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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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
为确保环保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备、设施的作用,特制定《XX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并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单位有限公司XX单位
2014年6月9日
抄送:矿领导
XX单位有限公司XX单位2014 年6月9日印发
XX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确保环保设备、设施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备、设施的作用,推进企业规范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单位。
2 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 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 号
2.3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4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环保设备:是指用于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而由生产单位或建筑安装单位制造和建造出来的机械产品、构筑物及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的机械,输送含污染物流体物质的动力设备,同时还包括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监测控制仪表仪器。
4 职责
4.1 矿长负责《XX 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批
准、下发。
4.2 安全生产副矿长
4.2.1 负责《XX 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审核;
4.2.2 监督各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指导各单位开展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4.3 设备副矿长
4.3.1 负责对各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4.3.2 负责监督环保设备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同时检修;
4.4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部
4.4.1 负责《XX 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制定、
修订工作。
4.4.2 负责监督各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管理相关的制度的执行;
4.4.3 负责组织对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检查考核工作;
4.5 设备能源部
4.5.1 负责环保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
4.5.2 负责环保设备设施台账及设备参数的管理更新;
4.5.3 负责环保设备设施维修及预算经费的管理工作;
4.5.4 负责环保设备设施技术改造、更新及含环保设备的大修计划的编制和计划的实施工作;
4.6 物资采供站
4.6.1 负责对环保设备及配件的采购工作;
4.6.2 负责做好环保设备设施中易损件的备件采购和库存管理工作;
4.7 龙都尾矿库管理部
4.7.1 负责对库区内所分布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
4.7.2 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环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7.3 负责对环保设备设施因故停止运行时,立即组织检查维修,采取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污染,如果无法及时有效的控制污染物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报告;
4.7.4 负责督促运维单位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上传数据真实有效;
4.8 基层单位
4.8.1 负责对本单位所有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
4.8.2 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环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4.8.3 负责对环保设备设施因故停止运行时,立即组织检查维修,采取措施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污染,如果无法及时有效的控制污染物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报告。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未经矿山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环保设备设施;
5.2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5.3 各类环保设备设施均为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产设施一样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同步运行;
5.4 操作人员掌握环保设备设施工作原理,并按操作规程要求运行环保设备设施;
5.5 环保设备设施应张贴或悬挂标有“ 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责任人” 的标志牌,并定期维护,发现损坏或脱落时应及时处理;
5.6 环保设备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排放标准;
5.7 环保设备设施一般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
5.8 需要运维单位进行维护的环保设备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定指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运维单位进行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部对环保设备设施运行进行全过程的检查考核,对环保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的,纳入矿月度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系统综合量化评估进行考核
挂钩。
6.2 XX 单位所属各单位未经过职能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停止环保设备设施的,或将环保设施挪作他用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6.2.1 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给予责任人100 元/次
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5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6.2.2 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给予责任人3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 元/ 次的经济处罚;
6.2.3 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给予责任人5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2000 元/ 次的经济处罚;
6.2.4 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给予责任人1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5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6.3 对存在问题的环保设备设施没有及时报修或者报修后没有及时修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6.3.1 没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给予责任人1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3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6.3.2 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给予责任人2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5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6.3.3 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给予责任人3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 元/ 次的经济处罚;
6.3.4 对环境造成特大污染的,给予责任人500 元/次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2000 元/ 次的经济处罚。
6.4 由于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加重或扩大,对未
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给予责任人10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6.5 环保设备所在单位对发生的设备故障事故迟报、瞒报和漏报的,给予责任人500 元/次的经济处罚。
7 附录与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