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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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在患者就诊过程中记录、整理和交流患者信息的重要工作。

正确规范的电子病历书写能够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减少医疗风险,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面是电子病历书写的一些规范:1. 编写者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开头需要写明编写者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责任。

2. 患者信息: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以便医务人员进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 就诊信息:在每一份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就诊时间、科室、主诉等信息,以方便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

同时,还需要记录患者的体征、病史、家族史等相关信息。

4. 诊断信息:电子病历中应当明确记录医生的诊断意见、诊断依据和诊断结果等信息。

诊断应当具体、准确,以便其他医务人员了解病情和进行后续治疗。

5. 治疗信息:在电子病历中应当详细记录医生给予患者的治疗方案、药物使用情况、手术记录等信息。

对于每一项治疗措施,需要说明目的、方法、剂量和疗程等。

如果患者拒绝治疗或无法接受治疗,也需要在病历中进行明确记录。

6. 医嘱信息: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医生对患者的医嘱,包括用药嘱咐、饮食嘱咐、活动嘱咐等。

这些医嘱应当清晰明确,便于护士、药剂师等人员按照医生的要求给予患者正确的护理。

7. 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在电子病历中需要记录患者的检验、检查和治疗结果。

这些结果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以便医务人员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8. 病程记录:每一份电子病历应当有完整的病程记录,记录患者的治疗过程、病情变化、医生的评估和反馈等信息。

病程记录应当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写,以便于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治疗进展和效果。

9. 病历签名:在每一份电子病历的末尾需要写明主治医生的姓名、职称和签名,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责任。

同时,还可以留下其他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的相关信息。

10. 病历保密:电子病历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医务人员在书写和传输电子病历时需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以替代传统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的书写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方便医务人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操作等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格式1. 病历信息顺序:电子病历应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这样不仅便于医务人员查找和比对信息,也能保证病历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2. 标题的标注:每份病历的标题要标注清楚,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信息。

同时,标注好病历的时间和医生的姓名,便于查找和责任追溯。

3. 分段和缩进:病历的文字要分段书写,清晰明了。

对于每一部分,可以使用缩进来显示不同层次的信息,便于阅读和理解。

4. 使用标点符号和专业术语:在病历的书写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医学专业术语,避免语句模糊或产生歧义。

二、病历书写内容1. 记录全面、准确:病历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不能遗漏或错误。

要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同时,要及时更新病历的内容,反映患者的最新情况。

2. 建立逻辑关系:病历的内容应该建立逻辑关系,方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治疗过程。

各项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应分别列出,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

3.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病历的文字应该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的句子结构,提高病历可读性,减少医务人员的阅读负担。

三、病历书写操作1. 规范的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在书写电子病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避免操作失误,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2. 及时保存和上传: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及时保存和上传病历,避免因系统故障或操作错误导致病历丢失或信息丢失。

3. 定期检查和修正: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电子病历的内容,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正,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患者的病历信息,它已经成为现代医疗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电子病历的有效利用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医生对患者的个性化护理能力。

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以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病历数据的录入和管理2.1 录入方式•医生应使用已授权的电子病历系统录入患者的病历信息;•录入时应注意使用规范的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和不准确的词汇;•录入时应按病历的时间顺序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2.2 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医生在录入病历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对于已有病历数据的修改,应进行适当的注释和说明,确保历史数据的可追溯性。

2.3 病历数据的分类和索引•病历数据应按患者ID进行分类和索引,以方便快速查询和检索;•病历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以确保病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病历数据的安全和保密3.1 数据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合适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确保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病历数据应进行数据备份和定期恢复,以防止数据丢失和误操作。

3.2 病历数据的访问权限管理•病历数据的访问权限应根据用户角色进行分级管理,遵循“最小权限原则”;•只有经授权的医生和相关医务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病历数据;•对于病历数据的修改和删除,应有相应的审计跟踪机制,追溯修改记录和原因。

3.3 病历数据的保密性•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病历数据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披露和泄露;•病历数据的传输应使用安全加密的通信通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4. 病历数据的共享与互通4.1 病历数据的标准化•病历数据的录入应采用标准化的术语和编码规范,以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病历数据的格式应符合统一的标准,便于数据的共享和互通。

4.2 病历数据的共享机制•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数据的共享和互通,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病历数据的共享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应征得患者的同意。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电子病历已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病历成为医疗行业的常见工具。

电子病历的使用不仅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还有助于病例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协同工作。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一、电子病历管理制度1. 管理机构及责任(1)每个医疗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电子病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2)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应与医院信息化部门、医务部门等进行密切合作,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3)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1)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访问权限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访问仅限于授权人员;(2)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其角色和职责分配相应的访问权限;(3)医疗机构应定期审核和更新访问权限,及时撤销已离职人员的权限。

3. 电子病历安全保密(1)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2)对于重要病历信息,应该加密存储和传输;(3)医务人员应严守医疗机构制定的电子病历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病历信息。

4. 电子病历备份和恢复(1)医疗机构应制定备份和恢复计划,确保电子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2)定期进行病历数据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的地方;(3)遇到病历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病例信息完整性(1)每个电子病历应包含基本的患者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2)病例记录应详细而准确,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

2. 核实和签名(1)医生在录入诊断和治疗信息后应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签名确认;(2)医生在电子病历中的签名应符合医院制定的规定,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 时间戳和版本控制(1)电子病历中的每个操作和修改都应该记录下来,并标注时间戳;(2)对于重要的病例信息修改,应设置版本控制,保留历史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实行电子病历,用于替代传统的纸质病历。

然而,由于电子病历涉及处理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必须遵守一些基本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讨论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1.病历内容必须准确和完整所有的电子病历必须准确、完整和详尽,以便确保医疗保健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确保一个病历的信息完整和准确只能依靠严格的病历记录和正确的数据录入,否则就会出现重大的医疗错误,给患者和医护人员带来极大的损失。

2.病历必须具备保存和备份电子病历所有相关信息必须保存并备份,以便能够及时恢复或恢复数据。

根据规定,数据库数据必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场所保存;而备份必须有一份相应的备份文件,以备意外损失以及计算机故障等情况的发生。

3.医院必须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所有电子病历记录必须受到保护,必须严格控制谁可以访问这些记录,谁可以修改和删除。

电子病历的访问权限必须紧密控制,以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患者病历信息。

4.病历必须遵循适当的安全要求电子病历必须加密、备份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等,以提高病历数据安全性。

必须建立防护硬件和软件来确保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机密性,防止不法分子入侵和重要数据的泄露。

同时,医院必须制定各种情况下的应急计划,以确保数据受到保护。

5.病历必须可追溯电子病历必须保留可审核的完整审计轨迹,以证明系统的安全性和易审计性。

对电子病历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记录在内部日志文件中,以便任何在后续审计中确定的活动被追溯。

6.病历必须遵循合理、可操作的流程电子病历必须遵循合理、可操作的流程,并使所有人员容易理解和遵循。

病历必须准确地描述患者的任何病情和治疗情况,以便医护人员可以有效地进行治疗。

在引用电子病历时必须保持谨慎和敬业精神,确保规范和隐私要求得到尊重。

尤其是在共享或传输病历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最佳实践,以确保患者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最后,电子病历数据库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安全资产,医院必须为保护这些数据而采取措施。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制定最新版的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简称EMR)基本规范,以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记录、安全传输和
便捷共享。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信息技术人员等。

电子病历的定义
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等。

基本规范
数据准确性
1.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电子病历中的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并对其
负责。

2. 医疗从业人员在记录电子病历时应当保持严谨态度,避免错
误和遗漏。

数据安全
1.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备份策略等。

2. 医疗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或转让给他人。

数据共享
1. 医疗机构应当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电子病历共享机制,方便患者在不同医疗单位之间就医。

2. 医疗从业人员在共享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本文档为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于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共享性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应以本规范为依据,合理运用技术手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系统也逐渐转向电子化。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化医疗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效率、保障患者隐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编写及使用,以下是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1. 病历内容应真实、详尽准确,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既往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诊断等内容。

2. 电子病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个人隐私保护法规、医疗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

3. 病历编写应遵循医学常识和规范,明确表达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观察、诊断和治疗计划。

二、病历格式:1. 病历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排版,保持整洁易读。

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提供的模板,也可以制定本院统一的电子病历格式。

2.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应标明病历的填写日期和医生姓名。

3. 病历的各个部分应有明确的标题和分隔线,以便于阅读和理解。

三、病历内容:1. 主诉:患者主动提出的主要症状和不适,应准确记录患者陈述的内容,避免添加主观评价。

2. 既往病史:包括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应尽量详细记录。

对于慢性病患者,还应包括长期治疗情况和疾病控制情况的描述。

3. 体格检查:记录患者的体格检查结果,包括生命体征、器官系统检查等,要求准确、全面、客观。

4. 辅助检查:如实记录患者的各项辅助检查结果,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可以使用表格形式展示。

5. 诊断: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注明诊断的依据。

6. 治疗计划和进展记录:记录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和对患者的进一步观察和治疗措施,及时更新病历,记录治疗的效果和患者的反应。

四、病历管理:1. 电子病历应具备安全性保护措施,包括权限分级、访问控制、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性。

2. 医生在编写病历时,应合理选择与患者病情相符合的电子病历模板,避免擅自添加无关信息,保持病历的统一性和可比性。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1. 总则1. 1. 1. 为规范门诊电子病历书写,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范。

1.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部(室)及承担门诊诊疗任务的科室。

1. 1. 3.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1. 2. 术语和定义1. 2. 1. 门诊电子病历:指门诊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管理的病历资料。

1. 2. 2. 门诊病历首页:指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就诊信息、诊断信息等内容的病历页面。

1. 2. 3. 门诊病历记录:指记录患者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嘱等信息的病历内容。

1. 2. 4. 门诊病历归档:指将门诊病历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存档的过程。

1. 3. 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1. 3. 1. 门诊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1. 3.2. 门诊病历书写应遵循病历书写的先后顺序,不得随意颠倒。

1. 3. 3. 门诊病历书写应保证病历内容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1. 3. 4. 门诊病历书写应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不得编造、篡改病历信息。

1. 3. 5. 门诊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 4. 门诊病历书写的具体要求1. 4. 1. 门诊病历首页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信息、诊断信息等内容。

1. 4.2. 门诊病历记录应包括患者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医嘱等内容。

1. 4. 3. 门诊病历归档应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存档,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 5. 门诊病历书写的培训与考核1. 5. 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门诊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

1. 5.2.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病历书写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考核,确保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 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 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 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 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1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 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2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 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3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 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
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01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 02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
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
权威可靠时间源。
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
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和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 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02
第十七条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 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 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电子病历归档 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 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 并保留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是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使用电子化技术记录患者疾病信息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提供方便、高效和安全的病例管理,为医生提供决策支持,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因此,制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非常重要。

首先,规范的电子病历应具备完整的患者信息。

这包括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和用药情况等。

这些信息应该以栏目明确的方式记录,以便医生了解病情发展和治疗效果。

其次,电子病历应当具备易读性和易用性。

在记录患者病情时,医生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诊疗术语,避免使用模糊或术语不当的表达,以免造成误解或歧义。

此外,电子病历的操作界面应简洁明了,不应出现过多冗余的信息和操作。

医生和护士应能够轻松地输入和查找病历信息,并对之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三,电子病历应具备严格的权限控制。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不同的医务人员应有不同的权限,只能查看和修改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

例如,医生可以查看和修改病史和诊断等信息,而护士只能查看和修改护理记录和用药情况等信息。

此外,电子病历应有完善的审批和审核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电子病历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备份性。

医院应定期对电子病历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同时,每一次修改和删除操作都应有明确的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时间和原因等信息。

这样可以追溯病历修改的过程,保证医疗活动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最后,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应得到保障。

医院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这包括网络安全措施,如加密传输、防火墙和网络隔离等,以及物理安全措施,如严格限制机房和服务器房的进入权限,设置视频监控等。

总之,规范的电子病历应具备完整的患者信息、易读性和易用性、严格的权限控制、可追溯性和可备份性,以及安全性保障等特点。

只有遵循这些规范,才能实现电子病历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创建、使用和管理,以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

2. 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记录、存储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的一种方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病史、诊断、治疗和医嘱等内容。

3.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 医疗机构应使用正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应由授权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从业人员完成。

- 电子病历的录入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4. 电子病历的内容要求- 电子病历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病史、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 电子病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类和整理,方便医疗从业人员查阅和使用。

- 电子病历应具备版本控制和修改记录功能,保留历次修改痕迹,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泄露。

- 电子病历应设有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内容。

- 医疗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电子病历的内容。

6.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的防护、加密和可恢复性。

7. 电子病历的使用和共享- 电子病历的使用应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确保合法、合理、安全和可靠。

-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原则,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的机构或个人使用或获取。

8.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不断提升。

-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应遵循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最佳实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更新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更新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更新版1. 基本要求1.1 病历信息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电子病历管理办法》等。

1.2 电子病历应以患者为中心,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医疗措施、治疗进展等内容,并保持完整、真实、准确。

1.3 电子病历应具备标准化的数据结构,可实现互操作性,方便信息的共享与传递。

2. 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2.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病历信息保密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患者隐私不受侵犯。

2.2 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性策略、技术措施、权限管理等,保障病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2.3 防止电子病历信息的不当访问、篡改、丢失等安全风险,建立相应的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

3. 数据录入与整理3.1 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的录入人员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3.2 严格控制录入错误率,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的准确性。

3.3 电子病历应按照统一的规范、格式进行录入,包括病历编号、日期、患者基本信息等。

4. 数据存储与备份4.1 设立合理的电子病历数据存储结构,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快速检索。

4.2 定期进行电子病历数据的备份,保障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恢复性。

4.3 建立数据备份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备份异常情况,确保备份数据的有效性。

5. 病历信息的查询与使用5.1 设立合理的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合法查询和使用电子病历信息。

5.2 严禁非法查询、使用他人电子病历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5.3 提供便捷的查询与检索功能,支持多维度、多条件的病历信息查询。

6. 更新与版本控制6.1 及时更新电子病历系统的版本,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性能稳定。

6.2 针对电子病历系统版本的更新,进行充分测试和评估,确保新版系统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6.3 对电子病历进行版本控制,记录更新历史并保留旧版病历信息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7. 应急预案和演练7.1 制定电子病历信息安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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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支持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应用、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术前平均住院日、合理用药、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成立电子病历系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三)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安全性。

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保护患者隐私,保障医院日常运营数据安全,应有数据备份机制,并建立灾难恢复系统。

(二)有效性。

能自动记录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任何操作(如录入、修改、查阅、复制、维护或监控等),记录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及内容,并同电子病历保存。

(三)规范性。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电子病历基本内容第十七条 根据患者就诊流程及临床诊疗工作特点,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第十八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门(急)诊病历记录、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医学检验资料、医学影像检查资料、门诊电子处方、知情同意书、诊断证明书等。

第十九条 住院电子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检查资料、医学检验资料、体温单、医嘱单、各类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住院健康体检记录、各类医学证明书等。

第四章 门(急)电子病历要求第二十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首页可由患者个人信息数据库自动生成。

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在患者再次门诊就诊时,能够更新患者信息(如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并留有历史记录。

门诊病历记录页面楣栏处应注明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和病案号。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等。

复诊病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名称、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门诊健康体检记录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体检时间,简要病史,内科、外科、五官等系统体格检查情况,化验及辅助检查结果,体检结论及健康建议,相关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录入抢救记录。

第二十四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指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应当重点记录患者观察期间病情变化、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并注明患者去向。

第二十五条 门(急)诊电子处方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费用分类(医保、自费等)、临床诊断,所开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剂量和用法等。

急诊、儿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处方,需按照有关规定设标识区分。

第二十六条 门(急)诊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门(急)诊期间所做各项化验、检查结果的记录。

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检查项目、开单日期、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检查结果等。

第五章 住院电子病历内容要求第二十七条 住院电子病历首页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和简要医疗信息。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的电话,费用类别,病案号等。

简要医疗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入院时间、入院科别、出院时间、出院科别、门(急)诊诊断、入院诊断、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其他诊断、并发症、院内感染)、ICD编码、病理诊断、入院时情况(病情危重、急、一般)、入院后确诊日期、出院情况栏(治愈、好转、未愈、未愈、死亡、其他)、损伤和中毒的外部原因、过敏药物、血型、手术及操作名称、手术者、麻醉方式、麻醉医师、切口等级/愈合类别、操作编码、抢救次数及成功标准、病案质量(甲、乙、丙)、质控医师数字认证签名、住院费用等。

首页由住院医师录入后,由主治医师、科主任(或指定副主任以上医师)审阅确认后完成。

患者再次入院时,首页中个人信息可由电子病历系统自动生成,能更新患者信息(如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等)和诊疗信息并留有历史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既往的住院志、入院志、入院记录统称为入院记录。

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入院记录的内容及录入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等内容。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记录。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

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记录。

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是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注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显示录入入院记录的医师数字认证签名。

第三十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时录入的记录。

其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其现病史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住院诊疗有关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记录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三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录入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等。

第三十二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第三十三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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