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8页)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二篇)
202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二)202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二)在2024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这部细则对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探讨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主要规定。
一、合同签订与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
首先,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另外,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关系建立前不迟于30天订立,确保雇主和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协商和确定合同条款。
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细则规定了解除的合法性和程序。
首先,细则明确规定了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同时,细则强调,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协商等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和福利保障细则对工资和福利方面的规定也更加详细。
首先,细则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和周期,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以货币形式支付,禁止以实物或福利待遇替代工资支付。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加班工资和节假日工资的支付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在福利保障方面,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福利的规定。
细则明确规定雇主必须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雇主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三、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细则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两种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快捷和低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细则鼓励雇主和劳动者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争议。
同时,细则还规定,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于争议复杂或当事人之间关系紧张等情况下,提供司法保障。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雇主):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雇佣乙方,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雇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1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工作(岗位)。
1.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如甲方因业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
第二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2.2甲方应保证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劳动报酬3.1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元,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3.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乙方工资。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1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5.1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5.2如双方同意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日内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六条保密与竞业限制6.1乙方在任职期间,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2乙方在离职后_______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相同或相似职务。
第七条违反合同的责任7.1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8.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提前_______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202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要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内容,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超过3年。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关系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三、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试用期不可超过6个月。
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
双方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给对方提前三日的书面通知。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一方提前解除、法定情形下解除等方式进行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对方提前三十日的书面通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者死亡或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等情况下的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应当书面协议。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七、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应当在起诉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提起诉讼请求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备案成立的其他单位。
2.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直接雇佣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签署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并组织实施。
10.用人单位执行上级单位的规草制度的,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可以将该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
11.“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签收、学习培训签到等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精选7篇)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就像没有了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篇1第一条劳动竞赛作为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实现人的生产能力最大化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动员广大职工为公司拼搏奉献,建功立业,把劳动竞赛活动落实到实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本年度劳动竞赛进行定位。
(一)要做到三个“有利于”。
是否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热情;是否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是否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
(二)劳动竞赛应定位在队伍素质的提高上。
让职工体现自身价值,提高自身素质,寻求自身发展,一方面增强“靠本事上岗,凭贡献取酬”的竞争意识;另一方面要广泛发动职工开展科技攻关、技术招标等竞赛活动,让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从而增强企业的后劲和竞争力。
(三)劳动竞赛应定位在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上。
要把竞赛渗透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市场开拓、新品开发、实现效益等多个领域和环节,让竞赛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条根据劳动竞赛定位,制定劳动竞赛计划书,并上报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进行审批。
(一)劳动竞赛计划书要须跟进市场,瞄准市场变化来开展,为市场竞争服务。
(二)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把竞赛的重点放在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品牌上。
(三)必须使劳动竞赛活动成为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使劳动竞赛向高层次发展,做到长赛不断线,短赛攻关键,年年有新招。
第四条劳动竞赛的实施管理。
(一)成立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宣传劳动竞赛的内容、目的、意义,将职工吸引到竞赛活动中来。
(三)调查、分析、推动竞赛活动。
及时与公司有关方面取得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推动竞赛活动顺利开展。
第五条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深层次的拓展。
使竞赛更具有效益性。
(一)由单纯完成产值竞赛向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综合目标转变,采取以产值、安全、效益、服务等综合目标进行评价。
202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3.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劳动合同。
4. 乙方同意甲方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制度。
二、劳动报酬1. 乙方工资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月。
2.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承担应由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 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3. 甲方不得擅自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四、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1.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2.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
五、劳动纪律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2. 乙方应诚实守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手续。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处理原则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2.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村委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性质6.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用关系处理。
意见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24两篇)
202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二)2024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二)一、引言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其次,根据《实施细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方式也得到了明确和规范。
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此外,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并且解除合同方必须提前告知对方一定期限。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三、劳动合同的执行《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的执行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旨在强化合同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或拒绝工作。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在合同期限内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但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四、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实施细则》为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
根据规定,当劳动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纠纷,并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同时,《实施细则》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劳动者的权益。
五、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外,《实施细则》还对其他一些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例如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了规定,对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对劳动合同的备案和归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结: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纠纷处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将其内容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知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劳动者有异议的,该部分内容对该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第三条[分支机构用工] 用人单位设立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名义招用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机构未经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的,由设立该机构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四条[中止订立期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一)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二)因劳动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事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五条[合理调整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理原则,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紧急处理的;(四)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调整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原工作的工资水平,调整工作后的工资水平高于原工作的,按调整工作后的工资支付。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
(新劳动法合同)浙江省高院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处理原则1. 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着重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二、受理范围2. 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支付赔偿金的;(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4)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3. 从事产品销售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业务承包合同,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
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5 委.村会、居委会招用保洁员等人员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按雇佣关系处理,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除外。
三、特殊用工形态的法律性质6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意见二: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用关系处理。
意见三: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劳动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2.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1. 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 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内容。
2. 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双方应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五、劳动合同期限1.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六、试用期1. 试用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七、薪酬与福利1. 劳动者薪酬及福利待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
2.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劳动者在工伤、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保密与竞业限制1.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后,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 涉及竞业限制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十、违约责任1. 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标准等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十一、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1.1 本劳动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全日制/非全日制、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试用期限等)。
1.2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第二条工作内容2.1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
2.2 乙方的工作任务是:__________。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 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3.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权,以及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4.1 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或按其他约定的报酬标准)。
4.2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工资。
4.3 乙方加班工资按照__________标准支付。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1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
5.3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年终奖、加班费、补贴等。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1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
6.2 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
7.3 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______日通知甲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双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24版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3.1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形式4.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内容5.1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期限;违约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6.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七条试用期的规定7.1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劳动报酬的支付8.1 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9.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乙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0.1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履行。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1.1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2.1 劳动合同期满、工作任务完成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章经济补偿和赔偿第十三条经济补偿13.1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14.1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日期及实施日期:2008年9月1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五章法津责任第六章附则【发布单位】国务院(温家宝签发)【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发布日期】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执行篇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用工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降低使用外用工的事故责任和法律风险,杜绝因此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范围劳务用工(以下简称外用工)是指公司项目分公司、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有关的工作的城镇临时工、民工。
二、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外用工合同的格式,履行审批程序,提出现场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列入各方安全职责的内容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合同公司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不得与外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附有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施工措施要经过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工程技术)审查同意。
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管理能力。
四、资质和条件1、对方企业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资质,并具有劳务提供的营业范围。
2、对方企业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使用的外用工需体检合格,并有相应作业的技能和上岗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须有相应证书和资质。
4、外用工必须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或属于对方企业职工的书面证明)。
五、劳动关系1、与对方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只发生劳务承包的合同关系,不产生劳动关系,基层各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向对方企业提供的外用工发放工资、资金等费用。
2、公司需使用外用工时应书面向对方企业提出要求,并列明劳务工作时间、地点,不得由班组采用“随叫随到”或或长期呆在班组跟班工作的直接安排方式。
一、安全教育1、项目分公司应协助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使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熟悉的施工安全知识,要求和应注意的危险点。
外用工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项目分公司应建立临时工履历档案,登记体检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考试成绩。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24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24版)一、总则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2.1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2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劳动合同的期限;(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3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3.1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2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3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在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事项时,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征求劳动者意见。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2 企业应当在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4.3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五、特别规定5.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2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收取费用。
5.3 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违法安排加班。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开展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的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自201X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
截至201X年4月6日上午8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7560条,其中3月28日至4月6日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32791条。
现将3月28日至4月6日提出的主要意见简报如下:一、总的看法很多群众都认为,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举措,这种做法值得扬。
多数群众认为,草案结构安排、内容设置等方面都比较科学,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是一部真正关心弱势群体,保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法律,是弱势群体的保护神,盼望草案在作相应修改后,能在“五一”节前就正式出台,以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有的认为,草案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了政府的监督检查责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有的认为,草案的立法思路是倾向保护劳动者,但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分层情况,因此草案的具体规定不是倾向底层劳动者,而是倾向高层的劳动者,使得草案成为“贵族劳动者的保护法”。
目前草案的一些规定偏离了中国实际,建议草案从“高标准”的思路向“广覆盖”的思路转变,扩大草案的适用范围,切实保护底层的劳动者。
有的认为,草案有些概念过于宽泛,很多规定有利于劳动者,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争论。
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多种类型,草案在设计条文时却将用人单位只定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充分考虑私营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
大量的小型私营企业,靠微薄的利润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为缓解劳动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
如果完全按照草案现有内容实施,如合同解除要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等,许多中小型私营企业就很有可能面临倒闭和破产。
有的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能只通过监管和处罚等手段来实现,让一个被法律“专项整治”的群体积极主动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太现实,一个靠举报、申请仲裁、诉讼才能实现自己权益的劳动者群体也难有和谐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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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8页)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备案成立的其他单位。
2.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且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直接雇佣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应当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国家签署的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并组织实施。
10.用人单位执行上级单位的规草制度的,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可以将该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
11.“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签收、学习培训签到等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重大事项,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3.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就业类型、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1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职业技能证明等各类证
件。
法律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中的担保,既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16.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17.因劳动者的原因或者双方协商不一致致使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8.《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计算,包括《劳动告同法》施行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年限。
因用人单位的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原因,劳动者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视同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国家对国有企业改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前一个劳动合问的解除或终止至后一个劳动合同的订立之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的,视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连续”。
2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2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续延后,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协议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协议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24.《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其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恭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双方认可的具体数额,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
26.“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
27.《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
“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高于”包含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8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29.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团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31.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它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3.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3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5.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以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3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37.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8.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9.《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于《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对于当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和年限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4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起算。
四、劳务派遣
4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派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用工。
44.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5.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闪除劳动合同。
46.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47.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通过出资、参股、控股、合作等方式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48.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件。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用工的,视为直接用工。