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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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增强公司对重大安全事件的反应能力,稳妥处理各项重大事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全网各省区、片区、转运中心、各加盟公司及其下属营业厅、承包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包括寄递违禁物品、火灾、交通事故,各类群体性打架、斗殴及自然灾害和由此而造成的次生灾害。

二、重大事件的定义及上报范围

1、因生产或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重大人员伤害;

2、网络车或网点车辆发生自燃、快件烧毁;

3、因违禁品泄漏而导致的人员受到伤害事故、快件受损:

4、主要安全设施设备受到严重损坏;

5、打架斗殴、以及群体性事件,员工罢工、网络阻断;

6、发现重大违禁品(枪支、毒品、危化品、仿真枪、管制类刀具等);

7、重大自然灾害(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正常生产中断):台风、雪灾、地震等;

8、此制度包含且不仅限于以上安全事件。

三、重大安全事件的报告

1.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向部门领导、分管领导逐级上报至总公司安全委员会(监察部安全监察处),分管领导和安全委员会应迅速及时的做出处置。

2.参与处理人员要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交分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监察部安全监察处备案(联系人:赖益平电话:)。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处理,同时将情况上报省区、片区、各职能部门、安委会(监察部安全监察处),并根据公司安委会的决定是否报告邮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处理。

4.对于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人员将根据情节由安全委员会做出处罚。

5.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要确保真实性、准确性。

四、重大事项的保密

公司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公司总裁办和公共事务部负责,公司其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更不得主动向外界公开、发布消息。参与工作的人员应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尽量减小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因工作需要介入重大事件调查等方面工作的公司以外人员,必须向其说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其为公司保密。

五、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察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申通快递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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