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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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大型客车、小型营运客货车必须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号及放大的本车号牌。

车辆行驶,必须携带养路费交(免)费凭证。

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第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前后须悬挂试车号牌;(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对面来车和后车临近时不准使用紧急制动。

第七条拖挂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客车不准拖带挂车;(二)机动车不准拖挂未经鉴定的杠杆式拖车;(三)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四)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辆必须顺方向牵引;(二)在山区道路或冰雪路面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三)载运危险物品,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九条拖拉机不准改装加大皮带轮。

第十条自行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方准行驶,且不准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十一条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运汽车载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二条大型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不准驾驶八吨以上载重汽车,不准拖带、牵引其他车辆。

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尔滨通信段劳动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哈通的改革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局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机动车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等法律、《哈尔滨铁路局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法规的要求,结合哈局的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通信段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车间、科室要高度重视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把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使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第三条各车间、科室要按照机动车“谁配属谁负责”的原则,构建起“配属单位负责、设备(车管)部门综合管理、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配合、共同把关,形成有效的机动车弄权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段管辖的各单位。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段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段长任组长,负责后勤工作的副段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办公室主任、车队长技术科主管设备工程师和劳安工程师组成。

下设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分别由办公室、技术科和安调科有关专兼职人员组成。

负责汽车定编、报废、更新、汽车档案等技术管理工作。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的交通安全及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段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省、铁路局和通信段对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2 全面负责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及时通报有关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3 对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定期进行总结分析,并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除必须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条例》为准。

第四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由本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五条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和辅助标志。

第六条交通标线分为:车行道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停止线、减速让行线、人行横道线、导流线、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路面障碍物标线、停车位标线、港湾式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左转弯导向线、路面文字标记、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廊标。

第七条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按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制作和设置,不准自行增设其他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八条有关单位需要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时,必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三章车辆第九条经批准制造、改装的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实行技术监督。

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必须按下列规定安装:(一)正式号牌、教练号牌、试车号牌应分别安装在车体前端中部或偏右和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

(二)临时号牌、补牌证、移动证应贴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的明显位置,无驾驶室的贴在车辆前部明显位置。

(三)挂车号牌安装在车体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机动车保险杠除悬挂车辆号牌外,不准悬挂其他牌、匾。

第十二条凡领有正式号牌的大型客车、客货两用车、货运汽车挂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的车厢后面,必须按规定喷刷本车号牌放大号。

两侧车门应喷刷单位名称或车主地址,并保持字迹清晰、完整。

小型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出租”字样的顶灯。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05•【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市区公路、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作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道路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经营性活动一律不准占用车行道。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区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安全管理及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条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有序、服务保障”的原则,不断提高矿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确保矿区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条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履行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有效组织协调管理,推动矿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矿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矿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监督、规范执法、事故处理等。

第六条职工在矿区内行驶车辆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乱纪,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第七条矿区内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矿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章矿区内机动车管理第八条矿区内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矿区机动车辆登记制度,确保矿区机动车辆合法合规行驶。

第九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标识、配备反光标志,保证夜间行车安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应予以限行。

第十条矿区内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罚。

第十一条矿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遵守交通规则,勿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对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罚并教育。

第十二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应按时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机动车辆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使用不合格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矿区内机动车辆行驶应保持车距,避免追尾和碰撞,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在倒车时应设置专人指挥,确保周围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矿区内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及时处理事故,对肇事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交通及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正执法、服务人民的原则,遵循安全、文明、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管理工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特点和交通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强管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措施,不断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条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应当加强对交通参与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交通管理工作,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第七条道路交通管理是指政府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调节道路交通运输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环境的一系列措施。

第八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九条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便捷高效,服务人民。

第十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道路交通运输网络,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能交通建设,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日常监管,提升道路交通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处置交通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是指政府为维护车辆安全,规范车辆管理,加强对车辆的监管,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社区交通管理制度

社区交通管理制度

社区交通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维护社区的交通秩序,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交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和来访人员。

2. 交通管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社区交通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交通秩序的合法性。

- 保障安全:确保社区交通秩序井然,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 高效通行: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拥堵现象。

- 公平公正:对所有居民和来访人员一视同仁,确保交通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交通管理措施3.1 车辆管理-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社区时,应主动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社区保安的检查。

- 社区内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行人通道和绿地。

- 禁止在社区内鸣笛、试车、赛车等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 禁止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

3.2 行人管理- 行人应遵守交通信号灯,横穿马路时应走斑马线,不得在车流中穿行。

- 儿童、老人和行动不便者出行时,应有家人或朋友陪同。

- 禁止在社区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3.3 访客管理- 访客进入社区时,应主动向保安出示身份证,并填写访客登记表。

- 访客在社区内需遵守本交通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访客离开社区时,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保安人员进行核实后放行。

4.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交通管理制度的居民或访客,社区管理员有权进行劝阻和教育。

- 对于不听劝阻、严重违反本制度的,社区管理员可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立即报警,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附则本交通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社区管理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员所有。

希望全体居民和来访人员共同努力,维护社区的交通秩序,共创美好家园。

2024年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交通安全领导组,成员如下:组长:总经理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安全生产部是公司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负责管理公司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文件,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负责办理车辆的养路、保险、税收、年审等有关手续。

4.负责车辆调度,派车要填制派车单。

5.负责驾驶员的管理,组织安全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司机的安全规章执行情况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6.负责车辆燃油、维修等有关费用的管理,制订办法,加强检查考核,努力降低各项费用。

三、交通安全管理1.定期对司机和有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司机考试不合格待岗培训。

2.公司除每年至少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知识教育外,重大节假日前也要组织相应的教育,要求职工无论是开车、骑车或是步行都要模范地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3.出车前必须提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油满水足,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出车。

4.乘人、载货车辆不准超载、超速,出长途车时,驾驶员事先要充分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四、车辆管理1.车辆实行两级管理,公司使用车辆由安全生产部管理;分支机构配属或租赁的车辆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2.所有车辆要建立单车行使记录台帐,每次用车后详实记录行车里程、时间、往返地点、用途、使用燃油量等项目,将车辆行使记录作为车辆耗油、维修、保养、大修、报废的依据,也作为对驾驶员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

3.市区内使用公司车辆需提前一天申请,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派车。

出本市用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临时用车由安全生产部安排。

4.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每年要编制计划下达。

小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小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小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道路安全畅通,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共同创建一个秩序井然,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特制订本办法:1、车主应主动向物业(社区)管理站车辆基本信息;2、拒绝以下车辆进入本小区:(1)无牌照的机动车辆;(2)核定载重量在____吨以上的货车;(3)载有易燃、____、有毒、危险品的车辆;(4)不符合道路行驶规定的破损车辆;(5)排气、噪音污染严重的车辆;3、进入小区的车辆,应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行驶,礼让行人,严禁机动车超速行驶,鸣喇叭;4、车主应主动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线内,或临时停车位,无空车位时,不得随意停靠在小区院内;5、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6、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坡道、交叉路口及物业管理站禁止停车的其他区域;7、严禁非机动车辆在消防通道、楼道口、人行便道、绿地等停放;8、居民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物业人员登记核实后,装卸完成后立即驶出本小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物业执勤人员有权对车主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____并报辖区交警大队。

小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1.小区内交通规则:制定小区内交通规则,明确车辆行驶速度、停车区域、禁止穿行区域等,鼓励住户尽量步行或骑车代步。

2.安装交通设施:在小区内设置交通标志、限速标牌、人行道、过街设施等交通设施,提醒住户和车辆遵守交通规则。

3.鼓励公共交通:提供公共交通线路信息和站点位置,鼓励住户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区内私车数量。

4.严禁酒驾:制定严禁酒驾的规定,定期进行酒驾查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安全巡逻:加强小区巡逻和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安全隐患,提高小区住户和行人的安全保障。

6.加强教育宣传: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住户和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推广安全驾驶知识。

7.严管企业车辆:对小区内企业车辆实施严格管理,明确企业车辆的通行路线和停车规定,减少企业车辆对小区交通的影响。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

交通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第三条交通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二章交通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车辆管理制度,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通车辆管理措施第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规划交通网络,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八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车辆的登记、检验、报废等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

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公众的交通意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超载、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停车规定,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交通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出行安全,提高道路交通效率,维护社会秩序。

2、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一)行人1、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3、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

3、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

(三)机动车驾驶人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3、不得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不得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掉头。

4、驾驶机动车时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车辆管理1、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上路行驶。

2、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私自改装。

3、车辆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

四、道路管理1、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2、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3、对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6篇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6篇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6篇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1)一、安全行车规定(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

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一)安全行车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_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_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车辆登记管理办法】_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内容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四条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第三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第三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第三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路政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包括车辆的车主信息、车辆技术参数、车辆产地等必要信息。

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 机动车年检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年度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未通过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3. 机动车违章处理规定:对于违反交通规则、交通安全法规的机动车,路政部门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扣分或者暂扣驾驶证等措施。

4. 机动车限行管理规定:根据道路交通情况,路政部门可对特定时间段、特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限行措施,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交通效率。

5. 机动车保险管理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障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非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非机动车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未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车辆道路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保持交通秩序。

3.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非机动车停放应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不得乱停乱放,否则会被处罚。

4.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5. 非机动车使用规定:根据道路交通情况,路政部门可对部分道路实行非机动车禁行或限行措施,以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三、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制度1. 公共汽车运营管理规定: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保证车辆运营安全、车内环境整洁,并对乘客进行文明劝导。

2. 地铁、轻轨车辆管理规定:地铁、轻轨运营公司应严格按照运营计划进行运营,确保列车安全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3. 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礼貌接待乘客,确保乘客安全。

辖区车辆管理制度

辖区车辆管理制度

辖区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辖区车辆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所有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公开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本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车辆登记与管理第五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车辆购置后30日内,到辖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六条办理车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购置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辖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车辆登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定期进行车辆年检,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辖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的动态管理,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进行查处。

三、车辆行驶与管理第十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车辆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车辆注销手续,不得继续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

四、车辆停放与管理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和时间段内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确保车辆停放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辖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车辆停放的管理,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辆进行查处。

2023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停车的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安装和使用车牌。

第六条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和排放标准。

对国家明令禁止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扣。

第七条机动车的购置、补办、注销、转移等管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等机动车保险,依法履行交通事故社会责任。

第九条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机动车驾驶安全。

第三章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

第十二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身体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检查和培训。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范围和限制条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车辆驾驶。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毒驾等。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正确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穿插等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十八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斑马线等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行走,不得随意横穿道路。

2024年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2024年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2024年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注册、登记、驾驶证核发管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技术监验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执法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管理第七条机动车辆登记分为初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八条机动车辆的初次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标准;(二)具备机动车辆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转移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二)受让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需要变更登记的;(二)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注销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行驶要求的;(二)机动车辆所有人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驾驶证核发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和躯体条件符合驾驶机动车的要求;(三)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进行体检和审验。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分为初次核发、增领、换领、审验、注销等。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的初次核发、增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履行有关手续;(二)通过理论考试、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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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办法
1、目的
通过车辆控制管理,保障辖区的道路畅通,交通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辖区的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

3、职责
由车库管理人员、保安班长、保安队长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道路车辆管理的主要内容:与保安工作有关的道路车辆管理包括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车辆管理与停车场管理。

4.1.1 道路管理:由保安人员进行的道路管理主要是保持道路畅通,并在巡逻中注意发现和纠正破坏道路、堵塞道路、违章使用道路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4.1.2交通管理: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正确处理人、车、路的关系,在可能的情况下做到人车分流,保证辖区内交通安全、顺畅。

交通管理的重点是机动车行车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机动车通行证制度,禁止过境车辆通行;
2)根据辖区内道路情况,确定部分道路为单行道,部分交叉路口禁止左转弯;
3)禁止乱停放车辆,尤其在道路两旁。

4)限制车速(5Km/h),确保行人安全。

4.1.3 车辆管理:车辆管理是指辖区内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禁止在辖区内乱行、乱停、乱放以防止车辆丢失和人为损坏。

1)机动车管理:机动车管理是通过落实门岗管理制度和车辆停放规定来实现的。

门岗包括停车场门岗和辖区大门门岗。

对进出的机动车必须坚持验证换证放行制度,对外来车辆要登记。

对长期(以月为最短计时单位)停放于辖区的车辆,公司与停车单位签订《车位租赁协议》,确定停车点(地面或地下车库),收取停车费,明确双方责任。

2)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项目部接待员负责月租车位登记,守车员负责核证放车或凭牌停车。

4.1.4停车场管理:停车场分为地面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大类。

1)场内车位划分要明确,为安全有序地停放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停车场内应用线框明确划分停车位。

2)停车位分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大车位和小车位。

车主必须按类使用车位,需经常停放的车辆,应办理手续有偿使用固定车位,外来车辆和临时停放的车辆有偿使用非固定车位;
3)场内行驶标志要清楚明确,为便于管理,停车场一般只设一个进口和出口,进出口的标志一定要明确,场内行驶路线要用扶栏、标志牌、箭头指示清楚;
4)进出停车场管理要严格,车辆进出停车场要验证发牌,并作登记,驶离停车场时要验证收牌,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做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5)车辆防盗和防损坏措施要得力,为避免在场内车辆被盗和被撞等事件发生,一方面保安人员要加强对车辆进入的登记与车况的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一方面要提醒车主在场内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与安排,缓慢行驶,注意安全,按规定车位停放车辆,离开时锁好车门,调整防盗系统至静音警备状态,随身带走贵重物品。

4.2与车辆管理有关的作业规程与注意事项
4.2.1车辆进入辖区
1)当发现有车辆需进入辖区,驶近挡车器前时,应立即走近汽车,向司机立正行举手礼;使用智能IC卡泊车系统的辖区,月租车辆按该系统的说明书操作;
2)当司机开启车窗,递上停车卡的同时说:"先生(小姐)请收好停车卡";
3)迅速在登记表上准确填写各栏目;
4)发卡登记完毕后,应立即将道闸开启放行,并提示行驶路线,若后面有紧跟车辆排队时,应示意其停下,并致歉"对不起,久等了",然后发卡;
5)车辆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以确保道闸不损坏车辆;
6)当遇到军、警、政府部门执行公务的车辆要进入时,查证后放行,但应做好记录。

4.2.2车辆离开辖区
1)辖区内车辆到达挡车器前时,应上前立正并说"先生(小姐)您好,请您出示停车卡",并核对车牌号,交换证件;使用智能IC卡泊车系统的辖区,月租车辆按该系统的说明书操作,
2)进场时间如果没有超过15分钟,开启道闸放行;如果超过15分钟则应按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发票;收费手续完毕后开启道闸放行,并说"谢谢,请慢走";
3)准确进行有关登记;
4)若后面有车紧跟,应立即示意停下,放下道闸,并说"对不起,久等了",再按上述规程放行。

4.2.3车辆进库
1)当有车辆驶入车库时,应立即开启车档;
2)准确迅速地进行必要的登记,特别是车辆外观的记录,并提醒司机车辆外观状态;
3)指引车辆缓行,安全地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
4)提醒司机关锁车辆门、窗,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在车上,并检查是否漏水漏油。

5)每小时巡视检查一次车辆是否正常,如果有车被损坏、车门未关、车未上锁、漏油漏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处理并做好记录。

未通知到车主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6)清点车库内的车辆与记录是否一致;
7)严密注意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上级及时处理。

4.2.4车辆出场
1)当车辆驶出车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的车辆和驾驶员;
2)查对无误后,开启车档并做好登记;
3)若对出场车辆和司机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档前面向司机敬礼,再向司机询问核对有关情况;
4)在询问和核对中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机智地应付司机,并用对讲机向上级报告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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