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04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因其便捷性、真实性、完整性等特点,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证据。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收集、鉴定和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文字、符号、图形、数字、声音、图像等数据;2. 数据的集合、组合、转换、传输、存储、处理等过程;3.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4. 其他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三、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真实、完整、客观;(2)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依法取得。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电子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1. 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保密原则:在收集、传输、存储、处理电子数据证据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性。
电子商务签名法
第三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电子签名与认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 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起来的字符、编 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数据电文法律制度x
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同时有 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活动中违反安全法律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
救济途径
受到电子商务安全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和救济。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总结词
网络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 或展示他人的版权作品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详细描述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中,一些未经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 能会在网络上擅自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版权作品 ,如盗版电影、音乐、软件等。这些行为可能会侵犯 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发版权纠纷。在案例分析中 ,我们可以看到需要加强对版权作品的保护和管理力 度,打击网络盗版行为。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 身的版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版权成果。
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
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应用,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电子 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强化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推动建立 国际统一的电子商务安全规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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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网络诈骗案例分析
总结词
网络诈骗是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诈 骗者利用虚假的网站、链接或电子邮件等手段诱导受 害者点击,骗取个人信息或财产。
电子商务应公开透明的隐 私政策,保障用户的知情 权。
隐私保护的合规性
电子商务应符合国内外隐 私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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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安全法
第04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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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收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 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 送。 (2)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 前,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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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电文根据双方约定需要确认收讫, 但未约定确认收讫方式的,收件人可以通过足 以向发件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方式确 认收讫。 (4)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 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但此项推定 并不表示该数据电文与所收到的电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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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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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规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2条规定: “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而言,不 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以意旨的声 明或其他陈述,来否定其有效力、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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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数据电文的归属规则
目的:不仅在于确定所接收信息的发送人,即 意思表示的主体,而且在于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对 其意思的事后抵赖。
凡一项数据电文确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或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则就发端人与收 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所收到的数据 电文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讯,并按此推 断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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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9条作了相应规定: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发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 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事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概论第4章李琪
2.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 电子签名方面的法律问题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法律 问题。 《电子签名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 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 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其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 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 储存的信息。
3.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是用来调整认证机构、证书用户、 国家行政机关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在电子认证 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概论
第4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4.1 电子商务法概述 4.2 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 4.3 外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4.4 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4.5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及内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1 电子商务法概述
4.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2 电子商务法的调制对象 任何法律部门或法律领域,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 其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为交易 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 大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大额电 子资金划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电子资金 划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第四,电子支付中的法 律责任,主要包括电子支付的差错与责任、小额 电子支付各方的责任认定以及大额电子资金划拨 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5.物流配送法律制度 物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之一,物流业的发展除了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 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制度,同时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 法规来保障和约束。
4.1.6 电子商务的特征 1. 国际性 2. 技术性 3. 安全性 4. 开放性 5. 协作性 6. 程序性
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4.2.2 示范法的目的
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 使以新技术方式订立的交易有效 促进与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 促进法律的统一 支持商业惯例
4.2.3 示范法的方法 开放系统 功能等价 • 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 • 提供的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保持不变; • 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 副本; • 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 • 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 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 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 或者接收地点。
4.2.7 数据电文的归属确定 ①发端人角度
一条数据消息如果是由原创人本人所发送,则 它是属于该原创人的。
②电子代理人
当发生在原创人和目标人之间时,一条数据消 息应被认作是属于原创人的,如果它是 (甲)由得到原创人授权、在与该数据消息有关 方面代表原创人行事的某人所发送; (乙)由原创人编写或得到原创人授权的、一个 自动运行的信息系统所发送。
4.2.5 数据电文法律地位 一般确认
信息不应仅仅因为其是数据消息的形式 ,而被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强制 力。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 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涉及婚姻 、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 务的;其他情形。
4.1.2 书面形式制度的法律内涵 书面功能——内容可以长期保存; 签名功能——签名既表明了文件的来源, 又确定了签名者对文件内容的承认; 原件功能——作为原件时,体现了真实性 、完整性。 以上制度符合法律公开、确定的要求,可 成为理想的法庭证据,成为确定纷争的民 商事关系的事实依据。
数据电文管理制度
数据电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本单位的数据电文工作,提高数据电文管理效率,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涉及数据电文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利用等环节。
第三条数据电文管理工作要遵循服务本单位的宗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科学管理,确保数据电文的合法、规范、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电文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数据电文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本单位应充分重视数据电文管理工作,加大对数据电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数据电文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促进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电文管理制度宣传制度,提高全员对数据电文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推动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
第八条本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和监督数据电文管理工作的机制,强化数据电文管理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电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数据电文的采集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管理规范,确定数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明确数据采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对数据电文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备份制度,对重要数据电文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数据电文的特点和用途,对数据电文进行分类管理,提高数据电文的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使用规范,严格控制数据电文的使用权限,提高数据电文的管理水平和保密性。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数据电文的采集更新制度,定期对数据电文进行更新维护,确保数据电文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2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2.5关于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的规定
1.确定数据电文发出和接时间的意义 2.发出时间的确定 3.接收时间的确定 4.当事人对时间约定的优先权
2.6关于数据电文发送地点与接收 地点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规定:发件 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 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 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 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问题
2.2.1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数据电文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书面形式”毕竟有很 多显而易见的区别。 例如,后者可用肉眼阅读,而前者除非使其变为书面文字 或者显示在屏幕上,否则是不可识读的。因此,并不能简 单把“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形式”。 2.本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数据电文的形式为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不能穷尽 所有形式。事实上,这只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种形式而已。 参考国际习惯用法,并考虑到技术不断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数据电文”一词的外延,应远远超过以上几项。“数据 电文”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形式决不仅仅局 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形式。
2.7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 的可采性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 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 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 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1.所谓客观性 2.所谓关联性 3.所谓证据的合法性
2.8 关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使用时 如何判断其真实性的规定
2.4 关于数字电文归属的规定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九条借鉴了联合国国 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 定,对数据电文的归属作了如下规定:数 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 送:
第3章: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 现是在 1986 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 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 电子数据交换规则》。该规则规定,贸易数 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 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1996 年联合国电子商 务示范法采用了这一概念,该法规定,"数据 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 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 报、电传或者传真。
传真件
•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 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 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 但是,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 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 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 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传真件的审查核实
法律规定作证据
•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 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 息。《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 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 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 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数据电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电文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递方式,已经在商业、法律、政府管理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规范数据电文的使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我国数据电文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数据电文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电子签名、电子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可以表现文字、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任何形式的数据”。
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是指数据电文在法律上具有的约束力。
在我国,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主要受到以下法律规范的调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的使用人之间,对于电子签名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依法认定。
”这为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电子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这进一步确认了数据电文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效力。
三、数据电文的签名与认证数据电文的签名与认证是确保数据电文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国关于数据电文签名与认证的法律规定:1.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人通过电子方式在数据电文中附加的用于表明其身份和确认其意思表示的数据。
”2. 电子证书《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电子证书是指电子签名人使用的,证明其身份的电子文件。
”3. 认证机构《电子签名法》第十条规定:“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电子签名认证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数据电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电文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递方式,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方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短信等。
然而,由于数据电文的特殊性,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数据电文的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规定。
二、数据电文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方式存储和传输的信息。
具体包括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即时通讯、短信等。
2. 特征(1)电子性:数据电文以电子形式存在,与传统的纸质文件相比,具有更高的传输速度和存储空间。
(2)即时性:数据电文可以实现实时传输,缩短了信息传递的时间。
(3)便捷性:数据电文的使用不受地域、时间和设备限制,方便快捷。
(4)易篡改性: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受到篡改,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三、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1. 数据电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2.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证明自己的主张。
3. 数据电文的签收与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数据电文自到达收件人时起生效。
数据电文的签收与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数据电文应当明确表明发送人的身份和发送日期。
(2)数据电文应当经过合法的传输渠道。
(3)数据电文应当符合收件人的接收条件。
四、数据电文的法律风险与防范1. 法律风险(1)数据电文的篡改性:在传输过程中,数据电文容易受到篡改,导致信息失真。
(2)数据电文的丢失: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可能因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丢失。
(3)数据电文的虚假性:当事人可能利用数据电文进行欺诈。
2. 防范措施(1)加强数据电文的安全防护:当事人应当采用加密、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电文的安全性。
电子数据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电子数据的安全、合规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表格、电子图片、电子音频、电子视频等。
第三条电子数据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二)最小化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电子数据保护制度,加强对电子数据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子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电子数据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电子数据保护水平。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第七条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该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第八条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九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明确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超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被泄露、损毁、篡改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个人有权查询、更正、删除自己的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响应。
第十四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电子数据安全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安全是指电子数据在存储、传输、处理、使用等过程中,防止泄露、损毁、篡改、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风险。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存储、传输、处理、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审计日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三)定期对电子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可恢复;(四)对电子数据存储、传输、处理、使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监测、报警和处理。
电子数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具有易传播、易复制、易篡改等特点,给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子数据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基本概念1.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
2. 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以电子数据为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技术分析,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特征的鉴定活动。
4.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是指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审查、鉴定、运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电子数据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电子数据的收集(1)依法收集: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合法途径:收集电子数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如查询、复制、扣押、搜查等。
(3)技术手段:收集电子数据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网络监控、数据恢复、数据提取等。
2. 电子数据的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2)关联性审查: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3)合法性审查:审查收集、使用电子数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电子数据的鉴定(1)鉴定机构:电子数据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2)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客观。
(3)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明确、具体,具有说服力。
4. 电子数据的运用(1)证据效力: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与纸质证据相同。
(2)证明力: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数据电文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电文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逐渐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数据电文在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的剖析,探讨数据电文在法律法规中的应用与挑战。
案例一:某电子合同纠纷案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和通知。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乙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甲公司要求退货。
乙公司拒绝退货,双方遂产生纠纷。
甲公司以电子合同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无效,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2.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3.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4. 数据电文的证明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由此可见,电子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具有合法性。
2.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 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法律上具有证据效力。
4. 数据电文的证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负有证明其主张的证据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数据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以任何形式记录的,包括文字、符号、图像、声音、视频、地理位置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在内的信息。
第三条数据处理活动,是指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销毁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数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二)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四)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原则。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推动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动和共享。
第六条国家实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实行特别保护。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数据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章数据收集与处理第八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并告知个人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期限等。
第十条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第十一条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手段,不得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
第十二条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确保数据质量,不得虚构、篡改、隐瞒数据。
第十三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第十四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收集、处理与处理目的无关的数据。
第十五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遵循数据真实性原则,不得伪造、篡改、隐瞒数据。
第十六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遵循数据完整性原则,不得篡改、删除、伪造数据。
第十七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遵循数据安全性原则,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收集、处理数据,应当遵循数据可追溯原则,确保数据来源、处理过程可追溯。
电子数据的审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数据已经成为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广泛应用于各类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活动中。
为了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电子数据审查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的定义、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审查机构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电子数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或者传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日志、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电子证书等。
三、电子数据审查原则1.真实性原则: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核实其真实性,确保所审查的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相符。
2.合法性原则: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依法审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确保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3.客观性原则: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4.全面性原则:审查电子数据时,应当全面审查,包括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传输、存储等各个环节。
四、电子数据审查程序1.申请审查:当事人认为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
2.审查受理:人民法院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审查的时间和地点。
3.审查实施:审查人员应当依法审查电子数据,包括核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4.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据。
5.审查异议:当事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五、电子数据审查机构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电子数据的审查工作,包括受理审查申请、组织实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等。
2.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涉嫌犯罪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查。
3.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对涉及案件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查。
数据电文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电文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数据电文在交易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典型的数据电文法律法规案例进行解析,探讨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证据保全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提供物流服务的公司。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委托乙公司运输至国外。
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送达,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2.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3. 证据保全问题四、案例分析1.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有形载体所载明的意思表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符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示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的符号。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电子邮件中使用的签名方式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3. 证据保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由于数据电文具有易篡改、易丢失等特点,甲公司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全证据。
(1)备份证据:甲公司可以将与乙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进行备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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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 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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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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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
“a)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 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 了该项要求。
b)无论本条第a)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 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 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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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电文原件的功能 我们以《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为例,对数 据电文的原件功能加以说明。该法第8条对此作出 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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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数据电文原件问题的规定
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5条中规定:符合下类条 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件 形式要求: (1)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同并可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在数据交 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 文的完整性。
我国法律也基本上采纳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 规定,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可以调取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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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原件”的界定 “原件”概念是从证据法规则中产生的。 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当事人必须出示原件; 除非不可能取得原件,方可接受诸如复制件、 记录或证词等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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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含义: 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
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 “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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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上所运用的“功能等同” 法,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 能进行类比的方法。其目的是摆脱传统书面这一 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 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 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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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法律文献中的“数据电文”
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加拿大、 香港等。
a)数据电文,或类似概念,都是一种电子信 息
b)数据电文是一种交易手段,在法律意义上 用来传达当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方式
c)数据电文概念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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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的含义
(1)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 (2)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 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 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缺点:各国的解释方法不同,数据电文 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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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三:功能等同法
通过前述对于书面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分析, 可以发现,以书面形式这一传统的概念来囊括 所有的新的通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只是一种 权宜之计,而决非完善的解决方案。联合国贸 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利用“功能等同” 原则确立数据电文制度,这为各国提供了一个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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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 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 书,不得仅因为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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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数据电文的概念 ❖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数据电文的传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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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电文的概念
1、1 数据电文的不同理解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 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 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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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
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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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3、1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的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 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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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则是通过计算机处理系统输入、生成、 传输和储存的,输出的总是“副本”,不可能有什 么原件。这就给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带来 了障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Βιβλιοθήκη 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 “同等功能法(functional-equivalent)”。即 从“原件”概念中抽象出基本要求,然后确立数据 电文必须符合这一要求的标准,再明确规定凡符合 此标准的数据电文即可视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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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第一,书面形式的书证性质决定了数据电文的内容
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第二,电子信息的易改性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措
施来有效保存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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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目前对以书面形式提出数据电文的要求常常是在
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 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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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一:合同解决途径
(1)含义: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电子信息 及其记录视为“书面”。
(2)方法: (3)优点:尊重当事人的智慧和选择 (4)缺点:合同效力的有效性;合同具有相对性
定义法 弃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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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二:法律解释途径
(1)含义:在法律中,对“书面”作扩大解 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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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一、书面形式的法律意义
(1)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维护第三人的利益 (3)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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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
传统法律规范上的书面形式指向的 是纸张这种有形物,而数据电文在其生成、 记录、传输和储存的过程中都是无形的。 因此,在法律上,如何将数据电文的无形 与书面形式的有形联系起来,是赋予其法 律地位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