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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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

会计的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

会计的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是当今企业激励员工的常见方式,在会计方面也有其独特的处理方法。

本文将探讨会计的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并就其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论述。

一、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的概念及背景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向员工提供的股票或股份,作为其工作报酬的一种形式。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给予员工持有或购买公司股权,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提高企业业绩的一种制度。

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的背景源于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越来越需要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以促进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通过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企业可以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相结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二、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1. 股权激励成本的核算股权激励通常用成本法核算,即将员工持有的股权视为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成本,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2. 股权激励成本的计量股权激励成本的计量是会计处理中的关键问题。

通常有两种计量方法,即公允价值计量和权责发生制下的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是指将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为员工所获股权的公允价值,并在股权激励期间内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确认。

权责发生制下的成本计量是指将股权激励成本确认为员工所获股权的成本,并按照员工的服务期间进行摊销。

具体选择何种计量方法,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程序1. 股权激励的计量基础确定企业应明确股权激励计量的基础,包括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身份确认、股权激励对象的权益确认、股权激励计量期限等。

2. 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企业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要求,确认相应的股权激励成本。

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权责发生制下的成本计量进行核算。

3. 股权激励的摊销企业应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规定,在股权激励期间内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权责发生制下的成本计量进行摊销。

四、股份支付与股权激励的会计报告1. 利润表在利润表上,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的费用应被列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股权激励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下面分别不同的股票来源方式举例说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一)以增发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1.换取职工服务的会计处理(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授予日后立即可行权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少见。

采取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等待期的会计处理。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实务中,为了准确计量每期取得的服务并将其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首先应确定等待期长度。

其次,正确计量可行权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单位公允价值。

再次,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一致。

最后,进行会计记录。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复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1. 股权激励的确认与计量(1)确认:企业应在授予日确认股权激励的负债,并在授予日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2)计量:股权激励的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2. 股权激励的会计分录(1)授予日: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2)资产负债表日:借:管理费用(公允价值变动),贷: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3)行权日:借:应付职工薪酬——股权激励,贷:股本(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1. 企业所得税处理(1)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股权激励支出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递延所得税处理: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股权激励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2. 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权激励行权日。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应在股权激励行权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股权激励的实施符合会计与税务要求。

同时,企业应关注股权激励的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提高股权激励的吸引力。

谈股权激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在当今的商业环境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股权激励的实施不仅涉及企业的战略规划,还涉及到复杂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核算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核算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与核算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企业用于吸引和激励员工的手段,通过向员工提供股票或股权的方式,使得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相挂钩,以期提高员工的绩效和企业的整体业绩。

然而,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一系列的会计处理和核算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1. 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主要包括薪酬成本和相关税费。

根据会计准则,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并在员工提供劳务的服务期间进行分摊。

公允价值的确定通常采用期权定价模型或其他可行的估值方法。

2. 股权激励计划的薪酬费用确认股权激励计划的薪酬费用应当在员工获得相应权益之时确认,并计入损益表。

对于以股票形式提供的股权激励,在员工获得股票后,将其公允价值与当初确认的成本进行比较,将差异确认为股本溢价。

3. 股权激励计划的应交税费处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为员工支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在发生薪酬费用的同时确认应交税费,并在预计实际提供权益之时计入其资产负债表。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核算1. 股权激励计划的跟踪核算为了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系统,并定期对该计划进行跟踪核算。

核算内容包括股权激励的参与人数、权益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关费用的计提和支出等,以便对计划的执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 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报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财务报告,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在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详细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费用的确认方法、薪酬费用的构成和核算、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等。

3. 股权激励计划的税务申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义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税务规定和要求,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计入其财务报表,并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风险和挑战1. 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由于股权激励计划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会计准则在计量和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股份支付费用存在问题分析

股份支付费用存在问题分析

股份支付费用存在问题分析股份支付费用存在问题分析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股份支付费用存在问题分析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以来,为我国企业核算以权益或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提供了依据。

准则规定,对支付给雇员的权益性工具(股份或股票期权)应作为费用进行确认,对取得的服务以相关权益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而对于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股份支付费用化要求企业在等待期确认费用,这将直接减少当期损益。

而以下几点可能影响企业当期确认的服务费用的可靠性。

一、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给企业以调节费用的空间股份支付准则规定,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可以看出,股份支付不论是以现金还是权益方式结算,当期确认的服务费用受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对可行权情况最佳估计两个因素的影响。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一般使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确定,而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则全凭专业判断。

可行权情况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达到规定等待期的业绩条件以及能否完成规定的等待期服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范围可以从0(没有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到100%(完全达到规定业绩条件)。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股权激励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公司通过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期权,让他们在未来能以较低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以此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实现共同的目标。

这个计划本质上是为了让员工和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的会计处理却往往较为复杂。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以及它在实际中的应用,看看企业是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的。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概念与背景1.1 股权激励的目的和作用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目的是通过让员工持股或拥有股票期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忠诚度。

通常,股权激励适用于公司发展的关键阶段,尤其是在那些需要迅速扩张或吸引高层次人才的企业。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股权激励的最大优势是能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额现金,而是将员工的薪酬与公司股价的未来表现挂钩,从而让员工有动力推动公司成长,提高企业的长期竞争力。

同时,股权激励也能有效留住人才,因为员工只有在公司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才能真正受益。

1.2 股权激励的形式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主要分为两大类: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即员工可以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一个预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通常这种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

如果公司发展顺利,股票价格上涨,员工就能通过以低价购买股票再高价卖出,从中获得收益。

限制性股票:这是指公司直接授予员工股票,但这些股票会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员工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比如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等)才能解锁股票,才能真正拥有这些股票。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股票期权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但也容易引起管理上的复杂性;而限制性股票则有较为直接的激励效果,但同时对公司的资金流动要求较高。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2.1 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主要是根据会计准则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企业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工具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相关费用,并在一定的期间内摊销。

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
留住人才: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降低人才流失率。
融资:通过股权激励,吸引外部投资者,为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提升公司业绩: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促使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从而提高公司业绩。
股权激励的分类
股票期权:给予员工在未来某一时间以固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展望:随着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普及和规范化,未来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将更加完善和规范,为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展望:未来企业员工股权激励将更加注重长期激励效果,与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更加紧密结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经验总结: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中,需要关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并注意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万科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通过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激励员工,提高公司业绩和员工忠诚度。
华为的虚拟股票计划:通过虚拟股票的方式激励员工,使员工获得公司增值的收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京东的股权激励计划:针对不同层级的员工设置不同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经验总结与展望
修改或取消可行权条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企业应关注修改或取消可行权条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并相应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和实施方式。
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为员工
纳税时间: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时,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地点:员工所在地税务机关
税务处理方式: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经验总结: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中,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对员工进行股份支付激励的会计处理

对员工进行股份支付激励的会计处理

对员工进行股份支付激励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的本质是什么?它是企业为了获得高管而采用的。

有的还不止,普通员工也能拿到股权。

以下为员工股份支付激励的会计处理。

希望一些简单的观点可以帮助你理解这类问题。

对员工进行股份支付激励的会计处理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除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外,企业在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在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企业应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条款和条件的修改一般情况下,股份支付生效后,其条款不得随意修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股权工具的股份支付条款和条件。

比如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

因为,分配股票股利后,股票数量会增加,每股市场价格会降低。

如果不降低行权价格,对激励对象是不公平的。

在会计核算中,无论授予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权益工具,企业至少应当确认所获得的相应服务按照授予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不能满足(市场条件除外)。

政策依据国内准则的规定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编者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其中,企业授予权益工具的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等;企业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包括模拟股票及现金股票增值等。

本文为大家介绍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税种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以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对于有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日时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应该按照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对于有等待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在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在可行权日以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修订稿

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修订稿

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的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份支付,其按照股份支付的会计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其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也没有实务的指导意见。

根据目前现有的一些已上市成功案例,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2、参照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3、进行评估,按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4、采用估值模型。

但是这些方式,感觉后两种方式可靠些,但是第4种的估值却比较困难。

一、股权激励方式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份支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原有股东的持有的股份低价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现有股份的低价转让);2、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企业增资。

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由非上市企业接受服务,并以向员工发行权益性工具为对价,只是第一种由大股东或原有股东支付,后一种由企业直接支付。

对于第2种的股份支付方式,符合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原则,应该无可争议。

对于第一种的股份支付方式,根据论坛达人的分析如下:(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的规定如上所述,基于结论基础得出的结论,IFRS2在其第3段中规定: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因另一个集团实体(或一名股东的任何集团实体)接受或获取的货物或服务而完成。

第2段也适用于一个实体,当其:(a)接收货物或服务时,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或集团实体的任何一个股东)有义务解决该股份支付交易,或(b)有义务解决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当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收到货物或服务时,除非该交易有明显意图表明不是替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实体支付。

(2)国内准则的规定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文/余永方摘要:在拟上市企业或上市公司中,采用股权激励方案,能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但同时也会产生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企业股份支付的纳税问题,然后介绍了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最后阐述了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以供参考。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前扣除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的负债交易。

我国早在2005年就颁布《上司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随后陆续出台了多个规范文件,目前执行证监会令126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结合实践,针对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股份支付的纳税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法中,并没有针对股份支付的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如果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此时应该以税法作为纳税依据;如果税法没有规定、但会计准则中有相应规范,则应该以后者为依据。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指出,股份支付属于职工的薪酬范围,对于企业而言,应该遵循受益者也是负担者的原则,将其纳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中。

税法中规定税前扣除的薪酬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支付的,二是低于扣除限额。

企业对股份支付进行确认,期间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增加了当期的期间费用,但确认时不能进行税前抵扣。

对股份支付进行结算时,只要支付金额满足税法规定,就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由此可见,税法和会计在规范上的不一致,导致股份支付的纳税问题产生差异,成为企业关注的一个重点。

二、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会计处理上要以企业承担的权益工具为依据,计算负债公允价值。

第一,对于可以立即行权的股权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二,对于等待期内的服务完成后,或者达到一定业绩条件后才能行权的股权支付,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该评估可行权情况,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当期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以及相应的负债中。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9.关于股份支付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金额按照服务期分期摊销, 从授予日开始在整个服务期进行摊销,并按照被授予人的费用归属分别计入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报告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01.58万元、94.51万元和41.22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率为5.04%、2.08% 和 0.76%。

请发行人结合《股权激励方案》中对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的具体约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关于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人' 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根据《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威能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激励对象受让取得威能股权之日起,激励对象应当继续在波长光电工作3年。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辞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

因此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相关服务期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三年。

(二)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1、历次股份支付的摊销年限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的摊销年限均确认为三年,与《股权激励方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服务期相关约定一致,具体摊销期间如下: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第一次股权激励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股权激励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第三次股权激励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注:2017年2月15日第二次股权激励授予日后,宋小安于2017年8月18日受让了离职员工在威能投资的出资份额2、历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发行人将激励对象持有威能投资的份额换算为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份额,按照确定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与被授予人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相乘的结果为公允价值,将激励对象享有发行人股票公允价值与出资金额的差异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IPO企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探析

IPO企业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探析
5.股份支付会计处理。2018年8 月ZWNG公司按照71.43元每股与10 元每股的价格之差计算股份支付的金 额,其中已经授予员工的80%股权对 应股份支付金额在未来5年内按直线法 摊销,分期计入管理费用;未授予员 工而由实际控制人持有的20%股权对 应股份支付金额一次性确认为当期管 理费用。2020年3月ZWNG公司将出 售的股权作为加速行权,将剩余未摊 销部分股份支付一次性确认为当期管 理费用。
1.IPO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 股东兼有公司高管(董事长、总经 理)的双重身份,但通常其作为实际 控制人的身份更为重要,且从公司获 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是基于其所持股权 取得的分红、股权转让等收入,而 非作为董事、总经理的服务报酬。因 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低价持股 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似乎更符合IPO 企业的实际情况。
由于公司未披露两次PE入股的增 资协议,无法判断价格差异的形成原 因。通常来说,PE投资者主要目的是 获取资本回报,其投资入股还会附有 某些业绩条件或者对赌协议等,这些 都会影响入股价格。而老股东的股权 转让,则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交易 价格更能代表公司的公允价值。如果 公司采用近期的最高交易价格作为公 允价值,则近期内其他PE投资者能以 低于该价格入股,存在公司为换取PE 投资者为企业带来的资源或其他利益 而单独确定交易价格的情形,因而需 要被认定为属于股份支付。本案例中 选用近期内PE入股最高价作为股份支 付的公允价值,而未对其他PE低价入 股确认为股份支付,显然不妥。本人 认为,综合考虑,选用老股东对外股 权转让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更 为合理。
股份支付作为管理中存在的一种 激励机制,更多的与职工薪酬、金融 工具确认与计量、股权收益等内容挂 钩。但由于股份支付在业务操作周期 及流程方面的不足,使得在以准则 为依据的前提下,对准则的内容及标 准要进行不断的修改与完善。相关监 管部门对股份支付陆续发布了解释公 告及说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2009年)对可行权条件和非可 行权条件的运用进行了说明,明确了 在等待期内企业取消授予的权益工具 应作为加速行权进行会计处理。《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对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说明;《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 会计处理问题予以补充,并细化操作 流程。证监会2019年发布并于2020 年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明确了对客户、供应商以及主要股东 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低价受让公司股 份,以及公司原有股东非等比例低价 增资等情形需要确认股份支付,并进 行相应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一、瑞和装饰的借鉴IPO前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难题,因近日成功过会的瑞和装饰的案例陡生波澜。

记者从多家券商投行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IPO审核过程中涉及上市前股权激励问题,监管层高度关注,并初步明确:员工与战略投资者(PE)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若处于同一次决议的同一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但价格却存在差异的,应视为股权激励行为,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摊薄当期利润。

“同时,证监会建议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间隔一段时间;并建议先员工持股再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且价格逐渐提高为宜。

”上述投行人士进一步说,“发审口径微妙变化的背景,是监管层对IPO企业报表粉饰、股权激励涉嫌代持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事情缘起于瑞和装饰IPO。

2011年6月13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 申请成功过会。

其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大股东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10%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据招股书披露,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再查其2009年净利为1461万元,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净利1400万元。

基于此,上述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可推算为2000/10%×20%-2400=1600(万元),即计提依据是同期嘉裕房地产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

瑞和装饰招股书“认可”高管低价入股为股权激励,且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PE的价格不一致,以转让给PE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过往IPO案例中甚为罕见,引起券商投行的关注。

目前,IPO公司普遍存在股权激励行为,其主要的两种形式为: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拟IPO 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合伙企业 股权激励 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 股权激励 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

一般来说,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类型,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交易确认方面,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另外,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也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在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外,对于赠与的期权,还应该对他的价格进行披露,还有加权平均剩余的期限也应该进行披露。

如果行权的范围进行披露的话,应该对权行进行分裂,这种分类能够有助于增加期权的价值。

对于继续使用内在价值进行计量的方法,也应该采用形式披露的方式对价值进行披露,不要求进行账务上的调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人士。

会计核算中的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

会计核算中的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

会计核算中的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在现代企业经营中,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通过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企业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然而,对于会计核算中的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首先,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的核算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的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激励方式和条件,对员工的股权进行核算。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份奖励计划等方式,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

而在核算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激励方案的具体要求,计算出员工获得的股权数量和价值,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其次,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的核算涉及到一些重要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原则,对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进行核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市场条件下,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所能获得的价值。

因此,在核算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时,企业需要参考市场价格、行业情况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允价值,并将其作为计量依据。

此外,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的核算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例如,如果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离职,企业应当根据激励方案的具体要求,对员工已获得的股权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回购员工的股权,或者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继续行使股权。

此外,企业还需要考虑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在税务处理中,企业可能需要按照不同的税法规定,对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进行计税和缴税。

而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股权激励和股份支付进行核算和披露。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中的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在核算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激励方式和条件,对员工的股权进行计量和披露。

同时,企业还需要参考会计准则和规定,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并解决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

IPO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会计问题

IPO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会计问题

IPO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会计问题一、何时进行股份支付处理在持股平台设立时,按激励对象是否已经出资以及持股平台是否已经持有IPO企业股份区分,存在多种情形:(1)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已经对持股平台出资,但持股平台尚未取得IPO企业股份。

(2)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已经对持股平台出资,且持股平台取得IPO企业股份。

(3)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尚未对持股平台出资,持股平台亦未取得IPO 企业股份。

(4)持股平台设立时,激励对象尚未对持股平台出资,但持股平台已经取得IPO企业股份。

针对这些情形,会计上要解决的问题是何时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或CAS11)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授予日是进行股份支付处理的起点,即如果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授予日将激励成本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存在等待期的,应当将激励成本在等待期(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内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因此,尽管在持股平台设立时存在上述多种情形,但只要确定了授予日,即可确定何时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CAS11第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依据上述规定,无论持股平台是否设立,如果IPO企业股东大会明确了激励对象及授予的穿透至IPO企业的股份数量,应当在授予日进行股份支付处理:属于立即可行权的,一次性将股权激励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属于附行权条件的,将股权激励费用计入等待期成本费用。

如果在持股平台设立时,尚未明确激励对象,或虽然已经明确了激励对象,但未明确授予的穿透至IPO企业的权益工具数量,无论持股平台是否已经取得IPO企业股份,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此时的持股平台出资者仅是暂时持有持股平台份额,都无需进行股份支付处理。

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① 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 的,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时:
借:银行存款(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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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众号:金融圈干货(ID:dimi-GG)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 收购库存股处理)。 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 算确定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 须立即回购的部分)
3.3 可行权条件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不应随意修改。
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件 和条款,如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 权数量。 15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 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当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 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 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不可行权。
所有适用于估计授予职工期权的定价模型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 期权的行权价格、期权期限、基础股份的现行价格、股价的预计波动 率、股份的预计股利、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
4.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案例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 (2)股票来源 (3)授出限制性股票数量 (4)授予日 (5)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2)现金股票期权 除不需实际行权和持有股票之外,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与 9 股票期权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增值权形式的与股票价值挂钩的薪酬工 具。
三、股份支付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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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股份支付的四个环节
(1)授予日: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 (2)可行权日: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 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3)行权日:职工或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 (4)出售日: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已经进⾏了规范。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了会计处理。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

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直不明确,上市公司⽆法对于股权激励⽆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所得税会计处理,从⽽导致披露的报表并不准确。

2012年5⽉2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

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职⼯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的职⼯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对股权激励计划实⾏后⽴即可以⾏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权⽀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资薪⾦⽀出,依照税法规定进⾏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后,需待⼀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可⾏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权后,上市公司⽅可根据该股票实际⾏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权⽀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资薪⾦⽀出,依照税法规定进⾏税前扣除。

【干货】10分钟让你对“股份支付”问题理解上升层次

【干货】10分钟让你对“股份支付”问题理解上升层次

【干货】10分钟让你对“股份支付”问题理解上升层次展开全文IPO公司的股权激励,适用于股份支付准则,会计处理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如下:2.2.1 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确定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核心是确定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股票公允价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可以认为是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

IPO公司的股票尚未上市交易,故无法直接取得其在公开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并把其作为公允价值。

在上市之前引入PE等外部投资机构,是IPO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

如果同期或相隔不长的时间段既有员工又有PE入股,PE入股价能否作为公允价值呢?实务中,大部分的PE人股都存在对赌条款,业绩达不到承诺,可能需要股份或现金补偿;规定期限内不能上市,’可能需要赎回股票。

也就是说,PE 价格是建立在比较苛刻的对赌之上的,与员工人股的基础不同,原则上不可能是员工人股的公允价值。

但是,PE价格毕竟是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交易的直接结果,至少是一种更接近于公允价值的价格。

从理论上说,也可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实务中,可以利用评估师对每股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评估价值与入股价的差异即构成激励股份的公允价值。

但对于公允价值而言,评估技术属于第三个层级的确定方法,其估计的空间太大,过程缺乏可控性,结果也就难以客观。

综上所述,从计量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建议按以下顺序确定公允价值:(1)同期或间隔时间不长(前后1年以内)存在PE价格的,可以将PE价作为股票公允价值。

如果授予日前后均有PE入股,谨慎起见应选择价值较高者。

如果有明确的依据证明PE价是建立在特定限制条件之上的,且限制条件带来的折价因素可以合理量化,则可以PE价扣除一定折扣后作为公允价值。

(2)如果同期没有PE或PE间隔时间过长的(前后1年以上),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公允价值。

但与前次PE间隔一年以上再评估的,如果评估值低于PE价格,则需要考虑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3)如果同期没有PE或PE间隔时间过长,且预计评估值与账面净资产相差不大的,可以考虑将净资产值作为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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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瑞和装饰的借鉴IPO前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难题,因近日成功过会的瑞和装饰的案例陡生波澜。

记者从多家券商投行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IPO审核过程中涉及上市前股权激励问题,监管层高度关注,并初步明确:员工与战略投资者(PE)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若处于同一次决议的同一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但价格却存在差异的,应视为股权激励行为,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摊薄当期利润。

“同时,证监会建议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间隔一段时间;并建议先员工持股再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且价格逐渐提高为宜。

”上述投行人士进一步说,“发审口径微妙变化的背景,是监管层对IPO企业报表粉饰、股权激励涉嫌代持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事情缘起于瑞和装饰IPO。

2011年6月13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 申请成功过会。

其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大股东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10%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据招股书披露,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再查其2009年净利为1461万元,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净利1400万元。

基于此,上述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可推算为2000/10%×20%-2400=1600(万元),即计提依据是同期嘉裕房地产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

瑞和装饰招股书“认可”高管低价入股为股权激励,且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PE的价格不一致,以转让给PE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过往IPO案例中甚为罕见,引起券商投行的关注。

目前,IPO公司普遍存在股权激励行为,其主要的两种形式为: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拟IPO 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上述两种行为均应视为股权激励,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应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再细分到拟上市企业,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要求,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但查阅数百份招股书,绝大多数涉及股权激励的案例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虽然监管层屡屡在反馈意见中提及这一问题,相关公司则会详尽论证管理层低价入股并非股权激励。

“若是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容易取到,但对拟上市企业,如何确定公允价值?这也是IPO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主要难点和障碍。

”有投行人士对记者解释,“此外,公司另一个不愿会计处理的动机是——确认大额股权激励费用将导致报表丑化,甚至于不符合上市标准。

”另一方面,在瑞和装饰之前,也有极少部分公司将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

如2011年1月18日挂牌的风范股份、2010年9月21日挂牌的新筑股份,但这些个案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如经计算新筑股份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未以PE入股价格为准,其公允价值的选择招股书也未披露,这些均可折射IPO股权激励的操作难点与监管盲区。

此外,虽IPO股权激励如今已明确“同次不同价”需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

如确认“同次”的依据,若两次增资相差一天、一周、一月应如何分别处理?又如公允价值的确认,以每股净资产值抑或PE入股价格?从瑞和装饰的案例来看,显然监管层更认可后者,但不少企业并没有PE入股、或者两者间隔时间很长,又会产生确认难题。

二、会计探讨:于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下面对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一讨论。

一、交易的实质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二、会计准则层面的规定(一)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的规定如上所述,基于结论基础得出的结论,IFRS2在其第3段中规定: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因另一个集团实体(或一名股东的任何集团实体)接受或获取的货物或服务而完成。

第2段也适用于一个实体,当其:(a)接收货物或服务时,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或集团实体的任何一个股东)有义务解决该股份支付交易,或(b)有义务解决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当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收到货物或服务时,除非该交易有明显意图表明不是替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实体支付。

2. 国内准则的规定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 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三、会计处理的难点如上所述,无论是国内准则还是国际准则,均将前述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如果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可以比较容易取到,但作为一家IPO 企业来讲,要取到股份的公允价值可能会比较困难。

这也是IPO企业对股权激励采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主要难点或者说是主要障碍。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183中指出: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允价值的确认可能有四种方法可供选择:(一) 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二) 以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目前在IPO企业也存在股权激励按照少数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企业,如在2011年第125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第246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主板第125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7 月24 日,瑞和有限(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 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一致,瑞和股份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2009年度确认费用1600万(2,000万×2-2,400万),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 2010年 2009年度 2008年度营业收入 101,216.79 68,349.26 50,647.38营业利润 7,785.14 2,087.24 3,702.53利润总额 7,808.13 2,164.23 2,683.89净利润 6,031.02 1,461.37 2,208.19【案例2】: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主板第246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5 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 元注册资本3.80 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 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 元注册资本3.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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