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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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渝办发[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6]18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6年7月7日6时许,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东寨村村民王二文住房着火,在救火过程中,6时25分左右突然发生爆炸,截至7月9日21时,共造成49人死亡、30人受伤,7间房屋被毁,周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这是近年来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发生爆炸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一起重特大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类似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对这些事故作出了重要批示。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办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查找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国防科工、商委、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渝办发[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6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12年7月底以前,全市共关闭小煤矿300个,小煤矿总数控制保留在700个以内。

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底,关闭100个。

通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原则(一)科学关闭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1•【字号】渝办发[2008]237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共同努力,我市煤矿整合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今年的整合工作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

为深入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合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指导、督促和协调好煤矿整合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要制定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并将实施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表于2008年7月底前报市煤矿整合办。

二、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整合煤矿,按以下时间要求,按期上报整合煤矿资料。

(一)2008年7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矿井和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采矿权出让计划的上报工作,并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和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等资料。

(二)2008年8月底前,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在整合煤矿参与和配合下,完成符合要求的扩大范围增划资源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编制及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资产整合煤矿企业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三)2008年9月底前,符合要求的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及条件成熟的新建矿井完成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批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属于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被整合企业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渝办发[2010]261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93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渝办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6]202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我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市小煤矿整合关闭各项工作目标,制定我市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三年规划。

一、制定依据(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 19号);(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593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40号;(五)《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渝办发[2006]116号)。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违法组织生产的各类小煤矿。

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小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数量多、规模小、办矿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低、破坏和浪费资源严重、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提高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我市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份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山西、陕西、新疆、河南、河北、贵州、广东等地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其中,8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的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3名矿工涉难。

为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

对列入整顿名单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分批次规定整顿期限。

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2010)49号文

(2010)49号文

特急黔安办[2010]49号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今年8月份以来,我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为遏制煤矿事故的再发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 73号),明确要求“五类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为了确保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方案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特提出以下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请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级审查煤矿整改方案时,按此要求严格把关,抓好落实。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照突出管理的矿井整改方案的主要内容1、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专业机构。

2、必须配备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防突工。

3、矿井必须有防突设计,设计必须有针对性的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煤层群的矿井,必须选择不突出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采;开采单一煤层的矿井,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抽放的消突措施。

4、必须按要求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并确保抽采系统投入正常使用;防突钻机和仪器仪表的配备必须满足防突工作的要求。

5、采掘工作面瓦斯经预抽后,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专用回风巷,确保通风可靠;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防突反向风门,其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防突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所,避难所设置必须符合《防突规定》的要求。

7、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必须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防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级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

8、必须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9、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紧急避险系统限期3年之内完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重庆市合川区横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下煤矿等四对煤矿的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重庆市合川区横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下煤矿等四对煤矿的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重庆市合川区横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下煤矿等四对煤矿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合川府〔2015〕91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重庆市合川区横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下煤矿等四对煤矿的公告
合川府〔2015〕91号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2015—2017年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川府办〔2014〕93号)精神,结合煤矿关闭进度情况,现将我区2015年关闭煤矿企业通告如下。

一、关闭煤矿企业名单
重庆市合川区横担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下煤矿、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泰丰煤矿、重庆市合川区鑫鑫煤业有限公司电厂湾煤矿、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林煤矿。

二、公告时间
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14日。

三、举报方式
本次公告关闭的煤矿企业必须于2015年8月10日前关闭到位。

社会各单位和公民如发现以上煤矿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关闭,请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或合川区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川区安监局)举报。

举报电话:023—42756791,023—42751995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自2009年起,3年内全市整顿关闭小非煤矿山638座,其中2009年关闭191座、2010年关闭192座、2011年关闭255座。

到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一)科学关闭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渝府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的意见(试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强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产煤区县)属地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属事责任,切实推动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补短板、堵漏洞、抓重点、治弱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落实全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以“防大风险、治大灾害、控大事故”为核心目标,进一步强化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区县属地责任(一)强化责任担当。

产煤区县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煤矿领域在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产煤区县建立党政领导联系煤矿安全制度,辖区每个煤矿至少有1名党政领导联系,定期指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渝办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政府督查机构、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煤矿闭坑地质分析报告

煤矿闭坑地质分析报告

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 X煤矿闭坑地质报告报告编制单位:XXXX矿产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报告提交单位: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报告提交时间:二O一四年十二月XXXX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矿山企业:XXXX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法人代表:XXX编制单位:XXXX矿产地质勘察有限公司项目负责:XXX编写:XXX审核:XXX总工程师:XXX总经理:XXX提交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XXXX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内审意见2014年12月17日XXXX矿产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报告审查组对《XXXX 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闭坑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后,形成意见如下:1、该矿为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根据XX整关办(2013)5号文规定,XXXX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将于2014年12月底前关闭,关闭依据充分。

2、XXXX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位于XX煤矿位于XX城区237°方位,行政区划属XXX南平镇横春村所辖。

3、XXXX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自2013年10月底至今,矿山处于停产状态。

4、XX煤矿矿山开采二叠系上统龙潭组K1、K3煤层,开采标高+680~+307m,矿区面积0.6484Km2,核定生产规模为40Kt/a。

5、通过本次闭坑地质调查,至2014年10月底,估算XXXX龙洞扁煤炭开采有限公司XX煤矿在核实范围内保有K3煤层保有资源量为135.4Kt (111b+122b),其中111b为20.8Kt,122b为114.6Kt。

剩余资源储量估算选取参数正确,估算方法合理,结果真实可信,可作为矿山闭坑时的资源储量依据。

6、XX煤矿K3煤层剩余资源储量建议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并根据结论由主管部门作出最终处置决定。

7、该闭坑地质报告收集资料齐全,章节内容阐述清楚,编制工作按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执行。

综上所述,报告按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可上报相关部门评审。

渝府发〔2010〕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0〕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渝府发〔201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三)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2]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2]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2]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002年是我市改革发展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一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确保全市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也是全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200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除隐患、抓反复、灭死角”,重点整治一批事故隐患。

一、2002年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2002年全市各类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在2251人以内,在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5%;2002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控制在12件以内。

二、200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内容(一)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取缔非法拼装车、非法改装车、报废车、冒牌车、无证车;不准司机长距离疲劳驾驶,不准双层卧铺大客车在山区三级及以下公路夜间运营,不准严重超载车上路,不准农机车上国道;对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的汽车驾驶员,要取消其驾驶员资格。

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162人以内。

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继续整治45处公路危险路段,市交委、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检查。

(二)水运交通安全整治:市交委和重庆长江港监局负责整治船舶安全隐患,淘汰20%的老旧乡镇船舶,使全市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26人以内。

市农业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渔船管理,渔船受检率达90%以上,整治安全隐患和违规载客,杜绝特大安全事故,把重大安全事故控制在5次以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渝办发[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监察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监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万州府办〔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2013〕75号各产煤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5日万州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煤炭落后生产能力,推动煤炭产业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镇墩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减少全区煤矿数量,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3年至2015年,全区关闭煤矿4个,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2家煤矿的关闭,2015年度12月31日前再完成2家煤矿关闭。

通过实施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下降,全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管理上台阶、安全更有保障。

二、整顿关闭煤矿类型(一)资源枯竭或接近枯竭的矿井。

(二)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煤炭资源勘查和开发规划的矿井。

(三)安全条件差且整改不到位的矿井。

1.存在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经依法查处后拒不改正的;2.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无保护层可采且无底(顶)板瓦斯抽采巷穿层钻孔预抽或条带预抽瓦斯的;3.存在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4.矿井安全级别评定结果为D级,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渝办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7〕1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但进入4月中旬后,我市相继发生多起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成渝高速公路“4·13”事故,52辆车连环相撞,致5人死亡、46人受伤;北碚区“4·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致26人死亡、6人受伤。

同时,冶金、煤矿、建筑、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也发生多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和直辖十周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和4月30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健全“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管理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渝府发[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7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重庆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会上的讲话五篇范文》

《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会上的讲话五篇范文》

《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会上的讲话五篇范文》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会上的讲话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暨整顿关闭工作会上的讲话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xx同志们: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市经委通报今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对年底煤矿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布置。

一、关于今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简要通报今年以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煤矿企业按照实市委、市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部署,认真实施煤矿壁式开采和金属支护生命工程、瓦斯监测监控民心工程、煤矿安全人员培训素质工程,突出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整顿关闭工作重点,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事故矿井停产整顿、防突矿井专家会诊等治本措施,煤矿安全工作的效果好于前一个时期。

截止到10月31日,全市煤矿共生产原煤3048万吨,同比增加了%,满足了我市工业经济和人民生活~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的需要;发生死亡事故244起,死亡309人,同比减少72起、10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和%;百万吨死亡率为,同比下降%。

其中,市属大矿发生事故25起,死亡36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减少14人;区县煤矿发生事故219起,死亡273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70起,死亡人数减少86人。

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杜绝了特大事故,创历史最好记录。

一是开展贯彻落实市政府煤矿安全整治方案专项行动。

全市共分14个片区召开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会议,所有32个产煤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产煤乡镇(街道)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业主(矿长)共2800余人参加了会议。

贯彻了市政府煤矿安全整治方案,对全年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向煤矿企业宣传讲解煤矿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二是实施质量达标治本工程。

全市按照“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工作新思路,有力地推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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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煤矿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2012]6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产整顿全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通知
(渝办〔2012〕6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煤矿事故。

8月29日,四川省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失踪1人;8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吉盛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7人,失踪3人;9月2日,江西煤业集团萍乡矿业公司高坑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9月6日,甘肃省张掖市花草滩煤矿发生重大坠落事故,死亡10人。

8月27日,我市奉节县红合煤矿203井(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煤矿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产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整顿时间
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

二、停产整顿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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