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04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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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电文原件的功能 我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为例,对数 据电文的原件功能加以说明。该法第8条对此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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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数据电文原件问题的规定
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 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 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同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 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 文的完整性。
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 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缺点:各国的解释方法不同,数据电文 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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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三:功能等同法
通过前述对于书面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分析, 可以发现,以书面形式这一传统的概念来囊括 所有的新的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只是一种 权宜之计,而决非完善的解决方案。联合国贸 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功能等同” 原则确立数据电文制度,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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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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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的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 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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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第一,书面形式的书证性质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内容
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电子信息的易改性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
施来有效保存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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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目前对以书面形式提出数据电文的要求常常是在
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 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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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一、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1)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3)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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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 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 记录、传输和储存的过程中都是无形的。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 与书面形式的有形联系起来,是赋予其法 律地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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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
“a)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 了该项要求。
b)无论本条第a)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 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 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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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 书,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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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 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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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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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文献中的“数据电文”
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加拿大、 香港等。
a)数据电文,或类似概念,都是一种电子信 息
b)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在法律意义上 用来传达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方式
c)数据电文概念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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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的含义
(1)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2)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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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则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输入、生成、 传输和储存的,输出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 么原件。这就给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带来 了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functional-equivalent)”。即 从“原件”概念中抽象出基本要求,然后确立数据 电文必须符合这一要求的标准,再明确规定凡符合 此标准的数据电文即可视为原件。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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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数据电文的概念 ❖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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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电文的概念
1、1 数据电文的不同理解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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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合同解决途径
(1)含义: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 及其记录视为“书面”。
(2)方法: (3)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智慧和选择 (4)缺点: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合同具有相对性
定义法 弃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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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来自百度文库:法律解释途径
(1)含义:在法律中,对“书面”作扩大解 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我国法律也基本上采纳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 规定,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可以调取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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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原件”的界定 “原件”概念是从证据法规则中产生的。 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 除非不可能取得原件,方可接受诸如复制件、 记录或证词等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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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 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
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 “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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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上所运用的“功能等同” 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 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摆脱传统书面这一 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 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 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2)数据电文原件的功能 我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为例,对数 据电文的原件功能加以说明。该法第8条对此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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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数据电文原件问题的规定
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 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 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同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 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 文的完整性。
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 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缺点:各国的解释方法不同,数据电文 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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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三:功能等同法
通过前述对于书面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分析, 可以发现,以书面形式这一传统的概念来囊括 所有的新的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只是一种 权宜之计,而决非完善的解决方案。联合国贸 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功能等同” 原则确立数据电文制度,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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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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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的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 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13
(2)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第一,书面形式的书证性质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内容
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电子信息的易改性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
施来有效保存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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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目前对以书面形式提出数据电文的要求常常是在
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 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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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一、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1)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3)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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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 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 记录、传输和储存的过程中都是无形的。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 与书面形式的有形联系起来,是赋予其法 律地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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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
“a)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 了该项要求。
b)无论本条第a)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 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 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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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 书,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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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 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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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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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文献中的“数据电文”
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加拿大、 香港等。
a)数据电文,或类似概念,都是一种电子信 息
b)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在法律意义上 用来传达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方式
c)数据电文概念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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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的含义
(1)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2)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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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则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输入、生成、 传输和储存的,输出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 么原件。这就给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带来 了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functional-equivalent)”。即 从“原件”概念中抽象出基本要求,然后确立数据 电文必须符合这一要求的标准,再明确规定凡符合 此标准的数据电文即可视为原件。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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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数据电文的概念 ❖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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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电文的概念
1、1 数据电文的不同理解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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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合同解决途径
(1)含义: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 及其记录视为“书面”。
(2)方法: (3)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智慧和选择 (4)缺点: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合同具有相对性
定义法 弃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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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来自百度文库:法律解释途径
(1)含义:在法律中,对“书面”作扩大解 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我国法律也基本上采纳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 规定,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可以调取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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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原件”的界定 “原件”概念是从证据法规则中产生的。 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 除非不可能取得原件,方可接受诸如复制件、 记录或证词等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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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 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
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 “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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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上所运用的“功能等同” 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 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摆脱传统书面这一 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 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 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