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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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自由裁量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从事各类经营、生产、工作活动,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第二章行政处罚种类第五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改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二)罚款: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轻微后果的,可以处以罚款。

(三)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吊销许可证书: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书。

(五)其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行政处罚幅度第六条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以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为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二)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评定,包括过失程度、违法行为主观恶性、时间持续等。

(三)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评估,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行政处罚前后改正情况,包括是否主动改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罚款的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分为三档:(一)情节轻微的,罚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罚款金额介于人民币五万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之间。

(三)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量化评估和惩罚的判断标准。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罚。

首先,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可能涉及生产设备安全、职工作业安全、环境污染和职业健康等多个方面。

如果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或人员伤亡,行政处罚应该更加严厉。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措施。

其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法主体有明显的过错或者存在故意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没有明显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处罚或者给予教育处罚。

再次,自由裁量标准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如果违法行为只涉及自己的企业或单位,对外界没有影响,行政处罚可以适当减轻。

相反,如果违法行为对周围社区或者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行政处罚应该加重。

最后,自由裁量标准应该考虑到违法主体的整改态度和情况。

如果违法主体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积极主动地配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相反,如果违法主体对整改无动于衷或者敷衍塞责,行政处罚应该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主体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和整改态度等因素,以便能够量化评估和惩罚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

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

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目录综合类 (3)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3)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38)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48)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1)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5)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58)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3)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4)中介服务类 (65)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66)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1)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76)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85)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3)职业健康类 (96)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7)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99)非煤矿山类 (12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25)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36)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0)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 145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48)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1)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4)危险化学品类 (157)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58)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77)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2)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5)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86)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4)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199)烟花爆竹类 (200)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1)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08)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3)其他类 (245)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18)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伤亡事故案件的行政处罚,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如发生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六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直接办理下一级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等有效的监督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只是一部区域性质的法律规范,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不符合标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等。

三、裁量基准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裁量基准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违法所得处理对于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监控和应急预案制定,确保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理。

七、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涉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的企业,应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管理。

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和处理。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目次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安全生产方面,相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标准和程度。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在确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程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进行判断和认定。

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处罚的程度应较重。

而对于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应较轻。

其次,违法行为的过错和主观意图。

对于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而对于由于疏忽等非故意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处罚应适度。

再次,违法行为的整体情况。

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要方面,如违法行为的时长、频率、规模等因素。

同时还需考虑违法行为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和特定的风险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明确处罚规定。

最后,考虑实际情况和社会影响。

在决定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时,还需要考虑到违法行为的环境和社会背景。

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起到警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或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听证、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灵活应用,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我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的标准。

首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

违法行为的性质是指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如职业病危害、生产安全事故等。

对于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以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其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情节。

违法行为的情节是指违法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酌情考虑情节的轻重,可以调整处罚的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采取轻度的处罚措施。

最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后果。

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指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违法行为的后果严重,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损失,处罚措施将更加严厉;而如果违法行为的后果较轻微,处罚措施将相对较轻。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能够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处罚。

通过自
由裁量,可以更好地平衡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能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又能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进行适当处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的目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概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概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158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同一机关制定,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修正)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前言安全生产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随着人们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也成为了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国家相关机构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管手段。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根据行政机关对于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理解,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悬赏在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力度,以保障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对于违法行为较轻微,或者对于其造成的危害程度较低的违法行为;2.对于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复杂,或者对于其造成的危害程度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3.对于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便进行明确判断的违法行为,如存在争议、不同类型的构成等问题;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自诉、检察机关、监督机关举报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常用方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常用方法包括:1.警告:对违法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批评和教育,警醒其重视安全生产问题;2.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以达到震慑的效果;3.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法行为进行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经营活动,夺取其经济利益,以达到惩罚的效果;4.停产、停业整顿: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且对于安全生产问题造成的危害较大的情况,采取整顿的方式以达到治本的效果;5.按日计罚:对于违法行为持续性、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按每日一定数额惩罚违法者,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一)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少制定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处2千元罚款;(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的,每发现一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处2千元罚款。

(4)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法律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15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不足规定30%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30%但不足70%的,处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超过规定70%但不足100%的,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11〕166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条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如发生管辖争议,报请共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背景和引言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违法行为分类及罚款金额(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分类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2. 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

2. 涉及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事故性质、原因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罚款范围在人民币10万元至人民币100万元之间。

三:罚款标准细则(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后果不严重,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至1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性质轻微,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后果较严重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较严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至3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一人死亡的,罚款金额为30万元至50万元。

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多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处罚标准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特别严重,造成多人死亡或数人重伤的,罚款金额为100万元至200万元。

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罚款金额为200万元至300万元,并可能吊销相关许可证。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9.5万元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有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3、有较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7万元的罚款。
4、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等相关法规,对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规定如下:
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

二、责任主体的情节和履职情况。

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次数、有无故意等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

三、整改情况的认定。

对于被处罚单位是否及时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报告并落实整改情况,将考虑其整改主动性和效果。

四、社会影响和人民群众的反映。

对于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人民群众的反映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处罚作出相应的调整。

五、其他相关因素。

对于其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行为主体的配合程度、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可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

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合理、公正、公平地权衡各种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该自由裁量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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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七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七千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七千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6.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7.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三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四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为描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二)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落实有关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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