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合集下载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学院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生的方案

学院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生的方案

学院评选2023届优秀毕业生的方案(范本)目录一、优秀毕业学生奖项设置 (2)二、表彰对象 (2)三、评选条件 (3)(一)科技创新奖 (3)(二)学业优异奖 (4)(三)热心公益奖 (4)(四)菁英干部奖 (4)(五)奋发自强奖 (5)(六)文体翘楚奖 (5)四、优秀毕业学子奖项名额设置 (5)五、评选办法和程序 (6)六、其他事项 (7)为了在应届毕业生中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增强毕业生的社会责任感,为社会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根据《2023届市、校两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方案》,结合学校2023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和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在学校评选方案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优秀毕业学生奖项设置1.科技创新奖:表彰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在学术科研、课外科技活动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班学生;2.学业优异奖:表彰学习能力突出、平均绩点名列前茅、学习成绩优秀的毕业班学生;3.热心公益奖:表彰在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服务社会、服务大众,引领志愿服务新风尚的毕业班学生;4.菁英干部奖:表彰在各级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责任心强,为同学服务乐于奉献,在工作中组织协调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班学生;5.奋发自强奖:表彰在学期间能发奋图强,积极面对各种困难,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毕业班学生;6.文体翘楚奖:表彰在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一定成就的毕业班学生。

二、表彰对象学院2023年应届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参评学生必须具备开拓进取、顽强不屈、乐观积极、敢于梦想、勇于实践等优秀品质,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无违规违纪记录外,还需要根据各奖项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条件,条件相当,曾获评学院学子之星的优先考虑:(一)科技创新奖1.开拓进取、积极向上;意志顽强、品行端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2.本科生:平均学分绩点2.8以上;研究生:每门学位课程75分以上,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3.学术科研能力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类竞赛中获奖;(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3)公开发表、出版著作;(4)以学生第一作者身份在B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刊物分类参照社科部和科技处公布的期刊分类目录;(5)曾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获国家立项并被评为优秀项目;(6)曾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在课题组中排名前三位。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四)身心健康;(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扬州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扬州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

扬州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试行)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评选范围和比例全校在籍学生(含硕、博士研究生);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数的3%,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数的10%。

(二)评选条件1、校级“三好学生”(1)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模范遵守《扬州大学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为人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三、四、五年级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原则通过CET-4,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四级(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但外语成绩须在班级名列前茅),通过省计算机二级考试;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表现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科研成果者优先。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环境保护意识强,所在宿舍为“文明宿舍”。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1)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2)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主要干部满一年以上,工作勤奋,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团队精神,成效显著。

(3)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骨干带头作用。

3、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由各学院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订,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三)评选方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须经班级酝酿提名,班主任、年级(系)负责人审核,通过民主评选产生;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送校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8〕21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8年9月10日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篇: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关于评选2013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各学院: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分管校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201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比例(一)评选范围:2013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省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

在历年学习总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均在班级前30%;(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各学院就业办在本单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一)要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

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要认真组织填写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2)。

(四)2013年1月15日前将“2013届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2013届校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3)生成Excel文件;连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一份),一并报就业指导处,由就业处汇总报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审核并上报。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修订)- 2 -- 3 -说明:(1)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2)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3)论文计分原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排序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两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为第一作者(自然科学类分值乘0.6,人文社科类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 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4)C科研能力所取得成果认定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科研评价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5)学院须提供所有参评学生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

A2项≤6分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10分不得参评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20分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硕士三年级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能力中除C5、C17项外,其他项目须有得分。

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6)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4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修订)- 5 -- 6 -- 7 -说明:- 8 -(1)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2)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扬州大学新的奖学金测评

扬州大学新的奖学金测评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根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大学生素质测评工作,提高大学生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强化管理,确保稳定;优化学风,促进成才;深化活动,提高素质”的工作思路,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造品牌”的工作路径,以发展学生为宗旨,以精致管理为依托,以素质拓展为主线,以智能网络为手段,大力推进我院学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四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坚持与学生日常管理相结合、与班级建设相结合、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是该生本年度评奖、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素质测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部门(教学办、学工办、团委等)负责人、学生工作管理部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

学生工作管理部(下文简称“管理部”)成立由管理部主任为组长,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等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部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简称学生工作管理部测评小组)。

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同学的有关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简称班级测评小组)。

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素质测评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素质测评工作,听取、答复学生对测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申诉,各管理部、各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学生素质测评中心工作。

第三章素质拓展活动要求、分类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素质拓展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素质拓展活动的统筹安排。

班级、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和团总支、管理部、团委、学工办等部门开展素质拓展活动执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做到有年度规划、有管理、有检查、有认定。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为鼓励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专业研究、科技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实行成教“优秀毕业生”评选制度,具体办法如下:一、评选条件1. 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在学习期间内未受过学校或工作单位的任何纪律处分。

2.热爱学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3.能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很好地完成所在工作单位的本职工作。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刻苦钻研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毕业时,所有课程总平均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考查、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良好以上。

无旷课或考试作弊行为,无考试不及格课程。

5.在校期间有优秀事迹获得过市县以上政府表彰,获得过市以上科技创造、技能大赛等奖励,获得过院级成教优秀学生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二、评选比例优秀毕业生每届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毕业生人数的10%。

三、评选方法1、推荐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由班主任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差额选举产生初评人员名单。

2、初评对初评入选的学生,学院组织填写《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学院填写学生在校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含毕业论文、设计);学生做全面自我小结;学生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工作表现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3、综合考评成人教育处综合学生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审核,符合条件者在学校成教处网页上公示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评选工作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束。

四、奖励办法1、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学生获奖情况归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五、附则1、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扬州大学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评选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2、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总则按照研究生院《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选范围商学院本学年度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

第三条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1、课程学习。

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2、科学研究。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学科竞赛。

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科研项目。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者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贡献突出。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科研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分。

2、科研类,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根据《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A类80分/篇,B类40分/篇,C类20分/篇,D类10分/篇,其他公开发表论文4分/篇(发表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系数为1.0,两位作者按0.6,0.4系数分配,三人以上,第一作者系数为0.4,其余作者平均分配余下的0.6。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上不封顶)。

(2)项目类。

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和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10分和4分。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附件2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修订)-1--2--3-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省级刊物最多计2篇。

A2社会工作各项之间不累计,仅计最高分项。

4)特别说明:本细则中“一票否决”项为取消博士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直荐上会”项为不受学院分配的预评名额限制,可直接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各评审项目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试行)-5--6--7-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奖学金的评定范围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选额度、等级和奖金额由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获奖名额和奖金额,根据类别、专业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1、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2、被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现象的;3、奖学金评定当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4、其他被认定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第二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综合成绩(包括文化成绩、科研成果、司法考试以及德育与素质拓展)为标准。

评定分为两个学年(法律硕士【法学】仅有一学年),第一学年中,文化成绩占50%,司法考试情况占3%,科研成果占37%,德育与素质拓展占10%;第二学年中,文化成绩占30%,司法考试情况占6%,科研成果占54%,德育与素质拓展占10%第五条文化成绩=【∑每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学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一学年加3分,第二学年加6分。

第七条科研成果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计分:1、科研论文:经学院核定公开发表在CSSCI核心期刊的,12分/篇;发表在北图核心期刊的,6分/篇;发表在省级期刊的,1.5分/篇。

每学年省级期刊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分。

凡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被编入论文集方可计分:国际级会议计2分,国家级会议计1.5分,省级会议计1分,市级会议计0.5分。

学术论文如果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则按标准加分;如是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则按标准的一半执行。

2、科研著作专著按0.8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5分),译著按0.6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0分),编著按0.4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0分)。

3、科研项目获得省级项目(含挑战杯、创新工程)者,加8分/项(省立项校资助加6分/项);获得市(校)级项目(含挑战杯、创新工程)者,加4分/项;获得校大学生创新基金立项者,加2分/项。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施细则(2016.5) (1)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施细则(2016.5) (1)

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施细则- 1 -- 2 -- 3 -说明:1)具有可比性的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纳入成绩计算,二外、马列原著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生中期考核必须考核通过,不合格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

2)非北大核心的外语类期刊有且不限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外国语言文学》(福建师范大学)、《当代外国语言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外国语文》(四川外国语学院)、《外语测试与教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日语学习与研究》、《韩国语教学与研究》等。

3)不作为奖学金评定加分的刊物有且不限于:《科技信息》、《黑龙江科技信息》、《考试周刊》、《读与写》、《出国与就业》、《成功》、《青春岁月》、《青年与社会》、《科学导报》、《西江月》、《启迪与智慧》、《北方文学》、《青年文学家》等以版面费为盈利目的的刊物。

4)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5)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6)论文计分原则:论文若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转摘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 4 -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可以是副导师、导师组成员,由学院确认)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7)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评比。

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江苏省教委教财[1996]52号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

其中优秀奖学金设:品学兼优奖学金(二年级)、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三年级)二种。

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见各自实施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3、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习内容。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1、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它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

2、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1、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凡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在入学报到时,须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2、原为国家职工的脱产研究生,在递交《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递交国家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单”。

3、普通奖学金申请者名单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对研究生逐月发放普通奖学金。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四)身心健康;(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测评内容(测评点):1、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体育比赛项目;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4、宿舍内务卫生合格。

(四)能力素质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

测评内容(测评点):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2、测评学年内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3、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4、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5、测评学年内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第四条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

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一)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六)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才艺竞技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八)组织管理奖。

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其他类别奖。

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

第六条第五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七条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

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

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良好,且至少获得第五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八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各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专业)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各学生班级(年级、专业)要成立由班主任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年级、专业)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工作。

第十条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和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级学生始施行,之前各年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实施时间原《扬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及《扬州大学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四)身心健康;(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第七条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九条评选程序及办法:(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处审核。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处备案。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

本科生颁发“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研究生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