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料件差异处理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料件是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项目。
海关对保税料件采用“手册监管”的模式,对企业进口料件、加工生产、制成品复出口等环节通过登记手册进行监管。
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即使没有倒卖原材料,也没有擅自内销,仍可能出现保税料件库存与海关理论库存差异的情况。
这种差异的负数差为短少,正数差为溢余。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甚至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被处罚。
这是很多加工贸易企业十分困惑的问题。
虽然目前多数企业已每月或每季度建立实物库存与海关库存比较的“短溢表”,但“短溢表”只反映截止至某一时间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实际数据与海关监管数据之间的差异,反映的只是最终结果,对如何造成短溢,却无法准确找到问题所在,也就不能准确找到解决之道。
造成企业保税料件短溢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流通管理环节,也有生产环节。
有企业本身的问题,也有客户的问题等等。
实践中比较常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
保税料件快递及内部领用是企业在关务管理中很容易疏忽的一个问题。
当企业急需某项材料且数量不大,无法马上通过报关方式进口时,企业为满足生产紧急需要,往往会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运至厂内。
这些快递的材料由于企业在使用前没有进行关务数据登记,造成保税材料溢余;样品快递则可能发生材料短少的情况。
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将样品快递给客户确认。
部分行业需要快递确认的样品数量较多,这些给客户确认的样品因没有进行关务管理登记出现保税料件短少;在新产品研发阶段,企业研发部门通过其他领料方式领取部分材料为新产品设计进行试模或打样,由于没有进行数据登记,也会造成材料短少;部分电子、电器类企业的品质部门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新产品出货前测试新机型,在领用后没有进行海关数据登记而造成料件短少。
解决上述因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的办法很简单,只要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统计,由具体负责部门将数据提交至关务部门,经折算、归并后提供给海关作为短溢分析的数据参考。
海关保税料件盘核程序说明
海关保税料件盘核程序说明(一)、审核的目的、范围、策略1、审核目的:对《联网监管企业保税货物库存盘点清册》发表审核意见(保税料件实际库存和在途保税料件等数据)。
2、审核范围:保税料件的有关事项,包括与企业保税料件及盘点清册有关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作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方面,如保税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残次品、边角料等的盘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等。
3、审核策略:根据对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以及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核风险的初步评估,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核准则》的要求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实施包括内控调查、抽查会计凭证和实物盘点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二)、盘核程序第一阶段:会谈及盘核事前准备第二阶段:实物盘点第三阶段:核查第四阶段:分析、总结并出具盘核专项报告会谈及盘核事前准备会谈: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主要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主要经营场所(仓库、车间数量位置等)。
2、安排盘核事项,如盘点前准备工作及盘点要求(停产、物料整理、盘点票、盘点表的内容格式等)3、提出盘点后数据整理的要求、须提交的资料等。
企业参与人员包括:报关、财务、仓库、生产等,要求各部门的全面配合4、现场观察:了解企业主要生产及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产成品;预测盘点工作量以确定盘点人员及组成。
5、注意事项:一、与企业明确盘点应注意事项及事前准备工作停产盘点,与采购、生产、销售部门沟通,作好生产及收发货计划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要分区存放并标识清楚盘点表的基本格式:列明海关项号、中文品名、企业料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等;盘点表要完整,不能后补盘点表分地点(仓库或车间)分类别(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边角料、残次品、畐I」产品)列示,如XX仓库原材料、xx车间半成品盘点表数据须分堆列示,即同一物料分堆存放的,应在盘点表上分行列示;每堆物料须有盘点票或标签标明品名、数量等(区别于企业自己的盘点)二、须提供资料盘点表(抽盘后签名盖章)归并后物料清单成品、半成品、残次品、畐产品折料发外加工(批复、保证金收据、加工合同、出库单、收回入库单)在途料件(深加工结转转进转出、进口/ 出口在途、已出口未结关等)残次品、边角料(处理的出仓单、发票、核销申报附表)财务账册其他资料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核销期末会计报表房产证、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据电子账册基本资料、BOM表、本核销期分类进出口分类汇总表、上期核销报表(盘点清册、报销表)仓库管理办法、财务核算办法、工艺流程图本期盘点清册、核销申报表三、现场观察:对企业有总体上认识,预测盘点工作量,确定盘核重点八、、企业规模、厂区仓库数量主要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损耗点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是否分区存放,并标识清楚实物盘点:由事物所、企业组成盘点小组,对保税料件进行抽盘,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等。
保税与非保税物料之间区别
保税与非保税物料之间区别
保税物料是指进未征税(包括增值税、关税等)的进口物料及保税出口的产成品,除此以外的物料(征税进口及国内购料)均为非保税物料;保税物料一定是海关监管物料,海关监管物料不一定是保税物料;保税物料可以通过补税手续后转为非保税物料;保税物料不能直接内销,只能补税转为非保税物料后,按一般内销处理相关帐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还将产生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同样也属于海关监管物料;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综上所述:保税与非保税物料可能是同一种物料,物理属性完全一样,但由于来源不同,成本差异较大,生产领用时又可能混用,会给海关监管带来混乱;同时又可以由于物料流向不同(加工成成品或征税内销)而由保税物料转为非保税物料;同时在加工过程成保税物料也可以转换成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
加工贸易料件短溢及其解决之道加工贸易企业的保税料件是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项目。
海关对保税料件采用“手册监管”的模式,对企业进口料件、加工生产、制成品复出口等环节通过登记手册进行监管。
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即使没有倒卖原材料,也没有擅自内销,仍可能出现保税料件库存与海关理论库存差异的情况。
这种差异的负数差为短少,正数差为溢余。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甚至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而被处罚。
这是很多加工贸易企业十分困惑的问题。
虽然目前多数企业已每月或每季度建立实物库存与海关库存比较的“短溢表”,但“短溢表”只反映截止至某一时间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加工、装配等业务的实际数据与海关监管数据之间的差异,反映的只是最终结果,对如何造成短溢,却无法准确找到问题所在,也就不能准确找到解决之道。
造成企业保税料件短溢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流通管理环节,也有生产环节。
有企业本身的问题,也有客户的问题等等。
实践中比较常碰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
保税料件快递及内部领用是企业在关务管理中很容易疏忽的一个问题。
当企业急需某项材料且数量不大,无法马上通过报关方式进口时,企业为满足生产紧急需要,往往会通过快递方式将材料运至厂内。
这些快递的材料由于企业在使用前没有进行关务数据登记,造成保税材料溢余;样品快递则可能发生材料短少的情况。
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将样品快递给客户确认。
部分行业需要快递确认的样品数量较多,这些给客户确认的样品因没有进行关务管理登记出现保税料件短少;在新产品研发阶段,企业研发部门通过其他领料方式领取部分材料为新产品设计进行试模或打样,由于没有进行数据登记,也会造成材料短少;部分电子、电器类企业的品质部门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新产品出货前测试新机型,在领用后没有进行海关数据登记而造成料件短少。
解决上述因快递及内部领用造成短溢的办法很简单,只要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做好相应的统计,由具体负责部门将数据提交至关务部门,经折算、归并后提供给海关作为短溢分析的数据参考。
保税与非保税物料如何管理
加工料件复出口后进行核销退税.
五、加工贸易企业A类管理评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 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 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 虑. (一)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一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一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一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 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一讲: 保税与非保税
一、保税物料的定义
保税物料(即加工贸易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物料. 后续再受海关监管. 加工贸易货物分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 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 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 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四讲: 风险管理案例及海关处罚
风险管理案例及海关处罚
保税与非保税物料如何管理
保税与非保税物料如何管理保税和非保税物料是两种不同的贸易模式,管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保税物料是指在保税区内进口的物料,可以暂时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并且可进行再加工、制造、仓储、配送等操作;非保税物料则是需要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税费的物料。
在管理保税和非保税物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采购管理:无论是保税还是非保税物料,都需要通过采购来获得。
采购部门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和需求,制定采购策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进行合同管理。
对于保税物料,采购时还需要考虑保税区内的企业资质和监管要求。
2.进出口管理:对于保税物料的进出口,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和文件,如报关、报检、产地证明等。
企业需要与海关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物料能够顺利进出保税区。
对于非保税物料,也需要进行进出口管理,但相应的手续和费用会有所不同。
3.仓储管理:保税物料进入保税区后,需要进行仓储管理,包括入库、出库、库位管理等。
保税区内需要建立合适的仓储设施和管理系统,确保物料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存储和配送。
对于非保税物料,企业可以选择自己的仓库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管理。
4.库存管理:无论是保税还是非保税物料,企业都需要进行库存管理。
企业应根据需求和市场预测,确定适当的安全库存水平,并进行定期盘点和调整。
对于保税物料,由于涉及到进出口手续和监管要求,库存管理需要更加精细和及时。
5.质量控制:物料的质量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无论是保税还是非保税物料,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企业应建立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流程,对物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试,确保符合质量要求。
特别是对于保税物料,还需要满足进出保税区的质量检验标准和要求。
6.数据管理:物料管理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物料数据管理系统,对采购、库存、仓储、质量等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为有效的物料管理提供支持和依据。
数据管理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和进行改进。
综上所述,保税和非保税物料的管理需要考虑采购、进出口、仓储、库存、质量和数据等方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3.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和海关总署2009年第13号公告等规定,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征收和退还涉及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全部出口的,由海关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还。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具体征收办法如下:(一)缓税利息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现为0.36%。
海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时调整并执行。
(二)利率的适用:海关根据填发税款缴款书时的利率计征缓税利息。
(三)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四)计息期限的确定: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保税物料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保税物料的管理,便于海关监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保税物料,包括保税进口料件(含保税转厂料件在内)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使用物料编码及专用仓号进行区分。
3、职责工程部严格按照编码方案的规定, 制发保税物料编码。
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保税物料进行识别,并严格遵守保税物料的管理办法。
资材部/报关组负责定期发布保税物料报关与核销明细并检讨公司保税帐物的符合性。
生产部生产计划课负责依据保税定单抛制专用保税品加工套料单及生产计划安排。
资材部/仓库负责对外销仓保税物料的管理工作及相关报表的定期发布工作。
资材部/仓库除负责保税物料的ERP系统录入工作外,还需单独设立保税物料手工帐册。
财务部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单独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物料财务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
4、术语:保税物料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物料.5、工作流程5、1管理办法:5、资材部应严格要求并确保供应商交货物料编码标识清楚,以便于保税物料的识别。
5、保税物料必须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物料混放,即必须放置于专门的外销仓库及必须在专门的保税生产区域内生产,以便于海关监管及避免出现保税物料的非预期意外挪用。
5.1.3 外销仓库仓管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并由其对所管理的保税物料帐目负责。
5.1.4 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批量管理办法管理保税物料,做到专物专用,即保税物料只能用于转厂订单及保税出口订单的生产上,严禁私自挪用、私自将非保税料件串换用于保税料件。
5.1.5 生产部门将生产余料、损坏的保税物料必须悉数退返外销仓,做到保税物料的领用与退料及实际耗用数量一致,即:保税物料的领用数量=生产退料数量+实际耗用数量。
严禁私自留存及处理。
5.1.6 不良(包括生产损坏)的保税物料不得私自处理,由资财部/报关组报海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企业办理内销纳税手续之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确定计税价格。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
海关保税核查及相关核查风险应对一、加工贸易及保税物流体系改革动向(一)加工贸易改革走向1.来料加工转进料加工2.进料加工转一般贸易3.一般贸易转内销4.向加工区加工和外发加工倾斜(二)保税物流改革走向1.扩大境内关外保税区域2.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3.升级境内关外保税区域的功能4.外汇核销、离岸金融(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境内关外,就是在我国境内,海关辟出一个专门区域,进出的货物就相当于进口和出口。
区内可以免关税,免增值税,流通可以减免流通税,这样这个区域使企业可以不出国门,就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通关速度和便利程度也大大提高。
二、海关下厂核查的触发机制(一)、单耗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净耗: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流变化或者化学变化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单耗工艺损耗: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单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单耗=净耗+工艺损耗二)、三账1.进出口业务账(海关账)2.企业财务账3仓.账(三)、进出差异进口数量和出口数量的对比(四)、海关行业数据差异(五)、不同加工方式备案(六)、例行查厂(七)、举报三、海关三查合一与内外勤核查(一)内勤核查(重点:账下厂机率少)1.核销科2.备案科行政监管3.税管科(二)外勤核查(重点:物流来源流向状态)1.稽查科2.监管科查(状态)3.备案科4.加贸科5.结转科查(来源和流向)四、下厂核查的四种方式及其关键1.巡查与例行核查主要是专项检查,海关进行例行核查时会通知企业。
问海关“哪些方面企业可以配合海关”,以配合核查的形式了解海关的核查重点。
2.抽查多是无目的的检查3.盘查与盘仓重点是了解盘盈(亏)的原因4.重点核查与专项稽查五、海关稽查重点(一)进料加工核查重点1.会计核算必须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企业关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性质、内控制度、生产能力、账簿、报表、固定资产来源与流向,报表、账册的报审制度2.三套流向表与料件平衡表三套流向表:是指加工贸易产品流向表、加工贸易原料来源与使用情况表和加工贸易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表。
海关保税及单损耗简介
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问题(一)常用知识点积累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核定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返还已征收的税款。
2.串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非保税料件: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关于保税成品中允许使用进口料件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海关有明文规定吗?答:目前对于料件比例方面总署没有明确的规定。
2.由于公司内仓库有限,保税料件无法全部存放,可以在公司附近租赁存放吗?如可以,要向当地海关办理何种手续?答:请事先向主管海关报告保税货物的存储情况。
3.生产过程中,产生保税料件对于盘盈和盘亏,如何操作才符合海关规定?答:盘亏的料件,需要补税。
盘盈的料件,如可以继续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结转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委托专业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料件(仓储物流企业属一般非海关监管企业)?加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订立仓储协议,仓储企业每天向加贸企业提供出入库及库存报表,同时加贸企业每月做一次监督盘点,海关的政策能否支持?答:加工贸易企业委托一般仓储物流企业管理保税料件目前没有政策依据的支持,你司可考虑将保税料件存入保税仓库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管理。
5.我司是加工贸易B类企业,希望升为A类企业,目前有成品仓、半成品仓、原材料仓,都存放在一个仓库,只在地面有划分区域分开存放,但是没有在各区域标明“成品仓”、“原材料仓”等,请问这样是否符合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答:关于海关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情况,需设立独立的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
公司保税料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保税料件的管理,确保保税料件的安全、合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保税料件的管理、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保税料件申请(1)各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提出保税料件申请,填写《保税料件申请表》。
(2)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至供应链管理部门。
(3)供应链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规定。
2. 保税料件入境(1)供应链管理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向海关申请保税料件入境。
(2)海关审核通过后,保税料件可入境。
3. 保税料件储存(1)保税料件应存放在指定的保税仓库,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2)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保税料件,确保其质量、数量符合要求。
4. 保税料件使用(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向仓库提出保税料件领用申请。
(2)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申请,发放保税料件。
(3)生产部门使用保税料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确保料件数量、质量与申请相符。
5. 保税料件出口(1)生产部门完成生产后,将保税料件出口。
(2)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包括报关、运输等。
6. 保税料件账册管理(1)供应链管理部门建立保税料件账册,详细记录保税料件的出入库、使用、出口等情况。
(2)账册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四、流程1. 保税料件申请流程(1)部门提出申请;(2)部门负责人审批;(3)供应链管理部门审核;(4)海关审批;(5)保税料件入境。
2. 保税料件使用流程(1)生产部门提出领用申请;(2)仓库管理人员发放保税料件;(3)生产部门使用保税料件;(4)办理入库手续。
3. 保税料件出口流程(1)生产部门完成生产;(2)供应链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手续;(3)保税料件出口。
五、监督与考核1. 供应链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料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定期对保税料件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结转深加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第四条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
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保税料件短少海关处罚典型案例
保税料件短少海关处罚典型案例“奶酪”究竟去了哪里?(《中国海关》2008 1-2合刊期刊发)“奶酪”究竟去了哪里?(《中国海关》2008 1-2合刊期刊发)(小意外)M公司在服装制造业界可以算得上是一个大企业,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设有工厂十三家,每年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运动休闲类服装产品上亿美元。
新上任的中国区总裁马丁先生满怀激情,决心在自己的任内,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
2003年6月,主管海关的四名关员来到该公司在珠三角的一家工厂开展稽查。
两个月后,海关和企业双方确认:七本待核销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的实际库存数量和海关的账面库存数量相比,短少了七十三万美元。
据此,海关作出了处理决定:除了依法补征关税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另处以罚款五十万元。
事后,马丁以个人电邮形式给各个公司总经理发出警示性提示,提请各公司总经理注意,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马丁的想法也有道理,作为公司的唯一生存依托,满足市场需求是公司至高无上的原则。
为此,他把工作重点全部放在质量控制,交货期控制,成本控制三大管理要素上。
至于关务方面,他认为只要最终产成品全部出口,没有任何擅自内销,非法牟利行为就足够了。
他不希望这次意外的关务事件打乱他的整体部署。
(当头一棍)令马丁大大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年,该公司在长三角的另一家公司又以同样的违规情事被当地海关补征关税八十万,罚款十万,并要求对今后的加工业务进口料件按合同提供全额保证金。
(法律规定)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明确:“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加工业务,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2)《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简称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对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短少的料件哪里去了?)马丁邀请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对于被海关处罚的两家工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后发现,这两家工厂的关务管理状况还是属于比较好的,包括对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的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处理,公司对关务单证印章的管理等等都很规范,之所以发生数量不小的料件短少,关键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产品的规格、款式频繁发生变更,而相对应的在海关备案的产品单耗没有相应作出调整,等到产品已经出口,短少的料件自然就再找也不回来了。
工厂保税料件边角料废料处理问题解析
工厂保税料件边角料废料处理问题解析
进口保税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边角废料产生,它们不但占用库房场地,有的甚至影响了厂区环境。
问:这些边角废料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吗?
答:只要是进口保税料件,不管你是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除了加工成品复出口以外,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处置都必须获得海关的批准同意。
问:哪些属于进口保税料件?
答:进口保税料件不但包括保税料件自身,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物,除了上述涉及到的边角废料外,还包括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废品、边角余料、因灾受损货物等等。
问:保税料件的正当出路在哪里?
答:一是复出口。
无论是成品还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副产品,通过正常途径复出口,拉到境外随你怎么处理都是可以的。
二是补税内销。
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如果要内销,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
其中料件和成品内销,必须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内销。
三是内部的回收循环再利用(例如塑料制品的下脚料)。
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样的回收加工也应该事先报告海关,回收加工形成的成品必须全部进入保税料件账册。
四是放弃。
根据企业提出的放弃申请,海关可以根据保税料件及其衍生物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将放弃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属于需要销毁的,必须按海关要求进行销毁并将销毁过程作出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可处理保税料件?
答:就保税料件而言,向海关提出放弃申请后,海关认定无任何商业价值的部分。
对于这部分料件,企业才可以处理。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同一种物料保税与非保税的处理
同一种物料保税与非保税的处理摘要:对于同一种物料,既是保税产品,又是非保税的产品,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选用以下推荐的方式,因为:管理无定式。
中国大陆已经成为世界的制造中心,有很多加工型企业,采用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一般贸易三种方式其中一种或组合。
这类企业为了降低制造成本,部分或者全部材料从国外进口。
经常采用的方式就是:材料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保税制度。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对于同一种物料,既是保税,又是非保税的,如何处理,一直是个困扰着ERP实施人员的问题。
因为同一种物料,保税的材料是不能应用到非保税的销售订单中的,那样违法,是要受到海关惩罚的;而非保税的材料应用到保税的销售订单中,无疑增加了成本,违背了企业当初进口保税材料的初衷。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物料,实际的需求已经是不同了,除了设计的时候是相同的要求,在销售、生产、保管的过程中,两者应该是隔离处理的。
顶多是保税与非保税材料存在一个单向替代的关系:只能是非保税材料替代保税材料。
成本统计的时候,就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金额核算就是了。
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就是两大类方式:一种是同一个编码,在流程中区分的方式;一种是采用不同编码,区别对待的方式。
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注意事项:1.采用同一个编码,在流程中区分的方式:一、利用不同的组织:在ERP系统里,设置两个组织,分别核算保税与非保税材料。
两个帐套独立运作,可以清晰的区分成本的走向,在制造费用的分摊需要慎重处理。
二、不同的仓库在ERP系统下设不同的仓库或者库位去区分保税和非保税材料。
在成本核算时,需要软件的支持,必须支持按照仓库或者库位核算。
三、不同的批次在ERP系统内,利用批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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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税料件差异处理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
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
1、进口保税料件差异的计算
(1)实耗法计算
实际分配率=(检查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深加工结转转出金额-进料退回-进料转内销-剩余边角料-其他用途料件减少金额)/(实际出口总值+残次品销售额+副产品销售额)*100%
检查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根据上表《进口保税料件购进对比表》中的“海关信息出口金额(到岸价人民币)”与“账面记载金额”两者比对后的金额确定。
实际出口总值按退税部门在计算原实际分配率时出口总值确定。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实际出口总值*(原实际分配率-重新计算的实际分配率)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说明原来进口保税料件多冲减了,一方面造成进口免税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了,直接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多冲减了;另一方面造成免抵退税总额的减少。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小于零的,说明原来进口保税料件少冲减了,一方面造成进口免税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小了,直接影响进项税额转出额少冲减了;另一方面造成免抵退税总额的增加。
(2)购进法计算
检查确定的进口保税料件=检查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深加工结转转出金额-进料退回-进料转内销-剩余边角料-其他用途料件减少金额-残次品和副产品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金额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已出具的进料免税金额-检查确定的进口保税料件
2、进口保税料件差异处理
(1)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处理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调增进项税额转出,调增金额=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复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小于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不处理。
(2)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免抵退税额不处理;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小于零的,要扣减免抵退税总额,扣减额=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否补交已退退税款视实际情况而定。
3、复出口货物利润的调整处理
通过检查发现检查有以下情型之一的要调整,对成本调减收入调增的部分要并入利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1)确定的实际进口总值与企业账册上记载的金额有差异;
(2)内销进口免税料件和特殊货物未作收入;
(3)进口保税料件差异金额大于零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