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一、瑞和装饰的借鉴

IPO前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难题,因近日成功过会的瑞和装饰的案例陡生波澜。记者从多家券商投行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IPO审核过程中涉及上市前股权激励问题,监管层高度关注,并初步明确:员工与战略投资者(PE)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若处于同一次决议的同一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但价格却存在差异的,应视为股权激励行为,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摊薄当期利润。“同时,证监会建议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间隔一段时间;并建议先员工持股再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且价格逐渐提高为宜。”上述投行人士进一步说,“发审口径微妙变化的背景,是监管层对IPO企业报表粉饰、股权激励涉嫌代持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事情缘起于瑞和装饰IPO。2011年6月13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 申请成功过会。其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大股东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10%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嘉裕房地产。据招股书披露,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再查其2009年净利为1461万元,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净利1400万元。基于此,上述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可推算为2000/10%×20%-2400=1600(万元),即计提依据是同期嘉裕房地产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

瑞和装饰招股书“认可”高管低价入股为股权激励,且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PE的价格不一致,以转让给PE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过往IPO案例中甚为罕见,引起券商投行的关注。

目前,IPO公司普遍存在股权激励行为,其主要的两种形式为: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拟IPO 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上述两种行为均应视为股权激励,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此外,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应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再细分到拟上市企业,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要求,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但查阅数百份招股书,绝大多数涉及股权激励的案例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虽然监管层屡屡在反馈意见中提及这一问题,相关公司则会详尽论证管理层低价入股并非股权激励。“若是上市公司,公允价值容易取到,但对拟上市企业,如何确定公允价值?这也是IPO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主要难点和障碍。”有投行人士对记者解释,“此外,公司另一个不愿会计处理的动机是——确认大额股权激励费用将导致报表丑化,甚至于不符合上市标准。”

另一方面,在瑞和装饰之前,也有极少部分公司将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如2011年1月18日挂牌的风范股份、2010年9月21日挂牌的新筑股份,但这些个案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如经计算新筑股份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未以PE入股价格为准,其公允价值的选择招股书也未披露,这些均可折射IPO股权激励的操作难点与监管盲区。

此外,虽IPO股权激励如今已明确“同次不同价”需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但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明晰。如确认“同次”的依据,若两次增资相差一天、一周、一月应如何分别处理?又如公允价值的确认,以每股净资产值抑或PE入股价格?从瑞和装饰的案例来看,显然监管层更认可后者,但不少企业并没有PE入股、或者两者间隔时间很长,又会产生确认难题。

二、会计探讨:于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

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下面对IPO企业涉及股权激励事项的会计处理作一讨论。

一、交易的实质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

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二、会计准则层面的规定

(一)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的规定

如上所述,基于结论基础得出的结论,IFRS2在其第3段中规定: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因另一个集团实体(或一名股东的任何集团实体)接受或获取的货物或服务而完成。第2段也适用于一个实体,当其:(a)接收货物或服务时,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或集团实体的任何一个股东)有义务解决该股份支付交易,或(b)有义务解决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当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收到货物或服务时,除非该交易有明显意图表明不是替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实体支付。

2. 国内准则的规定

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

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 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

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三、会计处理的难点

如上所述,无论是国内准则还是国际准则,均将前述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如果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可以比较容易取到,但作为一家IPO 企业来讲,要取到股份的公允价值可能会比较困难。这也是IPO企业对股权激励采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主要难点或者说是主要障碍。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P183中指出: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股份公允价值的确认可能有四种方法可供选择:

(一) 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

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二) 以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目前在IPO企业也存在股权激励按照少数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企业,如在2011年第125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第246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主板第125次发审会过会)

2009 年7 月24 日,瑞和有限(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 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一致,瑞和股份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2009年度确认费用1600万(2,000万×2-2,400万),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0年 2009年度 2008年度

营业收入 101,216.79 68,349.26 50,647.38

营业利润 7,785.14 2,087.24 3,702.53

利润总额 7,808.13 2,164.23 2,683.89

净利润 6,031.02 1,461.37 2,208.19

【案例2】: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主板第246次发审会过会)

2009 年5 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 元注册资本3.80 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 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 元注册资本3.80 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上述两个案例均采用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或转让价格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但这种方法存在较大问题,即外部投资者的增资价格并非一定是公允价值,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 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因此,我们认为,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三) 以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

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而且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

操纵空间。

(四) 采用估值模型

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

四、结论

对于IPO企业涉及的股权激励事项,从其交易实质分析,属于股份支付。但如果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会遇到如下两个问题:

(一) 公允价值难以取到

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二) 比较容易进行规避

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对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可能时机、条件都尚欠成熟,建议暂缓执行。如果发行部在研究后决定采用股份支付处理,那么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 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二) 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三) 如果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增资协议中明确了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

(四) 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是否也需要严格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五) 如果股权激励事项涉及申报期之前,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是否追溯会影响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

(六) 如前所述,有些外部投资者进入,可能会对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有些外部投资者可能是企业的主要供应商,会给企业带来稳定、优惠的原材料供应。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对于该等交易亦应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如果将股权激励作为股份支付处理,那么对于该等外部投资者的进入是否也应考虑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三、拟上市公司股权支付案例分析:

证监会2011年6月13日晚间公告称深圳瑞和建筑装饰首发申请获得通过,有好事者发现该公司IPO报告期内确认了1600万元的股权支付费用:

2009 年7 月24 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 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2009 年7 月26 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 年7 月28 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 万元,导致2009 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 年及2010 年水平。”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1、新筑股份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要不要确认费用?这是一个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一直争议的话题,瑞和装饰IPO报告期内确认股权支付费用再次激发业界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这是拟上市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第一股,但事实上,之前也陆续有公司IPO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如2010

年上市的新筑股份(002480)2008年度也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据招股书披露:2008 年10 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 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 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 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

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

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2、大金重工

而2010年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存在与瑞和装饰相似的股份支付行为,但没有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2009年8与13日,大金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苏荣宝先生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4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26.01%,以8,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贵普控股;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99.994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78%,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鑫源;阜新金胤将所持大金有限公司86.5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为5.00%,以86.5万元的价格转让予阜新隆达。

2009年8月19日,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阜新金胤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1)阜新金胤的股东张智勇先生为更好地管理其对外投资,将其所持阜新金胤7.80%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78%的股权转让予张智勇先生独资的公司阜新鑫源,即将其通过阜新金胤间接持有的大金有限公司的出资转移至阜新鑫源。(2)为了增强大金有限公司高管团队的凝聚力,发挥人才的积极性,激励高管更好的服务于大金有限

公司,使其与大金有限公司的长期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阜新金胤将其所持大金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予金鑫先生控股、其他高管参股的阜新隆达。

苏荣宝先生将所持股权转让予贵普控股的对价,以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公司2008年底净资产2.5倍市净率为参考,确定转让价款为8,000万元。根据阜新金胤分别与阜新鑫源、阜新隆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原始出资额转让。

参照PE定价,大金重工要确认8000/26.01%*(5.78%+5%)-100-86.5=3129(万元),而大金重工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9448万元,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对该公司当期损益影响重大。

从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目前IPO股权支付会计非常混乱,存在三乱:

第一乱:要不要确认,目前主流是不确认费用,非主流确认费用

第二乱:如何计量,包括后续计量和摊销

第三乱:如何报告:属于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

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根据证监会上市部2007年制定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2号》规定: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规定及最新的瑞和装饰案例,IPO股权支付费用列入经常性损益,对此应该没有争议。

笔者认为IPO股权支付会计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一样存在三宗罪(详见附文):

第一宗罪:不确认

第二宗罪:少确认

第三宗罪:乱摊销

瑞和装饰之后,不确认预期会成为非主流,确认成为主流;目前难点在于定价及摊销。

定价:

有网友提出了四种公允价值确定模式:

1. 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

2. 参照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3. 进行评估,按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

4. 采用估值模型。

在上述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第二种方法的问题在于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者的

价格就一定是公允的吗?因为外部战略投资者进入时,会附带很多条件,如业绩承诺、对赌等等。所以以外部战略投资者进入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也不是那么妥当。

我们知道,公允价值计量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有活跃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第二层次是交易市场不活跃的金融工具,比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这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参照同类产品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者采用由客观数据支持的价值模型确定;第三层次是没有交易市场的金融工具,比如公司授予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这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需要管理层根据主观判断和市场假设建立估值模型确定。美国第157号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是有顺序假定的,首先看是否适用第一层次的标准,不适用的情况下再逐级向第二层次、第三层次判断。在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中,第一个层次的计量依据最为客观,而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带有明显的估计性质。

拟上市公司股份还没上市没有第一层次的报价,PE入股价格作为第二层次的报价,模型估值法作为第三层次报价,故笔者认为拟上市公司股份支付公允价值计量优选第二层次的报价,如新筑股份应参考PE入股价格确认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如果没有PE入股价格,则一般以模型估值确定公允价值,模型估值有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各种不同估值方法有其适用范围:

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目前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都不属于股票期权范畴,即使是属于限制性股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笔者疑惑的是,如果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约定服务年限,如没有达到服务年限,则股份要按约定价格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这时股份支付费用是否逐年摊销?

股权激励账务处理.docx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 的解读 发文号:005 发文日期:2012-05-31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 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

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二、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处理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 答: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及其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方式和条件 1、股权激励方式:公司应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本行业及本公司的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1、股票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价格(行权价)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或放弃权利,当不得转让、质押、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是当今国际最流行的激励类型,其特点是高风险高回报,适合处于成长初期或扩张期的企业,如网络、高科技等风险较高的公司) 2、限制性股票:指公司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予或者以较低的价格售与激励对象.只有实现预定目标,激励对象才可将限制性股票抛售并从中获利;预定目标没有实现时,公司有权将免费增予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按激励对象购买价格回购。(我国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和禁售期限。限制性股票起留住人的作用,股票期权可以激励人和吸收人的作用。限制性股票使用于成熟型企业或者对资金投入要求不是非常高的企业)3、股票增值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一般超过激励对象任期,有助于约束激励对象短期行为,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 4、虚拟股票:虚拟的,没有表决权和所有权,不能转让和出售,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参与公司分红并享受股价升值收益。本质上就是将奖金延期支付,其支付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奖励基金。(与股票比,虚拟股票的激励作用受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影响较小,因为激励对象总是可以在公司效益好时获得分红。 5、业绩股票:指年初确定一个合理的业绩目标和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如果激励对象经过努力后实现了该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购买股票后授予。(适合于业绩稳定并持续增长、现金流充裕的企业。在股票期权的应用受到较大限制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于高科技公司,但激励效果可能会受影响,或者在激励效果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公司的激励成本会相对较大) 2、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进行了定义.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1、激励对象的确定:有些人是不能参加激励计划的。 2、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和回购公司自己的股份. (上市公司可以回购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公司员工。..。。。) 3、激励计划的时间要素 1、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2、股票期权行权时间限制(定义了授权日、可行权日的概念及确定条件)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和转让时间限制 4、股权授予价格的确定 5、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2、行权价格的调整:就是保持实际价值不变。 3、股票期权激励佳话调整程序 6、股权授予及行权程序

【会计知识点】股份支付的处理

第二节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四、股份支付的处理 (一)股份支付的基本账务处理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①企业回购股份时,应按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②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对职工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③在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交付给职工的库存股成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 【补充例题·综合题】(2009年) 20×6年1月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50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 ①甲公司向50名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从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3年,公司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2%; ②符合行权条件后,每持有1股股票期权可以自20×9年1月1日起1年内,以每股5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1股普通股股票,在行权期间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失效。 甲公司估计授予日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5元。 20×6年至20×9年,甲公司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资料如下: (1)20×6年5月,甲公司自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500万股(50人×10万股),共支付款项4 025万元,作为库存股待行权时使用。 (2)20×6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未来两年将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6元(无关条件)。 (3)20×7年,甲公司没有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4%。该年末,甲公司预计未来1年将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3年平均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12.5%;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18元(无关条件)。 (4)20×8年,甲公司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离开公司,本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5%。该年末,每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0元(无关条件)。 (5)20×9年3月,48名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行权,甲公司共收到款项2 400万元,相关股票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6年、20×7年、20×8年因股份支付应确认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答案】 (1)编制甲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库存股 4 025 贷:银行存款 4 025 (2)计算甲公司 20×6年、20×7年、20×8年因股份支付应确认的费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针对新出现的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规范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二者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差异: 以权益结算: 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获得的标的价值以及相关权益的增加。 以现金结算: 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承担债务的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增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股份支付交易费用化的确认原则,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纳入到了国际化规范轨道上来。 股权激励计划中各时间点的会计确认 授予日:所有者和经营者就获得股票期权的条件达成一致,同对股票期权的实施要素加以规定,此时经营者并不真正具有持有股期权的权利,股票期权能否授予取决于日后赋予期权的条件能否实现。 授权日:如果事先要求的条件得以实现,经营者就会拥有届时施期权的权利,授权日后,经营者拥有股票期权,即拥有日后对企业收益加以分享的权利。该日期也可称为可行权日。 在授予日和授权日之间,存在一个等待期,其时间跨度取决于股份支付协议约定的股权授予条件。 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可行权日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行权日:股票期权转为股票,期权持有人成为正式的公司股东将股票期权价值确认为股本。企业应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并确认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规范。 准则规定:凡企业为获得员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如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如现金增值权),应当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计入利润表。对于费用的计量,核心问题是归集与摊销。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激励方案,首先归集出费用的总额,其次在适当的会计期间内摊销。即应首先按照适当的模型计量权益工具(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应在等待期内摊销。在帐务处理时,行权前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借记“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时: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管理层取得股权时,实际上并不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只有在管理层行权时,才会对公司的净资产产生影响。 Source:https://www.360docs.net/doc/418458627.html,/new/635_796_201010/22su372371044.shtml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实务处理_傅芳芳

Finance & Accounting 财务与会计?2013 05 38 讨论与争鸣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会计实务处理 傅芳芳 李正卫■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已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实施。财政部于2010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对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对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以下简称集团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作了原则性规范,但没有对实际应用作出详尽的规定。本文主要探讨集团股份支付的具体应用。 一、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相关规定 财会[2010]15号文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假设A 公司为母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A 公司的子公司,按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会计处理如表1。 由表1得知,当A 公司为结算企业时,A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增加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不影响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但会虚增A 公司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同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中关于成本法的后续确认内容。一般情况下,股份支付情况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或减少所有者权益,当上述分录确认“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时,从A 公司个体财务报表上分析,增加了A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显然不符合制定股份支付准则的初衷。笔者建议,当母公司为结算企业时,以“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代替“长期股权投资”更为妥当,具体会计处理如表2。 二、具体案例说明 为了便于实务操作,本文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集团股份支付的具体应用。 (一)上市公司A 为母公司,B 公司为A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A 公司为结算企业(以股票增值权结算),B 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无结算义务)。 A 公司对 B 公司的投资比例为60%,初始投资为3 000万元,B 公司实收资本5 000万元,其他的股东权益为0。A 公司以其股票增值权对 B 公司10名高管实施股权激励,B 公司没有结算义务。该项股份支付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 表1 集团股份支付 结算企业:A 公司 接受服务企业:B 公司 结算企业A 公司以本身权益工具结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合并报表:抵销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 公司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结算企业A 公 司以现金结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合并报表:抵销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 公司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结算企业A 公 司授予的是C 公司权益工具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合并报表:抵销A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B 公司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母公司) 接受服务企业B 公司具有结算义务,授予 的是A 公司权 益工具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B 公司需要购入A 公司的权益工具再授予本企业职工, 所以按照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_应唯

97 ACCOUNTING 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应 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授予其员工限制性股票(普通股)的方式,以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价值提供服务。从目前上市公司公告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方案看,其主要特点有: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解锁期和解锁条件;二是授予对象一般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三是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已发行给公司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可自由流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回购并注销。但某些情况下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能还存在其他相关限售规定,例如,有些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中规定,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其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等;四是解锁条件通常包括服务期限条件(例如员工留任至解锁日并考核合格)和业绩条件(例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或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达标)。 由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上述特征,其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按照限制性股票发行、锁定期和解锁期、解锁日等业务特点, 其会计处理涉及股份支付的确认 和计量、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分 类与计量、每股收益等不同准则的 规定,具体涉及的会计问题主要包 括: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 发行股份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授 予日的会计处理)、等待期内(锁 定期和解锁期)如何考虑与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上市公 司分配与限制性股票相关的现金股 利的会计处理,以及每股收益的 计算等。本文将结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 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 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 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7号》(以下简称《解释7号》)等 相关规定,对此类股权激励计划各 环节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按照发行股份筹集的资金在确认 资产的同时,按照股份面值和溢价 分别确认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根 据上市公司授予公司激励对象而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分析,虽然上 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由中央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上市公司的被 激励对象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但 如未满足解锁条件,发行限制性股 票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已发行并 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为此,上市 公司因发行限制性股票而收到的认 股款(即授予日收到的认股款)如 何分类和计量,主要有如下三种不 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上 看,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与 发行的普通股没有实质区别,应当 采用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并 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在 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为权益工 具;对于未满足解锁条件拟回购的 限制性股票,待公司实际回购时再 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授予日无需进 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即无需因可能 存在的回购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发 行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的普通股的 经济实质不同。从金融工具角度分 析,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存在回购义 务,即,当未来期间不能满足解锁 条件,上市公司存在以现金回购该 限制性股票的义务,表明上市公司 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按 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如 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 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 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 决于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 DOI:10.16292/https://www.360docs.net/doc/418458627.html,ki.issn1009-6345.2016.01.019

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十二章股份支付

会计相关知识学习笔记——股份支付 第十二章股份支付 第一节股份支付概述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旨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时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等。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中之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哦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会计主体本身、母公司和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 一、股份支付的四个主要环节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达成一致”是指,在双方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获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有的是分批可行权。只有已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才是职工真正拥有的“财产”,才能去择机行权。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时间,因此称为“等待期”,又称“行权限制期”。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股权激励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下面分别不同的股票来源方式举例说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以增发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1.换取职工服务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除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后立即可行权的情况在实务中较为少见。 采取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具体来说,企业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等待期的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实务中,为了准确计量每期取得的服务并将其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首先应确定等待期长度。其次,正确计量可行权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单位公允价值。再次,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一致。最后,进行会计记录。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的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者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一、股权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1】授予日: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公允价值计量。 【2】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替,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多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3】可行权日之后: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仅此那个调整。 (2)换取其他服务方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对于换取其他服务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2、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按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总结(转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案例小结(转发) 会计准则讲解P190开始的案例,如例题12-4,2002、2003、2004年三年每年都需要达到盈利增长率的要求,至2004年12月31日后方可行权。 但常见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只要 T 年达标,T+1年就可以行权,如碧水源这个案例,相当于四个独立的小的股票期权计划的组合,彼此无直接影响。 三、具体小结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碧水源【2010】+股票期权+定向增发 (1)授予日 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 《碧水源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第15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 2010 年 10 月 1 日授予期权,以每份期权价值为 25.466 元进行测算,则 2010 年年增长。期权成本不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不良影响。 注意: 1、上述表格假定如何分摊费用的,无法得知,特别是2011年期末到达峰值。 2、每一份期权价值用BS 公式算出 3、期权成本=每一份期权价值*授予总数=25.466元*360万=9167.76万元 2010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11年年末、2012年年末、2013年年末同上述分录 (3)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内) 《碧水源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 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 授权日起最长不超过 5 年,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 4 年内有效。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权日起满 18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齐心文具限制性股票案例】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 (1)授予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 (2)禁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齐心文具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70 元 50%确定,为每股 7.85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总数为 522 万股,授予价格为 7.85 元/股,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价格-授予价格; 5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522 万股。 据此,假设授予日股票价格等于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即 15.70 元/股,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7.85 元,5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7.85 元 × 522 万股=4098 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3 次解锁比例(1/3:1/3:1/3)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按上述假设的 5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 4098 万元,并假设授予日为 2011 年 7

第25讲_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股份支付的处理,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

第二节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一些股份或股票期权如果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估值技术。 1.股份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企业应按照其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如果其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考虑其条款和条件估计其市场价格。 2.股票期权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五、股份支付的处理 1.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按相同金额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提示】 (1)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2)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3.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回购股份时: 借:库存股[市场公允价] 贷:银行存款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职工支付差额购买价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等待期内累计的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例题?单选题】2×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50名高管人员每人授予2万份股票期权,这些人员从被授予股票期权之日起连续服务满2年,即可按每股6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2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2元。2×18年10月20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以每股15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0万股,拟用于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没有高管人员离职。2×18年12月31日,高管人员全部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市场价格为每股16元。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因高管人员行权应确认的股本溢价为()万元。 A.200

股份支付会计相关法规总结20200101

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资料目录20200101 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资料目录20200101 --------------------------------------------------------------------------- 1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财会[2006]3号)---------------------------------- 3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财会【20006】18号)--------------------- 5 三、会计准则解释《第十二章股份支付》(2010)------------------------------------------------------------- 7第一节股份支付概述 ---------------------------------------------------------------------------------------------------- 7第二节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 9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9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 10 三、股份支付的处理------------------------------------------------------------------------------------------------- 15 四、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应用举例----------------------------------------------------------------------------- 19 五、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 23第三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 25 一、新旧比较----------------------------------------------------------------------------------------------------------- 25 二、新旧衔接----------------------------------------------------------------------------------------------------------- 26四、会计准则解释类-------------------------------------------------------------------------------------------------------- 26(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26(二)、《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27(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27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讲座------------------------------------------------------------------------- 30

2012高级会计实务第三章股权激励案例

第三章 股 权 激 励 模拟试卷一、案例分析题三(本题15分) 2010年至2012年,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30 500万元从非关联方购入乙公司60%的股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 000万元(含原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3 000万元),除原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外,其余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上述无形资产按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权后,能够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 2012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协议,甲公司从乙公司其他股东处购买乙公司40%股权;甲公司以向乙公司其他股东发行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以乙公司2012年3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甲公司股东大会、乙公司股东会于2012年1月20日同时批准上述协议。 乙公司2012年3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2 000万元。经与乙公司其他股东协商,甲公司确定发行2 5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作为购买乙公司40%股权的对价。 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定向发行本公司普通股购买乙公司40%股权的方案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其他股东定向发行本公司普通股2 500万股,并已办理完成定向发行股票的登记手续和乙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5元。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9 500万元,在此期间未分配现金股利;乙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1 200万元;除上述业务外,乙公司无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40%股权的交易性质,并说明判断依据。 (2)根据资料(1),计算甲公司购买乙公司40%股权的成本,以及该交易对甲公司2012年6月30日合并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 (3)根据资料(1),计算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的商誉金额。 分析与提示: (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40%股权的交易为购买少数股东权益。 判断依据:甲公司已于2010年1月1日购买了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这表明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12年6月30日,甲公司再购买乙公司40%股权,因此,属于购买少数股东权益交易。 (2)甲公司购买乙公司40%股权的成本=10.5×2 500=26 250(万元)。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40%股权对甲公司2012年6月30日合并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26 250-(50 000+9 500+1 200-3 000/10×2.5)×40%=2 270(万元) (3)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的商誉金额=30 500-50 000×60%=500(万元) (2)为了处置2012年末账龄在5年以上、账面余额为5 500万元、账面价值为3 000

CPA考试会计科目学习笔记第十九章股份支付

第十九章股份支付(三) 第二节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五、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等待期内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结算企业(母公司)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 (1)结算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2)接受服务企业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3)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关键点】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是,相当于母公司授予母公司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结果。 2.结算企业(母公司)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接受服务企业(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

(1)结算企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2)接受服务企业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3)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借:资本公积 管理费用等(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长期股权投资 【关键点】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是,相当于集团会计主体授予集团会计主体职工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的结果,合并财务报表中最终体现的是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因接受服务企业确认的管理费用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定的,所以合并财务报表抵销分录中会出现差额,该差额计入管理费用。 3.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均为母公司,且授予本公司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按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资本公积) 4.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均为母公司,且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按现金结算股份支付计量原则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例题】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2013年1月1日,A公司以其本身权益工具为B公司的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在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4元。第一年年末能够行权的条件是B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要达到20%,第二年年末能够行权的条件是B公司的净利润两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5%,第三年年末行权条件是B公司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0%。 2013年B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为18%,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预计第二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为18%,预计2014年12月31日可行权,预计还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 2014年B公司净利润只增长10%,未达到两年平均增长15%,当年又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预计2015年12月31日可行权,预计第三年还将有12名管理人员离开。

股权激励的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一、瑞和装饰的借鉴 IPO前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难题,因近日成功过会的瑞和装饰的案例陡生波澜。记者从多家券商投行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IPO审核过程中涉及上市前股权激励问题,监管层高度关注,并初步明确:员工与战略投资者(PE)对拟上市企业的投资,若处于同一次决议的同一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但价格却存在差异的,应视为股权激励行为,适用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差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摊薄当期利润。“同时,证监会建议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间隔一段时间;并建议先员工持股再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且价格逐渐提高为宜。”上述投行人士进一步说,“发审口径微妙变化的背景,是监管层对IPO企业报表粉饰、股权激励涉嫌代持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事情缘起于瑞和装饰IPO。2011年6月13日,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IPO 申请成功过会。其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大股东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10%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给嘉裕房地产。据招股书披露,由于实施上述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再查其2009年净利为1461万元,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净利1400万元。基于此,上述股权激励费用的确认可推算为2000/10%×20%-2400=1600(万元),即计提依据是同期嘉裕房地产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 瑞和装饰招股书“认可”高管低价入股为股权激励,且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PE的价格不一致,以转让给PE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过往IPO案例中甚为罕见,引起券商投行的关注。 目前,IPO公司普遍存在股权激励行为,其主要的两种形式为: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拟IPO 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 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会计司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上述两种行为均应视为股权激励,以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此外,证监会会计部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应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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