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096-2014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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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F 10

备案号:42970-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096—2014

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The stipulat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hinese white

spirit

2014-06-25发布2014-01-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能源统计范围及方法 (2)

6 计算方法 (3)

7 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部分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分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中4.1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北京酿酒协会、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倩、梁韬、唐艳芬、曹存良、张晶媛、王振文。

II

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白酒生产企业能源消耗的计算、管理、评价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 13469 工业用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与旋涡泵系统经济运行

GB/T 13470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JJF 1356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酒原酒 Chinese liquor

以粮谷为原料,经破碎、发酵、蒸馏、贮存生产的白酒原酒。

3.2

白酒原酒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Chinese liquor

报告期内企业从原料进厂至白酒原酒入库的生产全过程中所消耗的原煤、电力、天然气、热力、燃料油、汽油和柴油等各种能源及新水、软水、氧气和二氧化碳气等耗能工质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不包含制曲所用能源)。

3.3

白酒原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hinese liquor

企业生产白酒原酒综合能源消耗量与同期内产出白酒原酒总量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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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灌装白酒 Chinese white spirit

以本企业自产原酒(基酒)或外购白酒原酒勾调而制成的不同香型、不同浓度的白酒灌装入库的成品。 3.5

灌装白酒电耗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Chinese white spirit

从原酒出库经配酒、洗瓶、灌装直到入库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能以及应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用电量。 3.6

灌装白酒单位产品电耗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hinese white spirit 企业白酒在配酒、洗瓶、灌装直到入库过程中消耗的总电量与同期内产出合格白酒产量的比值。 4 技术要求

4.1 白酒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白酒原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灌装白酒单位产品电耗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白酒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项 目

限定值 白酒原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kl

≤1560.00

灌装白酒单位产品电耗

kW •h /kl

≤70.00

4.2 白酒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白酒生产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达到表2中的能耗先进值。

表2 白酒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项 目

先进值 白酒原酒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kgce/kl

≤1490.85

灌装白酒单位产品电耗

kW •h /kl

≤66.90

5 能源统计范围及方法 5.1 统计范围

DB11/ 1096—2014

5.1.1 白酒原酒综合能耗统计范围是指从粮谷原料入厂开始经过破碎、蒸料、发酵、蒸馏等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原煤、电力、天然气、热力、燃料油、汽油和柴油等各种能源及新水、软水、氧气和二氧化碳气等耗能工质,包括场内运输消耗的汽油、柴油和安全与环保装置所用能源,但不包括制曲工序所消耗能源、基建项目用能和外供能源量。

5.1.2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供热、供电、机修、供水、制冷、仓库以及安全、环保装置等消耗能源;附属生产系统是指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洗浴室、食堂、成品检验等设施消耗的能源。

5.1.3 灌装白酒电耗统计范围是指从原酒出库至配酒、洗瓶、灌装直到成品入库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能以及应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用电量。

5.2 统计方法

企业消耗的原煤、电力、天然气、热力、燃料油汽油和柴油等各种能源及新水、软水、氧气和二氧化碳气等耗能工质应折算为标准煤。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中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折算。 6 计算方法

6.1 白酒原酒综合能耗的计算方法 6.1.1 白酒原酒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式(1)计算:

21E E E Z += (1)

式中:

Ez ——报告期内白酒原酒直接生产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E 1——原料制备(不含制曲)工序综合能耗,包括原料破碎、加工等生产过程的综合能耗,单位为

千克标准煤(kgce );

E 2——酿酒工序综合能耗,包括蒸料、发酵、蒸馏、贮存等生产过程的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

煤(kgce )。

6.1.2 白酒原酒间接生产综合能耗

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式(2)计算:

c b a J E E E E ++= (2)

式中:

E J ——报告期内白酒原酒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E a ——辅助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 E b ——附属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 E c ——各种损失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

6.1.3 白酒原酒生产综合能耗

白酒原酒生产综合能耗按式(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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