发生。

票据的领用、发放、管理应当实行“一人一账户一册本”制度或其他适当的管理制度,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票据保管的责任。

2. 财政票据的销毁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的期限应当及时销毁,注销票据时应当在票据上填写注销字样,并由票据管理人签字确认。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1.1 引言本章主要介绍财政票据的概念、目的以及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阐述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合范围。

1.2 背景本节详细叙述财政票据的历史背景,包括起源、发展和现状。

重点介绍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需求以及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的状况。

1.3 定义本节对与财政票据相关的词语进行定义和解释,包括财政票据、财政票据管理、票据流转等概念的定义,并明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的重要性。

1.4 目的和意义本节详细解释了制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目的,以及在财政管理方面的意义。

包括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效率,防范票据风险,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特点2.1 财政票据的分类本节以不同的标准对财政票据进行分类,包括按用途分类、按收支性质分类、按支付主体分类等。

分别介绍了各类财政票据的特点和用途。

2.2 财政票据的要素本节详细介绍了财政票据的要素,包括票据耗.吗、金额、出票单位、收款单位等。

阐述了每一个要素的作用和重要性。

2.3 财政票据的流转流程本节详细描述了财政票据的流转流程,包括票据的发行、核验、支付以及注销等环节。

重点介绍了每一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财政票据管理的基本原则3.1 审慎性原则本节阐述了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包括票据的核验、审批和支付等环节应当审慎操作,确保财政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2 规范性原则本节详细解释了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性原则,包括票据的制度规定、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3.3 透明性原则本节强调了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循透明性原则,包括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防止财政票据管理中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四章财政票据管理的制度建设4.1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本节详细介绍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步骤和要点,包括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发布等方面。

同时阐明了制度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二、定义和分类根据《财政票据法》,财政票据是指财政部门为筹集资金或者开展支付业务所发行、持有和兑付的债券、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

根据财政票据的用途和性质,财政票据可分为短期财政票据和长期财政票据两大类。

短期财政票据主要用于满足财政临时资金需求,常见的有国库券、中央、地方、县市政府金库券等长期财政票据用于满足一定期限的资金需求,常见的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

三、发行和使用1. 发行程序制定发行计划根据财政需求和市场情况,制定财政票据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金额、利率等。

发行计划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确定发行方式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委托发行或者其他方式来进行财政票据的发行。

不同的发行方式对发行程序和条件有所不同。

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在发行前,财政部门需发布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向投资者说明财政票据的基本情况、风险等。

发行申请和审批投资者根据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填写发行申请,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并确定发行结果。

发行和登记发行成功后,财政部门将财政票据分配给投资者,并进行登记和备案。

2. 使用范围和要求遵循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必须遵守《财政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规操作财政部门在使用财政票据时,需按照合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包括财政票据的认购、贴现、兑付等。

提高效率财政部门在使用财政票据时,需积极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效率。

四、兑付和管理1. 兑付方式和程序财政票据的兑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票据的到期时间和兑付条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向持有人支付本金和利息。

财政票据的兑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兑付、转存国库、转换其他债权等方式来进行。

财政票据的兑付程序主要包括验证持有人身份和票据真伪核对票据信息和兑付条件进行兑付款项的支付和确认登记兑付情况并归档。

2. 管理要求和流程票据存管财政部门需建立票据存管制度,对财政票据进行存放、保管和管理,确保财政票据不丢失、损毁和被盗窃。

2023年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票据管理规定____年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票据使用效率,保障财政票据安全,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涉及财政票据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或者经财政部门授权具有发票制度的领导部门,按规定格式和程序制作并用于明确、记载财政收付情况的凭证。

第四条财政票据分类财政票据分为收款凭证和支付凭证两大类。

收款凭证包括:财政收入单据、资金划拨凭证、财政预算内拨下资金凭证等。

支付凭证包括:财政支出单据、资金划拨凭证、报销凭证等。

第五条财政票据管理的原则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性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财政票据。

2.真实性原则:财政票据应当真实反映财政收付情况。

3.合法性原则:财政票据的制作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

4.安全性原则:加强财政票据的安全管理。

5.规范运用原则:合理运用财政票据,确保财政票据使用效益。

6.信息化原则:在财政票据管理过程中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

第六条财政票据管理的责任财政票据管理责任主要分为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两个层面。

财政部门应当负责统一制定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组织财政票据管理培训,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监督,确保财政票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和销售财政票据,并做好财政票据的归档管理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七条财政票据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财政收款凭证管理第八条财政收款凭证的开具财政收款凭证的开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接收财政收款的单位应当开具有效的财政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是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支付凭证,通常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批准机关发行,用于向政府采购服务或者向私营企业支付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费用。

因此,财政票据在政府采购、财务预算管理、行政监督、政策评估等一系列行政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也是一个政府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以及防止欺诈行为产生,财政部门颁布了《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全面解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财政票据管理方法的基本内容1、财政票据的种类和发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分为支出凭证和收入凭证两类,包括公务员工资、政府采购商品及服务、公共建设开支、社会福利等各种支出。

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编制预算项目,定期发行财政票据。

2、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的使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规定的审批权限、支出规模、支付标准、资金来源等条件,经合法授权的财务部门进行领用和使用。

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财政票据的开具、审核、登记、限额管理、交付保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财政支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财政票据的保管和销毁财政票据的保管应按照规定的保管方法、条件和时限进行,每张财政票据都应有明细账簿进行登记。

财政票据的销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方法进行,销毁时应有专人监督和记录,防止财政票据被滥用或泄露。

二、财政票据管理方法的不足虽然《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种类、发行、使用、管理、保管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但还存在以下不足:1、管理程序过程繁琐财政票据管理程序繁琐,申请、中转、审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管理流程复杂,过程繁琐。

有时候,由于政府管理的流程过程复杂,会导致企业没有及时获取资金,同时还受到财务上的不利影响。

2、技术载体过于单一当前财政票据管理的技术载体过于单一,节省政府成本的同时,也平衡了美元、元、欧元和人民币之间的价值,最大程度上维护了相关政策;然而,在现代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财政票据如何在IT化,数字化深度转型方面发挥更多作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确保财政收入的安全、合规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时,所开具的财政票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使用单位收取财政性资金的法定凭证,是财政收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五条财政票据分为以下几类:(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二)政府性基金票据;(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四)罚没收入票据;(五)其他财政票据。

第六条各类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所有非税收入的收取;(二)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政府性基金的收取;(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四)罚没收入票据适用于罚没收入的收取;(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财政收入收取。

第三章票据的印制和发放第七条财政票据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财政票据的印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保证票据的防伪性能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和核销等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收取财政性资金时,必须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财政票据,并确保票据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损坏或者被盗。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使用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篇)

2024年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篇)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二)一、总则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兑现、结算和销毁等环节,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和打击票据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财政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财政票据的发行和使用1. 发行机构财政票据的发行应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授权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发行。

2. 发行程序(1)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授权和要求,经过合法程序确定财政票据的发行计划,并及时向国家财政部门报备。

(2)国家财政部门应当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发行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发行额度和授权范围。

(3)地方财政部门在获得国家财政部门的授权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财政票据的发行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发行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进行。

三、财政票据的兑现和结算1. 兑现条件(1)票面金额在有效期内;(2)持票人提供有效的财政票据;(3)持票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兑现凭证(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4)兑现地点和兑现时间符合规定。

2. 兑现程序(1)兑现地点应当设在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金融机构,保证兑现的安全、快捷和便利。

(2)兑现申请应当由持票人提交,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兑现手续。

(3)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兑现和结算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兑现过程的合规和安全。

四、财政票据的销毁和注销1. 销毁程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到期和作废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

销毁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财政票据的完全销毁和信息的安全。

2. 注销程序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兑现的财政票据进行注销,确保票据的有效状态和数据的准确性。

五、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财政票据管理的主要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兑现、结算和销毁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依法采用的一种债权凭证,包括发票、凭证、结算单据等,用于记录和确认收支事项。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规格、格式、印制、分发、兑现、限制、撤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落实票据的制作、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规范和合法。

第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政发票管理第八条财政发票是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开具的用于确认应纳税额或扣除税额的凭证。

第九条财政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票填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第十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领取财政发票,遵守开票、开具、分发、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发票的领取、使用和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二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票的开具、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财政发票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发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财政凭证管理第十五条财政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确认资金收支的一种凭证,主要包括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财政凭证的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和合法的信息,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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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县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 (以下简称“非税收入”) 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防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号 )、《 **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 8号 )、《 **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冀财非税〔 2016〕 5 号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 (印 )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执收单位收费 (收款 )或罚款时,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是内部财政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三条 **省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 )**省非税收入类票据 1.**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非税收入或将直接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主要包括 **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省非税收入退付书。

2.**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主要包括 **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3.**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 **省国有资产收入专用票据、 **省居民身份证收费票据 (POS 机 )、 **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 **省殡葬服务费统一收费收据、 **省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收据、**省非税收入罚没票据、 **省非税收入交通票据等。

(二 )**省结算类票据 1.**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2.**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诸如奖励款、补助款、拆迁补偿、法律执行款等不涉及经营性收入、税收的资金往来结算时由财政部门代为开具的凭证。

(三 )**省其他财政票据 1.**省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主要包括 **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省挂号及诊查费收据。

2.**省社会保险基金统一收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社会保险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3.**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公益性组织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4.**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社会团体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5.**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主要包括 **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公房 )、 **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 )。

6.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四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单位、数量、标准、金额、付款人、开票日期、联次、执收单位、开票人、收款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金额、缴款人、开票日期、联次、执收单位、收款人及其用途等内容。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六联,包括收据联、收讫联、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存根联。

收据联由付款人收执,收讫联由财政记帐,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付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购领与发放第五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购领财政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县财政部门申领。

第六条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按照规定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提交申请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填写《 **省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并按照购领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购领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二 )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三 )收取国有资源 (资产 )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四 )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复印件。

购领结算类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 )购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依据,详细列明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二 )购领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提交申请函,填写《代开 **省财政票据审批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付款人出具的资金性质及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性质审核意见。

购领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 )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复印件,属于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提交民政部门批准该公益性社会组织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 )及复印件; (二 )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 )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 )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和标准,提供民政部门批准该社会团体设立的文件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团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四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 (份 )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将票据存根与作废联次一并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暂停发放新票据。

第八条购领未列入《财政票据购领证》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票据购领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帐,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十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说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一)根据中办发〔 1993〕 19 号文规定,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 3 日内上缴国库。

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 1000 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 日上缴一次;达到 1000 元的,应即时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违法实施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在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添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特别说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果形成本单位收入则不能使用此票据。

根据财综〔 2010〕 111 号文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制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 (四 )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政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5 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县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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