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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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非法集资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
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
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
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受害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社会各阶层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如我县发的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数多达700余人。不但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而且受害人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农民、个体户、公
务员、教师甚至律师等社会各群体。
(二)从事非法集资业务的企业数量庞大且布点密集
近年来,民间融资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这直接在社会上催生了大量的民间
融资咨询服务机构。如我县发的贵州汇金行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融资理财服务机构仅仅在我县开展业务3个月,集资参与人就多达400余人,并且汇金行
融资理财咨询公司遍布全省各市、区、县,规模非常庞大。
(三)主要采用虚拟投资项目或夸大经营利润的手段吸收存款
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虚拟投资项目直接进行诈骗。二是常规经营中,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
而广泛吸纳资金,最终因经营不善而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三是夸大经营项目利润和发展前景,以高息、高提成、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本。如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房地
产为由,以月利率为3%的高息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1.57亿元。在此类模式中,犯罪嫌疑人
为了支付利息,往往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以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利息,由于后
来不能按时兑现返还本息,最终构成犯罪。
(四)涉及个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害严重
受前几年较好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积存的闲散资金数额比较庞大,群众的投资意愿也比较
强烈,但传统的投资渠道在当前获利期待并不高。对于标榜高额利润回报的非法集资行为,
群众很难正确识别或抵抗住诱惑。在一些地方,不但普通群众,甚至一些单位的全体员工整
体将资金投向了非法集资领域,这直接造成了涉案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现象。许多案件在发
案时,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数百亿。同时,受害群众因到期无法收回本金和利息,进
而指责地方政府监管缺位,容易发生聚集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因
此受到严重损害。
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群众手中大量闲散资金渴望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渠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
提高,群众手中有了一些闲散资金。传统的银行储蓄方式已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要,同时
由于缺乏投资知识,对股市、期货市场等正规资本市场的风险性存在顾虑,迫切寻求一种既
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本的投资方式。而非法吸储者向投资者许诺的正是高额利益的固定收
益,使投资者认为既可以得到高额投资回报,又不必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二)“暴利”“从众”心理使非法集资呈多发趋势,集资者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钱生钱、利滚利”,投资“风险小,获利高”,在这样的诱惑下,参与集资者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
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见,暴利驱动是参与者失去理智的重要诱因。另外,参
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大家都参与,相互之间的了解信任导致盲从。从调
查走访的参与者来看,90%以上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的。
(三)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不足。非法集资活动通常以合法形式为掩护,打着投资、生产经营等幌子,部分集资者戴着知名企业家等光环,使得普通群众不易分辨而受骗。
有的人认为参与人数众多,集资规模大,一旦出问题政府会想办法解决,侥幸心理致使上当
受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农民金融法律知识普遍较为匮乏,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防范意
识下降,更容易上当受骗。
(四)现有监督体制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监管对象主要为对应的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
和经营行为;近年案发的非法吸储主体绝大部分并非以吸纳存款为主业的金融机构,而是普
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经营范围的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监督机构的监管。同时,在民间借贷
发生纠纷和造成损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贷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关系,存在非公
开性和隐蔽性,为及时监督造成了困难。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防控对策
鉴于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必须加强对我国社会转型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坚持打防结合、多措
并举,多管齐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把防范工作做在事前,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机制。
(一)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杜绝非法
集资,使其各种经济行为不超出法律的边界。尽可能多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投资机会,防止各
种以吸引投资为名、骗取受害群众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
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进行重点
宣传,及时宣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取得的成果,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营造震慑犯罪、教
育群众的浓厚氛围。
(二)政府应对非法集资进行综合整治。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成因复杂,仅靠公安机关对案
件进行依法查处打击,只能是“治标”且一旦案发损失就很难挽回,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建议
党委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对高利贷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像打击传销一样在社会上广泛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禁止进社区、进街道”活动,聚集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以实现“标本
兼治”的效果。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控重点区域。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联合辖区派出所深入社区梳
理摸清从事非法集资等高利贷活动的集中区域、机构数量、苗头问题等。要努力获取有关不
稳定因素的预警性、深层次情报信息,做到发现早、反应快,控制及时,处置稳妥,确保掌
握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主动权。
(四)严格借贷融资机构的市场立准入标准和管理。工商、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应对批准设立
民间借贷机构,根据其特点设定区别于一般性中介机构的成立条件,要完善市场准入、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