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受害者国际法保护中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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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灾害受害者的国际法保护
[文章摘要]: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灾害是自古至今都困扰着人类的话题,如果存于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那么人与人之间将失去彼此的信任,整个社会将失去秩序,人类也将随之失去整体的幸福与安全。自然灾害频发的今天,自然灾害已成为人类安全的最大威胁。如何加强自然灾害受害者的保护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本文旨在以自然灾害受害者的基本人权为立足点,从自然灾害受灾国与国际援助两个层面探讨对自然灾害受害者的国际法保护,期冀自然灾害的国际保护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以形成完善的受害者保护国际制度保障基本人权。
[关键词]生命权自然灾害人道主义援助
Exploring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in natural disaster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Like Weather, one's fortune may change by the evening. Disaster is always the disturbing topic since ancient times. If everyone makes danger in their living society, there will be no trust, no public order, then happiness and safety will be away from human being. Today, natural disaster has become the most severe threat towards human security with its frequent occurrence. How to enhan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remains a great issue. It'll be discussed in the artic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ssu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victims through aids of disaster stricken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hich gets a foothold at the basic rights of victims in natural disasters, in order to catc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attention, and moreover, form an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natural disaster victims.
[Keywords]:Natural disaster Right to life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导言
灾害之于一国发生,最初只是受影响国的国内问题,然而当受影响国拒绝或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力对灾害进行救济时,便需要国际援助力量增强人员保护力度。因此即便灾害本身并无涉外性,对受害者的保护仍然是具有国际意义的,因为国际援助力量通常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有些灾害规模很大,具有国际性,但管制与灾害有关的国际法仍然相对不成熟,目前没有世界性的公约涵盖救灾的所有方面,适用于灾害的重要多边公约一个也没有。①从联合国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在人员保护问题的动态上,我们可以看到该问题之其迫切性——2007年12月,国际法委员会将“发生灾害时的人员保护”(protection of persons in the events of disaster)专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9月23 日召开的第63届联合国大会对该专题进行辩论,并通过一系列决议。这说明灾害中的人员保护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国际社会亟需一套全面的灾害中的人员保护公约。笔者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在
①See
A/CN.4/590, available at /TMP/4274140.html, page.7last viewed 28th .Nov.2008.
该议题中的研究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但笔者将仅从受害者的角度进行研究。同时,国际法委员会将研究的角度定位至一切形式的灾害,而笔者将仅探讨自然灾害受害者的国际法保护。………………………………………………………………………………………………………
一对自然灾害受害者保护的法理基础——受害者之生命权国际法委员会在该议题的研究角度方面存在争议。有些委员指出此种权利本位的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强调这种方法将人的需要作为至上的关注,同时也将提高社会对个人的责任与义务;然而有些委员则对这样一种注重受害者人权的方法提出怀疑的态度,他们一方面考虑到此专题的当代性和国际社会投入的高期望值,并认为委员会应当认真评价权利本位方法是否有利达到这些期望,同时也考虑到如果采取此种研究方法会导致问题复杂化,因为随之可能产生权利如何实现、国家承担怎样的义务问题。①
但笔者认为,权利本位的研究方法是可行的。
首先,国际法在人权保护领域乏力,国家履行基本人权保护的义务不具体,基本人权保护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国际法的主要目的乃在于建立国际标准,并促进各国符合这些标准②,然而一国是否采用国际人权法确定的标准或是否履行国际人权法确定的国际义务则取决于一国参与国际条约的情形及国际条约于缔约国内的适用情况。如果一国并非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或者虽为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但于公约允许范围内对公约内容有所保留,或者依其国内法,公约在其国内的适用为间接适用,即需由国内立法机关将条约转换为国内法,而该国尚未将该义务落实,那么国际人权法对该国的效力就是不确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权未必能得到该国的有效保护。
况且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虽规定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基本人权,公约也只是使用了“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③“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④的措辞,尽管明确了国家负有相关义务,但并不具体,也缺乏强制约束力,由此不仅导致国际人权保护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同时也导致各国对基本人权保护的标准及方式参差不齐。而自然灾害中个人的生命显然是高于一切的,如果各国在对个人生命的保护上缺乏切实的实施机制,国际人权法不能对各国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那么个人生命权是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因此在自然灾害人员保护领域中采取权利本位的研究方法有利于明确这一领域国家对基本人权保护的具体义务,弥补现行人权公约的不足。尽管如一些委员所言,这样的研究方法可能会加重问题的复杂性,但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国
①See
No.10(A/63/10),/doc/UNDOC/GEN/N07/467/73/PDF/N0746773.pdf?OpenElement,,st viewed 28th .Nov.2008.
②[美]路易斯·亨金著,张乃根、罗国强等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版,第299页。
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一款。
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