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税金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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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税金由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组成,是地方税收的一项重要来源。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之后,税金需要单独列项计算,金额大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

如何进行税金的计算及筹划,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国家立法机构近年陆续出台了多项建筑业税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税金的征收缴纳规定,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金的法律依据

1.1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营业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主要税种,按照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征收。

法律依据有:《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律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税,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1.3教育费附加的法律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工程造价税金中的附加费,按照营业税的税额附征。

法律依据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等。

1.4工程造价税金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是一项综合税率,按照工程造价进行计算和缴纳。

法律依据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等。

二、税金计算之税率

2.1税金的征收范围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5项内容,其中: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一个兜底条款,是指上列4项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

2.2税收法规中的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税率如下:

建筑业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2.3工程费用中的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如下:

(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税率(%)==3.4126%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3485%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税率(%)==3.2205%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企业所在地点,按照上述3种情形选择税率计算公式。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时,应当参照地方定额的税率标准计算税金。如北京市规定标底中税金不得调整,不得低于现行定额的取费标准。

三、税金计算之基数

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上述规定中税金基数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相同。鉴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其工程价款中应当含有日后支付给分包(转包)人的全部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

3.2税金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甲供材料的费用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招投标阶段不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列入。税金基数涵盖综合单价内的所有费用,包括其中的甲供材料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均含有原材料的价款,税金基数必须包括甲供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价款。

3.3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税金基数包括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由此可见,税金基数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建设单位为工程变化预留支付的价款,随着工程进展暂定金额逐渐变成实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税金随同价款一并支付。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否则,竣工结算的税金将多于开工预算的税金,造成结算超出预算,引发项目投资亏损。

四、税金筹划之避税

4.1税金基数应当剥离设备价款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的设备均不构成建安工程费用,税金基数不应包括设备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设备名单没有明细,许多工程往往未将设备款项剥离,导致设备的税金无谓征收。如某地铁设备标段进行安装招标时,招标监管部门要求设备价款(9000万元)计入工程造价,代理机构经过多方争取,最终未将设

备价款计入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00多万元。

4.2税金基数应当剥离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对上述规定知晓有限,多数施工单位未能据此进行合理避税。如某玻璃幕墙分包工程(1000万元),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自产幕墙

自行安装,则幕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当直接剥离增值税发票价款,税金基数减少1000万元,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4万元。此外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可以同样操作。

五、税金筹划之缴纳

5.1税金的缴纳主体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为提供应税劳务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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