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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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全文解释要点有哪些?

民法总则全文解释要点有哪些?

民法总则全文解释要点有哪些?民法总则在2017年经过人大常委的表决,已经通过并公布,且拟在十月进行全面实施。

其总则共分为十一章,并在其中对我国绝大部分常见的民事纠纷和其他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其在民法典中的统领作用无可替代。

下面小编就民法总则全文解释亮点进行简单的阐述。

民法总则在2017年经过人大常委的表决,已经通过并公布,且拟在十月进行全面实施。

其总则共分为十一章,并在其中对我国绝大部分常见的民事纠纷和其他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其在民法典中的统领作用无可替代。

下面小编就民法总则全文解释亮点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民法总则全文亮点解释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根据我国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

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

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

笔者不惴浅薄,抛砖引玉,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所裨益。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概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解读,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情况。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其中包含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总则的解释尤为重要,以下是对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第一条【立法目的】司法解释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强调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民事主体】司法解释中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了准确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民事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行为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权利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人格权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涵义,强调了对个人尊严和人格尊重的保护,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第五条【姓名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在姓名使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第六条【肖像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肖像权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个人肖像权益。

第三章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民法总则的要点解读

民法总则的要点解读

(民法总则的要点解读)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纲,对于整个民法体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要点。

一、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基础,也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中,平等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侵犯。

自愿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事务,不受他人的强制或干预。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不得欺诈或虚假陈述。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随意侵犯。

财产权则是指可以转让和继承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在民法总则中,物权是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此外,债权也是民法中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指公民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

在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等几种情形。

公民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效力规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代理制度,即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应当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和法律规定。

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总则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指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总则中,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则是指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正当性是指民事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应当依法取得、行使、保护。

这意味着民事权利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合法获得的,并且在行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一个民事权利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不正当的。

《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了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不得依法主张,如虚假宣传、对他人恶意陷害等。

这些规定为确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合理性则是指民事权利在其性质和目的上是合理的。

《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应当以自由、平等、公平为原则,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意味着民事权利在其性质和目的上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对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平衡和兼顾,不得超越其合理范围。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不得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剥削。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权利受到滥用或者实质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受到限制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了民事权利的合理性。

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应当同时考虑。

一个民事权利如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在其性质和目的上是合理的,那么这个权利就是正当且合理的。

反之,如果一个民事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在其性质和目的上不合理,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不正当且不合理的。

《民法总则》专章对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为确保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对民事权利的规定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其中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对《民法总则》中有关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和探讨。

《民法总则》第四部分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其中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指出民事权利应当合法、合理、有序行使。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合理性,强调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这些规定中,强调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要求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合法、合理、有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也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含义民事权利的正当性,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其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合乎道德风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正当性是民事权利行使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1. 依法享有权利。

民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注重道德约束。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重道德规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3. 建立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社会应当建立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统一。

4. 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公民和法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执法力度。

社会应当加强对民事权利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摘抄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摘抄

第一章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胎儿的权利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二节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顺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关系的恢复]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法人的概念]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合并或分立时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的承担]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拥有的权利。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法律,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中的专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民法总则》专章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探讨。

一、正当性正当性是指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合法合理的性质。

《民法总则》第七编第四章第一节载明了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正当性。

在具体规定中,涉及到了权利的滥用、节制和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

具体而言,《民法总则》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对于确保权利的正当行使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某些人滥用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以权谋私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这些行为都是不正当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打击。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方面,权利的行使应当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权利的滥用和违法行为应当进行追究和制裁,确保社会法制的健全运行。

《民法总则》专章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权利需求是多样化的,不同的情况下需求的权利内容、范围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民法总则》对于这一点进行了充分考虑,规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是合理的,权利的方式应当是合法的。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权利的行使,使之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人们的正常期望和利益需求。

《民法总则》也对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这些专章对于不同性质的权利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规范,保障了权利行使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某些特定权利行使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会面临较大的挑战,但是依据《民法总则》对于这些权利进行的合法合理的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的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第二章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民法总则解读(简版)

民法总则解读(简版)

(民法总则(新)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其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12: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亮点三:对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了明确规定
《民法总则》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 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新增)
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一)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二)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 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 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
案例3:彩礼是否退?如何退?
二、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9大亮点)
完亮善点了一:民保事护主从生体前制到度死(后,9大从摇亮篮点到)坟墓。
亮点二:以年龄来划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亮点三: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亮点四: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亮点五: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亮点六: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亮点七: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亮点八:居委会、村委会被赋予法人资格。 亮点九:新增非法人组织为民事主体。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1)保护胎儿权益,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 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
亮点一:保护从生前到死后,从摇篮到坟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法总则》学习分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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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意义:告诉社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因法定 代表人变更而否认法人的行为。 • 2、第三款是对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权、越权代理,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弥补,以后不再适用 表见代理的规定,直接适用本条。 • 3、民法上不要求善意第三人举证证明善意,而采取善意推定。如另 一方异议,主张异议一方需举证证明非善意。
《民法总则》重点法条分享
分享人:李卓明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 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 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
第三章 法人
• 法人信息变更制度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梁慧星:相对人一定是和法人实施行为的对方,如和“法人”签订 合同的相对方。除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外,其他登记事项也适用。
第二章 自然人
• 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 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 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二章 自然人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民法总则部分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

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

(德国:避孕协议)考点2: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能够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国债、金融债券、缴付出资请求权民事权利的分类A主要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须向对方作出)类型:单纯形成权(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形成诉权(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财产法上:债法(追认权、撤销权、选择之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合同解除权、间接代理第三人选择权)物权法(典物赎回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身份法上:继承法(遗嘱撤销权、继承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可撤销婚被胁迫方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限制:除斥期间(非全部适用)、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一般明示,能够推定和沉默(试用合同到期、继承)除外: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2.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在承认她方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能够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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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

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

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

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主讲嘉宾介绍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总则》与其相对比可以发现,有大约49个条文基本相同,50多个条文有所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其余条文则为创新之处。

有同志认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较为充分,但创新不足;也有人认为许多创新之处缺乏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差异较大等。

接下来,我将就自身参与立法活动全程的经历,客观地为大家讲述《民法总则》制定过程的来龙去脉,展现各个章节中重点条文的形成过程。

一、基本规定(一)标题本章标题原为“基本原则”,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发布后,有人建议应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理由在于,本章内容不仅包含基本原则,还包含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对象、法的渊源、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基本原则”这一标题无法概括这些内容。

最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将章名改为“基本规定”。

事实上,大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共作出了126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50多处,本章章名的修改便属于其中之一。

(二)内容1.第1条:立法目的——保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许多人不理解民法中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认为核心价值观中一些国家的义务、责任不应施加于民事主体之上,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有其意义所在。

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一些内容已明确体现于民法的各个原则和制度中,如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其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意味着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均得以体现在民法中,而是有轻重地位之分的。

民法更多地体现社会或个人方面,如爱岗敬业、诚信友善;此外,自古以来我国便秉承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如仁义礼智信,这些价值理念与现在的“诚实守信”有异曲同工之处。

因此,没有必要过分纠缠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说法。

2.第2条《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除承认了非法人组织这一第三类主体外,未有实质改动。

由此,三类民事主体、两种关系——人身与财产关系的组合可得出共12种民事关系,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等。

3.第3条《民法总则》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起初在条文顺序上较为靠后。

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时有人提议将其顺序前移,以彰显我国民法保护权利的本质特征,遂将该条文从第8条的位置前移至第3条,内容未发生变化。

4.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此处规定了六条民法的基本原则,均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开头,具体包括:平等原则(指地位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原则、保护环境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变化较大。

例如,删去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不得破坏国民经济计划”原则。

修改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民法的属性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

等价有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法而并不适用于人身法;国民经济计划尤其是指令性计划基本不在民事领域发生作用,而可能在其他非民事领域起作用,例如国家计划建造航空母舰,虽然有计划,但不属于民事活动。

至于“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原则,《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法规,其他一些法律也涉及到了法规规定,因此就《民法总则》是否还要规定法规或者行政法规这一问题,争议颇多,直至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仍未有定论。

后来立法者形成共识,即若增加规定“法规”,也应限定为“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仅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的法定标准,不得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得作为判案依据。

事实上,《民法总则》中有六处左右提及行政法规。

如何理解此种做法?原则上,行政法规不是民事判案的依据,但若个别条文特别提及行政法规的除外,主要指公示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需依据行政法规,否则,法人的地位将欠缺认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民法总则》中几处关于行政法规的规定均为特指。

最后,关于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新增一条保护环境原则,此条在制定过程中引发颇多争议。

且究竟将该条规定在基本原则部分,还是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末尾,在制定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反复。

毫无疑问,人们已形成绿色发展的广泛共识,生态文明建设正是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因此,这一条文的政治正确性毋庸置疑。

然而,该条文能起到何种规范性作用,如何与民法典的其他制度、条文协调配合,则有待于这一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以后,完善配套制度如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二、自然人(一)第16条——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描述胎儿时,《民法通则》使用的“出生”一词则将胎儿限定为存活状态,不够精准,故本条文使用了“娩出”这一医学术语,表达胎儿从母体分离出的事实状态。

但这一规则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创新。

我国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在规定胎儿的特留份时便使用了“娩出”一词,其他国家某些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日本民法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同样使用了“娩出”这一术语。

1985年《继承法》有保护胎儿利益的“特留份”规定。

此外,立法者在起草本条文时,最初规定了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遗腹子出生后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

但有人指出此规定涉及妇女有无堕胎权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涉及伦理、宗教等多方面因素,民法无法解答。

故法律委员会最终决定用“等胎儿利益保护”这一表述涵盖未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回避这一问题。

(二)第1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究竟是规定为八周岁,还是六周岁、十周岁,曾引发了社会的热议。

我和大家一样,认为十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偏高,十周岁的孩子完全有能力进行一些简单、小额的民事交易。

《民法总则(草案)》一至三稿均规定为六周岁,但最终颁布的《民法总则》却规定为八周岁。

在我看来,规定为六周岁或八周岁并无本质区别,均表达了降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上限、尊重孩子们自由选择权利、赋予其一定行为能力的立法意思。

至于为何最终选择八周岁,其中的科学道理并不明朗,但与我国的中庸思想有一定的关系。

我也会在后续就科学与民主之间的相互关系做一些讨论。

我个人认为,规定为六周岁更为合理,主要原因在于外观标准——学龄前儿童与上学的儿童之间有显著区别,但二年级学生与三年级学生的区别则不太清楚。

因此我更倾向于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规定为六周岁。

(三)监护制度监护制度为本章讨论最为集中的部分,涉及以下新规定:(1)细化原有的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人、监护顺序,社会组织的参与等,规定更为详尽、具体。

(2)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有些被监护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可能在某些问题如父母离婚时抚养权的变更问题上,有着很强烈的感情倾向。

至于十几岁孩子的监护问题,则更是如此。

因此,监护人履行职责需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

(3)明确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即监护人的选择、职责的行使、以及监护的撤销需考虑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

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是监护制度最基本的原则,监护未成年人意味着对其进行保护教育,为其最大利益负责。

(4)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其中的亮点。

我国社会正走向老龄化,解放初期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大约四五十岁,而今则延长到七八十岁,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进入未富先老状态。

人在走向衰老的过程中,虽然其心智和判断能力不会骤然下降到无行为能力的程度,但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电信诈骗的受害者以老人居多,还有一些老人即使家中一贫如洗,也会倾尽家财购买被传销的商品如保健品等。

此外,我国自古以来有尽孝道、养老育幼的传统,这也为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了社会、文化依据。

因此,《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监护制度,即一名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指定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其未来行为能力出现问题时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如此一来,监护人可对行为能力下降后的老人所拥有的存款设定最高转账限额,避免其因判断能力下降而受骗。

三、法人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家迄今为止最耿耿于怀的制度,争议主要集中于法人的分类问题。

很多学者始终认为应学习德国法的法人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此种观点在社科院和法学会提交给法工委的建议稿中都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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